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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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

教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32号)。“节能减排学校行动”是“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

  节能减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有2.6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一。搞好“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不但直接的节约环保效益巨大,而且帮助青少年学生树立节能环保意识,养成珍惜能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较大的贡献。

  二、“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主要内容

  1.全面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教发〔2006〕3号)精神,强化师生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从学校发展、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的全局出发,对节能、节水、环保工作进行统筹规划。要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制度,做好学校发展和校园建设规划,加强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及日常工作、学习、生活运行过程中的节能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每一粒粮食、每一张纸,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2.加强节能环保知识教育。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充实丰富节能、环保教育内容,将节能、节水、节地、节粮、节材等教育内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纳入学校课堂教学,真正落实节能环保进学校、进课堂。

  3.组织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学生社会宣传活动。采取各种生动活泼、青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教育和宣传形式,引导学生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关注生活中的节约方式,学习和寻找节能的窍门和方法,熟悉要求、宣传群众、教育自己。

  4.开展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开发和建设一批满足广大学生尤其是中小学生参加节能环保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基地,方便学生开展以节能环保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深化环保意识、掌握环保技能、养成环保习惯。组织学生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和科技竞赛。

  5.营造节能减排校园文化。编写适合中小学宣传节能环保教育的挂图和光盘,免费发放到中小学校。利用各种方式,在广大师生中开展节能、环保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6.探索推广教科书的循环使用。结合农村义务教育试行免费教科书制度,开展教科书的循环使用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讲求实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节能减排学校行动”与“节约型学校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统筹规划、严密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和“节约型学校建设”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较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筹规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应与各基层单位签订责任书、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并在人力、物力、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证。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于年底前完成对“节能减排学校行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我部发展规划司。

教育部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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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废止理由: 因新办法实施而失效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以(86)建总调字第9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业项目评估试行办法》和《工业项目评估参考数据》自行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是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决策的基础环节。为改进和加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设银行要对每个贷款项目进行切切实实的调查研究,评估论证项目的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后才决定
是否贷款。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1359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作为建设银行项目评估工作的准则。
第二条 凡是国家确定需要申请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建设项目,未经建设银行评估,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评估要从项目立项开始,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就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整理基础数据,为评估做好准备。各评估行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之后,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复之前及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项目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基础资料、技术参数等调查核实,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评估。小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不作国民经济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1 、确定评估项目,落实评估单位。
2 、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
3 、制订评估工作计划。
4 、组织评估人员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有关的技术经济基础参数,并请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数据。
5 、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写出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项目决策审批的要求。
6 、所有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由总行和省、直辖市、自治区、 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为“分行”)统一组织或下达项目评估任务。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对项目的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必要性评估;
2 、建设条件评估;
3 、生产条件评估;
4 、工艺技术评估;
5 、基本经济数据的审查与鉴定;
6 、企业财务效益评估;
7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
8 、社会效益评估;
9 、不确定性分析;
10、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1、总评估结论。

第四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建设、生产条件评估
第八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评估,主要包括:
1 、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纲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2 、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产品性能、品种、质量、 规格构成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有无竞争力,是否属于升级换代的产品;
3 、分析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第九条 建设条件评估。根据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的特点,有重点地评估项目建设前的建设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分析:
1 、项目所需要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 、相关配套协作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3 、根据水文地质、原料和销售市场、生产、生活环境等情况, 分析厂址选择是否合理,分析厂址、总体方案是否符合城镇规划、国土管理的要求和规定;
4 、交通运输是否有保证,原材料、 燃料设备等采购及产成品销售运距是否经济合理;
5 、是否有环保部门批准认可的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生产条件评估。要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生产特点,评估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内容有:
1 、加工企业项目,要着重分析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是否有稳定可靠的来源;产品方案和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2 、矿山资源开发项目要着重分析工程、水文地质、资源储量是否清楚, 是否具有资源储委会批准的资源储量及其品位的开采价值的报告。
3 、交通运输项目要着重分析是否有可靠的与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货运量。
4 、生产加工机械、仪器仪表产品的项目,要着重分析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的要求。

第五章 工艺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工艺技术评估是对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和适用性所进行的综合论证分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进步装备政策;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等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三条 项目所采用的设备是否属于国家已明文规定淘汰、禁止采用的设备;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鉴定。
第十四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一个项目从多家引进设备时,要分析多家设备、工艺、技术是否配套协调,是否相互衔接;分析引进技术和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申请专利。

第六章 基础经济数据的测算与评估
第十五条 基础经济数据是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项目评估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如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成本、利润、销售收入、税金、基本折旧、利率等进行认真、细致、科学的测算。
第十六条 基础经济数据测算与评估的内容有:
1 、固定资产投资额评估(见评估表1 ),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以及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分析投资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及不合理的原因。
2 、资金筹措方式及分年度用款计划(见评估表2 、2 -1 )。分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流动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各种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数额是否落实,投资使用计划安排是否得当。
3 、总成本估算(见评估表3 )。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成本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成本计算应列表计算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4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测算(见评估表4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估算,应随项目情况而异,分别按不同生产负荷进行计算,鉴定分析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现实情况和预测变化趋势;各种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
5 、利润估算(见评估表5 )。鉴定项目获取利润的可靠程度并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
6 、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等年限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一般规律,是否符合行业、产品的特点。
7 、固定资产折旧额估算。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进行综合折旧。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建设期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固定资产综合折旧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形成率+建设期利息-净残值
年折旧额=---------------------------------------------------
折旧年限
8 、流动资金估算。流动资金需要量一般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法或产值资金率法进行测算。

第七章 财务效益评估
第十七条 财务效益评估是按照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财务价格,对项目的费用、效益进行计算与分析,并据以评估企业盈利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效益评估中,各种投入物和产出物在项目计算期内各年使用同一财务价格计算。财务价格一般指现行国家统一价格,市场贸易价格,以及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进行测算的预测价格。
第十九条 财务效益评估基本报表。主要有:
1 、财务平衡表(见评估表6 ),根据项目的具体财务条件,估算、分析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的资金盈余或短缺情况,为选择资金筹措方案,计算贷款偿还期提供基本数据。
2 、财务现金流量表(见评估表7 ),该表以全部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作为计算的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估指标。
3 、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见评估表8 )。该表是利用财务平衡表中的有关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项目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利润、折旧基金及其他收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的计算表。
4 、财务外汇流量表(见评估表9 )。利用外资项目、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应编制财务外汇流量表,用以测算分析计算期各年的净外汇流量财务外汇净现值、财务换汇成本等指标。
第二十条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
(一)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表达式为:
n -t
∑ (CL-CO)(1 +FIRR) =0
t=1 t
式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第t 年的净现金流量;
t
n
∑ --项目计算期总和;
t=1
n --计算期。

财务内部收益率通常采用试算法求得:公式为:
|NPV|
FIRR=i1+(i2-i1)---------------------------
|NPV1|+|NPV2|
式中:i1--试算时的低折现率;
i2--试算时的高折现率;
|NPV1|--对应于低折现率i1的净现值(正值)绝对值;
|NPV2|--对应于高折现率i2的净现值(负值)绝对值。
试算时,选择净现值等于正值和负值的两个折现率,两个折现率之差,最大不超过5 %。然后用插入法找到一个净现值等于零的某个折现率,即为内部收益率。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基准收益率时,表明项目的盈利大于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财务内部? 找媛手挥写笥诨虻扔诨际找媛驶蚬娑ǖ恼巯致适保钅坎趴梢钥悸墙邮堋? (二)财务收益净现值(FNPV),是指按部门或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或规定的折现率,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即基准年)的现值之和。计算式为:
n
FNPV= ∑ (CI-CO)·a
t=1 t t
式中:a --与折现率(i )对应的第t 年的折现系数。
t
计算财务收益净现值时折现率,一般按项目综合加数平均资金成本,加上1-2 %的风险系数计算。为计算方便, 也可按项目所使用的建设银行贷款的实际贷款利率加上1 -2 %的风险系数替代计算,当实际贷款利率超过14%时,折现率取16%。
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有效生产期。建设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生产期根据主要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和产品寿命期(即产品的市场需求期)确定。工业项目有效生产期计算一般不宜超过20年。
(三)贷款偿还期,是指按国家财政财税制度有关规定,项目投产后,可以用于还款的利润、折旧基金及其它收益额偿还建设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包括项目建设期)。贷款偿还期超过建设银行规定的相应贷款偿还年限的项目,建设银行不予贷款。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建设期每年贷款利息=(年初贷款及利息累计+本年贷款支用数/2 )×年利率
生产期每年应计贷款利息=(年初贷款及利息累计-本年还本付息/2 )×年利率
还清贷款年份应计利息=年初贷款及利息累计/2 ×年利率。
(四)投资利润率,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产量达到设计能力的正常生产年份内,年利润总额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
计算公式为:
年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 ×100 %
总投资额
上式中: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新增流动资金
年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年销售税金-年技术转让费-年资源税
-年营业外净支出
(五)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正常年份内,年利税总额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利税总额
投资利税率=------------ ×100 %
总投资额
上式中:
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新增流动资金
年利税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年技术转让费-年营业外净支出
本办法中,暂定以国家计委计标[1987]1359号文中发布的《1985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三率》中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为对应行业建设项目的基准利润率、基准利税率。
第二十一条 涉及外资、外贸的项目,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还应计算外汇偿还能力、换汇成本、外汇净现值、外汇投资节汇率等指标。
(一)外汇偿还能力。利用国外贷款资金的项目,其国外借款部分的还本付息,按已经明确的或预计可能的借款偿还条件,进行评估计算,分析项目的外汇借款偿还能力;


(二)财务换汇成本。财务换汇成本是指每出口一美元产品销售收入所需要的出口产品人民币成本额。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出口产品成本总额(人民币)-年平均出口产品外汇
成本(美元)×官方汇率
换汇成本=--------------------------------------------------------
年平均出口产品外汇销售收入(美元)-年平均出口产品外汇
成本额(美元)


年新增出口产品成本总额(人民币万元)
换汇成本=-------------------------------------
年新增出口产品外汇销售收入(万美元)
(三)外汇净现值(FNPV)。外汇净现值是分析、评估项目实施后对国家外汇状况影响的重要指标,用以衡量项目对国家外汇的净贡献(创汇)或净消耗(用汇)。外汇净现值可通过外汇流量表直接求得,其表达式为:
n
FNPV = ∑ (FI-FO)·a
f t=1 t t
式中:FNPV--外汇净现值;
f
FI--外汇流入量;
FO--外汇流出量;
at --对应于第t 年的折现率的折现系数。折现率一般取实际外汇贷款的最高利率。
(四)外汇投资节汇率,它是用以评估分析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的外汇投资的节汇效果的指标。
计算式为:
外汇投资节汇率=节汇额(美元)/外汇投资额(美元)×100 %
式中:节汇额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以实际到岸价格计算的代替进口产品的产出物外汇收入,减去投资外汇的本息和生产投入外汇后的余额,即净外汇效果。外汇投资额是指项目使用外汇贷款的本息和总额。

第八章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评估,是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出发,遵循费用--效益统一划分的原则,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增量效益,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中,效益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作的增量贡献,费用则指国民经济为项目建设所付出的代价,两者分别包括项目本身的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也包括由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除对发生有较大影响的显著的间接效益、间接费用作定量分析外
,一般只作定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 税金、补贴及国内贷款利息、折旧额等属于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国民经济效益评估时,上述转移性支付不计为项目的费用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进行国民经济效益评估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民经济评价中采用的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贸易费用率、影子工资、部分通用的影子价格,及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自行确定的产出物和主要投入物的影子价格等,需要鉴定是否符合下述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的有
关条款处理规定,鉴定其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可靠。
第二十六条 确定影子价格时,项目投入物和项目产出物一般划分为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特殊投入物等三种类型。
1 、外贸货物是指其生产和使用将对国家进出口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货物。项目产出物外贸货物,包括直接出口、间接出口(替代其他企业产品使其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以产顶进减少进口)的货物;项目投入物中的外贸货物,包括直接进口(占用其他企业的投入物使其增加进? 冢┗蚣浣咏冢ㄕ加迷捎糜诔隹诘墓诓罚蛊浼跎俪隹冢┑幕跷铩? 2 、非外贸货物指生产和使用对国家进出口不产生影响的货物,如施工、 国内运输、商业服务等行业以及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国内外贸易限制品)的限制,使之不能进行外贸的货物。
3 、特殊投入品一般指土地和劳动力。
对于难以判别是否属于贸易物品时,以外贸品处理,对影子价格的选取和使用一定要有说明。
第二十七条 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以实际将要发生的口岸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产出物(项目产出物的出厂价格)
1 、直接出口的(外销产品):离岸价格减国内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2 、间接出口的(内销产品,替代其他货物,使其他货物增加出口):离岸价格减去原供应厂到港口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加上原供应厂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缺少资料难以计算的,也可接直接出口考虑。
3 、替代进口的(内销产品以产顶进后, 减少进口):到岸价格加港口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缺少资料难以计算的,也可按直接进口考虑。
(二)投入物(项目投入物的到厂价格)
1 、直接进口的(国外产品):到岸价格加国内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2 、间接进口的(国内产品、以前进口过, 现在也大量进口):到岸价格加港口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减去供应厂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为简化计算,也可按直接进口计算。
3 、减少出口的(国内产品,以前出口过, 现在仍大量出口):离岸价格(FOB)减少供应厂到港口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
第二十八条 非外贸货物影子价格确定原则和方法。
(一)产出物
1 、增加供应数量满足国内消费的产出物,国内市场供求均衡的产品采用国家统一价格,供不应求的采用国内市场价格。
2 、替代其它生产企业的产出物使其减产或停产时,要以其它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可变成本分解定价,或按国内市场价格定价。
(二)投入物
1 、能通过原有企业挖潜(无需增加投资)增加供应的,按分解成本(通常仅分解可变成本)定价。
2 、需要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满足拟建项目需求的,按分解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分解)定价。
3 、项目计算期无法通过扩大再生产规模供应的(减少原用户供应量),取国内市场价格、国家统一价格加补贴中较高者。
第二十九条 确定特殊投入物的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及土地的费用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1 、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反映的是该劳动力用于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原有效益,以及社会为此增加的资源消耗。一般情况下,项目评估中的劳动力的影子工资换算数为1 。影子工资可用财务效益评估时所用的工资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乘以影子工资换算系数求得。
2 、土地费用应能反映该土地用于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原有效益,以及社会为此而增加的资源消耗(如居民搬迁费等)。占用农业耕地的土地费用可按农作物的年实际净收益(影子价格)计算并逐年计入费用。对农作物的种类选择、产量估计、生产成本估计等应在评估报告中作? 霰匾得鳌U加梅桥┮蹈氐耐恋胤延迷莅词导士赡芊⑸恼鞴悍延煤涂墒奂鄹裰薪细哒呒扑恪? 第三十条 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系数采用影子汇率,一般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目前暂按1 美元=6 元人民币换算。对于美元以外的其他国家货币,应参照一段时期内中国银行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比价,先换算成美元,再用影子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社会折现率既是国民经济评估中用以计算经济净现值等指标所采用的折现率,同时又是方案比选的判断依据。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评估中,社会折现率暂取12%。
第三十二条 贸易费用是投入物或产出物在流通过程中所支付的除长途运输费用以外的短途运输费、装卸费、检验费、保险费等费用。贸易费用一般按投入物产出物出厂价或口岸价的6 %计取。
第三十三条 鉴于目前全面准确地计算各种货物的影子价格尚有困难,因此,在国民经济效益评估中,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中各类投入、产出物的影子价格,除直接依据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定价者外,凡是采用分解成本方法定价者,其影子价格的调整换算,限于占项目投入、产出比
重较大的,国内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要投入产出品,即对项目经济评估结论将有较大影响的投入、产出品的范围内。影子价格的具体确定由项目评估人员按照本方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参照国家颁布的参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来完成。本方法附件4 所列货物影子价格参考资料可作为计
算影子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评估基本报表主要有:
1 、经营成本调整计算表(见评估表10),该表是在财务效益评估基础上,对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得出的国民经济评估的经营成本表。
2 、全部投资经济现金流量表(见评估表11), 该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评估指标。
3 、涉及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 编制经济外汇流量表(见评估表12)。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国民经济评估指标主要有: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和经济净现值率。
(一)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经济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增量贡献的一项相对指标,它是使项目计算期内的经济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其表达式为:
n -t
∑(CI-CO)(I+EIRR)=0
t=1 t
其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_CO)--第t 年的净现金流量;
t
n --计算期。
一般来说,经济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的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二)经济净现值(ENPV)和经济净现值率(ENPVR)。经济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增量贡献的一项绝对指标。它是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算到项目实施初期的现值之和。它表示国家为拟建项目付出代价后,除得到符合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
外,还可以得到以现值计算的超额社会盈余。经济净现值率是反映项目单位投资为国民经济所作净贡献的相对指标。它是经济净现值与投资现值之比。
经济净现值的表达式为:
n
ENPV= ∑ (CI-CO)t ·at
t=1
经济净现值率的表达式为:
ENPV
ENPVR=------------
IP
式中:at:--对应于第t 年社会折现率(is)的折现系数;
IP:--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现值。
一般来说,经济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的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在选择方案时,应选经济净值大的方案,由于各个方案投资不同,可进一步用经济净现值率来衡量。

第九章 社会效益评估
第三十六条 社会效益评估,是分析计算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和辅助经济效益。评估项目社会收益,可作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第三十七条 定性效益评估,主要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 定量效益评估,主要分析计算产值综合能源消耗,投资就业效果,分配效果等指标。
1 、产值综合能耗:项目在正常年度生产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 反映项目的能源利用情况。
产值综合能耗=能源消耗量/总产值(正常年度)
能源消耗按折成标准煤计算。
2 、就业效果:单位投资创造新就业机会(只计算项目直接就业率)。
就业效果=新增就业人数/新增总投资
在劳动力充足条件下,尽可能以一定数量的资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3 、分配效果:项目正常年份净收益在中央、地方及企业之间的分配效果。
其计算公式有:
(1 )中央收益比重=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年税利总额×100 %
目正常年份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的各种税金、利润等。
(2 )
地方收入
地方收益比重=------------ ×100 %
年利税总额
地方收入,指项目正常生产年份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的各种税金、利润等。
(3 )企业收益比重=企业收益/年税利总额×100 %
企业收益为企业纳税后利润。

第十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济效益评估所采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预测和估算,而且变化着的经济因素较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分析不确定因素对项目评估指标的影响,需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可靠性和承担风险能力。
不确定性分析,一般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进行鉴定,审查是否符合下述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各款的编制方法。
第四十条 盈亏平衡点通常根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税金等数据进行计算。盈亏平衡分析,通常用生产能力利用率盈亏平衡点和销售价格盈亏平衡点表示。
1 、用生产能力利用率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CF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 ×100 %
S-Cv -T
式中:CF--年总固定成本;
S--年销售收入;
Cv --年总可变成本;
T--年销售税金。
2 、用销售价格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BEP(销售价格)=--------- ×100 %
P-t
式中:C--单位产品成本;
P--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t --单位产品销售税金。
第四十一条 敏感性分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多种因素的敏感性分析,一般应进行建设工期延长或提前,投资增加或减少,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升降等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要判明诸因素的敏感程度。即哪些因素是最敏感的,哪些因素是不太敏感的,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应综合评估分析。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时,还应进行概率分析。

第十一章 总评估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政策,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投资结构、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综合评估结论,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总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建设是否必要,合理的经济规模。
2 、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
3 、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4 、财务效益与国民经济效益状况。
5 、相关配套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6 、投资资金来源及筹资方式的建议。
7 、关于方案选择与项目决策的意见。
8 、影响项目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9 、编制经济评估基础数据与效益指标对照表,与可行性研究进行对比分析(见评估表13)。
第四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估,应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评估贷款项目的财务经济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进行企业资信评估,主要评估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及经营水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的许多宏观经济数据和技术资料,有的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参加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保密工作,严守国家机密,未征得委托单位和提供文件资料单位的同意,不得将与评估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评估报告的封面、首页格式、各种附表式样,由各分行统一制定和印发,也可以根据需要补充必要的计算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按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编制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评估表1 -13
附二:1985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三率(略)
附三:1981-1984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三率(略)
附四:货物影子价格参考资料(略)
附一: 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评估表1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万美元
──┬───────┬────────────────────────────┬────┬───
序 │ │ 估 算 价 值 │占总估算│
│工程或费用名称├────┬────┬────┬────┬──┬─────┤ │备 注
号 │ │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其他费用│合计│其中:外币 │价值的%│
──┼───────┼────┼────┼────┼────┼──┼─────┼────┼───
(一)│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估算价值 │ │ │ │ │ │ │ │
──┴───────┴────┴────┴────┴────┴──┴─────┴────┴───
评估表2:投资来源与投资支出估算表 人民币单位:万 元
外币单位:万美元
─┬──────────┬─────────────────────────────────────────┬──────
│ 年 │ 建 设 期 │ 合 计
序│ ├──────────────┬──────────────┬──────────────┬──┼──┬──
│ 份│ 19 年 │ 19 年 │ 19 年 │ │ │人民
│ 项 ├───────┬──┬───┼───────┬──┬───┼───────┬──┬───┤ │ │
│ │ 外 币 │人民│人民币│ 外 币 │人民│人民币│ 外 币 │人民│人民币│……│美元│
号│ 目 ├──┬────┤ │ ├──┬────┤ │ ├──┬────┤ │ │ │ │
│ │美元│折人民币│ 币 │ 合 计│美元│折人民币│ 币 │ 合 计│美元│折人民币│ 币 │合 计│ │ │ 币
─┼──────────┼──┼────┼──┼───┼──┼────┼──┼───┼──┼────┼──┼───┼──┼──┼──
一│ 投资来源 │ │ │ │ │ │ │ │ │ │ │ │ │ │ │
│(一)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 │ │ │ │ │
│ 1.自有资金 │ │ │ │ │ │ │ │ │ │ │ │ │ │ │
│ 2.人民币借款 │ │ │ │ │ │ │ │ │ │ │ │ │ │ │
│ 3.外汇借款 │ │ │ │ │ │ │ │ │ │ │ │ │ │ │
│(二)流动资金 │ │ │ │ │ │ │ │ │ │ │ │ │ │ │
二│ 投资支出 │ │ │ │ │ │ │ │ │ │ │ │ │ │ │
│(一)建筑工程 │ │ │ │ │ │ │ │ │ │ │ │ │ │ │
│(二)设备安装工程 │ │ │ │ │ │ │ │ │ │ │ │ │ │ │
│(三)国内设备 │ │ │ │ │ │ │ │ │ │ │ │ │ │ │
│(四)进口设备 │ │ │ │ │ │ │ │ │ │ │ │ │ │ │
│(五)土地征用费 │ │ │ │ │ │ │ │ │ │ │ │ │ │ │
│(六)引进技术资料费│ │ │ │ │ │ │ │ │ │ │ │ │ │ │
│ (包括专利费) │ │ │ │ │ │ │ │ │ │ │ │ │ │ │
│(七)进口设备 │ │ │ │ │ │ │ │ │ │ │ │ │ │ │
│ “两税三费” │ │ │ │ │ │ │ │ │ │ │ │ │ │ │
│(八)不可预见费 │ │ │ │ │ │ │ │ │ │ │ │ │ │ │
│(九)其他费用 │ │ │ │ │ │ │ │ │ │ │ │ │ │ │
│(十)流动资金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外汇汇率
评估表2-1:资金筹措方式及分年用款计划表
人民币单位:万 元
外币单位:万美元
小计、合计单位:万 元
─┬────────┬─────────────────────────┬─────────────────────────┬──
│ 年 │ 建 设 期 │ 投 产 期 │
序│ ├────────────┬────────────┼────────────┬────────────┤
│ 份 │ 1 │ 2 │ 3 │ 4 │合计
│项 ├──┬────┬──┬─┼──┬────┬──┬─┼──┬────┬──┬─┼──┬────┬──┬─┤
号│ │ │ │人民│小│ │ │人民│小│ │ │人民│小│ │ │人民│小│
│ 目 │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
─┼────────┼──┼────┼──┼─┼──┼────┼──┼─┼──┼────┼──┼─┼──┼────┼──┼─┼──
一│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1.自有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2.人民币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1)拨改贷 │ │ │ │ │ │ │ │ │ │ │ │ │ │ │ │ │
│ (2)银行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3)地方自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外汇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1)国内外汇 │ │ │ │ │ │ │ │ │ │ │ │ │ │ │ │ │
│ (2)国外商贷 │ │ │ │ │ │ │ │ │ │ │ │ │ │ │ │ │
│ (3)出口信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投资小计│ │ │ │ │ │ │ │ │ │ │ │ │ │ │ │ │
二│流动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1.自有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2.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 │ │ │ │ │ │ │
│流动资金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评估表3:总成本估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 金 额
│ 项 目 ├────┬────┬─────
号│ │×%负荷 │×%负荷 │100%负荷
──┼─────────┼────┼────┼─────
(一)│可变成本合计 │ │ │
1 │原材料 │ │ │
2 │燃料及动力 │ │ │
(二)│固定成本合计 │ │ │
3 │工资 │ │ │
4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5 │固定资产折旧费 │ │ │
6 │提取大修理基金 │ │ │
7 │流动资金利息支出 │ │ │
8 │其他费用 │ │ │
9 │副产品回收(一) │ │ │
10 │销售费用 │ │ │
(三)│总成本[(一)+(二)] │ │ │
(四)│经营成本[(三)-5-7]│ │ │
──┴─────────┴────┴────┴─────
评估表4: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估算表
金额单位:外销:万美元
内销与小计:万元人民币
─┬────────┬─┬─────┬───────────┬───────────┬───────────┬───────────┬──
│ │ │ 单 位 │ 生产负荷% │ 生产负荷% │ 生产负荷 % │ 生产负荷% │
序│ │单├──┬──┼─────┬─────┼─────┬─────┼─────┬─────┼─────┬─────┤
│ 产 品 名 称 │ │外 │内销│ 销售量 │ 销售收入 │ 销售量 │ 销售收入 │ 销售 量 │ 销售收入 │ 销售量 │ 销售收入 │备注
│ │ │销 │(人 ├─┬─┬─┼─┬─┬─┼─┬─┬─┼─┬─┬─┼─┬─┬─┼─┬─┬─┼─┬─┬─┼─┬─┬─┤
号│ │位│(外 │民 │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
│ │ │币) │币) │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
─┼────────┼─┼──┼──┼─┼─┼─┼─┼─┼─┼─┼─┼─┼─┼─┼─┼─┼─┼─┼─┼─┼─┼─┼─┼─┼─┼─┼─┼──
1│(一)主要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二)副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三)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四)销售税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其中:1.产品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2.增值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3.营业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4.城市维建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5.教育费附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估表3-1:单位成本表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
序 │ │规│单│单│消│ 金 额
│ 项 目 │ │ │ │耗├──┬──┬──
│ │ │ │ │定│×% │×% │100%
号 │ │格│位│价│额│负荷│负荷│负荷
───┼───────────┼─┼─┼─┼─┼──┼──┼──
(一) │ 原材料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二) │ 燃料和动力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三) │ 工资 │ │ │ │ │ │ │
(四) │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
(五) │ 车间经费 │ │ │ │ │ │ │
(六) │ 副产品回收 │ │ │ │ │ │ │
(七) │ 车间成本 [(一)+(二) │ │ │ │ │ │ │
│ +(三)+(四)+(五)-(六)]│ │ │ │ │ │ │
(八) │ 企业管理费 │ │ │ │ │ │ │
(九) │ 工厂成本 │ │ │ │ │ │ │
│ [(七)+(八)] │ │ │ │ │ │ │
(十) │ 销售费用 │ │ │ │ │ │ │
(十一)│ 单位成本合计 │ │ │ │ │ │ │
│ [(九)+(十)] │ │ │ │ │ │ │
───┴───────────┴─┴─┴─┴─┴──┴──┴──
评估表5:利润估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 年 │投产期│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份├─┬─┼──┬──┬─┬─┤合 计
号 │ 目 │ │ │ │ n │ │ │
──┼────────┼─┼─┼──┼──┼─┼─┼───
│生产负荷(%) │ │ │ │ │ │ │
(一)│产品销售收入 │ │ │ │ │ │ │
(二)│总成本 │ │ │ │ │ │ │
│ │ │ │ │ │ │ │
(三)│销售税金 │ │ │ │ │ │ │
(四)│技术转让费 │ │ │ │ │ │ │
(五)│销售利润 │ │ │ │ │ │ │
│[一-二-三-四] │ │ │ │ │ │ │
(六)│资源税 │ │ │ │ │ │ │
(七)│营业外净支出 │ │ │ │ │ │ │
(八)│利润总额 │ │ │ │ │ │ │
│[(五)-(六)-(七)]│ │ │ │ │ │ │
──┴────────┴─┴─┴──┴──┴─┴─┴───
评估表6:财务平衡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 年 │ │ │达到设计能 │
│ 份 │建设期│投产期│ 力生产期 │
│ 项 ├─┬─┼─┬─┼─┬─┬─┬─┤合 计
号 │ 目 │1 │ 2│3 │ 4│ 5│ 6│…│n│
──┼──────────────┼─┼─┼─┼─┼─┼─┼─┼─┼───
│生产负荷(%) │ │ │ │ │ │ │ │ │
(一)│资金来源 小计 │ │ │ │ │ │ │ │ │
│1.利润总额 │ │ │ │ │ │ │ │ │
│2.折旧费 │ │ │ │ │ │ │ │ │
│其中:可作为归还借款的折旧 │ │ │ │ │ │ │ │ │
│3.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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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与《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时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反映。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门市直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试行办法》第二条被保险人所称全部员工、退休人员应包括:

  (一)国家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下岗职工、停薪留职职工、离岗休养职工)、临时工、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

  外国籍员工和港、澳、台人员除外。

  (二)经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退休金或社会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按月领取社会养老金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赋予以下职能: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二)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的单位、被保险人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辖区内各单位、被保险人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的信息、档案管理;

  (四)为单位、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咨询服务;

  (五)向政府报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六)检查和指导市辖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总额的4倍。不满12个月的,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总额的2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中途欠费的,再次缴费时需补缴全部欠费,按重新计算12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处理,中途欠费期间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退休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按上年度市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5%的比例逐月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有能力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至累计满20年。

  单位缴纳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按原医疗保险费资金渠道列支。

  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发放养老金和医疗费的人员,在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标准列支,江府办[1997]64号文规定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标准停止执行。

  (三)破产或终止的单位清算时,已退休的被保险人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一次性缴足全部过渡性医疗保险补偿费后,可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四)单位兼并、改制的,原单位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补偿费,由新接收单位负责按规定缴纳,没有接收单位的按规定一次性缴纳。

  (五)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又不能享受江府办[1997]64号文规定退休医疗待遇的,可由本人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次性缴足医疗补偿费后,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住院治疗费起付线标准和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按下列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一)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划入比例按下列标准调整: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CM)〗1.5%;

  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45周岁)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

  45周岁以上至退休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5%;

  退休后为上年度市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二)住院治疗费起付标准为: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起付线分别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的10%,7%,6%。起付线以下(含起付线)的,由个人支付;超过起付线部分,进入基金与个人共付段。

  (三)住院治疗各费用段个人自付比例:

  1、起付线以上至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75%(含75%)的部分,个人自付30%;

  2、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75%至150%(含150%)的部分,个人自付25%;

  3、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150%至230%(含230%)的部分,个人自付20%;

  4、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230%至300%(含300%)的部分,个人自付15%;

  5、医疗费用为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均工资300%至400%(含400%)的部分,个人自付10%;

  当年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

  6、退休人员在上述各段范围内自付比例为在职职工的80%。

今后住院治疗费的起付线、各费用段数额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依据上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变化,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按上述标准调整。


  第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二)、(三)款规定的人员,如在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每年必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或办事机构(台湾地区的,由本人按当地规定)办理的生存证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生存证明办理本人个人帐户划拨手续。因病临时入境就医的,按《试行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如在国内异地定居的,每年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生存证明办理本人个人帐户划拨手续。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参保手续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在职职工和本单位的退休人员统一由单位负责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实施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和医疗费的退休人员,以及原固定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社会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 单位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月工资报表及相关资料;

  (二)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退休人员还需要提供退休证)及一寸半身正面近照一张;

  (三)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手续;

  (五)办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卡手续。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社会养老金待遇时统一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第九条 被保险人员的增减或缴费工资变动时,单位应在变动当月的25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被保险人在市直本级内变动的,其个人帐户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 单位要按市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于每年5月份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工资情况,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于每年7月份公布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额。逾期申报的,按该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的110%确定其应缴纳数额征缴。

  第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已收到属个人帐户的资金划入个人帐户,年龄段从满周岁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二条 按照《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单位应每年最少一次把医疗保险费缴交情况向被保险人公布。如出现少交、迟交、不交医疗保险费或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转嫁给被保险人负担等的情况,被保险人有权向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单位和被保险人连续缴费时间满12个月以上,出现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补偿费的,按《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后,如发生医疗费用支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即通知医疗机构,结清单位欠缴当月和之前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如单位和被保险人以后一次性补缴欠缴全部医疗保险费和医疗补偿费及滞纳金,被保险人从次月1日起,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欠费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凭票据审核按规定报销,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单位该年已缴费的总额。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患病住院治疗时,跨社保年度住院的,按办理出院手续的社保年度计算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门诊留院观察、诊治的医疗费用,按门诊支付办法结算;如在过程中需转为住院的,按住院办法结算。进住医院治疗在24小时内,先后办理住院和出院手续的,不作住院处理,不能列入住院费用结算范围。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需在市区内转院的(除专科医院和市五邑中医院外),只能向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治疗。转院时,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审核,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往国内异地约定医院的,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签名,并出具转诊证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特殊危急病情,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而自行转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经核准转往异地(指参保所在地以外,下同)非约定医院住院或被保险人离开市区期间在异地非约定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医院病历、收费清单、收款收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并按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住院治疗费用进入基金与个人共付段范围内的标准报销50%。

  第十八条 基金不负责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由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理缺陷以及其它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费用。

  4、救护车费、就(转)诊交通费、膳食费、煎药费、理发费、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文娱活动费、卫生费、脸盆、口盅、餐具、拖鞋、洗理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5、病床费用超过普通床(三等)标准部分的费用。

  6、进入各级疗养院疗养费用。

  7、被保险人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卡(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进行门诊医疗时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结算。广发社保IC卡由个人自行管理和使用,首次领卡由发卡部门免费提供使用。

  第二十条 住院费用结算

  (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按定点医疗机构年人平均住院费用定额预算的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费用。定额标准:本细则开始实施一年内按定点医疗机构1997年-1998年实际发生的平均住院费用计算:
实施满一年后,按定点医疗机构前2年住院费用的平均水平计算,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二)被保险人住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并须在24小时内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收取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部分的金额,其余属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规定,每月15日前将上月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住院资料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并在拨付合理医疗费用总额中预留10%责任保证金后,其余应拨付的部分在30天内划转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实际的住院费用总额出现低于或超过定额标准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按定额标准进行结算。

  (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留的责任保证金,在年终结算时,根据全年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和医疗服务质量的考核情况确定偿还保证金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药品管理部门分别制定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登记,经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可作为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品店,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定点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药品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责任制、医疗保险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和处方外配用药供应服务收费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目录及有关的收费标准执行,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收费,基金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范围、药品目录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市的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由于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但医疗事故发生前与医疗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仍按本细则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出院带药量标准为:急性病不得超过七天,慢性病不得超过十五天;如因疾病治疗过程确需增加的,须经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征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方可增加带药量。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救死扶伤,遵守医德,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凡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用药、检查、治疗的,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由被保险人承担费用。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如基金已支付的应予追回,并按《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医疗服务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专用诊疗手册(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医疗服务收费明细卡等医疗单据。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受理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手续,并按违反《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与《试行办法》一并实施,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