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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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十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有关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和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分期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一)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的建设规划,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城市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大城市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中等城市超过百分之四十,小城市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
(五)城市主要功能分区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
(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局部调整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程序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爆、抗震、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规划要求,控制建筑密度,限制零星插建,注意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
第二十六条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七条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已经在市区的,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加以调整。
城市港口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八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以改善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重点,对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和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及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应当进行综合整治。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逐步搬迁;城市规划确定限制发展的单位,不得在原地新建、扩建和改建。
第三十条 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建的地区,不得进行与改建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一条 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广泛宣传。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批准机关写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属于国家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还必须附有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在办理征用、划拨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沟渠、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设施的预留地。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七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以收取工本费用。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五十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所建工程设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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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元旦春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元旦春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的通知

农医发[20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将至,为确保动物产品卫生安全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欢度喜庆、祥和的节日,各地要在前一时期检疫监督执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确保群众“两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查,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两节”是我国重要的传统节日,也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要重点检查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应急机制是否健全,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检查强制免疫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督促有关家禽饲养企业、场(户)做好补栏家禽补免工作,加强抗体抽样检查,提高禽群免疫保护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检查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是否正常开展,疫情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确保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疫情;检查养殖、屠宰、加工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合格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是否健全,杜绝疫情发生和传播的隐患。此外,还要检查国家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是否落实,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参与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群防群控。

  二、严格检疫,保证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等动物检疫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切实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对出栏畜禽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检疫。要严格查验免疫档案,检查免疫耳标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必要时,要采样进行实验室检测。对经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的禽类,方可实施产地检疫。要严格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工作,实施同步检疫,确保动物产品卫生质量。要将日常监管与检疫出证有机结合,实行风险管理与全程控制,切实保证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兽医主管部门要主动商请有关部门推进屠宰方式转变,逐步推广禽类集中屠宰、白条鸡上市的做法,尽量减少活禽市场交易。

  三、全面监管,保证正常的动物产品流通秩序

  各地要在“两节”前集中组织一次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运输、加工、贮藏等环节的专项检查活动,对加工厂、农贸市场、冷库等经营、贮藏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对集中待宰家畜家禽要严密进行监控,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要立即报告,并果断处理。要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对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要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查处逃避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打击经营病害动物产品的地下窝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进行有效监管。不得限制来自非疫区、持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进入或途经本地,不得影响运到的禽类及其产品交付。

  四、规范执法,切实维护正常的检疫监督执法秩序

  目前,一些地方在检疫监督工作中还存在只收费不检疫、倒卖甚至伪造检疫证明等违法违纪的情况,检疫和收费的随意性问题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到兽医部门的执法形象,干扰了正常的检疫监督执法秩序。近期,我部将结合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要求,对进一步规范检疫监督执法和有关收费政策进行研究和调整,并将在明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各地兽医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对检疫监督工作和执法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下大力气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切实维护正常的检疫监督执法秩序。

  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疫监督执法工作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通过我部建立的省际间检疫监督执法联动机制(各省联络员名单附后),加强区域协作,及时协商解决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流通出现的检疫监管问题。要加强与卫生、工商、质检、商务、公安、交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动物产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及时对查处的大案要案予以曝光。要及时公布值班电话,向广大群众宣传动物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和有关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守法意识,共同做好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确保“两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加强领导,确保“两节”期间动物产品消费安全

  “两节”期间,动物及动物产品长途贩运频繁,群众消费量大,对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检疫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保证群众动物产品消费安全。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落实好检疫监督各项工作。要结合检疫监督专项整治活动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动物产品安全意识,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出现检疫监管漏洞和空白。要建立检疫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出现动物产品安全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有关“两节”期间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的总结材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及时报我部兽医局。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联络员名单

                  农 业 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精神,规范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
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按照社会保险一体
化管理的要求,从系统建设规划、网络结构、业务流程、应用软件、数据库标准
等各个方面建立一体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
革的进度不一以及体制、经费等问题,确有必要建立独立运行的医疗保险管理信
息系统的地区,在系统规划设计之初也应考虑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衔
接问题,在标准规范、参保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等方面保持一致。要将社会保险
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结合起来,防止系统建设中脱离实际
的“高大全”和缺乏前瞻性的“短平快”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三月九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四、技术实施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范各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全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体化
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系统建设的目标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服务的计算
机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包括宏观决策和业务管理两部分,服务对象包括参保单位
和参保个人,同时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级政府机构决策提供支持,为参保人
员和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系统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实现业务处理计算机化;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及银行、税务
等相关部门建立网络联结,改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监控手段,为合理控制基本
医疗费用增长,减少医疗资源浪费提供支持;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
通过资源数据库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预测,对
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加快决策科学化进程,支持医疗保险基金长期安全运行


  二、系统建设的原则

  根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
的指导方针,以医疗保险业务为基础,按照社会保险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和系统工
程的理论、方法进行系统建设。

  (一)一体化的原则。一是各险种的信息系统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基本信息必须一致,并采用相同的信息标准;三是统
一信息交换平台。对于各险种已经建在一起的信息系统,不提倡再按险种分开;
对于已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地方,在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时,要最大程度地
利用现有人员、数据、设备资源,以避免系统重复建设带来的浪费;先建设医疗
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保险业务发展的方向,为扩展其他
险种留有余地,要防止各险种单独建系统所增加的成本。要注意做好医疗保险管
理信息系统同银行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等系统的接口处理,并保持
自身的独立性。

  (二)分级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全国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
理机构,负责国家级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负责全国
系统建设技术规划和指导;负责制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和相关指导
性文件;负责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组织推广和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市场准入的资格
认证工作。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负责本省信息
系统技术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审批地市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并监督检查。地
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系统建设
的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网络管理。地市级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需报
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地市级以下地区不
再进行系统的规划工作。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医疗保险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业务管理尚不规
范,政策、组织机构、业务流程的调整不可避免,计算机技术也在不断发展,要
求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技术方案、投
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并充分考虑未来业务发展对信息系统的影响,切忌追求“
高大全”。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费包括初期一次性投
入和长期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信息系统
建设经费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以多渠道筹集系统建设经费:一是由当地政府
提供专项资金予以解决;二是由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渠道解决;三是本着谁投资
谁受益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争取多方面的投资。系统的运行维护经费应纳
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解决。

  (五)确保系统建设技术的先进、可靠。一是坚持实用性和可靠性。系统建
设要以满足医疗保险工作的业务需求为首要目标,采用稳定可靠的成熟技术,保
证系统长期安全运行。系统中的软硬件及信息资源要满足可靠性设计要求,建设
方案以实际可接受能力为尺度,避免盲目追求新技术。二是坚持先进性和开放性
。在实用可靠的前提下,尽可能跟踪国内外先进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信息技术
及网络通信技术,使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技术上立足于长远发展,坚持
选用开放性系统。采用先进的体系结构和技术发展的主流产品,保证整个系统高
效运行。三是坚持安全性。遵循有关信息安全标准,具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护和
保密措施,以及对计算机犯罪和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数据永久安全。四是要实
现可扩充、易维护及易操作。应充分考虑到联网用户增加和业务扩展,有扩充能
力及接口。应用软件的模块化程度要高,对不同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的适应能力
要强,软件维护方便。贯彻面向最终用户的原则,建立友好的用户界面,使操作
简单、直观、灵活,易于学习掌握。

  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结构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结构、功能结构和网络结构。

  (一)信息结构。主要内容包括:

  1.政策参数信息。

  2.基本信息,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
单位、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等基本情况。

  3.业务信息,包括参保单位登记和申报、缴费核定、费用征集、个人帐户管
理、费用审核、费用支付,以及与审核相关的必要医疗服务信息。

  4.基金管理信息,包括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信息。

  在系统中所管理的全部信息中,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必要的医疗服务信
息来源于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的设计应体现“以个人信息为核心”和以资
金流动为主数据流的设计思想。

  (二)功能结构。根据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内容和使用对象的不同,
可划分为宏观决策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两个部分。

  1.宏观决策系统。包括:对统计性数据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的统计
信息管理系统;对基金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的基金监测系统;利用已有的统计性数
据、监测数据和政策参数,对政策进行敏感性分析、对基金支撑能力进行中长期
预测的决策支持系统。

  2.业务管理系统。可分为征缴事务处理层、内部事务处理层和医疗费用处理
层。征缴事务处理层以基金征缴为主线,包括社会保险业务的登记、申报、缴费
核定、费用征集等基本环节。内部事务处理层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管理
、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基本环节。医疗费用处理层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为
主要内容,包括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信息交换、费用审核和费
用结算等基本业务环节。

  宏观决策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之间通过资源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换。资源数据
库同时还是系统提供社会化查询服务的基础。

(图略)

  (三)网络结构。详见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
参考方案》。

  四、技术实施

  (一)统一标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的信息分类编码、网络通信协
议和数据接口等技术标准,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尚未制定国
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医疗保险业务部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统一标准。主
要包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数据项、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标准
修改、反馈制度。各地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部里制定的统一数据项
标准和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省和地市可根据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进行适当 扩充。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银行、税务等信息
系统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执行部里制定的数据接口标准,包括数据项标准、数
据格式、代码标准等。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共用
相同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各系统的专用信息必须遵循部里规定的编码规则。

  (二)利用核心平台构建各地的应用系统。为减少各地重复开发造成的各种
资源浪费和系统的不稳定性,同时适 应各地的不同情况和业务、技术的不断发展
变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组织开发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核心平
台是构建各地社会保险应用软件系统的模块化系统生成工具,可供各地在系统建
立和升级时选用。

  核心平台以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本业务流程为主线,提供了社会保险信息管
理中的共性部分;对于各地在管理上的差异,则通过核心平台提供的模式选择、
参数配置、指标扩充等功能完成大部分工作,然后根据当地的特别需求,补充编
制少量程序,实现完整的本地化的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认证多家专业技术
服务公司在核心平台的基础上实施本地化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在地级以上城市建立资源数据库。地级以上城市可以是一个统筹地区
,也可以包含多个统筹地区(如以县为统筹区域的市)。只有一个统筹地区的城
市应考虑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含有多个统筹地区的城市可在各统筹地区分别建立
数据库,但要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数据库的结构必须统一,并定期将分散的数
据备份到市级的资源数据库中。

  (四)IC卡的使用。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IC卡,必须进行可行性
论证,并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劳社部函
〔1999〕213号)的要求。

  五、系统建设中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医疗保险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是一项投资大、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不仅涉及到社会
保险机构内部的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利益,还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等部门。各
级社会保险机构在进行系统规划时,主管领导要亲自主持,统一协调和指挥,以
保证业务流程优化、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可行,进而保证系统建设和实施的
顺利进行。

  (二)规范业务流程,做好前期准备。一是要做好业务流程的规范化和优化
工作,包括管理模式和业务处理模式的选择,部门和岗位的设置,职责和权限的
划分等。通过对业务流程的优化,在部门及人员之间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的机制。二是要做好基础数据的准备,基础数据要完整、准确。

  (三)充分论证,避免急于求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难度大、投资
大、风险大,系统建设要进行充分的论证。不仅要对各种备选方案的投资成本、
潜在风险和复杂性进行估算,还要对系统的运行费用和维护费用进行细致的测算
,方能选择最佳方案,求得最高的性能价格比。在系统建设时,如果不进行充分
的需求分析,追求不切合实际的“短平快”,只会造成工程的返工和更大的浪费
,因而要进行合理的工期估算,以保证系统建设的质量。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合
理确定系统建设周期,不能急于求成。

  (四)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取得医疗机构的支持与配合是搞好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划设计时应考虑与医院管
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充分利用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达到避免浪费。

  (五)加强队伍建设。为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要建立业务和技术结构
合理、骨干稳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注重计算机人员的配备,社保经
办机构中专职计算机人员应按本级工作人员的5 10%配备。在吸收专门人才的同
时,还应立足于在本系统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尤其要注重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
社会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培训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业务主管和信息技术主管,提出一般业务人员的技术培训目标及大纲。省、市
负责培训业务人员、计算机技术人员。

  (六)加强与承建单位和其他技术服务部门的联系。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单纯依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计算机
技术人员是难以维护系统的长期运转和升级工作的。特别是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普遍存在计算机技术人员缺乏和难以保有一支稳定的高技术人才队伍的 情
况下,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更要重视系统承建单位的服务能力,并与其建立长期的
服务关系。要转变观念,将投入到系统建设中的一部分经费转向购买服务,从而
保证系统长期、安全、高效地运行。

  六、重点工作安排

  (一)2000年上半年的工作重点是进行系统建设的基础工作,主要是制定标
准和管理规定。并完成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的开发工作。下半年的工
作重点是制度建设和组织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试点工作。

  (二)2001年的主要工作是在全国开展医疗保险核心平台的推广培训工作并
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监测系统 建设的基础上,对部和省级社会保险机构
提供决策支持和信息服务。

  附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技术参考方案

   本方案综合考虑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开展的要求、数据量、系统安全性、
城市规模等各方面的因素。方案中所涉及设备的性能指标将随时间推移而有所变
化,具体的建网方案和设备选型取决于各地的业务需求、资金状况以及城市基础
通讯设施等。对于将医疗保险系统与养老保险等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建设的地
区,应综合考虑技术方案,减少可共用设备的数量并适当提高共用设备的档次。
此方案已经专家论证,供各地在建网时参考。各地可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对
方案进行调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建设局域网、广域网条件的地区,可暂按单机
和点对点通信方式另行考虑方案。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包括局域网和广域网两部分。

  一、局域网建设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构建局域网络时可选用以下几种方案:

  1.方案1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的网络
设计方案。全网通过快速以太网连接到桌面, 中心交换机采用双机热备份方式。

·采用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型数据
库,因为它在事务处理吞吐量、数据库容量和系统可靠性方面均有较大的优势。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WWW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兼作WWW服务器)5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7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8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9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络管理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
件共同使用。

·通过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型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
用此方案。

  2. 方案2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通过快速以太交换网络连接到桌面。

·配备中档RISC小型机作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据
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主要设备 参考品目
Fast LAN Switch(快速局域网交换机) 1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6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8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5
Fire Wall(防火墙) 21

·网管软件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可选用打印服务器,连接在10M端口上。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型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3. 方案3

(图略)

·采用100BASE-T快速以太网和交换式技术相结合的两级树型拓扑结构网络设
计方案。快速以太交换网络作为第一级,第二级用交换式集线器与第一级相连。

·采用低档RISC小型机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UNIX操作系统和大型关系数
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2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0
WWW Server(WWW服务器) 10
Network Management Workstation(网络管理工作站) 12
E-mail Server(邮件服务器) 12
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6

·网管平台使用符合标准的网管平台,配合网络产品厂家提供的网管软件共
同使用。

·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城市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4.方案4

(图略)

·以交换式以太网为骨干,因为服务器所占用的网络带宽较大,把服务器
接在以太网上接(100 MBPS Uplink)端口上,快速以太网下连交换式集线器。

·采用高档PC服务器作为数据库服务器,使用Windows NT操作系统和大型
关系数据库。

·主要设备及参考品目:

设备名称 参考品目
LAN Switch(局域网交换机) 3
Hub(集线器) 4
Database Server(数据库服务器) 11
Proxy+E-mail Server(代理服务器,兼作邮件服务器) 12
PC(个人计算机) 13
Tape Drive/CD Tower(磁带机/光盘库) 14
UPS(不间断电源) 17

·通过市级网络,利用Internet对外发布信息。

·建议一般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网时采用此方案。

  二、广域网建设

  广域网是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都要通过广域网交流信息。

  广域网建设分为市内广域网和跨市、跨省的广域网两部分。

  跨地区的广域网由于通讯费用非常高,目前暂不考虑。

  以下方案为市内广域网。

  其中市级局域网指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局域网,城区局域网指城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局域网,郊县局域网指郊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域网。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城区和郊县局域网连接,也可以直接和市级局域网相连
,根据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方案决定。

(图略)

  1.方案1

·市级局域网选用高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可以考虑双路由和双线路备份),
城区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郊县局域网选用低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ISDN线路连
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业务需求较高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中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
案。

  2.方案2

(图略)

·市级局域网选用中档路由器构建广域网,城区局域网和郊县局域网选用中
档路由器。

·城区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DDN/X.25/ISDN/FR线路连接,有条件的
地方也可以考虑使用千兆网。郊县局域网--市级局域网之间通过X.25线路连接。

·可以考虑增加一条PSTN备份线路,用于在主线路出现故障时自动启用。

·由市级将宜对外发布的社会保险信息放在WWW服务器上,并利用防火墙建立
一道访问内部网的屏障。

·建议一般城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用此方案。

  鉴于路由器是广域网络的核心设备,而且配置复杂,技术成份非常高,在主
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中将路由器配置列出。

  防火墙是保证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的一道屏障。能对抗与公网互联的企业内
部网所受到的安全威胁,防止信息的非法泄露或非法篡改。

  三、网络布线

  网络布线是建立局域网的基础,作为一次性投入,为避免重复建设,如近期
内工作地点不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应采用结构化布线,并考虑以后网
络扩充的需要。

  网络布线应是一种开放式结构化布线系统,采用模块化方式和星型拓扑结构
,支持语音、数据和图像等数字及模拟传输应用。

·结构化布线系统端到端应采用五类接插件产品,支持100MBPS快速以太网的
传输和ATM等多媒体等宽带传输技术。

·布线系统中,除铺设缆线外,其余所有接插件都应是积木式的标准件,以
便于管理和使用。

·线缆可铺设于建筑体内,也可将线缆铺设于明装线槽内,穿墙入室后再连
接至五类信息插座。

·采用五类模块信息插座。这样不仅可以插入计算机通信所用的RJ45插头,
也可以插入电话机专用的RJ12插头,即电话线也可采用此线缆。

·随着社会保险业务的发展,整个网络系统必然会不断扩充,因此网络布线
时必须设置足够的信息点数,以满足网络扩充的需求。

  四、主要设备及性能参数参考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主要指标
1 Fast LAN Switch 备板速度≥24GBPS;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Flash Memory≥12MB;
DRAM≥64MB;
支持MAC地址数≥16000个;
提供10/100Base-Tx交换模块,
10/100Base-Tx端口数≥48;
支持VLAN,802.1Q 协议;
提供console口;
电源备份,插槽式机箱,Engine板,可升级
至ATM。
2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提供10/100Base-T交换模块,10/100Base-T
端口数≥16;
支持64个VLAN;
提供console口;
双电源;
可升级至ATM;
背板可级连。
3 LAN Switch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100Base-Tx端口≥2;
100Base-Fx端口数≥1;
10Base-T端口≥24;
支持VLAN;
可升级至ATM。
4 Hub 交换式10Base-T端口≥16;
支持网络管理协议:SNMP,RMON,MIB。
5 Database+ 服务器类型:SMP服务器;
WWW Server CPU特性:
(高档RISC 类型:64位RISC;
小型机) CPU 主频:≥350M;
CPU数量:≥4;可扩充CPU 个数≥8;
性能指标( 当前配置 ):
TPMC(或TPM)值≥24000;
SPECint95≥28; SPECfp95≥46;
SPECint-rate95≥980;
SPECfp-rate9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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