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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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8]163号


《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撰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地情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地情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包括综合性地方志书和专业性地方志书。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地情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编纂本级综合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审查、验收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综合性地方志书及同级专业性地方志书;
(四)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六)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综合性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支持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编纂出版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志书。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可以组织编纂本单位的志书。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对有关编纂活动给予业务指导,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综合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每一轮综合性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办公室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综合性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
(四)文字表述准确,篇目结构合理;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做到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尊重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做虚假记述。
第十一条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志书及有关地情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提供全面、系统、翔实、准确的资料。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阅、摘抄等方式利用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应当将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捐赠或者有偿提供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实行备案、审查、验收制度。
综合性地方志书编纂完成后,应当报上一级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并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专业性地方志书编纂完成后,应当报同级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并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资料性文献的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资料性文献出版后3个月内,向原审查、验收的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 综合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办公室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 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加强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编辑、出版地方志简本或者通过建设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资料;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未经审核、验收、批准,擅自出版地方志书的;
(三)损毁单位地方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四)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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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等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7月30日至8月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纪要》精神,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当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纪要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7月30日至8月1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劳动厅(局)分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厅(局)长,经济贸易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副主任或处长和总工会
主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及首都新闻单位的同志等2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劳动部部长李伯勇、副部长朱家甄、张左己、刘雅芝,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副秘书长朱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杨兴富、书记处书记肖振邦等同志出席了会议。会上朱家甄、陈清泰、肖振
邦同志分别作了重要讲许。会议闭幕时,朱家甄同志代表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作了大会总结。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由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会议还是第一次,这次会议召开的时机好,采取三方原则好,达到了总结经验、认清形势、明
确方向、携手共进的目的。它将打开新时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局面,其重要意义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显现出来。
会议回顾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七年来走过的路程,肯定了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领导下,经过劳动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所取得的可喜成绩: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为龙头,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部门配套规章和地方规章为主体的劳动争议
处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以29万个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基础,2800多个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骨干的劳动争议处理组织网络、广泛开展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有效地预防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坚持三方原则,积极开展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仅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达84824件,1987年至1993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处理劳动争议62861件,有效地维护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坚持进行工作调查和理论研究,针对劳动关系的新特点和劳动争议的新动向,探索完
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新途径,为相关的劳动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会议认真总结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只有把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摆在适当的位置,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方向,才能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得到发展与完善。二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坚持“双
维护”的宗旨,提高办案质量,才能真正化解矛盾,赢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必须坚持三方原则,完善三方机制,才能使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断成熟,尽快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四是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才能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把大量劳动争议解决在基
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五是只有重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队伍的思想建设,才能造就一支业务精、作风好、责任心强、素质高的队伍。六是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和劳动法律、政策的宣传,才能提高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制观念,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创造较好的环境,取得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动
权。七是只有密切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请示工作,才能赢得各方面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理解、重视和支持。
会议认真分析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当前的任务。会议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保持劳动关系良好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显性化。劳动力市场逐步成为劳动力资
源配置的主渠道,致使劳动力流动明显增多,带来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增多。一些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有的在关停并转中没有把职工安置好;有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不落实,离退休费不能按时发放,这些情况使一部分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遇到了困难。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新情况、新矛盾将导致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劳动争议数量的增加,对此必须有足够的认识,面对新的形势,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发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完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面推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发扬开拓进取精神,重点解决如何更好地把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结合起来,如何完善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机制,如何建立集体合同争议调解制度,如何增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司法性等
问题。以使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及时化解改革进程中劳动关系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缓解当前劳动争议不断增长的趋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为保证社会稳定创造条件。
会议对近期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一)认真学习贯彻《劳动法》。《劳动法》既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又是规范劳动工作的基本法,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为此,近期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就是认真学习、贯彻《劳动法》。在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劳动法》的同时,做好对以前
法规的清理工作,特别是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与《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衔接好,做好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的准备。要围绕贯彻《劳动法》把《条例》的贯彻引向深入,通过贯彻《条例》,不断落实《劳动法》。
(二)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建设。目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与劳动争议数量争剧上升,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劳动部门、经贸委、工会要主动配合,共同努力,争取在近期内按照《企
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落实机构,增配人员,加强培训,稳定队伍。到1995年底,力争使仲裁委员会的组建率由90%上升至95%以上,人员配齐比例达到98%,使绝大多数薄弱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正常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也要力争有较大发展,争取经过两三年努力,组建率由目前的48%上升到80%。
(三)深入做好预防劳动争议的工作,预防劳动争议是一项社会综合性的工作,劳动部门、经贸委和工会要相互配合,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首先要重点做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他们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制定、完善企业各种内部规章,
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和职工民主管理。其次要重点抓好指导基层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预防劳动争议和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把劳动争议更多地解决在基层,同时促进职工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使之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要重点抓好劳动合同鉴证
工作,劳动部门要于1995年底之前,将劳动合同鉴证服务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工会要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预防违法和无效合同的产生,从而主动、及时地消除和减少劳动争议的隐患。第四要积极开展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特别是要创造条件,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电话和长期
咨询服务机构。
(四)继续加强办案工作,不断提高办案水平。要重点做好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消除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仲裁委员会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办案效率,于1995年底,力争使调解及其它方式处理案件的比率由目前的82%回升至90%,使结案率由目前的73
%加升至85%以上。
(五)加强理论研究,促进劳动立法,各地要经常采取工作交流会、理论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工作及理论研究,促进劳动立法不断完善。特别要重点为探索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发展方向服务,为《劳动争议处理法》的起草工作奠定基础。
会议指出,劳动争议处理是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既不能忽视企业调解,也不能放松仲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不仅不会给外商投资环境带来不良影响,还会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改善投资环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
件的专门机构,因此政府对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应是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不能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会议强调,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的问题上,各地劳动部门承担着主要责任,应经常主动地与工会、经贸委协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并在实践中创造实
行三方原则的新方式、新做法。在工作中三方要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补台、相互支持,不断增强团结。三方代表应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发挥各自的作用。会议还就《劳动法》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衔接问题提出两个原则:第一,1995年1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按
《条例》执行,1月1日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法》执行;第二,《条例》有规定,《劳动法》有明确新规定的按《劳动法》执行,《劳动法》没有明确新规定的,继续执行《条例》。
会议号召,全体劳动争议处理战线的同志,一定要同心协力,学习、贯彻好《劳动法》,为开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局面,为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而努力奋斗。




1994年10月8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加强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的建设,促进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共享,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该规范应作为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采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件或计算机企业开发相应软件时的基本技术标准。卫生部将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交换中心,同时要求各省依照本规范上报数据。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
<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

前 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是为适应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而编写的,主要用于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本规范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基本数据集规范、数据代码规范、统计指标规范和数据传输规范六部分。本规范编写过程中,遵循了已经发布的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考了部分国际标准。
卫生部将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全国合作医疗数据交换中心,各省也要依照本规范的要求上报数据。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采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件活动中,应将规范作为标书的基本技术标准。国内各地区计算机软件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设计、开发、生产等项工作中均应参照执行本规范。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解释。







目 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使用说明 1
第一部分 总则 3
第二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 4
第一节 信息系统开发的基本原则 4
第二节 数据库系统建设规范 5
第三节 网络平台建设规范 5
第四节 系统建设安全规范 6
第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功能规范 8
一、用户分类 8
二、功能分类 9
1、基本功能 9
2、可选功能 10
第四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规范 12
一、相关机构数据D101 12
二、县/乡镇/村/组自然档案数据D201 13
三、家庭档案数据D301 14
四、农民个人基本数据D401 14
五、医疗补偿数据D501-502 16
1、门诊医疗补偿数据D501 16
2、住院医疗补偿数据D502 17
六、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数据D601-602 19
1、农民缴费及家庭帐户管理部分D601 19
2、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分D602 20
七、财务管理、监督审计管理数据D701-702 20
1、财务管理数据D701 20
2、监督审计管理数据D702 21
第五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代码规范 22
一、标准引用、编写规则 22
二、数据代码规范目录 22
三、数据代码规范 23
S101-01性别代码 23
S101-02婚姻状况代码 24
S101-03民族代码 24
S101-04地区代码 26
S101-05健康状况代码 26
S101-06家庭关系代码 27
S101-07职业分类代码 27
S101-08专业技术职务代码 27
S101-09行政职务代码 28
S101-10户属性代码 28
S101-11迁移标志代码 29
S201-01卫生机构代码(编码说明) 29
S201-02机构隶属关系代码 29
S201-03机构经济类型代码 30
S201-04诊疗科室代码 30
S201-05机构类别代码 34
S201-06定点医疗机构类型代码 36
S201-07资助部门类型代码 37
S201-08医疗机构级别代码 37
S301-01疾病分类代码 37
S301-02入院状态代码 42
S301-03出院状态代码 42
S301-04医疗服务项目代码(使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42
S301-05就诊类型代码 42
S301-06补偿类别代码 43
S301-07参合属性代码 43
S301-08手术名称代码(参照ICD-9CM3) 43
S301-09补偿帐户类别代码 43
S401-01基本药品代码(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43
第六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统计指标规范 44
一、分类 44
二、指标项 44
第七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47
一、门诊医疗补偿数据传输规范T101 47
二、住院医疗补偿数据传输规范T102 48
三、季上报数据传输规范T200 50
四、年上报数据传输规范T300 5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使用说明
一、本规范是为适应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而编写,主要用于规范全国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
二、本规范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基本数据集规范、数据代码规范、统计指标规范和数据传输规范六部分。
三、平台建设规范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各地进行本系统建设时应遵守本规范。
四、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分为基本功能和可选功能两部分。基本功能是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必须实现的功能,共分6大模块。其中会计核算模块在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制度公布之前暂不做统一要求。可选模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中可以有选择的使用。用户分类规范中用户分类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五、基本数据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用于信息表达的基本数据。基本数据集具有以下含义:
1、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设计的基础数据必须在软件和数据库设计中给予体现;
2、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规范化数据标准,在名称、定义、属性、表达方式等方面具有排他性;
3、基本数据集不包容所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中可能出现的数据,但都是其中最基本的数据;
4、行政主管部门设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统计报表时的指标名称应遵循基本数据集的标准。
基本数据集设数据编码、数据名称、数据类型、长度、相关数据代码标准和备注六项。其中:数据编码为本规范给定的用于基本数据表达的唯一编码,该编码应与数据库表字段设计具有对照关系;数据长度中空格处为不指定长度;相关数据代码标准中均为本规范中数据代码规范的代号。
六、数据代码规范是对应于基本数据集的一些数据代码表达标准。数据代码规范中共列出5大类代码。数据代码规范的日常维护一般应由本规范编制机构统一进行。若出现有些信息无法表达的情况应先将该信息编入“其他”,然后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本规范编制机构。为方便使用者,本规范中收录了部分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条目,其他未收录的相关标准请自行查阅有关文献。
七、统计指标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和评价的主要依据。统计指标规范中定义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7类常用指标。
八、数据传输规范规定了不同机构之间、不同系统之间数据传输的内容和格式。本规范中定义了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中最常用的四类数据传输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各地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能够实现“统一平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数据挖掘”的目标,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全国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在遵从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中国电子政务应用示范工程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特定要求制订的。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的定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发生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存储、处理、提取、传输、汇总加工,从而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包括平台建设规范、应用系统功能规范、基本数据集规范、数据代码规范、统计指标规范以及数据传输规范六大部分。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在统一数据传输接口的基础上互联互通,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其中,网络平台是可选部分,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可采用单机系统工作,定期将信息利用存储介质上报。
第六条 本规范中将统一使用以下代号命名规则:
代号 分类
Uxxx-xxx 用户分类代号
Fxxx-xxx 功能代号
Dxxx-xxx 基本数据集代号
Sxxx-xxx 数据代码规范代号
Qxxx-xxx 统计指标项代号
Txxx-xxx 数据传输信息代号

第七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平台建设规范
第一节 信息系统开发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项目管理规范
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需要管理。项目管理是一个基本过程,管理必须对系统构建过程,包括开发过程、运行过程、维护过程和支持过程等进行管理。项目管理应该进行如下活动:
1、制定项目计划
2、项目的实施和对项目进行监控
3、项目的评审和评价
4、项目完成
第二条 系统开发过程规范
系统开发过程包括需求分析、设计、编码、集成、测试、软件安装和验收等活动。系统的开发过程包括如下内容:
1、系统需求分析
2、系统设计
3、软件需求分析
4、概要设计
5、详细设计
6、编码
7、软件测试
8、系统集成
9、系统测试
10、系统验收、安装和支持
第三条 系统操作过程规范
系统的操作过程是指操作者所进行的活动和任务。系统操作过程包括如下内容:
1、系统操作
2、用户支持
第四条 系统维护过程规范
维护过程含有维护者的活动和任务。当系统由于错误、缺陷、问题,或需要改进和修改,从而要对代码和相关的文档进行修改时即进入此过程。其目的是在保持现有系统整体性的同时修改它。此过程以系统退役而终止。系统维护过程的具体活动有:
1、问题/修改的分析
2、实施修改
3、对维护的评审和验收
4、系统移植
5、系统退役
第五条 系统支持过程
系统支持过程包括以下6条:
1、文档开发过程
2、配置管理
3、验证和确认
4、改正和完善
5、培训
6、环境的建立
以上任何一个支持过程都可以应用在获取、项目管理和保证、开发、操作或维护过程,或另一个支持过程中。
第二节 数据库系统建设规范
第一条 数据库应选择符合SQL语言标准的关系数据库。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库的设计要符合本规范中有关基本数据集的规定以及统一统计报表对采集的信息所提出的要求(见本规范相应章节)。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库管理系统应满足以下维护要求:
1、 数据输入:提供准确、快速、完整性的数据输入操作手段,实现应用系统在数据源发生地一次性输入数据。
2、 数据输出:提供各种输出方式,包括打印、导出成Excel或者txt文件。
3、 数据共享:必须按规定格式,提供系统数据共享功能,以便与其他系统实现接口连接。
4、 数据备份:具有数据备份的功能,包括自动定时数据备份、操作系统备份和手工操作备份。为防止不可预见的事故及灾害,数据必须异地备份。
5、 数据恢复:具有数据恢复的功能,包括操作系统恢复和手工操作恢复。
第三节 网络平台建设规范
第一条 网络的建设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因地制宜,但必须满足TCP/IP协议要求。
第二条 全国组网工作根据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工作的进展由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统一规划实施。
第三条 网络布线应采用结构化布线方式进行,应按照或参照国内国际以及行业的有关布线的标准和规范来进行设计,同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来进行安装。网络布线设计应满足实用性、先进性、安全性、可维护性、兼容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网络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处理能力,设备结构上、性能上应具备高可用性、安全性、扩展性,支持多种WAN 通信协议。同时还应具备防火墙、NAT、DHCP、带宽管理等功能。
第四节 系统建设安全规范
第一条 物理安全
1、 实体设备安全。实体设备安全的方法有:防盗、门禁、身份识别、访问控制等措施。
2、 计算机房的安全防范。计算机房的安全防范包括:电源、空调、接地、自然灾害预防等。
3、 储存介质的安全保护。对存储介质进行妥善的保管。常用记录介质库的温、湿度应与主机房相同。其他记录介质应有专用介质库保存。
第二条 电磁安全
1、 设备的电磁泄漏防护。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时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2、 计算机房的屏蔽设计。主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为0.15~1,000MHz 时,不应大于126dB。主机房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A/m。主机房地面及工作台面的静电泄漏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算机机房用活动地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3、 通信链路的电磁泄露防护。应定期对实体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文件服务器、光缆(或电缆)、终端及其他外设进行保密检查,防止非法侵入。
4、 加强对网络记录媒体的保护和管理。如对关键的涉密记录媒体要有防拷贝和信息加密措施,对废弃的磁盘要有专人销毁等。
第三条 网络安全
1、 边界网络的安全防护:为了使防火墙发挥效力,来自和发往Internet 的所有信息都必须经由防火墙出入。防火墙只允许授权信息通过,而防火墙本身不能被渗透。
2、 Intranet 的安全保护:内部安全域的划分通过接入认证交换机,把局域网划分成多个内部安全域,内部安全域与外部安全域相互独立。对自己的所有数据拥有绝对的管理权限。
3、 Extranet 的安全保护:可通过VPN虚拟专线在公众数据网络上建立属于本系统的私有数据网络。通过相应的加密和认证技术以确保用户的数据在公用网络上的传输安全,从而实现网络数据的专有性。
4、 网络层的安全漏洞扫描是网络安全防御中的一项重要技术,是一种花费低、效果好、见效快、与网络运行相对独立、安装运行简单的工具,它可以大规模减少安全管理员的手工劳动,有利于保持全网安全政策的统一和稳定。
第四条 信息安全
1、 基于PKI 信任服务体系的信息安全。基于PKI 信任服务体系架构,以公钥证书为载体,通过加密、解密、签名、认证等信息安全核心技术实现对数据信息机密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身份验证的支持,提供全面的信任服务。
2、 基于PMI 授权服务体系的信息安全。基于PMI 授权服务体系架构,结合PKI 体系,以属性证书为载体,通过加解密、签名认证等技术实现对权限、属性等资源安全、可信、完整、统一管理的支持,提供全面的授权服务。
第五条 数据安全
1、 信息存储的安全防护。信息存储的安全防护办法有: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安全数据库和安全操作系统等。
2、 信息使用的安全防护。信息使用的安全防护办法有:计算机病毒防治、数据操作的安全和数据传输过程的安全:加密、签名。
第六条 系统安全
1、 身份认证。身份认证的方式有:基于共享秘密的身份验证、基于物理特征的身份验证和基于密钥的身份认证等。
2、 访问控制。通过“自主访问控制”和“强制访问控制”的方法阻止非授权用户访问客体。
3、 入侵检测。应采用适当的入侵检测系统,对来历不明的访问进行检测。如果发现恶意入侵现象,应该自动报警。
第七条 人员安全
1、 安全管理原则。安全管理原则有:多人原则、任期有限原则、职责分离原则。
2、 任期有限原则。对计算机系统管理员,采取任期制,并且任期有限。每任管理员其任期过后,都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
3、 职责分离原则。对系统的不同部分,应该由不同的管理员来管理,职责分离。避免个别人员的权力过大,防止不当的事情发生。

第三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功能规范
一、用户分类
用户类别编码 用户类别名称 说明
U101 卫生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101-01 国家卫生部
U1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U101-03 市(地、州)卫生局
U101-04 县(市、区)卫生局
U101-05 乡镇卫生主管机构
U101-06 定点医疗机构
U201 财政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201-01 国家财政部
U2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U201-03 市(地、州)财政局
U201-04 县(市、区)财政局
U201-05 乡镇财政所
U201-06 财政专员办
U301 审计部门
U301-01 审计工作人员
U401 民政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401-01 国家民政部
U4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U401-03 市(地、州)民政局
U401-04 县(市、区)民政局
U501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包括相关部门领导及合作医疗工作人员
U501-01 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U501-02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局)
U501-03 市(地、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U501-04 县(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U601 商业银行
U601-01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U701 保险公司 适用于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管理的地区
用户类别编码 用户类别名称 说明
U701-01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
U801 系统管理人员
U801-01 用户管理人员(超级用户) 按中央、省、市、县分级
U801-02 数据分析人员 按中央、省、市、县分级
U801-03 系统维护人员 按中央、省、市、县分级
U901 其他
二、功能分类
1、基本功能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101 参合管理 对所辖地区参合情况进行管理和信息维护
F101-01 参合登记 包括乡镇、自然村、家庭、个人信息的登记、编辑
F101-02 帐户管理 包括家庭帐户(个人帐户)、统筹帐户、基金帐户建立、查询、变更和注销
F101-03 证卡管理 包括制证卡、证卡挂失、证卡解挂、证卡冻结、证卡解冻、补证卡
F101-04 变更管理 包括家庭合并、家庭分离、家庭退合、家庭续合、个人本地转移、个人外地转入、个人外地转出、个人退合、个人续合
F102 补偿管理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F102-01 诊疗管理 门诊、住院、转诊、体检信息处理及统计
F102-02 补偿过程 包括补偿信息录入、制单、审核、出纳、结算、冲正、统计汇总
F102-03 审核审查 包括数据抽查、数据审核
F102-04 帐户查询 包括当年累计已报金额、家庭帐户余额、个人帐户余额、统筹帐户余额、风险基金帐户余额查询
F103 基金管理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F103-01 基金收入 包括缴费明细、入帐明细
F103-02 基金分配 包括家庭帐户、统筹基金、风险基金分配及管理
F103-03 基金支付 包括个人支付明细、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明细、其他支付明细
F103-04 基金结余 包括上年结余、本年征缴、本年结余
F103-05 基金监控 包括基金构成情况、基金使用情况、预警提醒、监督审计、信息公示
F104 会计核算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计核算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104-01 帐套管理 根据会计年度、行政区域设置会计帐套
F104-02 凭证管理 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要求编制会计凭证
F104-03 帐簿管理 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管理、银行对帐、辅助帐管理
F104-04 报表管理 生成例行会计报表
F105 统计报告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数据进行统计报告
F105-01 参合情况 包括按乡镇统计、按村统计
F105-02 补偿情况 包括按乡镇统计、按村统计、按医院统计、按疾病统计、报销分段统计、费用分布统计、受益人员分类汇总、基金管理一览表、报销汇总
F105-03 基金情况 包括基金构成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基金结余情况统计、预警提示
F106 配置维护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系统运行参数、机构项目、数据字典、用户权限、系统日志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F106-01 方案维护 包括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方案、补偿方案、支付参数等维护
F106-02 参数管理 包括系统参数维护、系统初始化等
F106-03 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增加、信息修改、变更
F106-04 字典管理 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疾病定义
F106-05 系统管理 用户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备份管理
2、可选功能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201 基线调查 进行调查方案设计、调查信息录入、数据统计和分析
F202 方案测算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缴情况和历年基金使用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进行辅助测算和使用状况分析
F203 监测评价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状况的日常监测和评价
F204 服务评价 对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单位的评价
F205 决策分析 对区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辅助决策分析
F206 健康档案管理 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补充、修改和维护以及农民健康数据分析汇总
功能编码 功能/子功能名称 功能说明
F207 参合群体分析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群体构成、经济状况和补偿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F208 疾病信息监测 通过对农民医疗信息的统计分析实现区域农民健康疾病信息监测

第四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数据集规范
一、相关机构数据D1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101-01 机构代码 字符型 14 S201-01
D101-02 机构名称 字符型
D101-03 组织机构代码 字符型
D101-04 隶属关系 字符型 2 S201-02
D101-05 主办(管)单位 字符型
D101-06 经济类型 字符型 2 S201-03
D101-07 机构类别 字符型 4 S201-05
D101-08 机构级别 字符型 1 S201-08
D101-09 营利/非营利 字符型
D101-10 通讯地址 字符型
D101-11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D101-12 电话号码 字符型
D101-13 电子邮箱 字符型
D101-14 开业/成立时间 日期型
D101-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字符型
D101-16 注册资金(万元) 数值型 5
D101-17 下设卫生所个数 数值型 2
D101-18 编制床位数 数值型 4
D101-19 实有床位数 数值型 4
D101-20 人员数 数值型 5
D101-21 卫技人员数 数值型 5
D101-22 诊疗科室数 数值型 S201-04
D101-23 所属地区 字符型 6 S101-04
D101-24 年门诊人次数 数值型
D101-25 其中:参合年门诊人次数 数值型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101-26 年出院人次数 数值型
D101-27 其中:参合年出院人次数 数值型
D101-28 年业务收入(万元) 数值型
D101-29 其中:参合病人年业务收入(万元) 数值型
D101-30 申报定点类型 字符型 1 S201-06
D101-31 批准定点类型 字符型 1 S201-06
二、县/乡镇/村/组自然档案数据D2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201-01 县/乡镇/村/组编码 字符型 12 省市县6位+乡镇2位+村2位+组2位
D201-02 地区编码 字符型 6 S101-04
D201-03 行政级别 字符型 1 1-县 2-乡镇 3-村 4-组
D201-04 下设乡镇数 数值型 县级填写此项
D201-05 下设行政村数 数值型 乡镇级填写此项
D201-06 下设组数 数值型 行政村级填写此项
D201-07 农业户数 数值型
D201-08 常住人口数 数值型
D201-09 其中:农业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0 其中:五保户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1 贫困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2 其中:特困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3 暂住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4 参合人口数 数值型
D201-15 联系人 字符型
D201-16 通讯地址 字符型
D201-17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D201-18 电话号码 字符型
D201-19 电子邮箱 字符型
三、家庭档案数据D3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301-01 家庭编码 字符型 系统内家庭唯一标识
D301-02 乡村组编码 字符型 12 省市县6位+乡镇2位+村2位+组2位
D301-03 户编号 字符型 4 乡村组内编号
D301-04 户主姓名 字符型
D301-05 户主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301-06 户主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D301-07 家庭通讯地址 字符型
D301-08 邮政编码 字符型 6
D301-09 电话号码 字符型
D301-10 电子邮箱 字符型
D301-11 家庭人口数 数值型 2
D301-12 其中:农业人口数 数值型 2
D301-13 所属地区 字符型 6 S101-04
D301-14 参合属性 字符型 1 S301-07
D301-15 户属性 字符型 1 S101-10
D301-16 家族疾病史 字符型 3 S301-01
D301-17 迁入/迁出标志 字符型 1 S101-11
D301-18 迁入/迁出时间 日期型
D301-19 迁入/迁出原因 字符型
四、农民个人基本数据D4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401-01 个人编码 字符型 系统内个人唯一标识
D401-02 乡村组编码 字符型 12 省市县6位+乡镇2位+村2位+组2位
D401-03 户编号 字符型 4 村民组内的单户流水号
D401-04 户属性 字符型 1 S101-10
D401-05 人编号 字符型 2 户内流水号
D401-06 姓名 字符型
D401-07 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401-08 医疗证/卡号 字符型 18 前6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中本县的代码,7-12位为乡村组的编码,13-16位为“户编号”,17-18为户内人编号(以户建证/卡为16位)
D401-09 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401-10 出生日期 日期型
D401-11 婚姻状况 字符型 1 S101-02
D401-12 民族 字符型 2 S101-03
D401-13 出生地 字符型 6 S101-04
D401-14 所在地区 字符型 6 S101-04
D401-15 健康状况 字符型 2 S101-05
D401-16 与户主关系 字符型 2 S101-06
D401-17 工作单位 字符型
D401-18 职业 字符型 3 S101-07
D401-19 首次参合时间 日期型
D401-20 个人缴费金额(元) 数值型 参合个人实际交费的总金额(包括乡村集体补助部分和民政医疗救助补助部分)
D401-21 其中:民政医疗救助补助(元) 数值型 原应由参合个人交纳,依据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资助代交的数额
D401-22 资助部门代码 字符型 1 S201-07
D401-23 资助金额(元) 数值型
D401-24 累计门诊医药费用(元) 数值型
D401-25 累计门诊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401-26 累计住院医药费用(元) 数值型
D401-27 累计住院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D401-28 住院次数 数值型
D401-29 主要慢病类型1 字符型 3 S301-01
D401-30 主要慢病类型2 字符型 3 S301-01
D401-31 当前状态 字符型 1 0-正常1-外出
D401-32 迁入/迁出标志 字符型 1 S101-11
D401-33 迁入/迁出时间 日期型
D401-34 迁入/迁出原因 字符型
五、医疗补偿数据D501-502
1、门诊医疗补偿数据D5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501-01 个人编码 字符型
D501-02 患者姓名 字符型
D501-03 患者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501-04 患者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D501-05 家庭编号 字符型
D501-06 医疗证/卡号 字符型 18
D501-07 就诊类型 字符型 1 S301-05
D501-08 就诊日期 日期型
D501-09 就医机构代码 字符型 14 S201-01
D501-10 就医机构级别 字符型 1 S201-08
D501-11 接诊科室 字符型 4 S201-04
D501-12 经治医生 字符型
D501-13 来院状态 字符型 1 S301-02
D501-14 疾病代码 字符型 3 S301-01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501-15 转往医院 字符型
D501-16 转往医院级别 字符型 1 S201-08
D501-17 门诊医药费(元) 数值型
D501-18 其中:西药费(元) 数值型
D501-19 中药费(元) 数值型
D501-20 检查费(元) 数值型
D501-21 治疗费(元) 数值型
D501-22 可补偿门诊医药费(元) 数值型 经审核,在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以内的门诊医药费
D501-23 核算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D501-24 实际补偿金额(元) 数值型
D501-25 补偿帐户类别 字符型 1 S301-09
D501-26 补偿类别 字符型 2 S301-06
D501-27 补偿机构 字符型
D501-28 补偿日期 日期型
D501-29 经办人 字符型
2、住院医疗补偿数据D502
数据编码 数据名称 数据类型 长度 相关数据代码标准 备注
D502-01 个人编码 字符型
D502-02 患者姓名 字符型
D502-03 患者性别 字符型 1 S101-01
D502-04 患者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D502-05 家庭编号 字符型
D502-06 医疗证/卡号 字符型 18
D502-07 住院号 字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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