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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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政发〔2008〕66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已经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是市政府有关中心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为规范市规管委审议(查)方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绍兴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编、调整工作,并审议规划草案。
  (二)审议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
  (三)审议中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各专项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四)审议城市规划区内各分区(组团、开发区、度假区)规划、片区规划,审查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审查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年度计划。
  (六)研究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
  (七)研究制订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政策。
  (八)研究协调中心城市内各县市、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议事制度
  (一)市规管委实行全体会议制度,一般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确有需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全体会议的出席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五分之四。
  三、议事原则
  (一)市规管委会议审议(查)和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市规管委会议坚持专家咨询原则,对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规划管理政策实行会前专家咨询制度。
  (三)市规管委会议坚持公开原则,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由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在会前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四、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1.会议议题由市规管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会前向市规管委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相关议题材料。
  2.市规管委办公室对收到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对需要提交会议决策的城市规划、重大项目的选址及城市规划管理政策应组织专家咨询,并形成专家咨询会议纪要。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由相关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社会公示或听证。
  3.市规管委办公室将收集的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报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
  4.市规管委办公室根据审定的议题,作好会议准备,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应于会前3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二)会议议程
  1.市规管委办公室介绍议题内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
  3.市规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总结;
  4.需对会议议题进行表决时,一般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经市规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市规管委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的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文件,与以市规管委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纪要)效力同等。
  5.对有重大异议的议题,一般应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市规管委审查。
  (三)会议纪要
  1.市规管委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送市规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2.会议纪要作为有关规划批复和项目管理的依据。
  3.市规管委办公室对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和会议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报督查协调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各位委员应按规定参加市规管委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向市规管委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
  (二)各位委员在审议(查)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凡会议审议(查)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三)市规管委会议资料属于内部资料,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若会议资料被列为密级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有关市规管委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规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市规管委办公室负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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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07〕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安阳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环节,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的评价与审核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凡属财政投资的项目,其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高效的评审原则。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市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业务由市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市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的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
(三)审查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五)协调评审机构在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预算)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第六条财政部门设立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性项目资金评审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和融资项目的工程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负责部门预算中修缮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算、决(结)算的审定,对专项资金进行核查,为财政国库部门按进度拨付建设项目资金提供依据;
  (三)负责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业务,提供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咨询、信息服务;
  (四)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设计、招投标等有关工作;
  (五)开展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课题的研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六)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七)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八)负责完成上级和本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业务。
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用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纳入财政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八条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参与项目前期的评估审查;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标底及工程量清单的合理性;
(四)项目预算、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部门预算修缮项目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预算、决(结)算;
(五)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绩效评价等;
(八)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标。
第十条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决(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 接收评审项目,了解、熟悉项目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二)制定评审计划,明确评审人员;
(三) 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造价;
(五) 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 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 根据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如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十)评审结论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分析等内容。
财政投资评审结论应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以及建设单位办理结算和交付资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坚持评审原则,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五)财政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在对招投标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60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向评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问题,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及时通知评审机构参加与项目评审相关的工程现场协调会,材料、设备招标会,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等工作事项;
  (四)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否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市财政局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评审机构在财政项目资金评审工作中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审计、建设等部门的配合,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之事项,依照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宿迁市劳动保障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5〕10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宿迁市劳动保障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2005年宿迁市劳动保障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2005年宿迁市劳动保障工作责任目标考评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确保完成2005年劳动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的2005年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状和“四全工程”目标责任状,逐项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具体负责。
  四、考核评分
  考核分值:考核分3个单项目标,37个基础项目。单项目标为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分值分别为100分,总分为300分。
  评分方法:量化目标按目标完成率评分,即基础项目标完成得分=基础项基本分值×[本年实绩/本年目标×100%],最高分为基本分,最低分为零分。非量化指标由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细则和目标完成实绩评分,最高分为基本分,最低分为零分。单项目标分值为各基础项目标考核分值相加,总分为各单项目标考核分值相加。
  (一)劳动力转移与就业再就业(100分)
  1.劳动力资源开发“四全工程”(50分)
  ⑴培训城乡劳动力(8分)
  考核依据为培训实施方案及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册、计算机数据库、培训结业证发放或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等。
  ⑵城乡劳动力转化(8分)
  考核依据为就业人员登记表、录用备案登记表、计算机数据库、相关报表、台账等。
  ⑶再就业援助工程(8分)
  考核依据为援助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及相关台账等。
  ⑷农村劳务输出(8分)
  考核依据为相关人员名册、劳务输出协议、计算机数据库、报表、台账等。
  ⑸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8分)
  考核依据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就业人员录用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实地考核。
  ⑹资金保障(10分)
  考核依据为用于就业再就业和农村劳务输出的资金拨付使用凭证。
  2.城镇就业再就业(5分)
  考核依据为下岗人员登记管理台账、单位招用人员录用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花名册、社区灵活就业台帐等相关资料。
  3.城镇登记失业率(5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就业及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台帐。
  4.民办培训机构建设(5分)
  考核依据为现场考核、培训机构学员名册、学员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等。
  5.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设(5分)
  完成得满分,未完成年度目标的不得分。考核标准为苏劳社就管〔2005〕23号。考核依据为现场考核、批复认定相关文件等。
  6.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5分)
  通过ADSL(2M)与市联网得满分,未完成的不得分。考核依据为现场考核。
  7.高技能人才培养(5分)
  考核依据为培训机构学员名册、学员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等。
  8.职业技能鉴定(10分)
  考核依据为培训机构鉴定名册、学员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等。
  9.“两后双百”工程(5分)
  考核依据为“两后”学生名册、技能培训名册、培训学员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10.“三就三百”工程和企业用工服务(5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账册、花名册等。
  (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100分)
  1.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7分)
  考核依据以企业离退休人员台账、基本养老金发放名册和群众调查等。未按时发放扣2分,未足额发放扣2分。
  2.失业保险金发放(7分)
  考核依据为失业职工登记台账、失业保险金发放名册和群众调查等。未按时发放扣2分,未足额发放扣2分。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7分)
  考核依据为下发文件、机构设置、工作开展情况、账册等。
  4.企业养老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
  5.失业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
  6.医疗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等。
  7.工伤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
  8.生育保险扩面(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参保职工台账等。
  9.社会保险基金征缴(30分)
  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⑵失业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⑶医疗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⑷工伤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⑸生育保险基金征缴(5分)
  ⑹机关事业保险基金征缴(5分)
  以上内容的考核依据为报表、账册等。
  10.机关事业保险业务管理(7分)
  计算机业务结算系统完成得4分,未完成不得分。业务档案管理达标得3分,未达标不得分。
  11.农村保险工作(7分)
  考核依据为报表、账册等。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00分)
  1.劳动合同管理(20分)
  考核依据为台账、报表等。
  2.法制与劳动保障监察(25分)
  以年度目标为基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不健全扣10分,专项检查每少1次扣2分,因复议诉讼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案件每一例扣5分。考核依据为相关文件、文书、资料等。
  3.劳动争议仲裁(20分)
  建设规范化仲裁庭一个,未完成扣8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率、结案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考核依据为案件受理通知书存根、案件卷宗、台账和现场考核等。
  4.提前退休审批(15分)
  初审后上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得满分,合格率低于9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2分,考核依据为上报审批表和批准退休名单等。
  5.伤病残鉴定(10分)
  县、区组织鉴定后上报市复查,合格率达90%以上得满分,合格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凡有群众举报,经核查确属弄虚作假者,每发现1例扣5分。
  6.来信来访接待(10分)
  对涉及劳动保障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严格控制去京、到省、来市信访数量,力求问题在当地解决,按期完成中央和省、市交办的信访案件。凡越级上访的,到市每例扣0.1分,到省扣0.2分,到京扣0.3分。中央和省、市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的一例扣1分。无理缠访者应由所在县、区带回处理,不能及时带回者扣5分。
  五、考核奖励
  (一)目标完成先进奖
  对年终目标考评总分达270分以上,且各基础项考评分值在90%以上的,授予目标完成先进奖。
  (二)目标完成奖
  对年终目标考评三个单项目标得分不低于90分,总分达270分以上,且各基础项考评分值在60%以上的,授予目标完成奖。
  (三)单项奖
  对年终目标考评单项目标得满分的,可授予单项目标完成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