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59:45   浏览:99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确保防洪防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范围内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黄河河务局是黄河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黄河河道的浮桥、渡口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黄河河道范围内建设浮桥、渡口,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须经黄河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经批准建设和使用黄河浮桥、渡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防洪、行洪标准,禁止从事下例活动:

  (一)缩窄行洪通道和影响河势流向;

  (二)毁坏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及附属设施或影响其正常运行;

  (三)毁坏水文测验和河道观测设施;

  (四)在浮桥桥头和渡口设立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条 禁止在水文测验断面及引黄涵闸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内建设浮桥、渡口。

  在黄河防洪期间(7月至10月)和防凌期间(12月至次年2月),不准建设新的浮桥。

  第七条 位于黄河主航道部位的浮桥桥体应当设有便于拆装的通航口,当抢险船只需要通过时,浮桥经营单位必须在船到桥位前将通航口打开,保证船只安全通过。

  第八条 当预报黄河花园口流量在每秒三千立方米以上或者当地河面出现淌凌时,已建设的浮桥必须在24小时内拆除;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拆除浮桥时,浮桥经营单位必须在黄河河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

  第九条 因修建和使用黄河浮桥、渡口,造成黄河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清理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条 在黄河浮桥、渡口营业时,经营人必须按照以下标准向当地黄河河道主管部门缴纳河道工程维护补偿费:

  (一)浮桥营业时,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每月缴纳1000元至50000元;月营业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每月缴纳5000元至1万元;月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的,每月缴纳1万元至1.5万元。

  (二)渡口营业时,10吨以下船只,每月每船缴纳30元至100元;10至50吨船只,每月每船缴纳100元至200元;50吨以上船只,每月每船缴纳200元至300元。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或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由黄河河道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对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缴纳河道工程维护补偿费的,由河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或拆除浮桥、渡口,并处以应缴河道工程维护补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扰乱黄河浮桥、渡口建设使用管理秩序,毁坏黄河河道工程,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黄河河道主管部门执行收费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收取的工程维护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河道工程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黄河河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计划

中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在伦敦签订的中、英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协定,并参考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两国政府在伦敦签订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关系,以利于两国人民。双方将执行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交流计划如下:

 一、学术团体、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双方将按照下述协定和协议为中英学术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方便:
  1.中国科学院和伦敦皇家学会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合作协定;英国皇家学术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签订的协议。
  2.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之间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合作协议。
  3.任何其他协议,包括在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可能规定在两国相应学术团体和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和交流的有关协议。
  (二)双方将通过人员和资料的交流,以及包括两国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直接建立联系和进行合作等其它一切可能的方式鼓励双方在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
  这种合作将包括在科技领域中交换短期讲学的讲师和访问者,以及根据中国有关机构和英国有关机构、英国文化委员会之间所作的其它合作性安排。

 二、短期交流(包括科学和教育学者的考察访问)
  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接受对方派来的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专家,专业领域和名额分配由双方商定。这种访问通常是根据共同的兴趣编组进行的,亦可考虑单个专家进行个别访问。访问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周,总数不超过六十四人周(不包括第一条中(一)、(二)的项目)。

 三、奖学金和中期交流
  (一)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艺术领域内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学年的二十五个研究生或进修生奖学金。其中两个名额可分成每期约为五个月的奖学金。
  (二)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将根据技术合作计划或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奖学金计划,提供有关课程费用的奖学金。

 四、自费生、公费生及其他留学人员
  (一)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如中方提出要求,英方将安置至多一百名公费或自费研究生和进修生。中方也将在类似基础上接受至多一百名英国学者去中国学习。
  (二)双方鼓励各自的学者或学生根据校际之间的安排或通过其他双方商定的特殊安排去对方国家学习。

 五、语言讲师和教材教具:专家计划
  (一)英方将竭力为中国高等院校聘请至多三十名合格的、英语作为外语教学的讲师到中国教授英语,为期一年或一年以上。授课地点、期限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将为经过挑选的中国合作教师在英国提供高级培训。合作教师的人数将根据双方商定的各项项目的规定而定,但每年将不超过十九名。
  (三)中方将根据英方要求,为英国有关院校聘请汉语教师,聘请人数、业务要求、授课地点、期限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英方在本计划的每年中将向中国派出二个或更多个由二至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为中国的现职英语教师或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和研究生举办为期至多五个月的培训班或语言进修班。
  (五)英方每年将尽力派至少六名英语高级讲师到中国举办英国语言和文学的专题讨论会或进行一系列讲学活动。题目及其细节和访问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双方将根据对方的要求和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各自的主管部门为对方提供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
  (七)双方将鼓励两国院校在语言教学方面的合作,并为语言教科书作者之间和为编写包括适用于广播和电视教育节目在内的教材提供专门服务的单位之间的联系提供方便。

 六、座谈会、讨论会和会议
  (一)双方将鼓励就经双方同意的课程举办联合座谈会和讨论会,如有可能,会议可在两国轮流举行。
  (二)双方将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性会议和座谈会。为此,双方将相互提供有关这类会议和座谈会的情况。
  (三)英方每年将尽力派理工科高级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短期讲学。专业领域和访问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七、文化合作
  (一)为鼓励进一步发展对对方文化遗产的兴趣,双方将在发展艺术、人文学、特别是文学和出版、表演艺术、广播、电视、电影、美术、建筑、考古、社会科学、城市和环境规划、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包括缩微胶卷)方面的接触、合作和情报交换提供方便。
  (二)双方将继续鼓励艺术团互访并为此提供方便。
  (三)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接受对方国家的文化、文学和艺术方面专家的访问,以建立联系和交换情报。访问可由个人或团体进行,访问的细节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双方将鼓励交换各种艺术作品的展览(美术、宣传画、摄影、文学等),并为此提供方便。同时鼓励这方面的专家互访以了解对这类展览的兴趣和探讨举办这类展览的可能性。有关派出和接待这类展览的细节,包括在必要时互派专家布置展览,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为此,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各方将接受二至三批总数不超过四十人的个人或团体的专家互访。

 八、广播、电视
  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这将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英国广播公司间的协议所进行的合作。

 九、青年、体育和旅游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间的合作。
  (二)双方将鼓励体育组织间的合作和参加对方举行的体育活动。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鼓励两国间旅游事业的发展,以促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

 十、通则
  (一)本计划各条不妨碍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安排双方能接受的其他交流项目。
  (二)双方在逐项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协助实施由派出一方支付费用的专家访问计划。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伦敦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伦敦英国文化委员会和北京英国驻华大使馆是联合王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也可参加访问者和研究人员的交换。
  (四)本计划的执行须遵守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五)有关本计划的管理和财务规定写入构成本计划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六)双方将尽力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促成和支持构成本计划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具体列出的项目和活动。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五月十六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金树               皮莫斯·吉
    (签字)               (签字)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1号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柳斌杰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促进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了第四次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决定废止59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目录

号 文 号 文 件 名 称 发布日期
1 新出报刊[2004]17号 关于开展报刊社记者站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2004.1.8
2 新出图[2003]3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出版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3.3.20
3 新出联[2001]22号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10.25
4 新出报刊[2001]8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2001.6.25
5 新出报刊[2001]8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记者证管理的通知 2001.6.18
6 新出发[2000]1093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出版物市场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0.8.2
7 新出报刊[1999]1115号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 1999.9.8
8 新出报刊[1999]1030号 关于非新闻机构不得从事与报刊有关活动的通知 1999.8.16
9 新出报刊[1999]860号 关于严格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等问题的通知 1999.7.8
10 (98)新出期1350号 关于期刊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11.18
11 (98)新出音1313号 关于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11.10
12 (98)新出音816号 关于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通知 1998.7.27
13 (98)新出发701号 对《关于中小学教学辅助用书发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8.7.7
14 (98)新出联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光盘生产厂驻厂监督员制度的通知 1998.4.14
15 (98)新出审计301号 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98.3.25
16 (98)新出审计84号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工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8.1.26
17 (98)新出期1218号 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10.16
18 (97)新出音175号 关于重新审定出版社出版进口文艺类音像制品资格的通知 1997.4.3
19 (97)新出图149号 关于图书出版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7.3.25
20 (97)新出音122号 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7.3.20
21 (96)新出期118号 关于期刊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7.3.10
22 (96)新出报117号 关于报业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7.3.10
23 (96)新出审计713号 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996.10.14
24 (96)新出报695号 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摘转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10.8
25 (96)新出期528号 关于控制期刊更名改刊的通知 1996.7.24
26 (96)新出发367号 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 1996.6.1
27 新出音管[1996]33号 关于对光盘复制单位实行月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6.5.8
28 新出联[1996]7号 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 1996.3.19
29 (96)新出图148号 关于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需专题报批的通知 1996.3.15
30 (95)新出联24号 关于向光盘生产厂派驻监督员的通知 1995.12.7
31 (95)新出联16号 关于出版少儿期刊的若干规定 1995.8.10
32 (95)新出联14号 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6.5
33 (95)新出联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类报纸管理的通知 1995.2.20
34 (94)新出计702号 图书发行企业效益指标评价办法 1994.8.19
35 (94)新出人689号 新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出版单位开业前社长、总编辑(主编)培训制度 1994.8.16
36 (94)新出联8号 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告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4.8.15
37 (94)新出报577号 关于不得单独发售报纸部分版页的通知 1994.7.25
38 (94)新出音321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5.12
39 (93)新出期1385号 期刊年度核验办法 1993.10.11
40 (93)新出报365号 关于报纸应遵守办报宗旨严格出版秩序的通知 1993.5.8
41 (93)新出联7号 关于加强我外文书刊发行,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 1993.4.26
42 (92)新出联5号 关于制止报刊征订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1992.8.19
43 新出联字(1991)第24号 关于音像出版、复录、发行单位重新登记注册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年检问题的通知 1991.12.30
44 新出联字(1991)第14号 关于出版社自办发行图书的暂行规定 1991.8.12
45 (91)新出技字第535号 新闻出版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1991.5.22
46 新出联字[1991]第7号 图书总发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1.5.11
47 (90)新出明电字第3号 重申出版党中央会议学习辅导材料的有关规定 1991.1.17
48 (90)新出期字第159号 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期刊发表纪实作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0.2.16
49 (89)新出期字第604号 关于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89.6.22
50 (89)新出发字第433号 关于进一步查处假冒出版单位进行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1989.5.8
51 (89)新出发字第141号 关于重申大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9.2.28
52 (88)新出联字第5号 关于继续查缴淫秽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通知 1988.9.10
53 无 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 1988.3.30
54 (87)新出标字第483号 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补充通知 1987.7.23
55 (87)新出教字第112号 关于《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业经批准实施的通知 1987.3.14
56 (86)出综字第603号 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的通知 1986.7.14
57 文出字(85)第1306号 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 1985.8.27
58 文出字(85)第1127号 关于出版社不要自行办理教材征订的通知 1985.7.17
59 (79)出印字第672号 关于试行“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7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