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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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196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号关于房屋基地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这个规定来处理农村中宅基地的纠纷案件。
(二)关于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权问题,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曾提出处理意见。请你们查看一下这个文件,并根据你省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这类问题的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后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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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6号




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含铬固体废物是一类毒性较强、可致癌的危险废物,主要产生于化工(铬化合物生产)、冶金(铬铁合金)、轻工(电镀、鞣革、染料、颜料)等生产过程,其中尤以有钙焙烧生产铬化合物和湿法生产铬铁合金过程中产生的铬渣数量最大,危害最为严重。一些企业将含铬废物长期堆置,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加大危险废物污染治理力度,现就含铬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含铬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力度

1、要严格督促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企业采取措施,确保含铬危险废物得到环境无害化处置。企业可以自建设施处置,也可委托其他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含铬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因委托处置需转移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鼓励含铬废物的综合利用,如制作自熔性烧结矿冶炼含铬生铁、水泥矿化剂、玻璃着色剂等。

3、加强对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企业兼并破产时的监管,其堆存的含铬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消除厂区及周围环境的铬污染的责任必须作为重要遗留问题在处理兼并破产任务时一并解决。

二、加强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加快铬渣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1、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应对厂区及废物堆存、处置设施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中铬含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2、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要对历年遗留的和新产生的含铬废物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004年底前,要实现当年产生的含铬废物当年处置。

对历年遗留的含铬废物,包括简易堆置和已经填埋、但不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产生单位应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置,确保遗留的含铬废物逐年减少。

3、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环境敏感区内现有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或生产装置,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应逐步迁出环境敏感地区。

铬化合物的生产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淘汰有钙焙烧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禁止建设年生产规模二万吨以下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其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委托处置利用的,必须在生产设施运行前落实接受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生含铬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

1、将含铬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管理,加快污染治理。

2、督促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落实含铬废物处置方案,监测企业及其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污染情况。

3、对于含铬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和长期贮存含铬危险废物而无处置方案的企业应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4、对于污染严重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指定有能力单位代为处置,以尽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铬污染问题。

5、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本辖区内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及其污染物处置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4】7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自开办以来,对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车贷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风险也日益显现,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车贷险业务在保险责任界定、条款设计及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车贷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促进车贷险业务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决定,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止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重新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规范车贷险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贷险业务高风险特点,严格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车贷险保险条款,明确保险人、投保人(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列明被保险人(贷款人)获得保险保障的条件。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通过协议等形式变更或替代报备的车贷险条款费率,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
(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汽车贷款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应当符合车贷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向被保险人(信贷机构)办理担保手续;被保险人只有按照《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才能取得保险保障。
二、各保险公司要尽快规范车贷险条款费率,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鉴于目前车贷险条款容易诱发道德风险等问题,各保险公司要本着控制风险、稳健经营的原则,尽快修改和完善本公司车贷险条款。
(一)严格规范车贷险承保范围。车贷险条款应仅限于承保消费性车辆。如需开办生产性车辆车贷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根据其风险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条款费率。
(二)谨慎设置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即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差额部分提供保险保障。应本着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对导致投保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的风险因素,在保险责任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应明确保险责任生效必须以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担保为前提。应明确被保险人要对担保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还应明确贷款购车首付款不得低于净车价的30%。
(三)明确赔偿处理方式。对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最大义务依法先行使担保权,在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时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就抵(质)押物处置的原则和方法做出约定,应对赔偿金额设定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合理设置除外责任。各保险公司要针对车贷险风险特点,科学、合理设置除外责任,有效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责任而造成的骗贷、套贷、挪用贷款、恶意拖欠等风险。
(五)严格规范权利义务。各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条件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尤其是应明确规定,任何一方应尽的义务不得因其他各方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职责而免除。
(六)审慎设定承保期限。各保险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风险状况确定承保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三、各保险公司要强化车贷险管理,规范车贷险经营行为
各保险公司经营车贷险业务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授权、专业化经营的原则。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应统一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并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二)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经营车贷险业务资格应由总公司授权。未经总公司同意,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转授权或随意扩展经营机构。原则上县支公司不得经营或出具车贷险业务保单。
(三)各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承保异地贷款购车业务。
(四)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对贷款所购车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但不得要求投保人必须在本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五)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车贷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应建立自上而下的车贷险业务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系统,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实时动态监测和分析,提高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
(六)保险公司应将车贷险业务与车险等其他业务分开,单独统计,单独设置明细帐,实行分帐管理。各保险机构经营车贷险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并依据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按季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办报送车贷险统计报表和业务分析报告。
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车贷险条款费率时,要将车贷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一同上报。车贷险应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车贷险长期责任准备金应按日计算按月提取或按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方法提取。对以往经营的车贷险业务,如按上述方法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小于将来的预期赔付(含理赔费用),应按其与预期赔付的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包括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应于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后按估损金额逐单计提;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应对保险事故发生后,逾期贷款所对应的未了保险责任的按一定比例计提。提取比例由各公司根据历史赔付情况和本公司车贷险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科学、合理确定。
四、各公司应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考核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一)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价体系,健全完善车贷险风险控制制度和机制,切实抓好车贷险资信审核和催欠追偿管理工作。应督促被保险人切实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通过事前抽查和事后检查,了解被保险人资信调查的真实性、贷款手续的完备性、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逾期追踪的及时性,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
(二)在资信审核及催欠追偿管理工作中,各保险公司应坚持业务拓展、资信调查、承保审核和理赔审核相分离以及资信调查和催欠追偿责任相挂钩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车贷险风险控制制度和机制。可建立专门的队伍或借助律师等社会中介力量,开展资信审核及欠款追偿工作,不得单纯依赖被保险人或者汽车经销商,以切实保障风险控制落到实处。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执行条款及内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完善车贷险业务经营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经营机构和相关人员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保证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有效执行。
五、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车贷险业务的监管力度,促进车贷险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车贷险业务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加强对各保险公司执行车贷险条款费率、分帐管理、各项准备金提取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和擅自开办车贷险业务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逾期贷款严重的公司给予高度关注。
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随时要求保险公司报告业务政策、管理制度和实务手续。
六、各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探索建立车贷险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研究建立车贷险客户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为车贷险风险控制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