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二)》已于2007年5月18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朱以庄
二○○七年六月七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5)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5)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5)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
五、泸州市商务局……………………………………………(6)
六、泸州市民政局……………………………………………(6)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6)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
九、泸州市公安局……………………………………………(7)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7)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7)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8)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8)
十四、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8)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9)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9)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9)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0)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 (10)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10)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11)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1)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11)
二十八、泸州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11)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12)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13)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13)
四、泸州市水务局…………………………………………(13)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14)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15)
七、泸州市人事局…………………………………………(15)
八、泸州市体育局…………………………………………(15)
九、泸州市经济委员会……………………………………(15)
十、泸州市商务局…………………………………………(15)
十一、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5)
十二、泸州市公安局………………………………………(16)
十三、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16)
十四、泸州市公安局技防管理机构………………………(16)
十五、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6)
十六、泸州市国土资源局…………………………………(17)
十七、泸州市林业局………………………………………(17)
十八、泸州市文化局………………………………………(17)
十九、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7)
二十、泸州市统计局………………………………………(18)
二十一、泸州市财政局……………………………………(18)
二十二、泸州市卫生局……………………………………(18)
二十三、泸州市国家税务局………………………………(18)
二十四、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
二十五、泸州市人民政府…………………………………(18)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的审核上报,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处所的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37项更名为现名)
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同意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6.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7.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将市政府令37号中114项更名为现名)
8.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5项更名为现名)
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准(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20项更名为现名)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人防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审批
12.人防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审批
13.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单位处置资产审批
五、泸州市商务局
1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变更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53项的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5.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7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6.四川省国家名白酒经营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9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7.四川省国家名白酒准运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20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8.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3项原属经委的审批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9.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初审
20.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初审
六、泸州市民政局
21.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审核
22.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
23.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审查
九、泸州市公安局
2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12项更名为现名)
26.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
27.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审批
28.《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
29.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
30.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跨地区经营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8项更名为现名)
31.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2项更名为现名)
32.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指配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3项更名为现名)
33.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3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视听节目初审
35.设置卫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将市政府令第150、151项更名为现名)
36.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初审
37.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38.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9项、154项更名为现名)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
39.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40.社会保险费登记
十四、泸州市就业局
41.《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社保、岗位、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五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42.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3.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4.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4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退审批
46.企业特殊工种认定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
4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技术人员合格证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4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4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查
50.城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
51.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5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53.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
54.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5.事业单位登记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56.《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初审
57.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年检
58.Ⅳ、Ⅴ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59.《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初审、年检
6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产品、项目)认定
6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4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6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6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63.旅行社业务年检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64.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发
6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设、施工图纸审批
66.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
67.船舶设计图纸许可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
68.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初审
69.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初审
70.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
71.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
7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申报
73.律师执业申请审查报批
7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撤销审查报批
75.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76.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
77.法律职业资格备案登记
78.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79.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的审查报批
80.公证员执业审查报批
8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8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报批
8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84.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5.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65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86.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审批(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196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
87.市级部门超出本部门的管辖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将市政府令第198项更名为现名)
88.市级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备案(将市政府令第199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八、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
89.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核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39项,职能由农机监理所行使)
9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345项,职能由市农机监理所行使)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
9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方案审批
92.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
93.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政府令第37号中163项,职能由市政府行使)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9项)
2.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的医疗机构指定(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7项)
3.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8项)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4.农机化基建机改审核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5.企业效益工资税前审批
6.大修停用期房产税免征核实
四、泸州市水务局
7.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市政府令37号中第74项)
8.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6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9.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7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0.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8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1.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9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2.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90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
1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登记备案
15.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0项)
16.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2项)
17.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41项)
1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5项)
19.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4项)
20.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21.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查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22.四川省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23.四川省港埠企业经营许可证
七、泸州市人事局
2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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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 14 号
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
2001年12月31日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国有资本运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
地方管理的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款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并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财政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财政部门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