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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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

国办函〔2013〕6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3〕2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和潮州市饶平县间等38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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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99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
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强化基层土地执法工作,
确保耕地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是指我市区县中模
范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成
效显著,并经过一定程序评选出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耕地保护模范区
县创建工作的开展、组织、检查、考核和评选表彰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是区县人民政府创建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活
动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做好与创建活动有关
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模范区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禁
止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
  第六条 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的标准是:
  (一)区县人民政府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重视国土资源执法和管理工作, 并将耕地管理和保护纳入本地区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实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耕地管理和普
查等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落实耕地保
护目标和任务;
  (二)严格实行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乡
镇、村、户逐级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确保本地区年末耕地保有量与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规定的标准;
  (三)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土地,年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
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四)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制度,保持耕地动态平衡,保证新开垦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
数量、质量相当,年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市
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五)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无
违法批地行为,无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能够按照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落实治理违法用地责任协议
书》要求,对违法用地及时予以制止;
  (六)国土资源执法和管理工作基础扎实,做到耕地保护的图
表、账册、档案资料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各项业务基础建设健
全、完善;
  (七)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发挥村级土地信息员作用,
形成区县、乡镇、村土地监管网络,完善耕地保护和治理违法用
地预防、举报、监管、查处、奖惩等各项制度,把违法用地行为
遏制在萌芽状态;
  (八)加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建设、法制、
公安、法院、监察和综合执法队伍及水、电、气、热等相关部门
治理违法用地联动机制的作用,各尽其责,联合作战,做到早发
现、多角度、立体化地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九)加强对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把耕地
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深入到每家每户,让群众学法、懂法、守
法、用法,提高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打牢落实耕地保护基
本国策的基础;
  (十)区县定期召开专项会议,总结部署土地管理、耕地保
护工作,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对保护耕地卓有成效的个人和单
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缺乏管理、屡发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
果的,按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前款规定将内容具体化,并制
定评分标准。
  第七条 经自查评分合格的区县,应于每年10月底前,由区
县人民政府提出创建工作总结和书面申请报告,报送至市国土房
管局接受考评验收。确认达到耕地保护模范区县标准的,报请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全市公布,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取得耕地保护模范区县称号的区县,每年年底要将
本区县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
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市国土房管局每年对考评验收达标的耕地保护模范区县进行
复核。复核合格的,建议市人民政府保留其称号;复核不合格的,
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称号。
  第九条 发现有虚报、谎报、瞒报真实情况而取得耕地保护
模范区县称号的,除撤销其称号、收回奖励的用地指标外,追究
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3年8月31日废
止。

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专家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他们的科技引领、榜样示范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是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的评选坚持业内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重点领域中评选产生。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不超过40名。每届到期重新申报、评选,可以连选连任。期满未继续评选通过的首席专家,可以称“广东省第×届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

  第五条 首席专家评选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领导下进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和申报



  第六条 首席专家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在我省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在本行业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科技发明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我国或美日欧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重要的学术地位,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出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 申报首席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席专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自荐报告(限3000字以内);

  (三)学历证书、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个人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评选年度的6月30日。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首席专家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8名,并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一条 由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初选,得票过半数者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票决。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得评选委员会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评选通过名单。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选通过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对有异议的,有关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名单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公布,并颁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证书。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优先推荐参加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千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省引进领军人才”、“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和“南粤百杰培养工程”等的评选;

  (二)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优先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资金、设备、人员等保障;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研班学习,获得省继续教育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首席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组织或主持开展重大项目研究,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

  (二)参加相关公益性咨询活动,应邀参与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科技事项的论证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三)每年提交一份产业分析报告,为省委、省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产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选委员会及评审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选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证书。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接受请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评选纪律情形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申报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