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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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和抵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市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目标;

  (二)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条件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土地使用权交易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交易,是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市场或网上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协议交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或换地权益书的权益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承租人、抵押权人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经批准,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四)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出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联营合作开发或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五)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主要采取拍卖、挂牌交易方式,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报名参与交易的,应当采取拍卖交易方式。但对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对用地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采取招标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交易,可采取协议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不得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

  (二)欠缴土地出让金(含超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但未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利或其他土地权益的;

  (四)依法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五)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土地权益,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规则,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或租赁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用地前置审批手续,制定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实施工作方案,并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依照土地交易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核准手续,并委托土地交易机构依照委托交易合同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交易合同。

  委托交易合同应当包括委托事项、交易方式、交易底价、时限、委托交易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交易实施工作方案或委托交易合同,编制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

  第十九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海南日报》、《海口晚报》上发布土地交易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

  投标人、竞买人报名参加投标、竞买的,视为接受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文件的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交易宗地的标底和拍卖、挂牌交易宗地的起拍价、起始价、底价,应当根据土地成本、经批准的基准地价、宗地区位条件和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政府产业政策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底或起拍价、起始价、底价由交易委托人和交易机构按前款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审定招标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在报名参加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后,对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或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开始的48小时前向土地交易机构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在投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开始前对投标人、竞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交易活动: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二)土地利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司法、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确实需要中止交易的;

  (四)对投标人或竞买人提出的异议需要时间进行调查或澄清的;

  (五)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出现中止情形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书面通知交易当事人。中止情形消除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并书面通知交易当事人,交易期限顺延。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交易活动:

  (一)至报名截止日未有投标者、竞买者报名的;

  (二)交易价未达到标底或底价的;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压价或以行贿等非法手段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对交易未达到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的宗地,不得成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交易人可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第二十五条 以协议交易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协议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易核准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节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属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以协议交易方式转让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要求变卖抵押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在申请转让时应当提交生效的抵债司法文书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处分抵押物达成的协议及双方认可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赠与土地使用权的,在申请转让时应当提交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书或相关生效的司法文书。进行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当事人可委托公证机构实施法律监督。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权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如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可以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在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中,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平、公正、严格、高效。

  第三十二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土地交易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主管部门或土地交易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有关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土地交易机构的收费应当依法接受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接受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交易机构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受理群众的监督和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一)依照本办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进入市场交易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

  (三)投标人或竞买人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竞买人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后,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放弃中标或竞得宗地的,其投标、竞买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土地交易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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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企[2009]52号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扩散和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部分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压力加大、库存积压严重、运营资金趋紧、盈利水平下降等突出问题,企业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大。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宏观调控要求。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财税、金融、产业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体系。各类企业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调整发展战略,改善经营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国企业生产经营仍然面临外部环境恶化、投资风险加剧、资产质量下降、财务负担加重等新情况新问题。为提高企业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实力,保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重要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意义。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的不断加深,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将转变为财务风险。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继续保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对于确保我国经济平稳运行、实现中央提出的宏观调控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企业财务管理处于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经营成果最终都要反映到财务成果上来。因此,越是在特殊困难的时候,越要重视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始终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强化财务管理,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保持企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是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在国际金融危机日益加深的形势下,企业既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实施跨国并购,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重组工作。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研究并购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避免因盲目扩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树立和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审慎开展并购重组。加强对被兼并企业的整合力度,优化调整业务流程,扩大并购重组协同效应。开展境外并购重组的企业,要高度关注国际市场汇率变化等经济风险,深入研究被投资国的政治、法律环境及社会状况等因素,规避境外投资风险。

  三、切实加强企业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借鉴和运用金融衍生品工具,是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规避市场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在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企业应加强对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市场等形势的分析判断,掌握金融创新产品,熟悉市场运行规则,合理运用金融工具,重点加强对金融衍生品投资的管理。重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按照市场监管要求开展交易活动,有效控制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企业内部金融衍生品投资控制制度,完善管理和决策程序,杜绝金融衍生品投机行为。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发展需要,审慎从事套期保值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合理选择交易品种,控制交易数量和交易期限,严格遵守交易规则,敏锐应对市场变化。要加强外汇资产管理,减少汇兑损失。

  四、改进和加强企业对外担保业务管理。国际金融危机的日益加深,使企业开展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增大。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被担保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稳妥地开展对外担保业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内部担保业务工作规程,加强企业对外担保业务的管理。健全企业担保业务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业务。慎重评估被担保方的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制定完备的风险控制预案,把担保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五、切实强化企业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骤增,特别是外贸出口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更大。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强化合同订单管理,提高预收账款比例,减少预付款金额。加强货款回收管理,落实催收责任,提高应收款周转速度。强化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风险预警预报,采取必要的保险或再保险办法,降低坏账比例。密切关注进口国政治经济形势,认真研判进口国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适时调整出口策略和方式。重点加强国外客户授信管理,客观评估国外客户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及时调整出口销售结算方式,严格控制因出口带来的坏账风险。

  六、着力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和控制。市场需求萎缩,企业面临营业收入下滑、成本费用刚性支出、盈利能力下降等多重困难。严格控制企业成本,是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重要举措。进一步优化业务和管理流程,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各项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约束力。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强化精细管理,推进挖潜增效,降低企业成本费用水平。重点加强对原材(燃)料及辅助材料的采购管理,妥善处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关系,努力把原材(燃)料及辅助材料成本控制在预算范围内。大力倡导节俭意识,尽可能减少非生产性支出,努力降低管理费用。规范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避免拉大经营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

  七、积极缓解企业库存压力。经济减速和外需乏力是企业库存压力不断加大、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因素。应采取综合措施,有效缓解企业库存压力,不断提高企业产销率。坚持以销定产,准确把握产品市场发展态势,加强市场形势预测,科学合理组织生产,适时调整产品结构。对涉及国家战略安全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要主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国家及商业收储力度,减轻企业库存压力。充分发挥现有营销网络优势,拓展国际国内营销区域,消除营销盲点,努力扩大区域销售份额,不断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重点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等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培育和发展新的外贸增长点,扩大外贸出口。紧紧抓住家电、汽车下乡等政策机遇,更加重视农村市场开发,完善企业农村市场营销网络体系,努力开辟农村消费市场。

  八、重视加强企业现金流管理。稳定充足的现金流,是企业应对危机、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全面树立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强化现金流管理意识,高度重视企业现金流管理。妥善处理资金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的关系,倡导资金集中管理,降低资金成本,增强资金保障能力。强化资金计划管理,增加现金流入,控制现金流出,保障资金安全。努力缩短资金循环周期,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运转安全。健全企业现金流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现金流的动态监控,确保企业资金链不断裂。

  九、调整完善企业财务战略。企业财务战略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也是企业开展财务工作的基本纲领。应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及企业发展战略,适时调整企业财务战略,增强企业财务战略的指导性、实效性和约束力。充分发挥企业财务战略的统领作用,科学安排企业年度筹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等现金流计划,调整完善企业资本营运、资产管理及收益分配等财务管理事项,推动落实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不断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十、注重加强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是企业控制未来财务风险的重要方法,也是企业进行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变化,高度关注宏观经济运行信息及重要指标,主动调整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和目标任务,对企业未来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作出科学预判,当好企业战略决策的参谋助手。加强经济、财务、市场、政策等信息体系建设,强化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与企业发展战略的相互衔接,合理运用财务风险分析和预测方法,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战略决策能力。注重发挥企业财务信息的预警作用,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要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

  十一、积极贯彻落实各项财税等政策措施。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与落实各项财税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宏观调控政策,正确运用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手段,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积极落实国家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充分利用国家节能减排、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外经贸发展、促进产业技术成果转化等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积极运用国家科技创新政策,加快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建设,不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科学配置企业资本、技术、管理、劳动等生产要素,改造提升企业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增强企业竞争力。

  十二、切实加强企业财务人员队伍建设。拥有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财务人员队伍,对于企业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更加重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人员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管理、会算账、善理财的高素质财务工作人员。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研究制订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规划,结合企业财务工作实际,合理安排企业财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企业财务人员培训力度,重点培训《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财务会计制度、财政企业政策及各类税收法律法规,提高财务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不断夯实企业财务工作基础。注重学习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拓宽企业财务人员视野,充实企业财务人员宏观经济知识,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企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增强预防腐败的能力。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114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已经2008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哈密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区房地产开发市场,鼓励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进一步加大旧城区改造力度,有效促进地区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升哈密城市对外开放的形象,提高城市品味,保障人民群众住房供给,不断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哈密房地产开发实际和住房需求,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城市(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中连片的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所有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
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危解困房和单位集资建房享受原优惠政策不变,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适当放宽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10%左右)和购房条件,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房建设。
第四条 房地产企业参与旧城区改造的项目,由政府负责拆迁,拆迁补偿费由房地产企业负责支付。拆迁完毕后,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土地出让给房地产企业,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扣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费用后,剩余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降低建设成本和售房价格。
第五条 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供应。政府提供给开发商的净地,凡通过招拍挂获得的,扣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后,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5%返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降低售房价格。
第六条 为减少有实力、讲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中的资金压力,可按国家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分期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合法取得土地后的15天以内缴纳50%,达到房屋预售条件时缴纳30%,剩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缴清。
第七条 有条件的中央、自治区驻哈密企事业单位通过自备土地、购买土地等方式进行集资建房,地区各单位有自备土地并符合城市规划进行集资建房的,除享受原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地来哈密务工人员购买商品房,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就业岗位,可免费办理全家的农转非户口。本地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在城镇有稳定的就业岗位,均免费办理全家的农转非户口,同时享受所在县(市)当年制定的抗震安居房补贴政策。本地农牧民购买经济适用房,有稳定的就业岗位,也可免费办理全家的农转非户口,但不享受所在县(市)当年制定的抗震安居房补贴政策。本地农牧民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均计入所在县(市)及乡(镇)抗震安居新建任务。
第九条 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劳保统筹费不作调整外,2009年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作如下调整:调整2项收费,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工程总造价的5%调整为3%,原工程总造价履约保证金一律调整为2%。取消质监费、挖掘道路恢复费(先交押金,待施工单位按要求恢复道路后退还)、使用地形图费、楼盘输入费、信息网络入会费等8项收费。免收城市配套费、供热配套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费、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工本费、土地评估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11项收费。减半征收监理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费、施工图审查费、房产测绘费、工程地质勘察费、施工图设计费、工程招标代理费、标底编制费、现状地形图费等15项收费。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减少行政审批程序,压缩办结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将各环节总审批时限由现在的34个工作日缩减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已经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地产业发展优惠政策》,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让广大中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实惠。
第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的注资力度,支持房地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一)不讲信誉、无社会责任感、不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造成配套设施不完善,售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水平低等问题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项目,从取得土地后开始计算,一年内多层、高层建筑未完成当年工程量的;
(三)不认真履行房屋销售合约,不兑现销售承诺,故意哄抬房价、炒作房产、欺骗购房户,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建筑质量等造成上访的,影响地区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
(四)不按时缴纳各项税收的。
第十四条 其它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暂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相关费用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