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7:19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1991年《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以来,本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打下了基础。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
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住房分配体制改革为核心,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分配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将住房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
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不同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实现住房供应的市场化、社会化;发
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主要内容
(四)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和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凡按本意见实行住分配房货币化的单位,由职工按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住房供应政策购买。凡未按本意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1999年1
2月3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住房和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由职工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
(五)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中由单位提供的部分,以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单位住房资金来源、职工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在合理确定职工承担住
房消费的比例、购买住房的基准房价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条件下,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方案。
(六)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当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现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补贴标准。对已达到本单位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发放,可以根据职工现有住房状况建立轮候制度,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或者按月发放与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等其他方式。在单位内部,可以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后参
加工作的职工,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住房补贴必须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不得用于其他消费。
(八)逐步形成市场化、社会化的住房供应机制,对不同收入的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租赁政府或者单位提供的公有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租赁商品住房;高收入家庭应当购买、租赁商品住房。
(九)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住房保障体系。由政府和单位提供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对已登记在册的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仍以各单位为主,在2000年前按照计划目标完成住房解困任务。
(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点从住房建设转向住房消费,不断提高职工家庭的住房购买能力。
(十一)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稳步提高租金标准,逐步使住房租金支出达到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对租住公有住房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标准的部分实行加倍计租;对离休干部、烈属和社会帮困家庭等,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十二)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对公有住房出售时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出售。
(十三)在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已离休的干部和退休的职工,在离、退休时住房困难尚未解决的,仍由单位按照原住房分配办法解决。
三、配套措施
(十四)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制度。各单位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时,应当对职工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和登记。
(十五)进一步完善职工现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各种办法,规范住房交易行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并制订积极的财税政策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为职工住房交易提供便利。
(十六)发展住房金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办法,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简化程序,改善服务。同时,要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十七)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相适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推行住房开发建设招标投标制度,提高住房的设计、建设水平和居住环境质量。控制住房开发建设成本,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降低房价,减轻职工的购房负担。
(十八)加快住房维修、管理机制的转变,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运作方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
四、实施要求
(十九)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房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
(二十)各单位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并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致工作。
(二十一)本意见实施前已制订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十二)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职工的住房观念,确保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十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纪律,发现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要从严查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998年12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化部


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涉及到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这种改革和调整,使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中直院团”)的体制必须进行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相一致,与文化艺术自身发展的规律相符合的改革,否则,中直院团将难以负起应负的使命。
多年来,中直院团的广大干部和艺术工作者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奋斗精神进行了积极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些进展和经验。但是,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实事求是地看到,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各种原因,中直院团体制改革愈来愈明显地滞后于建立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为了促进艺术生产力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中共中央〔1992〕9号文件要求我们:“改革剧团体制,集中力量办好代表国家级艺术水平的剧团。”因此,必须按照国务院和文化部下发的关于艺术院团改革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中直院团的体制
改革。

一、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的宏观思路
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遵照党中央提出的集中力量办好代表国家级艺术水平的剧团的原则,依照国家经济和文化建设的实际,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通过对目前中直各院团内部的艺术生产机制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科学评估,优化结构和人员,集中
人、财、物的优势的基础上,从总体上对中直院团目前的布局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合理调整,最终完成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剧院团的组合。
中直院团的性质是:作为国家剧院团属国家文化事业单位,是在国家运用金额拨款或差额补贴方式进行重点保护和扶持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主义的国家级文化实体。其任务:一是导向性,即在艺术生产中体现党和国家的文艺方针并完成党
和国家赋予的艺术生产任务,通过自身的艺术实践引导全国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坚持正确的艺术方向;二是代表性,即以高质量、高品位的优秀艺术产品,代表和体现国家最高艺术水准,力求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三是示范性,即在艺术生产中科学地进行艺术实践和创
新,不断开拓新领域,探索新路子,发展新形式,形成新风格,担负起为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而率先垂范的作用。
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通
过进一步加快和深化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相一致、与文化艺术自身发展规律相符合的体制改革,使中直院团摆脱困境,进入艺术生产机制和经营管理体制的良性循环,促进艺术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出作品,出人才,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操作重点
逐步建立一种较为完善的良性循环的运转机制,是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如果说改革前后要有明显的变化,那么,运转机制的良性趋势就是重要的体现。否则,不从运转机制上解决问题,钱少可以吃“大锅饭”,钱多也可以吃“大锅饭”,而且吃起这种“大锅饭
”来问题将更难以解决。所以,一定要通过现阶段的体制改革,把中直院团的运转机制从目前缺乏活力,缺乏生命力转变为充满活力和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的操作重点有以下三个:
(一)建立以政府扶持,剧场调控为中心的演出机制
演出是艺术表演团体基本的生存活动,也是进行艺术创作和生产的主要环节,又是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现实体现。没有演出,艺术表演团体的一切艺术生产就成为无效劳动。因此,演出机制的运作状态既直接影响着艺术表演团体的生存和发展,又直接关系到艺术生产力的提高和艺
术事业的繁荣。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大多数中直院团的演出机制一直处在“少演少赔,多演多赔,越演越赔”的困境中,不仅极大地挫伤了演出积极性,而且不同程度地涣散了艺术生产的凝聚力,十分不利于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繁荣。因此,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对需要扶持的文化艺术精粹,国家要有重点地给予必要的资助”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投入的扶持,促进并保护以演出高雅艺术为基本任务的中直院团演出机制的改革。
中直院团大都是从事剧场艺术的国家艺术表演团体。就观众对剧场艺术的消费特点来说,由于其交换行为主要是在剧场中进行的,所以剧场就成为一个有形的市场。再则,就艺术规律来说,剧场艺术从来都是艺术家与观众在剧场中共同完成的。所以,无论是从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
市场的选择作用的角度看,还是从符合剧场艺术发展的自身规律看,国家对中直院团艺术创作的投资都应当由艺术生产环节移向剧场演出的流通环节;由生产前不可控的补助转向演出后可控的补贴。这种在剧场演出中完成国家对中直院团艺术生产的保护与扶持的做法,将有效地促进中直院
团在演出市场中的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
对中直院团实行演出补贴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在北京选定若干剧场作为中直院团实行演出补贴的试点剧场,分别根据交响乐、京剧、歌剧、舞剧、话剧、儿童剧等不同艺术品种,确定相应的补贴演出场次和补贴金额。只要相关的中直院团按照有关实施办法进行规定场次内的演出,就能得到规定数额的演出补贴。对已经实施该
项演出补贴的中直院团,其正常艺术生产的经费投入,应由演出场次补贴中的再生产资金积累和剧院其它收入作为主要来源,国家一般不再另行拨款。
二是在规定的补贴演出场次中,预留部分浮动场次,根据节目的质量和观众上座率的情况进行适度调节,并在培养观众、形成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浮动比例。这样既保护、扶持了中直院团生产的高雅艺术的演出,又引入了竞争机制,鼓励多出内容健康向上特别是讴歌改革开放和现
代化建设的具有艺术魅力的艺术精品。
三是对从事歌舞、轻音乐等艺术品种的中直院团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的演出奖励办法。
(关于对中直院团部分艺术品种实施演出场次补贴的分配表附后)① 注① 附表略。
(二)建立以聘用合同制为中心的人事制度
国务院〔1988〕62号文件首次明确做出了关于“全民所有制艺术表演团体对艺术表演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或演出合同制”的规定。但是,由于无法妥善分流未聘人员,所以,五年多来,人员进出渠道阻塞的状况趋势严重,中直院团的总人数由1988年的4591人,增长为1
992年的4821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向中直院团投入的大量事业费日益变为人头费。这部分人头费占有正常经费总额中的比例由1988年84%,上升到1992年的90.6%,其中1991年最为严峻,曾激增为97%。由于人员臃塞而引发的经费匮乏,使中直院团不胜负
荷,运转机制呆滞沉重,丧失了应有的生机和活力。因此,要想以聘用合同制为中心,真正搞活中直院团的人事制度,就必须开辟实际有效的人员分流的渠道。
当然,社会福利的改善和各种保险环境的形成是中直院团人员分流的一条长期可靠的途径。但是应该看到,在目前社会各行各业都要优化组合和分流人员,而我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还不很发达的情况下,单靠社会力量来解决中直院团大规模人员分流的问题尚不现实。这就要求我
们必须采取阶段性措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以中直各院团自身消化为主,文化部适度统筹分流为辅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刻不容缓的问题。
1、中直院团的人员分流工作在充分进行自身消化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地与人事司所办的文化人才中心接轨。
能否将未进入编制岗位的各类在职艺术人员从中直院团中有效地分离出来,是中直院团加大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实行实质意义上的聘用合同制所必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为此,中直院团必须立足于自身消化,千方百计地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特别是对分流出来的艺术人员,可充分利用
本单位实行“三定”后的行政、管理、服务、工勤等岗位以及本单位的三产予以安置;也可试行提前退休、转业转岗等分流人员的方式;还可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分流人员自谋出路。总之,从高等院校以及一些艺术表演团体的成功实践来看,采取这些措施是中直院团分流人员的有效途径,
是解决好分流人员妥善安置问题的主要办法。
在自身消化的基础上,按照与人事司所办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接轨的办法,待该中心的工作正式启动后,由该中心对中直各院团仍存的少数分流人员进行统筹管理。
该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对中直各院团实行定编、定岗、定员后,未聘、待聘、解聘的各类艺术人员实行合同方式的集中管理。其中包括:负责部分艺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建立个人艺术档案;进行岗位推荐和职业推荐;负责发放合同期限内的生活保证金。
该中心运行初期,暂在中央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歌舞团这三个改革试点单位的范围内试行,仅负责经选择后进入中心的分流人员的档案保管和生活保障金的发放,在实践中不断取得经验之后,相机扩展职能,适时扩大范围。
为使该中心的工作迅速展开,并尽快发挥人畅其流的重要作用,文化部各有关司局应密切配合,协调动作,在政策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力争使该中心的运转机制尽早启动。
2、按照中编〔1993〕5号文件精神,中直院团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在接受本院团领导的同时,还应接受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的检查指导。采取适度统筹管理与分散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关于“离退人员经费单列”的规定的贯彻落实。
离退人员日益增多,使中直院团人头费负担日益沉重。1988年,中直院团离退人员共681人,与在职人员的比例为1∶5.3;时至1992年,中直院团离退人员总数激增为1109人,与在职人员的比例为1∶3.2,而且经测算,近两年还将有400人左右进入离退人员
的行列。在国家核定的差额补贴的金额内,离退人同的经费比例愈来愈大,截至1992年,已占中直院团人员经费总额的46%。因此,即使在编制指标允许的情况下,中直院团也因难以承受人头费增长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对许多本该吸纳的青年艺术人员忍痛割爱。
现行离退人员管理制度也不利于离退人员切身利益的保障。多年来,尽管国家一再强调离退人员经费单列,文化部〔1993〕44号文件也明确重申:“继续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的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对中直院团差额补贴的拨款在帐号上的实际反映是“一揽子”方式,
而银行目前又实行无承付划拨的转帐制度,所以每当中直院团经费拮据、周转窘迫时,离退人员的经费计划单列的规定就无法在实际上落实。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对中直院团离退休干部实行适度统筹管理与分散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利于在经济上保证人畅其流而无后顾之忧,又有利于落实离退人员经费计划单列,切实保护离退人员的切身利益。
对中直院团的离退人员实行适度统筹管理主要是:中直各院团对截至本单位定编、定岗、定员的工作完成时的离退人员的经费,由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适度统筹管理。届时,以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的开户名称为各中直院团设立专用财务帐号。文化部计财司将各中直院团离退休干部的全
部经费(含工资和医疗费)分别拨入指定帐号,由各中直院团离退休干部处专款专用,不得挪支。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在对各中直院团离退休干部工作实施全面检查指导的同时,应监督此项经费的使用。另外,鉴于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曾为党的文艺事业和所在院团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过很大
贡献,各中直院团理应为他们离休后的生活尽一份关心之情,因此,各中直院团还应从各自的经营收入中,每年定期为本单位离休干部,提供人均不低于500元的活动经费,对退休人员亦应提供年度人均200元的管理费。
对中直院团的离退人员实行分散服务主要是:中直各院团应按规定的编制配备比例组成“离退休干部处”,参照中编〔199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文化部离退休干部局的统筹办法,全面履行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职能,其中特别要在本院团安排好所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
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方面的服务。
目前,此方法先在中央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歌舞团等改革试点单位试行,在逐步理顺、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稳妥、有序地扩大统筹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三)建立以有利于艺术上扩大再生产为中心的经营机制
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中直院团为适应国家的经济运作方式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先后开办了一批文化企业,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增加了一些收入,为中直院团能够在捉襟见肘的窘境中生存下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中直院团的经营活动势单力薄,难具规模,难御风险。1988年,中直院团共开办企业25个,平均每个企业实现年利润13.6万元,平均每个企业年上缴利润1.88万元;到1992年,中直院团开办的企业增加到28个,平均每个企业实现年
利润15.4万元,平均每个企业年上缴利润4.09万元。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每个企业年平均增加利润仅为1.8万元;平均年上缴利润也只有2.21万元。所以,中直院团的经营创收对于国家差额补贴后尚存的巨大缺口来说,几乎是杯水车薪,难济于事。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向以及一些艺术表演团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成功实践看,中直院团的经营规模要想形成充满活力的主动格局,就必须转变经营机制,从目前经营重复、频道单一、自发封闭的分散式经营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依靠中直院团的整体合力,与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接轨,开
展协作经营。
中直院团的协作经营是指一种科学的、主动的、全方位的以及具有相当规模和效益的经营方式。所谓科学的,即是符合艺术生产规律和经济运作规律的;所谓主动的,即是符合法规的自主行为;所谓全方位的,即是在经营开发文化艺术产品和项目的同时,面向包括文化市场在内的各类
市场;所谓具有相当规模和效益,即是经营创收必须达到不仅解决中直院团的生存需要,并且能够支持艺术上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程度。
中直院团的协作经营应当在各院团经营实体独立核算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参加,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势互补,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作原则;在充分尊重各经营实体的意愿和要求的前提下,分别形成核心层、紧密层和松散层等多层次协作形式,实行有计划地广占频道,多领域地进
入市场开放式的集团联营的协作战略,运用市场规律和协作优势,主动地占领市场,开拓市场。
中直院团实行协作经营的益处在于:一是可以方便各经营实体的资金融通,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扶持那些投资效益好,回报率高,但却难以独家支持的经营项目;二是可以因各经营实体经营关系的变化,使其所归属的院团只享受效益成果,免遭债务牵连的困扰;三是可以通过具
有相当规模的经营以及可观的创收,推动艺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进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以达不断进行艺术上扩大再生产,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之目的。

三、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操作方法
中直院团的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具体操作起来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必须配之以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法,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在选择操作方法时要十分慎重和讲究,既要注意积极推进,又要注意稳妥可行;既要不断加大力度,又要兼顾承受能力。其
中,特别要注意以下三个环节:
(一)围绕艺术生产,实行动态分离
加快和深化中直院团的各项改革,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艺术生产,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努力使人员分离与艺术生产相结合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中直院团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员分离的工作可以围绕艺术生产的实践来进行,在组织艺术生产的动态过程中,有机地实现各类人员的科
学分离。
为了出精品、促繁荣,中直各院团在1994年都要组织一批剧节目的艺术创作和生产。在节目组台和剧目建组时,要大胆采用新的管理体制,对艺术生产所需人员要合同进组,聘任上岗,在艺术生产的进程中,实行人员的动态分离,构成新的艺术生产群体的优化组合,进而通过新组
合的滚动发展,最终在本院团实现新机制的全面运转。
(二)围绕操作重点,实行规则调控
为了使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现阶段的重点任务能够积极稳妥地顺利完成,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就要运用规则调控的方法,推动这一复杂进程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要高度重视与深化改革相配套的法规建设。
1994年,文化部有关司局要围绕改革中直院团的演出机制、人事制度和经营机制的操作重点,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抓紧下列改革规章和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
——关于对中直院团实行演出补贴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中直院团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若干规定;
——关于中直院团未聘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将勇进评剧团改建为中国北方戏曲艺术服务中心的方案。
与此同时,中直各院团也要依照自己的实际,严格执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改革分配制度,拉开分配档次,并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化部的有关规定,本着改革精神,实事求是地制定本院团的“三
定”方案和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奖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经备案或批准后,适时付诸实施。
(三)围绕改革试点,实行以点带面
为了取得经验,指导全局,文化部已将中央乐团、中国京剧院、中央歌舞团、东方歌舞团列为中直院团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在这些单位进行试点的基本思路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摸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集中力量办好国家剧院团的新经验;二是探索国有艺术表演
团体转换机制的新路子。
文化部有关司局要通力合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以积极的、科学的工作态度分析和论证试点单位在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以及革故鼎新的具体途径和措施,通过督促、检查试点单位的改革进程,保证改革试点工作正常顺利地进行。此外,关于演出补贴及人员分流等各项保护扶
持性措施要区别具体情况和艺术品种,首先在试点单位推行。
各试点单位也要根据本院团的实际,根据改革进程的发展,尽快修订、完善各自的改革方案,并实事求是地付诸实施。试点单位的改革要本着积极稳妥、勇于探索的原则,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扩大改革成果。
未列入改革试点单位的中直院团不要等待观望。要充分认识机不可失、时不我待的现实,主动与试点单位互通信息,交流体会,吸取经验,互为借鉴,紧紧抓住当前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快和深化本院团的各项改革,积极发展本院团的各项建设事业。对于凡在改革进程上与试点单位并驾
齐驱的中直院团,文化部有关司局同样可以在其院团推行相应的保护扶持性措施。

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中直院团的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保证
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加快和深化中直院团体制改革全过程须臾不可忽视的核心问题,也是各项改革沿着正确方向积极推进的主要保证。
中直院团不论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团长负责制,还是实行院团长负责制,都要建立起具有强大凝聚力的党委领导班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政治领导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并支持院团长(法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凡是关系到院团
改革与建设的重大问题,党委要认真进行讨论,做出决定或提出建议。对院团长提出的中层干部人选,党委要进行考察,讨论通过,由院团长任命。
中直院团的党组织要在本院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努力克服不同程度的软弱涣散现象,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基层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当前,特别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的决定》,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全体党员,理论联系实际,运用这一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提出和解决新问题。党组织还要教育党员积极投身改革大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顾全大局,无私奉献,以实际行动带领本院团广大干
部和群众把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中直院团的党组织要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始终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启发干部和群众深刻认识:“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我们不熟悉的,预想不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变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它涉及的面很大,涉及一大批人
的切身利益,一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和问题,一定会遇到重重障碍。”团结干部和群众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
中直院团的党组织还要在改革层次不断深化,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新形势下,切实加强对本院团工会和共青团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联系青年的桥梁作用和助手作用。要建立健全演职员代表会议制度,并支持他们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充分体现民主监督和群众路线。

同时,还要团结和发动本院团各民主党派的人士以及有影响的艺术家献计献策,关心改革,倾听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



1994年3月24日

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加强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组织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明电(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今年春运开始以来,全国出现大范围持续降雪、降雨、降温等恶劣天气,给道路春运工作带来较大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测,全国较大范围内的恶劣天气本周内仍将持续。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旅客运输和重点物资运输的组织工作,避免和及时消除旅客滞留和重点物资运输紧张情况,努力实现部党组提出的“五个力保”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恶劣天气下的道路运输组织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按照部关于春运工作的统一部署,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全力保证恶劣天气下春运工作安全、平稳、有序进行。一是要加强公路管理部门与运输部门之间、省(区、市)际间的信息沟通。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主要干线畅通情况、高速公路封闭和恢复通行的情况,及时告知当地运管机构、运输企业和客运站,并向周边及相关省市交通部门通报。根据道路状况,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组织好发班和售票等客运组织工作。二是充分利用道路恢复畅通的时机,及时组织发送客运班车,做到路通车通,快速疏散旅客。三是对在恶劣天气发班的客车,要为车辆配备防滑链等设备,严格控制车速,必要时由交通(或交警)执法车辆带队,客车编队行使,保证客车安全运行。四是在道路未恢复畅通之前,要组织制订绕行路线,引导客运车辆绕线行驶,运政机构不得因此进行处罚。五是因道路封闭或不具备开行班车条件的,要暂停发售该线路客票、停发客运班车,避免因路堵致使旅客滞留在途中。对已购车票的旅客要免费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对滞留在客运站和途中的旅客,要组织提供饮水、食品,做好生活服务及宣传解释工作。六是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以及客运站屏幕、广播等多种宣传媒介,及时向社会发布动态出行信息,引导旅客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尽量避开恶劣天气出行。七是要密切关注煤炭、鲜活农产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情况,发生运输紧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重点物资运输。
  二、全力以赴应对可能到来的客流高峰
  一旦天气好转,道路恢复畅通,有可能出现客流激增的情况,各级交通部门对此要有充分准备,并采取有力措施,全力避免出现旅客滞留情况。一是提前对客流情况进行调查,并组织落实车辆和驾乘人员,准备充足运力。要加强运输组织调度,根据客流流量、流时、流向,及时调整客运班次,增大发班密度。局部地区出现运输紧张的,省级运管机构要积极组织协调省内其他地区的运力支援;省内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部报告,由部组织协调其他省(区、市)的运力支援。二是视情增发加班车、包车,组织直达运输。三是检查应急预案,准备好应急运力,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运。如果出现大规模旅客滞留,应及时向部报告,经部批准后,启动省际客运应急预案,使用部制发的《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四是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采取多种方式售票,最大限度方便旅客购票。五是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持好站场秩序,保证春运工作有序进行。
  三、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鉴于今年春运天气恶劣,运输成本提高,运输组织难度增大,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制订并检查落实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优惠政策,利用经济手段调动客运经营者参加春运的积极性。优惠政策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且对省内外车辆应一视同仁。
  四、严格春运信息报送制度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3号)、《关于建立春运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35号)的要求,指定专人,严格按规定每日向部报送各项统计信息和动态情况,并增加报送煤炭、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等重点物资运输是否积压的情况。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发生大量客运班车停运、大规模旅客在客运站滞留、重要物资运输积压等重大情况,不及时报送的,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