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待汽车租赁业的困局/胡文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3:41:38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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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待汽车租赁业的困局

胡文苑


法制日报在2005年11月22日,刊登了陈煜儒的文章“骗卖 车祸 罚单 汽车租赁业的三道法律沟壑”。文中谈到汽车租赁这个朝阳产业正面临三道法律沟壑:骗卖,车祸,罚单。骗卖的情况主要是指骗租人在汽车租赁公司骗车后,很快以低价出手,待到汽车租赁公司发觉后,跑去要车时,购得人理直气壮的提出“钱拿来,车可以还.”理由是车是他花钱买的。而且骗车案一般都是跨地区,甲地作案,乙地销赃,往往牵涉到几个经侦大队。各地公安机关往往将收车人的行为认定为善意取得,要求租赁公司与收车人协商解决。
对于上述行为,有观点认为,车辆的抵押、质押或转卖,应当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收车人的行为明显违法。这里分两种情况:一是收车人明知车是骗来的,他的行为就构成共同诈骗(笔者:其实此观点不够严谨,应该说如果事前就知骗车的事实,构成共犯无碍;如是事后得知,则只构成销赃罪);二是收车人不知车是骗来的,但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律,再加上没有合法的过户手续,就可推定为销赃行为。上述案件的收车人根本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刑法博士宋德新。
对于宋博士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的见解,构成犯罪的就不谈了,但是如果收车人不知骗来的情况,仅凭价格过低,就推定为销赃行为,能勉有客观归罪之嫌。笔者认为民法的问题最好还是用民法的手段解决。首先我们来看看,现行的车辆登记手续,具有怎样的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可见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机动车的登记,过户手续,只是机动车取得上路行驶资格的一个充分条件,并不具有行政确权的性质,只是登记车主具有该车所有权的初步证据。而在物权法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机动车属动产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十七条 动产所有权的转让和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八条 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见机动车又属特殊的动产,它虽然不像不动产那样明确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登记转移的时间为准,如果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但是它也不像一般的动产那样仅以占有作为物权所有的公示方式,或是具有十分确定的推定效力。而是规定了,未经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或设定抵押权没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购车的双方,在合同生效后,车辆交付之时,虽然未经登记但所有权既已转移,但是这样的转移方式,物权法并没有赋予受让方未经登记,仅凭转移占有而取得的所有权一般意义上的对世权。而是一种受限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如果原车主将已移转的机动车抵押登记(因为登记的车主仍是他,他有此条件),或是一车二卖,后手又完成过户手续的话,基于前手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后手取得所有权可以请求交付车辆,或是该车要负担抵押权。而前手只能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
基于以上的分析,让我们从物权法的视角考察,从骗租人那购得车辆,第三人(买受人)可否取得车辆的所有权?笔者认为买受人要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关键要看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对于动产或不动产,如果占有人或是出让人无处置权,而买受人要取得所购之物的所有权的话,现在学界的通说是买受人购得所购物时,并不知出让人无权处置该物之事实,并且买受人对该交易已尽合理谨慎之义务,可以认为买受人是善意的。除此之外,笔者觉得有必要增加两个要件,一是无权处置物权的出让人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其为有处置权的表征。二是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为对善意取得的保护,实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即在交易安全、经济秩序与本人(真正物权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在骗车案中,因为机动车的登记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故也不产生一般意义上的公信力,现在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机动车登记行为也不产生行政确权的法律效力。故机动车的物权公示还是以一般占有,使用、控制为宣示物权的方式。故买受人从骗车人手中购车,如果不知情,基于对占有公示、公信力的信赖,及占有权利推定原则的保护(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占有,无权占有是例外)。我认为善意取得第一层次的要件已经具备。即不知情和交易中尽合理谨慎义务。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二层次的要件,即骗车人是否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处置权和买受人有否支付合理对价。而这一层次的要件是对本人(真正物权人)保护最大,也是单个利益与社会群体利益平衡的最佳均衡点。
笔者个人认为骗车者要满足第二个层次的要件是十分困难的。其中无权处置物权的出让人是否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其为有处置权的表征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标准,要根据不同的交易,不同的交易对象,灵活区别对待。而骗车者往往是很难做到使人相信其有处置权的。这里要根据买受人的具体专业技能,来确定表面上能够使人相信其有处置权的表征具体标准是什么。举例如果买受人是车界从业人员,而骗车人往往是急于脱手,因其车是租来的——车况、车情肯定不熟。在交易中对车辆性能及车况的介绍要不一问三不知,要不就是漏洞百出。对于车辆规费的交纳,及其车险的参保多半语焉不详。这时作为一个有着丰富经验的车界从业人员或是驾龄较长的驾驶员来说,对于出让人(骗车者)如果其没有合理解释,那么对他的出让人资格应存在强烈的置疑,即使他占有了该车,有有权处置该车的初步证据。但是出让人(骗车者)并不拥有让人表面上足以相信其有处置权的表征证据。因为作为车主对车况、车情应该具有基本的了解。这里骗车人是达不到这样的标准的。但如果,买受人的专业经验不足,对信无权处置人有处置权的表征证据标准应根据买受人的专业知识适度降低。
合理对价是买受人购买骗租车,该交易是否能受善意取得保护的另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重要构成要件。因为买价明显偏低,又没有合理解释,这一行为的本身就使人生疑。这里合理价格的确定要根据买受方谈判能力的强弱,和经过有法定资格的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来确定。笔者认为交易价格低于估价的30%即可认定为未支付合理对价。之所以将合理对价作为善意取得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标准,一个重要的理由就在于该标准的确立有助于社会群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达到纳什均衡点。下面借助一下法的经济分析方法论证一下该标准的合理性。
假使对价是合理的,该交易价格是在市场信息充分对称的情况下形成的,那么我们就可认为该价格包含了所有形成价格的有用信息,那么以此交易价格成交的双方效应应是等同的,我们特别注意到买受人,如果他支付的是合理价格,那么不管他是从真正的物权人还是从无权处置人购得车辆,对他来说效用是一样的,因为取得的成本一样,而且满足度也是一样的,故效用一样。而不同的是地位不同的出让人,在骗车出售案中,无权处置人是100%的获利,而真正的物权人因车辆的被骗,故是100%的损失。但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是均衡,因为车主的损失,刚好是骗租者的获利。故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最好的解决方式,是保护购车人的所有权,因为除了车在其手可能更有效率外,还有经济秩序、交易安全的考虑。而车主的利益应从骗车者的损害赔偿中填补。这样做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利益填补,补偿车主的损失;二是培养汽车租赁业的行业审查标准及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如GPS定位系统的运用,如果客户不在合同约定的运行范围内行使,那么汽车租赁公司的预警机制就应做出响应)。但如果受让人是未支付合理价格购得车辆的。那么社会总体的利益均衡就被打破。因为此时,买受人从真正物权人或是骗租者购得车效用明显不同,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因为虽然满足度一样,但是从后者取得的成本明显低于前者。这样就造成了整个利益的失衡,产生了外部性,获利的有骗车者和买受人,买受人得的比他应的更多,因为他取得的成本低了。这就是外部性,受损的只有车主一家,如果不撤销骗车者和买受人的合同,那么该交易的市场外部性就无法消除,这样正常的市场秩序就不能维持,人人买脏车,新车没人买。目前的实证就是自行车市场,新车的交易萎缩,二手车市场活跃,原因就是打击不力。大家故均购买成本较低的二手车,因为新车和旧车对人们的满足度相差不大,人们为追求效应最大,于是纷纷选择买旧的自行车。故在骗租车出售案中对未支付合理对价的交易,应予撤销,保护车主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损失应向骗车者追尝。这样的安排好处在于建立等价交换的交易秩序,维护正常的贸易流转。
至于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车主的租赁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车主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控制说或是运行利益归属说,凭心而论,一旦车辆被租,公司就很难对其控制了,控制权完全掌握在司机的手中,运行利益也很难谈的上,因为租赁公司只收取一定金额的租赁费,而客户去租车为的就是取得运行利益,故客户才有该车的运行利益。在汽车租赁期间,租赁公司与车的关系更像车辆与挂靠单位的关系,好比收取一定的挂靠费而已。而且交通事故说到底是一侵权责任,所以产生连带责任的基础应是共同加害行为或是共同危险行为,但是在这里,租赁公司均不符合共同侵权的要件,故对于车祸的损失,笔者认为租赁公司应在其租赁业务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不是负连带责任。具体来说承担赔偿的补充责任,赋予汽车租赁公司先诉抗辩权:即在保险公司,司机承担责任后,当事人向上述相关当事人尽最大努力追索,仍不得偿部分,由汽车租赁公司承担;例外的是因提供的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事故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造成受害人求偿不能的,租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罚单”问题,因为交通法为求执法便捷,也是加大车主的监管义务,在行政机关无法确定行政违法具体当事人的情况下,特别是借助电子手段,非现场执法的情况下,也可处罚车主。对此风险的化解,只能借助技术进步和信息共享,将汽车租赁企业的所有租赁车辆在交通执法部门备案,一旦出现违法的情况,及时将车辆租赁情况通知交警部门,便于其执法。也可在开展业务时收取适当保证金,和要求客户填具授权委托书,便于租赁公司代替客户处理违章。
作为一项新兴的行业,汽车租赁的开始难免要遇到这样那样的难题,这就要求我们法律人要在现有的框架内,运用辨正的思维取得利益的平衡点,为该行业的发展制定有效的制度框架,建立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效率的行为预期,使法的规范作用达到极至。

(作者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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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06-05

教基[2001]14号


  自1986年《义务教育法》和19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颁布执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教育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学校的艰苦奋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 2000年在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宏伟目标已初步实现。在实施“两基”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推动基础教育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决定向北京市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颁发“推进‘两基’成就奖”,同时授予北京市海淀区等329个地区(单位)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光荣称号;授予常晔等1044名同志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光荣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努力工作,为本地区基础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继续做出新的贡献。同时,希望各地区(单位)有关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向他们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农村义务教育为重点,深化基础教育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研究新问题,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就。为使我国基础教育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科学文化素质,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努力奋斗。

推进“两基”成就奖名单(32个)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单位)名单(329个)

  北京市(8个)
  海淀区、顺义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委员会、西城区教育局、房山区十渡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5个)静海县、宝坻县、蓟县、西青区、天津市财政局

  河北省(13个)唐山市、秦皇岛市、安国市、武安市、三河市、井陉县、丰宁满族自治县、河北省教育厅、衡水市教育委员会、张家口市教委基础教育科、临城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南皮县文化教育局、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山西省(9个)晋中市、太原市小店区、永济市、大同市南郊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沁县教育委员会、洪洞县赵城镇北街村、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科教处、太原市财政局

  内蒙古自治区(8个)包头市、奈曼旗、赤峰市元宝山区、乌兰浩特市、巴彦淖尔盟教育局、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乌海市海勃湾区教育体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辽宁省(10个)大连市、盘锦市、沈阳市和平区、海城市、锦州市凌河区、西丰县、辽宁省教育厅、鞍山市教育委员会、清原满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东港市财政局

  吉林省(7个)长春市、舒兰市、前郭县、延吉市、吉林省教育厅、镇赉县教育局、通化市财政局

  黑龙江省(7个)呼兰县、宁安市、讷河市、肇东市、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上海市(5个)闵行区、徐汇区、虹口区、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江苏省(13个)苏州市、盐城市、江宁县、锡山市、铜山县、海门市、赣榆县、丹阳市、江苏省政协教育文化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洪泽县共和乡、邗江县教育委员会

  浙江省(10个)宁波市、杭州市、绍兴市、萧山市、绍兴县、磐安县、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铁路建设投资总公司、浙江省教育厅

  安徽省(12个)巢湖市、芜湖市、合肥市西市区、阜阳市颍泉区、桐城市、宁国市、寿县、当涂县、安徽省教育厅、黄山市教育委员会、铜陵市教育委员会、全椒县财政局

  福建省(9个)厦门市、福清市、泰宁县、南安市、邵武市、莆田市涵江区、龙岩市教育督导室、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江西省(9个)南康市、贵溪市、宜丰县、抚州市临川区、南昌县、江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社会发展处、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山东省(19个)济南市市中区、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莱州市、龙口市、文登市、潍坊市、肥城市、五莲县、莱芜市莱城区、滨州市、临沂市、枣庄市教育委员会、东营市教育委员会、兖州市教育委员会、德州市教育委员会、莘县教育委员会、郓城县教育委员会

  河南省(18个)郑州市、焦作市、漯河市、偃师市、项城市、泌阳县、睢县、开封县、舞钢市、辉县市、林州市、西峡县、信阳市教育委员会、濮阳市教育委员会、鹤壁市教育委员会、三门峡市教育委员会、许昌市魏都区教育体育委员会、三门峡市财政局

  湖北省(12个)武汉市东西湖区、大冶市、枝江市、竹溪县、罗田县、潜江市、谷城县、钟祥市、孝感市教育委员会、武汉市教育委员会、荆州市荆州区教育委员、会咸丰县教育委员会

  湖南省(16个)浏阳市、邵东县、临湘市、娄底市娄星区、长沙县、怀化市鹤城区、桂东县、祁阳县、湘潭市岳塘区、株洲市教育委员会、湘西自治州教育委员会、郴州市北湖区教育局、耒阳市教育局、湖南省教育督导室、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处、湖南省临澧县财政局

  广东省(12个)广州市、梅州市、茂名市、中山市、新会市、新兴县、澄海市、南海市、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深圳市教育局、顺德市教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11个)南宁市、桂林市、灵山县、象州县、北流市、扶绥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南宁地区教育局、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海南省(6个)琼海市、文昌市、屯昌县教科局、琼中县教科局、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社会发展处、琼海市财政局

  重庆市(7个)北碚区、渝北区、忠县、奉节县、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四川省(18个)成都市、温江县、双流县、绵阳市、绵阳市游仙区、内江市东兴区、宜宾市、宜宾县、洪雅县、华蓥市、宣汉县、大英县、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自贡市教育委员会、南充市教育委员会、广安市教育委员会、德阳市教育委员会

  贵州省(11个)贵阳市、遵义市、锦屏县、福泉市、贵阳市白云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黔南州教育局、铜仁地区教育局、贵州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10个)昆明市、玉溪市、陆良县、弥勒县、华坪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云南省烟草公司、云南省教育厅、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委员会、临沧地区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4个)山南地区、曲水县、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陕西省(9个)咸阳市、长安县、韩城市、铜川市印台区、宝鸡市教育委员会、安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延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汉中市汉台区财政局、商洛地区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8个)酒泉地区、镇原县、迭部县、永登县、甘肃省财政厅、天水市计划委员会、张掖地区教育处、静宁县

  青海省(4个)海东地区、贵南县、青海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果洛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吴忠市利通区、隆德县、平罗县教育局、银川市郊区文化教育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个)阿克苏市、焉耆县、玛纳斯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督导室、新源县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农八师、农一师教育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民主党派(27个)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一处

  全国政协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中央统战部 中央统战部经济联络局

  全国妇联 全国妇联城乡工作部

  共青团中央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全国总工会 北京市顺义区教育工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教育司

  国家计生委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科技部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司法部 四川省阿坝监狱

  铁道部 兰州铁路局

  农业部 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

  教育部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部督导团办公室、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教育报刊社

  解放军总政治部 西藏军区政治部秘书群工处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职工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法司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一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社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扶贫办

  宋庆龄基金会 宋庆龄基金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民革中央 民革中央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工作部

“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044人)

  北京市(16人)常晔(女)、王文福、胡红星(女)、张进增、刘铁岭、崔树毅、傅庚、薄家景、张万钧、沈柏骏、王春兰(女)、蔡村(女)、赵文英(女)、李福成、黄飞立、吴素芳(女)

  天津市(17人)程致平、孙克林、石宝珠、么庆顺、董明祥、赵殿奎、林树森、王淑敏(女)、李国春、薛绍美、李宝华、吴颖世、陆丽珍(女)、宫玉发、吴功森、崔福泓、殷淑严(女)

  河北省(52人)徐英杰、李建平、刘景林、张贡龙、焦振芳、王玉梅(女)、吕会东、李永安、李义林、唐玉春、时晓峰(女)、徐玉冰、尚斌、杨章岭、冯云生、牛永芳、马春修、马凤荣、王会英、张笑喜、范福生、杨新建、刘宝玲、贾体新(女)、张清、苏振三、屈凤梅(女)、丁绍文、卢永庆、岳万厚、肖俊泉、高金龙、宁家一、郭桂生、李德忠、徐明勇、娄锡文(女)、张佩番、贾玉华(女)、黄书良、吴校理、孙振甫、魏继红、尹亚力、刘允(女)、王占林、闫春来、吴云(女)、马宁、刘贺英(女)、史贺楼、曹瑞武

  山西省(25人)刘玉新、廖沁平(女)、白成社、李滋儒、王福祥、张继平、王忠彦、张绍明、许金贵、蔺计爱(女)、王茂泉、宁雪清(女)、庞金斗、梁增华(女)、陈昌乐、张启亮、冯有正、范振凯、周升、杜善学、安焕晓(女)、任月忠、康天明、闫存、来樊玉龙

  内蒙古自治区(26人)林洁(女)、郭树泽、张利平、诺日布、李光席、张国平、满特嘎、昝振英(女)、张建义、刘晶毅、杨万祥、金大忠、张拴秀、祖凤云(女)、朱彤升、巴音松布尔、郭德金、荣板晓、阿柔娜(女)、金铠、肖天贵、刘晔、何成保、黄志刚、王亚平、梁元旦

  辽宁省(35人)姬庆生、陈广君、姚远、艾廷隽、祁鸣(女)、高肇基、朱相恩、何宝刚、姜成十、张敦和、林春阳、李德森、高允太、奚丞广、夏文英、马诚云、于庆勇、兴成竹、王锦、彭寿斌、景梅石、郭素琴(女)、江永才、石泰欣、李汉新、齐宝山、徐巍(女)、杜朝枢、刘俊忠、于文生、王桂春(女)、孙振鸣、许福生、杜同宝、梅树清

  吉林省(25人)于福今、隋修军、赵广业、朱世忠、李春林、粟振国、王志丹(女)、赵淑芬(女)、孙光瑞、张乐平、刘清林、李连春、于学仁、辛建华、孙坚政、沈文清、侯绪国、王志泰、李锡载、姜东默、刘吉生、陈谟开、张茵(女)、李国风、鲁长生

  黑龙江省(26人)杨树清、安承才、王长斌、韩世惠、陆文君、陈云来、魏兴柱、张东友、姚明远、王桂文(女)、高艳华(女)、田力范、李焱春、赵明阳、毛英哲、李桂发、唐庭棣、张书杰(女)、刘亚勤(女)、王玉林、温殿有、庄炳艳(女)、高蓓(女)、孟凡杰、张心锋、石淑艳(女)

  上海市(18人)郭天成、刘国胜、瞿钧、潘冬明、周丽玲(女)、吴幼英(女)、顾静宇、高平、蒋凌(木或)、姚庄行(女)、张安、高鉴清、胡延照、王世虎、俞志亮、施志义、庄锦荣、侯龙法

  江苏省(48人)顾永进、张廷山、蒋永生、杨福明、孙开强、倪惠国、李欣章、刘汉超、师洪侠、孙明洋、张敬海、陈天中、朱法新、吴美玲(女)、顾敦荣、张滢(女)、陆品连、倪鼎金、葛鑫涛、于绍林、张文祥、丁祝庆、陈学文、王家乾、戚士喜、李建国、周春勤(女)、刘广发、赵家涛、袁福成、陈绍宗、吴定戬、施云成、锁敦信、韩桂桃、许德科、生俊义、刘国荣、殷洪林、徐建中、丁宗治、金厚成、严国龙、邵宏灯、王道治、沈庆华、张克滨、周鹏

  浙江省(31人)包丽蓉(女)、曾东元、吴建淳、陈德高、朱水娣(女)、陈守义、郑国启、黄良桐、林圣雄、赵旭昊、陈国燕(女)、章宝土、范巴陵(女)、黄庆德、沈建惠(女)、张维绢(女)、汤益培、陈明宝、周启水、卢子跃、汪亚莉(女)、徐雪芳、郑书荣、李相缪、梁梦云、陈美德、施基城、徐根耀、张友妙、钟达、张春燕(女)

  安徽省(49人)袁林田、陈巨中、阚道昭、任百荣、赵志坚、范启武、薛长德、汪炳瑜、牛永华、陶俊之、毛广友、荀凤鸣、蔡世红(女)、马本庆、姚国藩、董广智、汪传洲、杨传连、贾本昌、刘自朝、刘观真、王金如、尚凯、朱桂庭、胡延枝(女)、吴千里、彭朝东、张春林、吴献金、葛国正、温耀松、胡国城、吕耀光、汪其惠、闻厚贵、吴明智、操世栋、张梅璋、尹扬金、程平、张渔渊、郭志远、汤光富、潘琦、徐经武、赵景玉(女)、高正民、金汉杰、章钟涛

  福建省(27人)林祥云、林葆础、宋克宁、林有法、邓渊源、柯德安、杨少仁、卢民松、黄少萍(女)、林冬青、龚清概、郑栋梁、林为霏、李新贤、林庆生、伍武林、黄海洪、林学明、许智勇、罗秋生、陈华、林灿华、林希顺、叶平、马长冰、翁德威、金育新

  江西省(32人)汪国珠、陈志华、刘道琴(女)、王宜安、漆建胜、周佩曾、涂赞珠、邓小(亻毛)、林荣根、刘廉洁、简志宏、邹裕明、叶泉卿、刘包荣、易仲贤、吴才有、柯尔荣(女)、何水明、乐明福、杨长康、黄衣华、欧阳运、谢华强、刘喜生、邱少华、张果喜、袁小平(女)、宋寅安、聂和生、傅小军、余印根、马承祖

  山东省(65人)单兆众、高文浩、刘广侨、赵绪潭、牛余和、钟蔚(女)、李福友、陈显青、刘志波、宇春芳(女)、张相逢、于庆臣、王世军、王天福、周世莲(女)、孙卓炳、王广德、魏丕永、刚宪军、张心骥、淳于家新、武振庭、耿建伟、陶培文、张文南、张玉芹(女)、魏进路、周齐、张绍灿、周华凡、陈广河、王恒孔、孟秀芹(女)、朱树椿、王万琛、邹积会、张玉庆、王坤英(女)、王莲萃(女)、张有广、王乃信、王俊儒、李明绪、于振尧、崔秀娥(女)、高立泉、马传智、孟昭友、王建民(女)、孙家振、郑西溪、张学新、李志荣、张士健、孟昭星、钱绍华、王凤兰(女)、李东兰(女)、丁继民、王凯荣、倪庆印、王婉英(女)、李安学、李森玉、徐怀评

  河南省(61人)高振岐、舒安娜(女)、裴作佑、杨元朝、徐宗华、付中坡、靳国彪、刘者孝、张锦中、胡宪芝(女)、罗文跃、朱世全、马治国、王福来、周锐峰、王克勇、周明扬、刘朝玺、尹会知、孙小丽(女)、毛明灿、侯桂林、丁全明、刘经藩、李文敏、薛占荣、程万治、杨玉春、海滨、华德荣、陈志民、李健生、贾振山、白治河、王俊堂、纵精哲、赵福平、杜心甫、宋蕙(女)、庞奎生、黄金灵、高铁梁、郁亮(女)、傅全清、过英、赵春波、允爱娟(女)、孟顺礼、邵泽河、韩宝智、李文成、马振海、靳建禄、张怀君、杨永盛、傅建堂、冯哲、杨德亮、白振勇、徐跃峰、张富军

  湖北省(52人)罗国平、黄少平(女)、何显斌、徐长庚、王正用、程戈、黄兴隆、罗厚泽、肖巧云、傅本华、杨才庆、杨向玲(女)、林家宏、周学云、韩宏、周自觉、杨祥义、王树生、吴启全、张瑞友、吴恒才、邓述瑞、袁仕芝、朱振兴、张万义、王能科、陈德洲、阮学伟、杨启辉、汪元良、朱应同、叶兆清、汪昌平、邓廷祥、高汉华、余学会、温继生、王浩基、孟宪章、徐先寿、何诗标、郑远宏、廖国政、曹琳、童道友、周元武、彭水成、曾庆宏、纪登训(女)、金黎明、田启、李海清

  湖南省(49人)阳正良、康弘、麻老正、秦明璞、朱采、舒一平、佘铭衷、刘正岚(女)、陈昌清、蒲宏寿、舒均遂、易延槐、莫承大、刘联国、刘昌义、张继云、刘力量、陈立耀、唐千益、【胡昭程】、李晓燕(女)、何昌亮、黄宗田、覃德泽、丁微、昌先南、张光荣、谈菊荣、曾建屏、贺顺英(女)、王楚南、沈继金、王惠堂、汤泽培、谭建安、吴承志、李亿龙、戴立山、何秋兰(女)、奉祥明、刘志湘(女)、旷梅生、曾顺美、高国全、李克威、仇再芳、李庆国、钟团鹏、许自兰(女) 

  广东省(48人)李秉雄、王卓华、杜启泰、杨柏生、陈渭源、邹子容、李赐添、胡又新、汤汉良、董维木、王维大、沈应希、谭国渠、钟长庚、陈炎生、林成茂、杨世柏、邹继海、陆永强、黄亚华、谢冬华(女)、罗毅强、黄伯源、陈树生、叶沛涛、钟建光、许玉云(女)、邱松光、袁奕强、庄少雄、张国权、叶盛和、郭象泰、胡潭波、童照明、温建邦、陈卫平(女)、杨贵宏、温建荣、刘洪发、林焕章、刘桂良、黄伟平、黄志超、许世硕、黄世宏、汤桂森、赖志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33人)何斯立、黄中信、谢金海、邱少初、黄锦德、张明华、吕强、潘燕(女)、邹日光、邓凤群(女)、莫现智、龚国献、卢步明、龙志刚、陈德萍(女)、苏瑞文、朱荣庆、班仕能、吴能枝、黄志诚、张庆兴、郑灿明、李哲、覃玉林、赖每、许卫、韦向前、彭钢、雷庆多、张乔林、韦广雄、覃志成、李开生

  海南省(12人)张力夫、邢打胜、陈大深、薛英炳、梁居丰、张宗和、李正强、罗素兰(女)、符鸿合、龙明、张理昌、符志仕

  重庆市(25人)叶贵本、潘文生、杨永安、周东文、邹润生、但银珍(女)、黎明、奚千里、陈晓风、肖坤华(女)、黄明会、李模海、黄锦山、唐建华、唐万华(女)、张石弟、罗萍(女)、张宗超、丁继泉(女)、周光启、董正男、邓睿、杨德清、黄忠伟、罗德志

  四川省(60人)强兆虎、乐玮、郑开诚、刘策、李振奎、李为果、文学华、郭世雄、林明东、刘永忠、吴才林、向志习、徐兴发、罗湘卒(女)、张克铭、刘栋、李明春、黄熙纵、吉克坚、胡永宗、田明翔(女)、骆世荣、李祥明、陈仁海、钟发利(女)、陈永均、王应淮、黄忠、曾崇焱、刘羽成、李永畅、李文元、向仕刚、何中顺、刘兴明、李世庄、刘德兴、陈代源、周茂琦、熊彬、黄万钧、张明道、罗玉兰(女)、潘勇泉、赵顺华、李启昌、冯玉祥、张绍炳、彭发敏、杜高翔、殷卫伟、尚博文(女)、颜振、刘吕真、杨秀军、曹译、王文生、陈军(女)、曾全、何纯英(女) 

  贵州省(34人)石明光、姚明凤(女)、王师旦、陈文发、龙立俊、周溱、龙家模、田应楠、陈祥和、杨学伦、张少群、田景凤(女)、黄竹生、张云青、周祖宣、胡仕荣、李吉康、吴仕芹(女)、马葆全、陈元超、袁昌贵、徐文祥、郭华玲(女)、包海尧、杨富祥、刘若东、郑钰茹(女)、蔡志君(女)、杨贵珠(女)、陆昌友、吴郁英(女)、皮俊林、张灵姣(女)、肖宗勤 

  云南省(33人)郑顺珍、董卜英(女)、张思濂、陈必贵、罗德明、毛树森、罗嘉福、鲁志廉、王跃、李树华(女)、白保兴、马子凡、孙天竹(女)、郭光灿、罗维祥、刀瑞廷、杨星堂、李德忠、王新民、李章、张顺动、和灿鑫、李兰英(女)、松海明、黄文兴、马力、王建颖(女)、曾鹰、张馥、李先猷、李晓南(女)、何开喜、李双住

  西藏自治区(11人)扎西达杰、扎西泽培、孔宪贵、尼玛次仁、格巨坚赞、达哇、丹增央培、姬亚军、达娃措姆(女)、次仁旺庆、扎西次仁

  陕西省(28人)李广瑞、许建国、姚中顺、刘明夫、郭志诚、丑恪谦、段俊耀、杨宝明、折武彦、冯月菊(女)、张乃兴、杨达才、来培、刘忠胜、李向东、江才忠、杨淑云(女)、郭小川、刘进辉、郝飚、谢有清、杨军发、党贵锁、冯齐昌、席建中、张文耀、张宗山、杨桂才

  甘肃省(26人)万治贵、雷百庆、田永祥、蔡虎林、蒋景林、韩卫平、雷尔镜、王惠芳(女)、方生元、臧佑仁、萧村逸、周仲才、李玉怀、刘玉关、云丹龙珠、吴继德、张国枢、杨文山、丁一、李应蓉(女)、宜秀萍(女)、阎思圣、杜振华、白继忠、巴建坤(女)、陈冬芝(女) 

  青海省(13人)南杰、景占荣、卡木特尔、马有才、旦争才仁、赛日尖参、张有生、波海、杨全玮、李大华、赵斌、张德树、魏银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12人)韩梅源、翦万笈、孙占财、张治中、白雪山、刘占保、朱生宝、李保生、赵尚海、卢光照、拜志明、马玉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7人)阿布都艾尼•司拉木、托乎提•艾则孜、努尔买买提•卡斯木、伊明•马木提、艾力垦•阿布都热依木、杜思洁(女)、赛肯•胡萨英、傅宪利(女)、吐尔逊别克•克里木、张凤山、张普江、吾甫尔•阿西木、杜秉礼、努尔巴哈提、买买提江•艾沙、蔡兴、甫拉提•阿西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人)卡德尔•拜克、腊寂山、陈金修、赵殿银、王淑珍(女)

  中央国家机关及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33人)

  傅诚、袁敏(女)、路晓峰、杨广洪(女、)张海林、王凤玲(女)、褚邦恒、吴仕民、杨月明(女)、刘梅茹(女)、孙重芬(女)、杨庆民、闵钐、刘国良、徐永光、程淑琴(女)、尹鸿祝、才旦央妮(女)、温红彦(女)、汪大勇、韩召善、王予集、张洪图、王武陵、耿丽丽(女)、郦国瑜(女)、葛家铎、林莉莉(女)、柏均和、胡刚毅、陈德珍、王文湛、张昭文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