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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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1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四大准入”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印刷发行管理司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出人事〔2008〕1259号)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力争提前将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印刷强国”的总体目标的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围绕优化结构,进一步调整产业布局,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国印刷产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我国印刷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通过“十二五”开局之年的年度核验工作掌握印刷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为实施“十二五”规划打好基础;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增强优势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印刷企业坚决不予年度核验,为印刷业平稳有序、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含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年度核验工作的时间
  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原则上应在2011年3月底之前完成,以便工商部门进行年检。如有特殊情况,在不影响企业进行工商年检的前提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核验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见附件1,印刷企业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所获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状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核验期内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核验程序后,由负责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五、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各省自定);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自查报告和《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的印刷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收回《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审批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年度核验的重点
  (一)切实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管。
  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紧密结合,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进一步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2010)新出明电39号〕要求,对印刷各类出版物、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的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
  (二)继续完善“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制度”。
  通过汇总填报《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见附件2),切实掌握“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扶持等手段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三)开展印刷园区建设工作的调研。
  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培育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以专、精、特、新为特点的不同印刷产业集群。要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掌握了解印刷园区建设情况,积极推进绿色印刷,并认真填报《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中有关内容。
  八、年度核验的工作程序
  (一)凡参加核验的印刷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及有关材料报至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2011年3月底前核验完所负责企业的自查报告和核验表,做出能否通过核验的决定。
  (三)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及时将核验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保工商年度核验工作顺利完成。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总结报告、《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同时将被暂缓年度核验、不予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2011年4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核验情况工作总结要包括:1.核验工作的过程;2.当地印刷业质量管理、生产产能、技术设备、人才培训的基本状况;3.当地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的基本情况;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印刷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六)2011年不开展印刷企业核验工作的省份,也须在2011年4月底前将《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认真作出全面部署,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核验的实施细则。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认真核实企业报送的材料,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核验期间,总署将对各地开展核验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对创新管理工作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开展核验工作、不认真撰写工作总结、不认真填写《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和《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在开展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可随时与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
  1.2011年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7754/129196432267937549.doc
  2.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联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7754/129196433461077119.doc
  3.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12/707754/129196434461896197.doc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联系人:路洲、付东
电话:010-83138698,83138697
传真:010-83138696
电子信箱:ysfz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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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北方地区以及南方许多城市的主要供水水源,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8年国务院在《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国办发[1998]87号)中明确将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和原由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初步理顺了地下水资源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的问题,强化了地下水统一管理的职责。

  地下水监测工作是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实施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调度的重要基础。自七十年代以来,水利部门开始普遍监测地下水水位、开采量、水质和水温等要素,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地下水监测井网,收集积累了大量的地下水资料,在水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地下水监测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各地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领导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严重不足,造成地下水监测工作发展缓慢,有的甚至还在萎缩。地下水委托监测经费太低,影响了地下水监测资料质量;在一些重要水源地和大型漏斗区缺少地下水监测井,不能满足掌握地下水动态的要求;地下水监测手段落后;信息传输不及时,时效性差。

  为满足实施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调配地表水和地下水、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的需要,现就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需要,按照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新思路的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下水监测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地下水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统一规划,完善地下水监测井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应组织做好地下水监测规划,科学合理地布设井网,补充完善地下水监测井。在地下水超采区、大型漏斗区、重要水源地、地表水严重污染区和生态环境保护区,要重点建设一批国家重要地下水监测井。加快地下水监测现代化建设步伐,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配置先进的地下水监测仪器设备,提高地下水监测能力。各地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要将地下水监测工作纳入规划,并优先实施;在制订和修订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强调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

三、理顺投资渠道,增加地下水监测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要建立和理顺地下水监测经费渠道,将地下水监测工作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提高地下水委托监测费。建议各地从基建费、小农水费、水资源费等项经费中增加用于地下水井网建设、监测运行管理和资料分析的经费,并根据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的需要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投入比例。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地下水监测技术人员的素质。队伍建设是保证地下水监测工作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各地要加强对地下水监测人员的培训,包括岗位培训和新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地下水监测技术人员的素质。

  五、重视和加强地下水监测资料的分析工作。各地要加强地下水动态分析,开展地下水预测预报,及时向全社会通报地下水动态,揭示地下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建议和措施,认真做好《地下水通报》编制工作,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科学管理水资源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
国务院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洋浦开发区三十平方公里土地项目建议书的请示》(琼府〔199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洋浦地区约三十平方公里土地,建设洋浦经济开发区,依照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号)的规定,与外商洽谈有关事宜。
二、原则同意你省向投资开发的外商一次性出让洋浦地区约三十平方公里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5号),与外商洽谈并签订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以及
土地使用费等具体要求和条件。该合同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如需开发利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洋浦地区地下水资源的开采,要合理规划控制。
三、土地开发可由一家外商单独投资或多家外商联合投资,也可以中外合资,并依法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受国家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建设成为以技术先进工业为主导,第三产业相应发展的外向型工业区。开发企业应据此编制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开发建设的总目标和分期目标、实施开发目标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开发后的土地利用方案。
五、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海南经济发展的要求,并应经我国政府批准。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批转《关于海南岛进一步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开发建设的座谈会纪要》(国发〔1988〕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开发区内外商投资项目,凡资金、能源、原
材料和产品销售市场都不依靠国内的,由你省审批,其中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先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再审批。区内按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由你省组织审批。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六、原则同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的隔离管理。具体隔离措施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七、在实施有效的隔离监管措施后,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进出口管理,以及进出口关税和代征产品税或增殖税的征免管理,除区内进口供应市场的消费类物资外,实行保税区的政策。在此之前,区内仍按国发〔1988〕24号和国发〔1988〕26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执行。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其它各项税收政策,原则上按国家规定的海南经济特区的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属于中央管理的税收,其减免税政策的调整,应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属于地方管理的税收,应按不同产业的实际情况调整,不宜一次性宣布全部减免。
八、原则同意你省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供水、供电、邮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方案。涉及区内外设施衔接与经营管理分工的,应组织有关机构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落实具体要求和措施。在洋浦兴建小型简易机场问题应报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研究。
九、洋浦湾建港岸线的总体布局规划由我交通部门编制,岸线的陆域纵深应按所规划的港口码头的实际需要预留,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中加以明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中外合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也可以由外商建设经营企业专用码头,其港政航政由我交
通部门统一管理。
十、同意你省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的方针和采取排污总量控制的措施。在开发建设前,要抓紧做好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各项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要求,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一、原则同意你省提出的洋浦开发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设想。机构人员要精简,分工职能要明确,属于政府职能的管理一定要强化、有效。



1992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