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张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3:03   浏览:88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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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张弟
指导教师:王瑞山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
                     摘要

劳动教养制度自上世界50年代在我国建立起来,在这半个多世界的历史长河中,其在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秩序,社会稳定和预防犯罪中有着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劳动教养自身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我国自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以后,社会各界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废”、“立”的争议便一直不断,而最近由于一些与劳动教养密切相关的一些事件使得劳动教养的缺陷的显现更加突出,虽然这从侧面也体现除了我国人民的法律素养不断在提高人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劳动教养何去何从才能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更好的发挥其维护我国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任务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劳动教养自身的历史与现状,通过对有关劳动的教养制度“废立之争”的评论和剖析,旨在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做一些有效探析,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参考,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贡献。


[关键词] 劳动教养 法制 司法 社区矫正


Probe into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bstrac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from the last 50 years the world was established in China, in which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of history, in the maintenance of China's social order, and it contributes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However, as China's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level unceasing enhancement, the socialistic legal system perfection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ts defects are also increasingly exposed. China sent since 2003 after the detention was abolished, social all circles about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waste", "Li" controversy has been continuously, and recently because of some events and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efects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ppear more prominent, although this also from the side reflects in addition to legal literacy in China People's increasing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is increasing, but decide on what path to follow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n China,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ility in our country, the important task of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of crime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he special conditions and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history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ir own based on in our country, based on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dethronement contend for" review and analysis, aims to do some effective exploration for the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as a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in China and perfect, make contribution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china.

Key words: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Justice Legal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目录

导言 ………………………………………………………1
一、 劳动教养的历史……………………………………….1
(一) 劳动教养的建立发展………………………………….2
(二) 劳动教养的恢复发展………………………………..3
二、劳动教养的现状…………………………………………4
(一) 劳动教养的对象不明确…………………………………4
(二) 劳动教养的规定与相关法律存在严重冲突……………4
(三) 劳动教养处罚与刑罚相矛盾……………………………5
(四) 劳动教养立法主体混杂…………………………………5
(五) 劳动教养的审批和监督存在严重缺陷…………………5
(六) 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参加的国际人权公约冲突………6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建议……………………………7
(一) 制定《劳动教养法》使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化…………7
(二) 将劳动教养制度刑事司法化……………………………7
(三) 劳动教养制度与社区矫正相结合………………………8
结语…………………………………………………………9
参考文献…………………………………………………10
谢辞………………………………………………………11



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探析

导言

劳动教养制度自建立以来,已经过了半个多世界,在这六十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为维护国家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加入到国际事物中,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不断上升,这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机会也是一个挑战。因此,只有把我国的各项制度顺利的与国际接轨才能促进我国的发展了,特别是我国的法治领域。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成,但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如何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能效结合便是我国当前法治的重要问题,而法治、人权问话题在国际交流和国际事务中的犹如家常便饭一般,因此在国际社会中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由于自身的一些缺陷而经常遭受到其他国家的攻击和指责,而近年来国内出现的一系列公共事件又与劳动教养有关,劳动教养制度迅速成为社会的焦点,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本课题便是立足于此而产生的。
本课题的意义在于:通过研究劳动教养制度历史和现状,找出其本身的缺点,从而对症下药,解决该制度的法治危机。使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能够更好的保障人权和维护国内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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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 〔2009〕8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促进产业振兴,进一步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豫政〔2009〕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长质量奖(以下简称省长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河南省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10个。当年申报单位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省长授权,设立河南省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省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省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省长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负责起草省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实施指南,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各评审组必须由5—7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名商标和优秀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五)获得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省长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四)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五)近三年内参加省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六)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一条 为保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省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省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年度省长质量奖评审前,由秘书处在省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省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省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省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省长审核,报经省长审定签署后,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并向获奖单位颁发省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省政府对获得省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省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省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秘书处可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省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四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四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省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四条 承担省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328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对1999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和2001年制定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进行了合并修改。现将修订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要积极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筹集防汛抗旱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费。

  第四条 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一)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四)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五)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六)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七)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八)中央防汛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九)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六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六)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

  (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

  (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补助费申报分配

  第七条 各省(区、市)申请补助费,由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补助费,由兵团财务、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补助费,由农业部向财政部、水利部申报,主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申请补助费,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八条 补助费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相关因素分配:

  (一)洪涝成灾面积;

  (二)水利工程设施水毁损失情况;

  (三)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

  (四)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牲畜数量;

  (五)地方(部门)防汛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

  第九条 分配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补助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分配给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的补助费,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水利部,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中央财政拨付给各省(区、市)的补助费,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第八条相关因素商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预算级次和程序及时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对补助费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补助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要加强对本部门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水利部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9]238号)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分配暂行规定》(财农[200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