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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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市总工会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时制度的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可以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复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复在企业内公示,严格按批复要求执行,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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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


关于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人〔201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育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各有关社会团体: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建设类专业学生是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对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至关重要。近几年,各地学校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密切合作,完善学生实践性教学环节建设,努力探索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方式,创新管理模式,迫切需要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建设类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学生到企业实习,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使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合行业的用人需求。为做好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学校对学生实习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企业实习是建设类专业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树立学生的工程意识,促进理论知识转化为工程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就业本领极为重要。企业实习一般包括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等多种形式。学校要根据建设类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规范的要求,在不同教学阶段统筹安排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合理确定企业实习的内容、时间、形式、学分和评价方式等,做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
  (二)学校是学生企业实习的组织者,要统一组织学生有序进入企业参加实习活动。实习单位一般应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有较高社会信誉,具有较高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类企业及市政公用企业、房地产业企业(以下简称实习企业)。学校应与实习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校企双方的职责任务。对顶岗实习,学校、企业和学生本人还应签订三方协议,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鼓励学校与实习企业签订长期校企合作协议,使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制度化、常态化。
  (三)学校与实习企业要按照实习培养目标和实践教学内容要求,共同研究制定学生企业实习计划,并认真落实。校企双方要对进入实习企业的学生进行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安全知识、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校应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完成规定的校内实训课程,打好企业实习的基础。学校要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整体可控,积极参与并配合企业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安排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与实习企业进行联系,协调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定期派出辅导老师了解学生企业实习情况和完成实习计划所规定的任务情况。对承担较多学生实习的企业,学校应向企业派驻辅导教师。学校应与实习企业共同制定学生实习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学生结合企业实际,以现实的工程技术项目或工程实践问题作为毕业设计题目或毕业论文选题。在高等职业学校推广学生在企业进行毕业答辩的做法。
  (四)学校要积极拓展和深化与实习企业的合作,充分利用学校人才、教学、科研方面优势,为实习企业提供相关服务。鼓励、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工程项目研发。根据实际需要,协助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生产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执业资格考前辅导等培训活动,为企业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服务。对实习企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骨干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入学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加强企业对实习学生的教育培养
  (五)接收学生实习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应积极承担学生实习任务,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所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企业每年必须承担本校相应学生的实习任务。实习企业要与学校共同制定学生实习方案,提供符合要求的实习岗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或独自承担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吸纳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工程项目设计、科研课题研发和企业技术创新。认真落实学生企业实习计划中的各项教学任务,加强工程技术知识的传授,保证实训实习场所与设备条件,提供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机会,组织安排实习学生轮岗,全面培养锻炼学生的职业能力。要引导学生学习企业先进文化,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实习企业承担学生实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实习企业要坚持对学生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学生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企业要为实习学生提供充分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与学校共同安排好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根据实际情况可为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企业应在实习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上予以相应支持,选派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技术技能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可作为研究生的联合培养导师。
  (七)实习企业应与学校联合开展学生实习成果的考核评价,做好平时实习情况的考核记录。鼓励研究生、本科生将实习企业的实际工程项目作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题目,“真刀真枪”做毕业设计。认真落实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参加职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行业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对在企业连续实习超过半年(一个学期)的研究生、本科生和职业院校学生,可由实习企业出具实习证明,载明学生实习的内容、时间和成绩,供用人单位参考。依据学校、企业和实习学生三方签订的协议,实习企业享有优先录用学生的权利。
  三、充分发挥政府推进学生企业实习的作用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提高对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工作的认识,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类专业人才培养纳入本地区、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培养人才,为学校和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切实解决当前学生在企业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做好职前职后人才培养。要研究提出企业实习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岗位培训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措施。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的时间根据不同专业规定可计入参加相关资格考核评价的职业实践年限。各建设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要组织制定本专业学生企业实习标准等基本要求。
  (九)实习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受聘担任实习学生指导教师的,或担任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的,指导学生投入的精力和时间应计入个人工作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职业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要求,其用于指导学生的时间可按有关规定折抵本年度继续教育选修学时。
  (十)切实落实鼓励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支持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明确的政策,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一)加强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安全、保险等政策的研究。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实习的学生,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受保范围。企业为实习学生提供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费用,列入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解决学生企业实习安全事故责任问题。
  (十二)教育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对在接收建设类专业学生实习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可认定为“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等可择优认定接收建设类专业学生实习成绩突出的企业为“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对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十三)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称号的企业,将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作为企业优良业绩之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奖、评级等评选活动,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具有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优先。
  (十四)教育行政部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提升在职工程师学位层次方面给予支持。在职工程师参加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职工程师参加在职攻读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建筑学硕士、城市规划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的,在相关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的企业可委托具有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等学校培养相应的博士层次的工程技术人才,教育部对受委托高等学校为企业培养研究生层次工程人才,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上给予支持。
  (十五)积极营造全行业关心校企合作,支持学生实习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建设类专业学生企业实习方面的典型经验,对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接纳学生实习中表现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表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社团组织要发挥与行业企业联系紧密的优势,从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长远大计出发,倡导会员单位参与行业后备人才的培养,积极接收学生进入企业实习,为学生实习创造良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范围只限于自然科学技术领域。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以及理论成果等。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新药品和新医疗方法等),属于:
(1)在国内、省内本行业先进的;
(2)经过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四条 获得第三条(-)、(二)、(三)款的应用成果项目,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三千元
二 荣誉证书 二千元
三 荣誉证书 一千元
第五条 获得第三条(四)款的理论成果项目,按其学术水平、实用价值大小分为二等: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金
一 荣誉证书 六百元
二 荣誉证书 四百元
第六条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特别奖,给以重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报批程序: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有关单位共同提出申请,主持单位报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初审。
(三)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民用或军民兼用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或个人报省国防科工办初审。
(四)中央各部门驻山西的单位完成的直接为山西省服务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完成单位负责初审。
初审单位对一、二等奖项目提出建议,报省科委审批,三等奖项目由各初审单位评定,报省科委备案。
第八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审定,并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特别奖项目。
第九条 凡申报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均需交纳评审费。单位申报交纳三十元(其中十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二十元交省科委),个人申报交纳十元(其中五元交地、市科委或省直厅、局,五元交省科委)。
第十条 奖金
(一)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别奖和一、二等奖由省财政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各地、市批准的由批准地区地方财政中支付,省直厅、局批准的由事业费中支付或从项目本身取得的经济效益中提取。
(三)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发给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不得搞平均主义,对做出主要贡献或突出贡献者,应予重奖。
第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已获奖金的项目又被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为高一级的奖励项目,则上一级只发给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定获奖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情况,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期满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