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土地的法律保护构想/胡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20:32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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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土地的法律保护构想





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法学分院
胡建










目录
封面……………………………………………………………1
目录……………………………………………………………2
题要……………………………………………………………3
关键字…………………………………………………………3
一、旅游土地权属问题
1、旅游土地的土地类型……………………………………………………4
2、旅游土地所有权的主要取得方式………………………………………4
3、旅游土地权属的登记和公示程序………………………………………5
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问题…………………………………5
5、旅游土地使用权的消灭…………………………………………………6
二、旅游土地权属的争议及救济机制
1、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6
2、出现土地权属争议的原因………………………………………………6
3、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应遵循什么原则……………………………………6
4、自力救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6
5、公力救济…………………………………………………………………6
6、案例………………………………………………………………………7
参考书目……………………………………………………………………9


海南省旅游土地的法律保护构想


题要:
土地是一国之本,能够效益最大化的利用土地是政府执政的重要内容,而土地资源的保护是利用的保障。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土地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将逐步完善。为促进对旅游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加强对旅游土地的保护,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快对土地管理的立法显然十分必要。
美丽的海南是热带海滨旅游胜地,景区众多,许多地方存在土地权属问题上纠缠不清的情况,导致许多景区的开发搁置,既影响了旅游地的整体性开发,也使许多景区保护上责任不清。针对海南省在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和旅游土地利用上的不合理,个人认为应在旅游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和争议处理机制上加强立法,继而加强各方面的保护(包括其客观实体的保护),使旅游土地保护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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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保密品种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药新药保密品种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
卫生部


(1993年4月24日)


为了更好地实施1992年卫生部下达的“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定和补充规定》”第四条第四款:“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的规定,现作以下说明:
一、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发现的有特殊疗效的中药材、稀有贵细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及其制剂;
2.从中药或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新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3.在临床疗效或制备工艺等方面确有独特之处的秘、验方的制剂;
4.根据国家保密法已确定密级的中成药又改变剂型的品种;
5.对治疗疑难病症有突破性苗头或制备工艺在国内外领先的新制剂。
二、受理审批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药品,申请单位需先填报《中药新药保密申请表》二份,详细阐明其理由和特点,并附有关保密资料,报卫生部药政局。
2.卫生部药政局根据所报资料情况,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作出是否暂定为保密品种受理的答复。
3.对不符合本文要求,不宜作保密品种审理的,仍按一般新药审批程序办理;对同意暂定为保密品种审理的,须按《新药审批办法》及其有关的补充规定报送临床或生产资料,一式15份迳送卫生部药政局。
4.该新药的技术审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质量标准由药典会审定;所需要的对照品由申报单位直接提供,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标定和分发。
5.对资料齐全的品种可随时召开专项审评会议,但其会务和经费须由申报单位负责,我部在召开该新药的审评会议时,将邀请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部药典会、药审办有关人员参加审评。
6.对我部已审核批准的保密品种,在该品种的批件、新药证书和质量标准右上方均注明“保密”二字,质量标准公布时,不予公布有关保密内容。
三、已批准为保密的品种,在新药保护期满前六个月,可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办理中药保护。
四、有关保密事项,可参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药新药保密申请表(略)



1993年4月24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要求,为做好中央直属有色、军工等企业(以下简称有色、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切实减轻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所在省(区、市)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执行。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原参加地方统筹的中央直属军工企业,比照执行中央财政对煤炭、有色行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由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中西部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三、中央财政综合以下因素确定对各地补助数额:
(一)以有色、军工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总额。
(二)有色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1999年缴费比例执行。两部批复的缴费比例高于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煤炭企业缴费比例的,比照执行煤炭企业缴费比例。
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各省(区、市)政府确定的统一缴费比例。
(三)有色企业离退休人数按1997年末人数年均增长5%确定,军工企业离退休人数按1998年末人数增长5%确定。
(四)有色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7年行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数,军工企业基本养老金发放水平参考1998年企业决算数确定,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高于600元。对个别地区按合理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五)中央财政在参考原行业统筹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数据基础上,统筹测算各省(区、市)铁道、电力、邮电等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部分省(区、市)因铁道、水电施工、邮政等离退休费用支出较多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出现的基金收支缺口给予
适当补助。
铁道、电力、邮电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比例执行。
四、对原行业统筹企业1999年9月30日以前拖欠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核实后由中央财政补助解决。
五、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给省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款”中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项”级科目列支。
六、各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述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并立即改变结算方式,实行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有色、军工企业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确保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向省(区、市)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不能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42号)和财政部《关于下发〈军工困难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9〕563号)的规定,将核定亏损补贴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七、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清理。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统筹项目,要按规定合理核定发放标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同时,要做好政策解
释工作,使政策深入人心。
军工企业实行省级管理后,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军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八、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核算。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要定期对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检查。对原行业统筹企业占用的原行业统筹结余基金,要严格按照审计决定要求,切实加大清理回收工作力度,尽快移交地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做好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各省(区、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使企业离退休人员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对
他们的关心,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做出贡献。



20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