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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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入冬以来,一些地方接连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2008年11月14日6时13分,上海商学院学生宿舍楼发生火灾,造成4名女生坠楼死亡,起火原因系学生违章使用“热得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11月22日5时45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金田商务大厦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可燃物所致;12月3日1时35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宽心老人公寓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起火原因系老人使用打火机不当引燃可燃物所致;12月4日1时41分,山东省青岛市佳元迈克食品有限公司一栋单层彩钢板职工宿舍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引燃床铺所致;12月5日20时35分,安徽省铜陵市沙河路一商铺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起火原因系电动车电瓶充电插座电源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12月8日5时52分,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12月11日0时38分,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百汇服饰广场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12月12日16时02分,山西省运城市中银大道名人保健中心发生火灾,造成7人死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上述火灾反映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群众消防常识缺乏,不会扑救初起火灾,不会自救逃生,以致造成多人伤亡,教训十分惨痛。为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防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旧的隐患没有消除,新的隐患又不断滋生,隐患整治反弹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冬季,气候寒冷,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多,加之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人流、物流加剧,大型庆祝活动、商业促销活动增多,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很多地区烟花爆竹燃放开禁,地震灾区安置点消防安全条件较差,致灾因素增多。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处于倒闭或半停产状态,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加大,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极易引发火灾。面对当前严峻的火灾形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认真研判分析本地火灾形势,查找影响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大力消除火灾隐患

各地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消除火灾隐患。要在元旦、春节前后组织公安、安全监管、住房建设、文化、工商等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重点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出租屋、城中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责令整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实行政府挂牌跟踪督办;对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要严格审查,没有消防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使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高分子材料以及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三、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要结合新修订的《消防法》宣贯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冬季火灾防范措施,大力普及冬季安全用火、用电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要根据冬季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要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广大农民群众及中小学生、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元旦、春节前对员工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使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会查改本岗位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要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广泛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建立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组织群众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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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3号


各保监局:

  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持续依法严查重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我会将在2012年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以下称“专项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以下称“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保险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对上级管理机构,要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评估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直接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二)检查对象

  1.保监局按照对省(市)级公司与基层营业机构上下联动检查、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要求,以辖区内1家省(市)级公司为检查对象,对其及至少2家所属相关基层营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2.保监会将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保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保险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在近两年中介业务检查中,保监会曾向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较为普遍和问题严重的保险公司发出了监管函,各保监局可将这些公司作为确定检查对象时的参考。

  (三)检查时段

  原则上以2011年的中介业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四)总结报告

  各保监局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总结报告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保监会。

  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一)清理整顿对象

  1.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4.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5.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1.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2.销售误导的行为;

  3.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1.各保监局可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省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对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部署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其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有条件的还可部署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要严格督促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查找问题、实行追责、限期整改。

  2.各保监局应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综合评估各类机构风险状况,重点选择辖区内若干家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延伸检查相关的保险公司。重点抽查时间应主要安排在下半年。

  3.各保监局要加强许可证管理,及时对过期及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代理机构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并在审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梳理机构3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依法清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混乱的机构。以2012年10月1日为限,依法将注册资本达不到监管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予以清退。

  4.各保监局应在清理整顿中推动代理市场的规范经营和结构调整,依法严格管控兼业代理机构,引导、推动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等兼业代理机构逐步转型成为专业代理公司;严格控制区域性代理公司的审批,在清理小、差、散、乱代理机构的同时,要对全国性代理(销售)公司予以政策倾斜,在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批设方面予以支持和便利;支持保险代理市场的兼并重组,加快专业化和规模化进程。

  (四)总结报告

  各保监局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向保监会报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保监局要加强领导和统筹,中介处要切实担当起主要职责。两项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动手、早出成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安排、组织保障、阶段性任务及配套措施。

  (二)突出重点。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透明;代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区域性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

  (三)严查重处。检查人员要恪尽职守,集中精力,查深查透,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应以查明保险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为基础,依法上追责任,严厉查处上级机构管控不力、管理不严,纵容、指导下级机构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依法移送。在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款和非法资金去向不明的,要坚决依法向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移送;应主动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

  (五)及时披露。各保监局应在辖区内及时通报查处结果、披露违法违规情况;保监会相关部门应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做好对全行业查处情况的通报和信息披露,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充分发挥举一反三的教育警示效果。

  (六)注重效果。各保监局在完成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基础上,要认真总结、分析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在认识、制度、机制、执行、内控等各个方面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中介部联系。

  联 系 人:金鼎 杨硕

  联系电话:010-66286161 66286683

  传 真:010-66288106 66288188

  电子邮箱:ding_jin@circ.gov.cn

  shuo_yang@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华为“奋斗者协议”另类解读

孙斌


  没想到的是,三年后华为又成为关于劳动法新的话题,记得三年前的华为买断工龄事件,曾有一位著名的劳动法专家事后一直声称华为的做法合法有效,估计他这次看了 “奋斗者协议”内容,也不敢也不能再说华为的做法对与错。
  奋斗者协议内容为:“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的奋斗者,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陪产假)和婚假。”
  看了这个协议内容,笔者认为如果是一个劳动法专家起草的,估计他没有这样的专业水准,应该是一个热衷于技术开发的狂热人士起草的。
  一个男人的成熟是以结婚生子并承担家庭负担和社会责任为前提的。协议内容要求自愿放弃产假(陪产假)和婚假,可以看出华为要求的技术开发人员必须是一个未婚人士,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家庭负担和社会责任。
  技术人员技术开发的黄金时段最长只有20年,一个未婚的小伙子25岁来华为签订奋斗者协议,20年后他的技术开发的能力已耗尽,做别的工作肯定没有相关的能力,当然他还有华为每年给予分红和配股,应该来说不会贫困。但他如果患有忧郁症,需要到精神卫生中心去治疗,如果治疗的时间比较长,他原来的收入已无力支付医药费到时谁会管?是华为公司还是他的家人?
  用人单位无需商量长期地安排员工加班,非常友好地要求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员工的结局会是什么?事实上从日本与我们发展近似的情况可以看出,估计有以下几种不幸情况:
  一、过劳死;
  二、与富士康不同性质但结果相同的自杀;
  三、神经类疾病(包括患有严重的忧郁症、焦虑症等,严重的成为精神患者);
虽然不希望华为奋斗者有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但往往与这三种情况的发生很近很近,一个不留神就进入这一行列。只不过与其他公司不同的是,华为给的分红和配股应该足以去看病。
  如果你很不幸的是第四种情况,在工作中过劳患病并在医院治疗的48小时内不幸死亡,你的这种情况很欣慰的是工伤,可以获得工伤死亡待遇,你的家人(或许有孩子)是否可以在华为再领一笔钱你不知道笔者也不知道?
  如果你很不幸是第五种情况,过劳在非工作时间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过劳患病并在医院治疗的48小时后不幸死亡,你的情况遗憾的是不是工伤。可以在华为公司依法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至于华为是否会另外支付一笔钱给你的家人(或许有孩子)你不知道笔者同样不知道?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E-mail:sunlvshi@2008.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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