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解百纳”保卫战/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53:33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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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解百纳”保卫战

关于“解百纳”商标之争,笔者写过《保卫解百纳,不可能的胜利》,说的是张裕保卫“解百纳”商标几乎不可能获得胜利。任何一场战争不是在沙盘上推演完成的,两军对垒,那还要看对手是谁,他们的战略、战术如何,他们的战斗意志如何,所以保卫 “解百纳”之战究竟鹿死谁手还未可知也。
众生相
张裕将“解百纳”成功注册为商标,动了葡萄酒全行业的“奶酪”,全行业的神经都紧张了,在这场保卫战中,张裕保卫“解百纳”成为其自己的商标,其他公司在保卫自己使用“解百纳”的权利,两种保卫直接导致争夺大战。张裕为一方,全行业的企业是另一方,张裕似乎要螳臂当车了,力量对比根本不对称,其实也未必,我们先来看张裕对手们的众生相。长城、王朝这些巨头们非常的愤怒,他们已经联合起来通过诉讼保护自己使用“解百纳”的权利。哪些小一些的企业有的将“解百纳”改名“卡本纳”或“加本纳”,甚至撤货以躲避可能面临的“解百纳”知识产权纠纷。河南民权的葡萄酒企业负责人开了碰头会,简单商量了一下如何应对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属张裕。烟台的企业很是无奈,起初大家也曾有过通过葡萄酒协会在内部协调解决的动议,但是他们觉得烟台葡萄酒协会与张裕公司的关系犹如联合国与美国的关系,所以这些企业很无助也很无奈。更多的企业选择了观望,他们在等待结果。对于如此芸芸众生,张裕实际要面对的只有长城、王朝等大头们组织起来的联合体,这个联合体表面强大,其实并非无懈可击。
战略错误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长城、王朝、威龙等12家葡萄酒企业联名发表“7•16宣言”,强烈谴责张裕恶意注册解百纳商标危害行业发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垄断行为,张裕拿着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在全国各大超市清理其他企业的解百纳是在“扰乱市场”。愤怒和谴责从来就不能解决问题,当然这些行业“大头”们也联合起来提起了诉讼,但是简单的联合不代表力量的增加,相反对于张裕而言,联合体使众多的对家变成一个对手,他反而大大减少了威胁,只需在一个诉讼案件中,拼杀一次就全部搞定这些“大头”,一发炮弹打一个人是打,打一群人当然更合算。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使用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撤销该商标,如果行业各企业一个一个分开提出撤销要求,张裕必须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去应对,这样张裕能量再大也要被浩瀚的诉讼淹没。而“大头”们偏偏要联合,给张裕一个聚而歼之的机会,这样张裕只要打败了联合体,其他的企业自然是望风而逃已不足为惧了。从来联合是不可怕的,三国演义中十八路诸侯的联合没有能打败一个董卓,所以“大头”们在法律诉讼上联合对抗张裕显然犯了战略上的错误。
战术不对
巨头们在与张裕“解百纳”商标之战的焦点聚集在“解百纳”是否是通用名称上,就此各自寻找自己的证据。“大头”们做起了“考古”工作,从故纸堆中寻找蛛丝马迹,据说拿出40多页的证明材料,还去了南京的历史档案馆取证,但是这些故纸不及张裕1937年的商标注册证明,不及张裕一瓶珍藏了70多年的“古董酒”说明问题。“大头”们还和张裕打起名人牌,特意请来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葡萄酒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支持自己的观点,但是张裕却称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的专家才是行业的权威。这样虽然战火烧到了专家阵营,但是并没有减轻联合体的压力。对于是否是通用名称,专家只代表个人意见,故纸堆只说明逝去的历史,其判断依据应当以现实使用为准,以行业内企业的多数看法为准。现实的使用情况是“解百纳”已经被广泛使用,这些证据几乎遍布全国市场每个红酒销售柜台,大家去市场买酒来就可以了,让这些如山一样堆积的实物来说话,这样专家们和协会的“自家观点”自然哑然失声。行业内企业看法是怎样的,这个更不言而喻。但是各企业的愤怒与沮丧法律是看不见的,众企业的呼声和谴责法律也是听不见的,法律只认可证据。所以“大头”们埋头于故纸堆中“考古”而无视大量现实存在的证据,只顾表达自己的“个人观点”却忽略“小兄弟”们普遍看法犯了战术上的错误。
呼唤和平
“解百纳”之争,法律上硝烟未散,市场上烽火再起。随着“解百纳”商标之争的波澜再兴,各家“解百纳”纷纷以大幅降价抢占市场份额,势在对张裕的“解百纳”红酒形成价格围攻。对于如此形势,张裕只好紧随着降价。知识产权的诉讼基本没有赢家,即使获得暂时的胜利,也将在其他方面失去,所谓得之东墙,失之西隅。在华旗和朗科的专利大战中,朗科取得了一审的胜利,但其浩浩荡荡进京宣传的列车还没有到达北京,整个行业的产品价格应声而落,朗科产品价格不可避免地受到拖累,所以在二审中,这对“冤家”握手言和了。一个小小的商标搅动中国葡萄酒全行业的神经,使行业“大头”们都陷入诉讼的泥潭,最开心的是虎视眈眈窥视中国红酒市场的国外厂家,鹬蚌相争,他们等着做得利的渔翁。当年国内陷入混战的时候,日本人轻易占了我们的东三省,随后又很快占了我们半壁江山,几乎亡国的惨痛教训,我们的企业怎么忘记得这么快?
传说张裕对外放风,他们将给使用“解百纳”字样的企业留出半年的过渡期。目前张裕公司正在紧锣密鼓地组建法务部,大量招聘法律专业人士,意在为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商标维权”储备人才。笔者认为张裕更需要引进可以纵观全局的知识产权战略人才,需要从更高的角度来审视这场商标之争以及以后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在这场保卫战中,不管谁是最终的胜者,受损害的是中国葡萄酒产业,各葡萄酒企业都不可避免受到连累,即便是目前的胜者——张裕也已经切身感受到了“战争”带来的实质损害。中国葡萄酒正是发展的大好时机,需要一个和平的环境,这个行业才能做大,才能抵御国外葡萄酒的冲击,才会有中国葡萄酒企业生存的空间。所以这场保卫“解百纳”的战争,只有各方停战,达成共同发展的和平协议才是真正打赢,只有给“解百纳”一个和平的环境,才有发展壮大的空间,所以笔者在此再次呼吁各家停战。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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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9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银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三)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其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

  第六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法工委),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以及接收、登记和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告知其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八条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后,应当征求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两个月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主任会议研究。

  常委会法工委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初步审查时,发现存在本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主任会议研究。

  主任会议认为,存在本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提出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通知制定机关处理;不存在本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由常委会法工委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常委会法工委在初步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说明情况或者提交补充材料。

  常委会法工委在初步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也可以书面征求意见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委会法工委。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或者撤销的,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银川市人民政府对其制定的规章未作修改或者撤销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由常委会办公厅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处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决定撤销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常委会法工委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将备案审查材料送办公厅统一存档。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或者报送的文件材料不齐全的,常委会法工委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或者补充报送。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

2004-6-22

  (2001年3月3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3月19日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环境管理,是指对县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领导,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实行环境目标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管理部门对城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镇绿化以及城镇公共设施,统一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监督管理。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环境卫生、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加大投入,推广和普及防治污染技术;在城镇规划区内对林木加强管护,25度以上的坡耕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环境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保持城镇整洁美观,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临街设置匾牌、橱窗、画廊、户外广告;
  (二)临街搭盖风雨棚、设置各种物架和堆放杂物;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在建筑物、电杆、交通护拦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
  (五)毁损公用设施;
  (六)占道操办宴席;
  (七)擅自摆摊设点;
  (八)其他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
  第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城镇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驻地由单位负责,宿舍区由住户负责;
  (三)客运货站、停车场、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主管单位或经营者负责;
  (五)各类摊点,由业主负责;
  (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七)收费公共厕所,由收费人负责。
  第九条 城镇街道、广场及旅游点等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晾晒物品;
  (二)随地倾倒污水、垃圾、粪便;
  (三)移动、损毁垃圾箱(斗);
  (四)违规停放、清洗、修理车辆;
  (五)其他影响城镇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屠宰牲畜应当在规定的场所进行,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在县城区内禁止饲养牲畜和敞放家禽。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倒入指定的地点或垃圾池(箱)内。
  临街建筑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清运到指定的地点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严禁随意倾倒。
  医疗废弃物及有害化学物不能混入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密封运输到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三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居民住宅小区,其绿化用地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工程项目占地面积的30%。
  工程项目没有绿化用地规划方案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镇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一)街道公共用地及河道两岸的绿化由城镇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道行道树的管护,由临街单位和个人负责;
  (三)单位的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居民住宅小区的绿化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的绿化由所有权人负责;
  (五)集体所有的土地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土地承包人负责。
  第十五条 提倡和鼓励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其屋顶进行绿化。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应当建立档案和标志,加强保护,不得砍伐。
  禁止擅自移植、修剪公共绿化地的花草树木,不得破坏绿化地的花草树木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废弃物或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及其他污染物。
  第十八条 化粪池、排污沟、下水道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其设置和使用应当处理好邻里关系,不得影响和损害单位及个人利益。
  第十九条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应当采取防治措施,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国家机关所在地、居民住宅及其他公共场所,以酗酒滋事、高声喧哗等行为影响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储藏、销售烟花爆竹。
  在县城除春节、元宵节、县庆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在县城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按规定路线、站点行驶和停靠,禁止使用高音喇叭、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采取措施进行治理,达标排放。
  鼓励和支持推广使用清洁燃料,逐步替代高硫份、高灰份、高挥发份燃煤。
经营餐饮业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灰尘对相邻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
  第二十六条 推行殡葬改革。县城区内居民办理丧事应当在殡仪馆进行,死者遗体应当在8小地内移送到殡仪馆停放。
  骨灰、遗体应当葬入公墓或公益性墓地,禁止乱埋、乱葬。县城规划区内原有的坟墓应当按规划逐年迁到公墓或公益性墓地。
   加强殡仪馆和公墓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储藏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镇管理部门、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环境卫生保洁费、服务费及罚没收入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对违法审批、收取或使用环境卫生保洁费、服务费及罚没收入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