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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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报关行为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近来,持未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只有报关员印章的报关单向海关报关的行为增多,不利于海关依法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和对发现的走私、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因此,请各海关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规定对报关行为进行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再次明确如下:
一、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只能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报关时,除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备案的该报关员人名印章外,必须加盖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二、代理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除必须在报关单上加盖报关员的名章和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外,还必须随附委托单位的“委托协议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委托单位印章。凡是未提供委托协议书或未在报关单上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海关不接受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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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冷暴力”也叫“精神暴力”,主要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对方的态度。
“冷暴力”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衍生物。这是由于一些现代家庭中,夫妻双方文化、知识水平都比较高,对传统的暴力行为都比较克制,当矛盾产生时他们碍于情面轻易不会厮打怒骂,而“理智”地采取冷暴力这种消极应对的方式,常为“三不政策”即:不说话、不理睬、不关心,即使说话也常是嘲笑、语言折磨。有专家认为,精神虐待等冷暴力比显性暴力造成的危害更大。更有专家认为,精神暴力对妇女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轻者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重者可能产生自杀倾向。

中国法学会对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现象的比重为88%。一项针对北京、天津、武汉、长沙四城市2000多个家庭的入户调查显示,70%以上的家庭都有过或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其中冷暴力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受过良好教育且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知识分子家庭。

因此,对“家庭暴力”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家庭成员”一般应理解为具有亲属身份关系并且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主要是针对冷暴力等复杂多样性的行为而言。

第三,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认定为家庭暴力。它不仅包括身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等方面的伤害。

在审判实务中,法官不能机械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理解为一次性的伤害后果,应做扩大解释,认定伤害后果既有受害人身体上显而易见的伤痕等,也包括长期遭受精神折磨造成的心理健康损害。有学者认为,现实生活中,更普遍更广泛的是那些每次都看似没有严重后果,却对受害人伤害一点也不轻的冷暴力等家庭暴力案件。

综上,笔者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加害一方的暴力行为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行为模式为认定标准。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的冷暴力行为造成较严重心理健康损害的,即构成家庭暴力。这也是国际社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普遍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阿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阿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1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从长期稳定地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和扩大贸易的愿望出发,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执行两国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方面的协议,提出扩大合作的倡议和改善合作条件,成立中阿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其主要工作是:
  一、研究两国贸易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扩大贸易的相应措施;
  二、商讨生产技术合作领域和具体合作项目,研究双方感兴趣的经贸合作问题;
  三、积极促进和支持双方被授权的企业和机构开展合作。

  第二条 混委会由中国方面和阿尔巴尼亚方面组成。混委会双方主席由缔约两国外贸部门的司局级干部担任。
  混委会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首都举行。会期和议程由混委会双方主席商定。
  混委会每次会议结果将写入会议纪要。

  第三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一方未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
    代   表        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王 品 清          康·霍 查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