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在证据法立法模式应考虑的因素/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6:59:41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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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在证据法立法模式应考虑的因素

钱贵


  证据法的性质和地位是选择证据法立法模式时首先必须考量的一个基本因素。事物的性质决定了该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证据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立法模式的取舍。证据法的程序法性质决定了其基本立法方式不外乎三种:即自成一体方式、与实体法结合方式、与程序法结合方式。不同诉讼性质的证据有各自的特点,有学者在论及刑事诉讼构造时指出不同的刑诉构造观决定着在证据法则上的取舍,如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法不尽相同适用的证明标准也有区别;又如在刑事诉讼中侦诉机关不仅可以对嫌疑人强制收集证据,也有单方面运用证据对案件作出不利于嫌疑人、被害人的实体处理权限。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无权强制取证也不能未经审判机关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单方面运用已有证据对案件作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实体处理。这就决定了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必须考虑不同诉讼类型证据之间的并行、互补关系。
  在确定证据法的立法模式时还需要考虑其制定与修改的成本或代价。立法成本或代价主要以制定和修改一部法律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或周期等方面的总和来衡量。一般而言,立法代价与拟制定法律的地位、立法权限、立法数量、含法律的数量和一部法律中条款的数量、等成正比例关系。法律的地位越高,立法权限也高,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越多所需时间越长代价就越高。
  法律的协调性和稳定性也是证据法立法模式选择必须要考虑的基本因素。证据法的程序法属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证据法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不能冲突且只能协调一致。诉讼的开始和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案件的实体形成也一样由证据决定。因此,为使证据法与其他部门法协调一致,证据法既要服务于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又要与实体法、诉讼法的规定相衔接;同时,证据法自身作为一个体系也有其内在体系协调一致的问题。证据法内在体系的协调绝不是制定一部统一证据法就能解决的,因为证据法与实体法、程序法的内在联系使证据法的有些内容不可避免地要规定在相应的实体法、程序法中。法律稳定性的具体的体现是法律具有极强的预见性,制定后能长时间适用而无需补充和修改。但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使这一境界很难兑实现。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证据制度又必须适应新制度和新情况的需要。
证据法的实际功能同样是一个应该考虑的因素。制定证据法的目的在于限制收集、审查与运用证据的恣意行为,克服现行诉讼法中因证据问题的笼统、粗疏的规定而导致案件处理中的不公正和拖延,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由于证据法和诉讼法具有同等的功能,遵循相同的价值理念,因此证据立法应当与诉讼法同步进行,在补充完善证据立法的同时,修改完善诉讼法,否则如果没有相应完善的诉讼制度作基础,证据法规定得再具体、再科学,也难以体现证据法的实际功能。从我国司法改革成效看,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带动了整个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力度的加强,进而推动证据制度的改革,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因此在证据立法的同时,应当同步调整诉讼理念,完善相应的诉讼制度,使证据立法和诉讼法成为内容上完整、结构上合理,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优良之法。
  立法技术也是影响立法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证据法虽然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也有一些与三大诉讼证据间的共性内容,但是由于诉讼性质、法律属性、具体功能、诉讼主体等方面的不同,在举证主体、证明对象和标准、收集证据方式和程序以及证据效力等具体内容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在选择立法模式时就必须通盘考虑,这样将面临统一协调证据法内容的技术难题。证据法内容不仅与诉讼法相关,而且与相应的实体法也具有密切的联系,这无疑更加大了证据立法的内容和技术上的难度。在我国,专家学者包括实务工作者,往往只掌握某一方面的知识,通晓所有诉讼法知识和实体法知识者寥寥,制定一部集所有诉讼法和实体法内容之大成的统一的证据法由于涉及到众多不同性质的法律内容,其难度远比其他单独立法形式要大的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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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计划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受市市场信息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水利、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城市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

鼓励节约用水科学研究,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编制城市用水规划。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用水规划,制定城市年度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节水办根据年度用水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用水的,由市节水办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市节水办应对用水单位执行用水计划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需调整用水计划或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市节水办申报。市节水办应在30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收取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3‰的滞纳金。

收取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上缴市财政部门,专顶用于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连续3个月用水量超过月计划30%以上的,市节水办应责令其限期采取节约用水措施,降低用水量,逾期未降低的,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供水企业限制供水。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节水管理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定期向市节水办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月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经市节水办验收合格后,领取《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并定期进行复测。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国家规定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时,市节水办应参加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新建宾馆、饭店、公寓、大型文化体育设施和机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居民区应按国家有关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末按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未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的,有关部门不得验收,供水企业可以不予供水。

第十八条 新建房屋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卫生洁具和配件;未予安装的,不得交付使用。

禁止使用国家己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十九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洗浴(桑拿)、游泳场所,必须使用节水型设备或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灌溉和水产养殖。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将节水技术纳入技术改造计划,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和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避免或减少漏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单位违反本条例末按国家规定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

(一)末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用水的;

(二)调整用水计划或者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未申报的;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四)未使用节水型设备或末建立循环用水系统开设营业性洗车场;

(点)、沈浴(桑拿)、游泳场所的;

(五)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从事农业、林业浇灌和水产养殖的。

(六)对供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不善,造成漏水损失严重的;

(七)末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违法行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02年1月1日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的决议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的决议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1999年1月23日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9日,市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厦门市依法治市方案》的决议,同年3月22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五年来,我市逐步深入地开展依法治
市工作,积极行使立法权,不断加快立法工作步伐,提高立法质量,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广泛开展,执法监督得到加强,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推进了我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在依法治市的五年实践历程中,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
设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先后荣获“全国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全国二五普法先进集体”、“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并连续三次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城市”等荣誉。但是,
我市依法治市工作距离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还有差距。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及《中共厦门市委贯彻〈中共福建省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的意见》,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开展依法治市,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1.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我市五年依法治市的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依法治
市,才能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国家机关、全市人民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刻领会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提高对依法治市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2.依法治市的主体是人民,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市的主体作用,使全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各项事业在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上顺利发展。
3.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市中的重要作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法律途径和形式。各级人
大及其常委会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
4.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要加强代表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发挥代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及其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
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对于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认真处理。各级人大代表要密切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民意,积极履行职责。
5.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负责,在其监督下开展工作。
6.要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民主法制进程,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深化民主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治市奠定坚实的基础
1.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规划、管理和考核制度,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制度化。大力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普及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气,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
威。
2.突出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转变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要把法律素质、
守法执法情况作为考察选拨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时,应当对拟任命人员进行执法实绩考核和法律知识考试。要组织经济管理人员学习有关市场经济法律和重要国际经贸条约、惯例等基本知识,提高依法处理经济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3.要把民主法制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三、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1.立法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要认真编制年度计划、中期规划和长期纲要。立法要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围绕中心工作,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立法要有前瞻性,引导和推动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现实需
要的法规和规章。
2.立法要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立法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应公布于众,广泛征求意见。
3.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规章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工作责任制。立法要立足大局,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四、严格执行,依法办事
1.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市的中心环节,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行政权、司法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防止执法随意性,保证各项执法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树立法治权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具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决策要符合法定程序,体现人民的意志,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论证,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建立行政决策过错、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要切实转变政
府职能和行政方式,提高服务意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坚决制止滥用权力、违法行政的现象。
3.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加强各项审判和检察工作,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文明执法,保障司法人权。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完善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扩大执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加强培训、考核工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清退不合格人员,坚决惩治腐败分子,建设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队伍。
五、强化监督,保证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和支持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监督制度,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
,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
2.人民政府要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查处各种违法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3.人民检察院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坚决查办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人民法院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加强内部的监督与制约,严格执行错案
责任追究制。
4.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1.依法治市必须在中共厦门市委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把党委关于依法治市的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律程序作出决议、决定。
2.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各区人大常委会实施本决议的指导,各区人大或其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本决议,制定各自的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付诸实施。各人民团体、企事业组织都要把依法治理工作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依法治市的目标,制定各自依法治理方案。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落实本决议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加强对本决议实施的指导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实施本决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4.推进依法治市,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广泛开展基层、行业、地区依法治理活动,促进依法治市工作全面落实。
全市人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中共厦门市委领导下,积极实践依法治国方略,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大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为实现我市跨世纪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199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