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漏罪与裁量新罪如何确定总和刑期/高西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52:00   浏览:80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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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69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20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对此作出修正,规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上限仍为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上限则为25年。自此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由单一上限制变为双重上限制。

  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被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如何计算总和刑期,刑法第70条、71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这两条的规定计算总和刑期,进而决定执行的刑罚,则可能出现量刑不当情形。

  一、从罚当其罪角度讲,一人犯数罪的情形,判决前数罪均被发现的量刑要轻于宣判后发现漏罪的量刑,反之,则会使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隐藏自己的罪行,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一个人犯有数罪,判决前部分数罪已被发现,判决后又被发现部分漏罪,追诉时,如果仅将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独立作为一个刑期,与漏罪合并计算总和刑期,那么判决前均已发现一人犯数罪的量刑,则可能重于判决后又发现漏罪的量刑。

  比如,甲某在判决宣告前共犯有ABCD四罪,法院审判时只发现了AB两罪,于是判决甲某A罪有期徒刑7年、B罪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10年。服刑期间又发现甲某漏罪CD,法院判处甲某C罪有期徒刑11年、D罪有期徒刑13年。依照刑法第70条之规定,发现漏罪的总和刑期为34年(10年+11年+13年),法定最高刑期为20年;但在判决前数罪均已被发现情况下,总和刑期则为36年(7年+5年+11年+13年),根据刑八之规定,数罪并罚的上限则为25年。

  刑八实施后,对于一人犯有数罪,且在判决前均已被发现,如果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一般应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以上;对于判决后发现漏罪且被追诉的,确定的总和刑期则有可能低于35年,由于法定最高刑的限制,确定犯罪人最终的刑期则不会超过20年,这明显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二、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如何确定数罪的总和刑期,这也会涉及到同上述追诉漏罪相类似的问题。因为罪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更深、改造难度更大,对其处罚力度应该高于判决前数罪均已被发现的情形,但司法实践却并非如此。

  例如,乙某犯ABC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2年、13年,如果判决宣告前乙某的ABC三罪均被发现,由于总和刑期超过35年(11年+12年+13年=36年),那么乙犯将会在25年以下被裁量刑罚;如果乙某先犯AB两罪,决定执行刑罚15年,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C罪,由于总和刑期不到35年(15年+13年=28年),那么乙某将会在20年以下被裁量刑罚,反而低于判决宣告前数罪均被发现的情形。

  刑八关于法定最高刑限制之规定,对于合理地预防和惩罚犯罪,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对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上述不合理情况,则有必要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数罪并罚之规定,在立法上确立“宣告刑解体制度”,即赋予检察官和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在提出量刑建议和裁判刑罚过程中,如果发现追诉漏罪或裁量新罪计算的总和刑期明显不公正的,检察官和法官有权对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单独考量,不受前一判决合并宣告刑的影响,以漏罪或新犯罪的宣告刑与前一判决宣告前数罪的宣告刑来计算总和刑期。这样,仅是为了确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并未撤销前一判决,一来不会破坏前一判决的严肃性,二来确保了量刑不致失当。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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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 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 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打击制假售假,建立诚信社会
——对受理伪造假证件、假印章案的分析和思考

作者:王鹏磊、李旺城

近年来伪造假证件、假印章案件逐年增加,社会上各种假证、假章泛滥,严重损害了社会活动赖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造成了混乱。我院2001年仅受理伪造假证件、假印章案件1件1人,而到2002年我院却受理该类案件6件26人,案件增长了5倍。因此依法打击该类犯罪,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诚信社会,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以2002年度我院受理的该类犯罪案件为分析对象,试做一粗浅剖析。
一、该类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非北京籍犯罪分子占多数。26人中外地人员19人,占73.1%,北京籍人员7人,占26.9%。
(二)职业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26名犯罪分子中,农民17人,无业人员9人。
(三)文化程度较低。26名犯罪分子均为中小学文化,其中小学文化3人,初中文化22人,两者占96.2%,高中文化仅1人。
(四)高智能性。尽管犯罪分子文化程度很低,但他们对电脑、扫描仪、打印机、塑封机等高科技制假工具应用特别熟练,制作的假证、假章甚至能以假乱真。
(五)多为共同作案。该6起案件均为共同作案,他们少则二三人多则八九人,有的负责利用制假设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等,有的负责招揽制作假印章、假证件,有的负责交易,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彼此关照,密切联系。例如我院受理的一起全国最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在该案中,陈某、孙某等人负责制假,刘某、安某、王某等人负责承揽制作各种假印章、假证件,承揽“业务”者将要伪造的证件名称通过电话等方式告诉制假者,制假者按照要求制作好以后,将假印章、假证件交给从事“业务”交易者,再由其完成“买卖业务”,形成了承揽、制作、销售一条龙。
(六)作案地点有选择性。制假和交易的地点一般比较隐蔽,而承揽“业务”者多在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如饭店、车站、商场、高等院校等地的附近。
(七)承揽手段相似。犯罪分子多是通过在街头直接询问行人的办法,也有不少是通过街头广告(如办证请打某某手机)的方式来招揽“顾客”。
(八)伪造的假证件、假印章涉及面广。从我院受理案件看,伪造的假证件、假印章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各级院校、司法机关、武装部队、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主体,制假行为严重妨害了的社会管理秩序,并对有关主体(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正常活动及其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该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原因-公用信息透明度差
由于管理体制和技术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很多公用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不为社会大众所知,使得人们辨别真伪的途径和能力极为有限。因此每个集体和个人对别人而言都是很神秘的,人们只能通过一些证件来了解对方。以我院受理的一起绑架案为例,犯罪嫌疑人要求被绑架人家属将赎金到某个帐户上,而该帐户是犯罪嫌疑人用一张买来的假身份证办的,就是这张假身份证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设置了重重障碍,而实际上根本没有这张假身份证上所记录的人,银行却对此一无所知。从某种程度上讲,公用信息不透明是假证、假章和制售假活动存在的社会原因。
(二)管理原因-缺乏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正在进行,在新旧体制转换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管理漏洞。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应对加入WTO的背景下,缺乏个人信用制度无疑便是社会管理制度上的一个真空。由于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用假证、假章,只要不构成犯罪,对他(或她)的信用影响往往是局域性、短期性的,这无疑放纵了用假者,而同时广阔的假证、假章使用市场也助长了制假者、售假者的嚣张气焰,成为此类犯罪存在的直接原因。
(三)经济因素-贫富差距、社会变迁导致社会心理失衡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转换中,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各种社会思潮相互撞击,社会道德水准出现了下滑趋势。 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引发了社会心理的失衡。目前,社会物质财富日渐丰富,各种竞争与成功的机会不断向人们发出挑战与诱惑,然而,由于受社会条件、个人背景以及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经济利益和成功机会并没有做到公平分配,贫富差距明显拉大,价值观念逐渐由重义轻利向重利轻义转变,于是社会心理失去了以往的宁静与平衡。某些人向往富贵和安逸的生活,但由于个人素质等因素的限制,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实现自己的目标。于是许多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选择了“终南捷径”——制假、用假。小到用假证件买半价票,大到假酒害人性命,再到证券市场“郑百文”等股市神话出现,都是这种心理作用的结果。这种不健康的社会心理为制假、售假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以上述6个案件作分析,制作、销售的假公章、假证件,涉及到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数量很大,表明了假证、假章颇有市场,同时这无疑也为26名没有知识、没有技术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犯罪分子创造了滚滚财源。
(四)法制原因-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公民守法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一些不足,再加上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制教育力度还稍显不够,导致了公民的守法意识不强和法制观念淡薄。同时,相当一部分人文化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素质低,更成为培养法律意识的巨大障碍。
以上述26名犯罪分子为例,他们文化程度一般都比较低,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制教育,法律意识和观念极为淡薄,对我国刑事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
三、预防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对策
伪造并买卖各种证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大法制教育与宣传的力度,依法打击伪造各种证件的犯罪,建立诚实有信、秩序井然的社会秩序已亟为重要。
(一)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法治经济,它要求社会成员诚信行事,重信用,不欺不诈。个人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元素,只有大众普遍作到依法行事,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经济。因此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对于我国尽快完成市场经济的转型意义重大。所以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两手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更上一层楼;学校应加大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力度,转变以往片面追求生学率、不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应试教育模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执法工作向社会宣传法律制度,普及法律知识。
(二)依法打击制假售假活动,提高犯罪成本,使犯罪者在物质上无所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了四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分证罪;第375条规定了两个危害国防利益的罪名: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为依法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制假的地点一般比较隐蔽,执法机关不易直接找到,但犯罪分子进行违法活动必然会留下许多线索:办证广告留下的电话号码、在社会上出现的假证件和假印章、街头招揽“业务”者的活动、从事“业务”交易的人的活动等。犯罪分子多是团伙作案,加大了侦查机关破案的难度,但同时也便利了侦查机关通过一个线索挖到制假窝点,从而一举擒获整个犯罪团伙。只有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减少犯罪机会,使制假售假的风险大于可期待利益,才会使有心违法者知难而退。
(三)加强对外来无业人员的控制与管理
针对犯罪主体主要是外来人员和无业人员的特点,应加强对这部分人的监督与管理,政府和社会各界可调动社会力量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让其掌握一技之长,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以避免他们陷于在无工可做,生活无着的境地后,走上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之路。
(四)增大公用信息透明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加大对使用者的惩罚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逐步增大公用信息透明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势在必行。
1、应对WTO的挑战,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诚信的社会秩序。WTO要求成员国必须是市场经济体制,在法律制度范围内为全体社会主体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舞台。而制假、售假、用假等无疑破坏了平等原则,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大大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高效运转。
2、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为增大公用信息透明度,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提供了物质条件。近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了越来越强大的物质支持。网络化、信息化等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无疑为增大公用信息透明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3、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日益深化,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