浅谈法院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崔照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08:00   浏览:9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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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

崔照铭


道德素质就是个人所拥有的一定的社会背景下的道德的所有要素的总和。对于办公室主任来讲,除了须遵循一般的道德标准外,他还具备与其职业特征密切相关的独有的道德素质。作为法院办公室主任,更应该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
一、办公室主任道德素质体系
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其中职业道德对社会及个人的影响最显著。
(一)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的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公德和基本要求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公共生活规范中。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社会公行的基本内容。
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本内容。
社会公德是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办公室主任作为社会成员,不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而且应当成为遵守社会公德的典范,起表率作用。
(二)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里也明确了家庭美德的基本内容: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
新时期办公室主任应当遵循的家庭美德主要内容有:
男女平等,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尊敬和赡养老人;爱护和教育子女;情趣高雅,生活丰富;邻里团结、互让互助等。
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人们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规范,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文明发展程度。
作为社会成员,办公室主任总要处于一事实上的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他的生活、学习乃至工作。因而,办公室主任只有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以及家庭美德,才能更好地投入工作和生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三)职业道德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并且有一定职业特征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它来源于职业实践。办公室主任的职业道德素质就是在自己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对自己的工作有直接影响的一系列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职业道德对个人及社会的影响最为显著。社会分工形成了各样不同的工作和职业;从业的人在工作中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出发,形成了职业道德,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通过职业道德接受或深化一般的社会道德,综合形成一个人的道德素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公室主任的职业道德基本包括: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钻研业务,熟悉办公室主任的各项工作;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掌握必要的现代化技能,提高业务能力;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注意交际行为;追求快速准确、高效;保守国家秘密;廉洁奉公等。
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体系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系统,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是紧密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一个有机整体。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公室主任的道德素质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二、办公室主任道德素质的基本内容
正如前文所说,办公室主任道德素质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内容比较丰富,就整体而言,不仅包括道德固有规范,还包括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着重要突出和倡导的规范。
(一)忠于国家和政府
忠于国家和政府,指办公室主任对国家和政府忠实诚信,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政府的权威,在其言行上不得背叛国家和政府。它要求做到:
维护政府权威和声誉,忠实地坚持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大政方针;不得有有损于政府的言论和行动;服从组织,服从领导。
(二)敬业奉献
敬业奉献,即办公室主任遵守工作制度,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这是办公室主任应尽的起码义务。做到身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尽其责。敬业奉献就是要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切实有效地服务,具体地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办公室主任应有服务于社会的理念和高效能的工作姿态,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己任。有理想有目标有追求,才能矢志不渝地顽强奋斗和承担起相应责任。办公室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克己奉公,恪尽职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做好本职工作。
其次,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在我国,官僚主义主要表现为:高高在上,无所用心;衙门作风,老爷态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形式主义,好大喜功;夸夸其谈,不干实事;互相推诿,不讲效率,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权力,不负责任。其显著特点是不负责任。办公室主任必须坚决反对和克服。
再次,精益求精,一丝不苟。敬业奉献,忠于职守不等于单纯按要求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而是把握工作目标,领会工作意图,超越工作任务本身,既要有量上的追求,更要在质上有所提高。为此,必须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工作。
(三)清正廉洁
清,即清静、恬淡,淡泊名利;正,即为人正直,不邪不恶;廉,即不贪不占,不以权谋私利;洁,即洁身自好,守身如玉,品行高洁。清正廉洁,要求办公室主任应为公共利益服务,绝不允许以权谋私,更不得贪赃枉法。清正廉洁,在新的历史时期更有特殊意义。它不仅反映办公室道德水准的高低,更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市场经济的成败、国家盛衰和前途命运。
新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负面影响,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权钱交易、唯利是图等行为容易出现。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许多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行为成为当前不良道德中最严重的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丑恶现象,极大地毒化了政风、民风,危害无穷。
树立清正廉洁的道德风尚,办公室主任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这应成为办公室主任立身行事的格言。
第二,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办公室主任在执行公务时,应公道正派,不偏不倚,光明正大,尽职尽责,不得利用权力谋取私利。
第三,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应从衣、食 、住、行、用抓起,杜绝浪费。不得找机会、寻理由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出国考察”,超标装修或修建豪华办公大楼。按编制配车,不得动用公款请客送礼,不利用职权多占住房,等等。
(四)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要做到依法行政,应遵循两条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即权力的设立及运用必须符合法律规范要求。任何人不得拥有法律规范以外的特权。其具体要求是:
(1)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或相关规定的授权才能合法存在。任何行政主体不得自行设定权力,也不得超越职权范围行事。
(2)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规范相抵触随意执法。
(3)职权的委托及其运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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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1年12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治区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
(一)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三)国家和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任务。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专业猎民队的狩猎生产和狩猎枪支的使用给予特许。
第六条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义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第七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城镇市区,距国境线10公里以内、铁路和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地区,为禁猎区。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繁殖、迁徙停歇、隐蔽、越冬等生息繁衍地划为禁猎区、禁渔区,并予公布。
第十条 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禁猎期,5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季节性河流、湖泊除外)。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伤病、危困、迷途,要及时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并报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二条 影响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要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纳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
自治区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要避免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造成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和补偿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地使用有毒药物。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须经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狩猎管理,制定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方案;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向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盟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特许猎捕证。
为了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需要捕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进行种群数量和危害情况调查,按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狩猎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要按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规定进行猎捕。持猎枪猎捕时,必须同时持有旗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毒药、炸药和非人工操作制动的装置狩猎;严禁采取照明围猎、猎套、掏蛋等灭绝性手段狩猎。
第二十一条 进行狩猎生产,由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猎区,经盟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野外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科学研究,拍摄电影、录像,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人进行前款规定活动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驯养繁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须提出申请,经国家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出售、转让驯养繁殖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家或者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收购、加工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携带、运输、邮寄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运证。
第二十五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须持有贸易合同、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由所在地的旗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环境保护、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的检查证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工具、禁猎方式狩猎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具、猎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猎获物价格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违法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猎获物价格2至5倍的罚款,并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未按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驯养繁殖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经营野生动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并处以实物价格2至5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有关证件,可以并处实物价格1至3倍的罚款。
在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实际损失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实物价格的罚款。没收的实物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伪造、倒卖、出租、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经营许可证、准运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证件的,由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吊销有关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获资料和标本。
第三十四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2月24日

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暂行规定

铁道部


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暂行规定

1986年7月11日,铁道部

一、大型集装箱运输分为40英尺箱和20英尺箱两种,除按规定的整车运输及铁路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外,并按本规定办理。
二、40英尺箱由发货人自备;20英尺箱由铁路提供,也可由发货人自备。铁路20英尺箱限在附表一指定的车站办理。发货人自备的20英尺箱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作业时,限在附表二指定的车站办理;在专用线作业时(包括40英尺箱)限在附表三规定的车站专用线办理。其它要求办理的专用线,经铁路局审批后,报部公布执行。
铁路20英尺箱不办理国际铁路联运。
三、使用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40英尺箱一箱为一批。20英尺箱一批最多不得超过两箱,接运国际铁路联运进口的20英尺箱一批三箱者除外。车站使用铁路20英尺箱装运零担货物时,经到达铁路局的同意,可组织一箱多批运送。
四、使用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适用整车9号运价率。40英尺每箱按40吨。20英尺箱每箱按20吨计费。发货人自备20英尺箱一批只有一箱时,按二箱计费,一重一空时,按二个重箱计费。接运国际铁路联运进口的20英尺箱及铁路20英尺箱一批只有一箱时,按一箱计费。
发货人自备大型集装箱空箱运输时,按重箱运费的50%核收。
五、使用铁路20英尺箱运输时,应向发货人核收使用费每次每箱60元。发货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20英尺箱超过铁路规定的时间,铁路核收集装箱留置费:在车站留置费每日每箱20元,接取、送达留置费每日每箱10元。
发货人自备的大型集装箱到后,在站存放超过铁路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时,铁路核收集装箱暂存费:40英尺箱每日每箱20元;20英尺箱每日每箱10元。
大型集装箱装卸搬运费见附表四。
六、国际铁路联运大型集装箱,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其办事细则,以及协定附件第5号的第7、10、12~17条有关规定办理。
过境其他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不适用《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第4条第9项的规定,不在我国核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通过与其他国家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同过境路直接进行清算,发货人或代理公司应在运单有关栏内记载清楚。
七、车站装运一批一箱的20英尺箱可组织同一到站的五吨集装箱配装。
八、运输大型集装箱,应使用敞车或有端侧板木质底板的平车装运。一车两箱时,箱门应相对,间距不得超过200毫米。装卸作业时,要使用专用吊具,稳起轻放,严防冲撞。
九、使用大型集装箱装运货物,由发货人负责施封,并用10—12号铁线将箱门加固拧紧,铁路与发、收货人凭封印办理交接。车站使用铁路20英尺箱装运一箱多批货物时,由铁路施封。
十、办理大型集装箱运输,铁路局应提出大型集装箱运输情况月报,按时向铁道部报告。
各级集装箱调度,对铁路20英尺箱要加强运输管理,按箱号掌握,做好货源及货流调整工作,每日将《铁路20英尺集装箱运用报告》逐级报告铁道部。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