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90元和17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020元调整为3210元;柴油出厂价每吨由2730元调整为29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出厂价格每吨由2740元调整为 2910元;海军燃料油出厂价格每吨由1970元调整为2090元。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110元调整为330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化肥用重油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六、以上价格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七、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省级物价部门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中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也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
八、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提高价格或低于国家指导价范围销售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各省(市、区)物价部门及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在2003年2月8日至12日期间逐日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表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3720
3355
天津市
3720
3355
河北省
3720
3355
山西省
3785
3410
辽宁省
3720
3355
吉林省
3720
3355
黑龙江省
3720
3355
上海市
3735
3360
山东省
3730
3365
湖北省
3745
3380
河南省
3740
3375
海南省
3855
3480
广东省
3795
3420
其中:深圳市
4015
3580
广西自治区
3855
3480
宁夏自治区
3725
3355
甘肃省
3705
3375
新疆自治区
3515
326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3735
3370
南京市
3705
3345
杭州市
3735
3370
合肥市
3740
3375
福州市
3770
3400
南昌市
3740
3375
长沙市
3735
3390
成都市
3925
3575
重庆市
3910
3540
贵阳市
3885
3505
昆明市
3915
3535
西安市
3705
3365
西宁市
3675
3385
《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资金的管理,促进建设单位合理储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国家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
用其他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与其他资金合并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分别解决。
第二条 贷款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央级建设单位,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和主要材料,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一)建设项目(不包括前期项目)必须是已正式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
(二)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内并已签订订货合同、但当年不能安装的国内设备(包括制造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制造进度款),材料储备系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必须有订货合同而且是工程建设所必需的;
(三)所需储备资金必须是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
(四)保证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贷款,并确有还款资金来源。
第三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等情况,于每年二月底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计划”(附式一)一式四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后,一份由建设单位上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
下统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二)后,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一份由经办行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统称分行),分行审查后,按行业分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
二),并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储备计划”,于每年3 月底前上报总行。
总行收到主管部门和分行上报的储备借款汇总计划后,根据当年储备贷款资金来源情况,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在综合平衡并商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编制中央级年度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业(重点项目戴帽,
下达到各分行,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储备贷款计划后,再按建设单位将储备贷款计划下达有关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分行抄送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后,即可填写“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附式三),向经办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第四条 贷款指标管理。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指标由总行在批准的贷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储备贷款回收情况,按行业分次下达到分行,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分行再根据建设单位设备(材料)到货情况,将储备贷款指标分解下达到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总行不对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贷款指标,不实行统借统还。
第五条 贷款期限。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总行建总函字(89)第40号文有关设备储备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计算,由经办行按季结息,并从储备贷款户直接扣收,如该户不足以支付利息时,可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
第七条 借款合同。经办行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和借款单位填报的“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经审核同意贷款后,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附式四),并将合同副本送总行、分行及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八条 贷款支用及管理。借款单位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原则,经办行应根据订货合同及设备(材料)到货凭证,逐笔审查发放。借款单位不得将贷款用于以下诸项:
(一)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
(二)弥补基建投资缺口:
(三)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外或计划外工程的设备(材料)储备;
(四)垫付工程价款;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货款;
(六)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项目。
(七)地方级建设项目储备。
(八)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
(九)其他开支。
经办行必须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发现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及时纠正,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 %(罚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支付),必要时,经办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追回贷款。
经办行应按规定时间向分行报送“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附式五),由分行汇总报送总行。
第九条 贷款回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每年二月底前,各建设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将当年应归还的贷款数额送经办行审查签证后,由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分行。主管部门和分行审查核实后,分别按行业分单位于每年三月底前汇总报送总行。经总行审查核实并商主?
懿棵藕螅嘀频蹦甏⒈复罨厥占苹葱幸捣值ノ幌麓锔中校椭鞴懿棵拧7中惺盏阶苄邢麓锏拇罨厥占苹螅ㄖㄉ璧ノ痪煨校徒ㄉ璧ノ弧?
贷款回收计划由分行监督执行,并按季向总行报告回收情况。对提前回收的计划内贷款,总行如数返还;对超计划回收的贷款,经总行平衡后,调增贷款计划,予以返贷。凡无特殊原因,未经总行同意,没有完成贷款回收计划的,总行将酌情调减贷款计划,减少贷款指标。
第十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由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和批准的还款计划,按期从基建投资中归还。贷款到期无特殊原因而自行拖延不还的,经办行可根据分行下达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附式六)从其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
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在借款单位还清贷款本息后,经办行、分行应按规定及时上划资金,不得自行周转使用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1 月1 日起施行,1980年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储备贷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原已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可以比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附式一:基本建设储备计划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 万元
───────┬───┬──┬───┬──┬──┬─────┬────────────────┬───┬───┬────
│ │ │ 订货│到货│预计│ 动员内部 │ 申请储备贷款金额 │初步设│本年基│ 经办行
设备(材料)名称│ 数额 │金额│ │ │安装│ 资源用于 ├──┬──┬──┬───┬───┤计批准│建计划│ 审 查
│ │ │ 日期│日期│日期│ 储 备 │合计│ 一 │ 二 │ 三 │ 四 │文 号│投资额│ 意 见
│ │ │ │ │ │ │ │季度│季度│ 季度 │ 季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说明:1.本计划由借款单位编制一式四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 经办行留存一
份,上报分行一份后,退借款单位二份,一份上报主管部门,一份自留。
2.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3.带“×”者不填合计数。
附式二: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
(部或公司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 万元
─────────────┬────┬─────┬──────────────┬───┬────┬─────
│本年基本│其中: 中央│ 本年基本建设储备借款计划 │借 款 │计划还清│经办行审查
│ │ ├──┬──┬──┬──┬──┤ │ │
建 设 单 位 │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内│合计│ 一 │ 二 │ 三 │ 四 │ │借款本息│
│ │ │ │ │ │ │ │ │ │
│投 资 额│计划投资额│ │季度│季度│季度│季度│期 限 │日 期│签 证 意见
─────────────┼────┼─────┼──┼──┼──┼──┼──┼───┼────┼─────
合 计 │ │ │ │ │ │ │ │ │ │
1.全部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 │ │ │ │ │ │ │ │ │
安排的经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2.全部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 │ │ │ │ │ │ │ │ │
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3.多种资金合并安排的项目小│ │ │ │ │ │ │ │ │ │
计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说明: 本表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汇制,分别于当年
三月底前报建行总行。
附式三: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
19 年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今年基建投资计划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部
分 万元,根据基本建设设备(材料)订货情况,今年需要支付为下年度
储备设备材料款 万元, 本年度内我单位动员内部资源
万元,储备资金仍然不足,特向你行申请储备贷款 万元。
请审核
借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19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行审核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公章)
19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式四: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简称贷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
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 年 月底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借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 %。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五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19 年 月 日
附式五: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
经办行: (公章) 19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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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 本年初至报 │其中: │ 本年初至报 │ 其中: │ │预计下月│
及 │年初余额│ 告期发放贷 ├────┤ 告期收回贷 ├────┤期末余额│ │备 注
项目名称 │ │ 款 累 计 │本月发放│ 款 累 计 │本月收回│ │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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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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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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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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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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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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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时间:
一九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每年6-11月, 于月后5日内报分行, 由分行按行业分项目汇总
于月后10日内报总行,12月份收回的贷款, 应随时报送; 1-5月份免报。
附式六: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分行 年 月 日下达你行经办的 部(公司) 19 年度中央级
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万元,已从 月 日起逾期。为了严肃贷款纪律,加速资金
周转,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
规定,请立即从该单位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逾期的全部贷款本息。
建设银行(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公章)
19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由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填制一式四份,经领导签字盖章
后,分送经办行、建设单位(由经办行转)总行各一份,自留一份。
198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