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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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国及自治区有关棉花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棉花轧花厂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出厂棉花质量,依据“国家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供销社、兵团团场及乡镇企业所属棉花轧花厂。凡不属上述范围的轧花厂一律不予验收,不发证。
第三条 凡 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轧花厂,经检查验收具备相应的的基本条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见附件)的,方可领取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轧花厂不得加工棉花。
第四条 棉花轧花厂许可证由自治区标准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统一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具体实施检查由各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社联合进行,经检查合格的轧花厂,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颁发许可证,并报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第六条 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轧花厂,由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棉花加工生产;整顿期满,经检查验收达到要求的,颁发许可证;仍不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棉花加工营业执照。
第七条 轧花厂的锯齿机加工升级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纤检所、自治区棉麻公司、兵团棉麻公司联合发布的《新疆籽棉加工品级升级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和《新疆锯齿机加工品级升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凡未取得许可证,仍擅自进行棉花加工生产,或擅自加工升级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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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墙纸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中兴墙纸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三初字第16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三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权是一项相对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其专有性也并不是绝对的,可以为多人同时分别享有。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原商业秘密权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商业秘密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商业秘密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基本案情
1994年5月,原告东南公司与韩国汉城东南葛布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韩国东南葛布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书,约定韩国东南葛布公司将其草麻及纸纱墙纸技术转让给东南公司,包括商标、制造工艺、技术、控制等一系列的技术决窍在内。技术转让费为5万美元,另在东南公司投入生产后的第二年至第六年,东南公司按每年销售额的3%支付给韩国东南葛布公司。东南公司可选职工到韩国东南葛布公司学习,韩国东南葛布公司可选技术专家到东南公司指导生产,韩国东南葛布公司提供的设备保障其先进性并负责安装于正常生产止等。东南公司取得草麻及纸纱墙纸技术及设备后,韩国东南葛布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派技术人员到东南公司进行设备安装和技术培训。1996年3,东南公司制定了厂规厂纪。其上载明:全体员工要维护公司的各种利益,不管在职或辞职、离职,都必须对公司的设备、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业务、财务等商业机密保密。如有窃取、泄漏机密或损坏公司利益者,按设备、生产技术的进口与技术转让费,加韩方技术员工资费用及传授技术所付出的总价赔偿,或按合营期间销售额的20%计算赔偿,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1998年12月,东南公司与被告姚某、金某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中对员工须遵守公司的厂规厂纪、保密义务及泄密的赔偿义务等都做了约定。姚某在东南公司引进设备前就在东南公司工作,系该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在韩国东南葛布公司派技术人员到东南公司进行设备安装和技术培训期间,其一直跟随学习,掌握该套设备的安装及应用技术。2002年2月,姚某离开东南公司并于同年5月到被告中兴公司,担任技术副厂长。被告金某于韩国东南葛布公司派技术人员到东南公司进行设备安装时到东南公司担任翻译,2000年8月中旬,金某离开东南公司后到被告中兴公司从事翻译工作。
后东南公司认为姚某、金某到中兴公司后,中兴公司利用该二人掌握的技术秘密对其生产墙纸设备及工艺进行改进。在要求中兴公司、姚某、金某停止侵权遭到拒绝的情况下,东南公司以中兴公司、姚某和金某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后,金华市中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东南公司现有设备的技术是否属于专有技术,中兴公司的现有的制造墙纸生产线与东南公司设备生产线在生产工艺方面是否一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东南公司现有设备生产技术存在4项特有的关键技术;中兴公司现有的生产线与东南公司的生产线在生产工艺方面,特别是铗纸复合压机等六个机器在功能原理上是一致。

四、法院审理
金华市中院认为,东南公司通过有偿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了韩国东南葛布公司草麻及纸纱墙纸技术,自此拥有了该生产墙纸设备的专有技术,该生产线具有实用性,并能为东南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且东南公司将这一专有技术限定在其本厂职工的范围内,并以厂规厂纪及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采取了相关的保密措施。因此,应认定东南公司主张的生产墙纸设备的生产技术构成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姚某在东南公司工作期间,参加了该设备的安装及生产技术培训;金某在东南公司工作期间,亦接触到该设备的安装及参与生产技术的培训。姚某、金某理应按照其与东南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履行其保密义务,但该二人却在离开东南公司后到同样生产墙纸的中兴公司,帮助中兴公司进行设备改进安装及墙纸生产。经鉴定机构的鉴定,中兴公司现有生产墙纸的生产线与东南公司生产墙纸的生产线在生产工艺方面,特别是铗纸复合压机等六台机器的功能原理一致,在铗纸复合压机等3项墙纸生产技术和装置是相同的,因而可以认定金某、姚某侵犯了东南公司享有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禁止行为。金某辩称其是翻译,不懂技术,但其无法对中兴公司与东南公司的3项墙纸生产技术和装置的专有技术相同的事实做出合理的解释,也不能出示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因而金某构成对东南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犯。中兴公司没有出示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被告姚某、金某在东南公司的情况,其提供的证人李某的证言,只能证明李某在染色、胶水生产线改装中起过作用,但无法对铗纸复合压机等3项墙纸生产技术和装置与东南公司专有技术相同的事实做出合理的解释。同时,中兴公司也没用证据证明其生产墙纸的生产线有合法的来源。故应认定中兴公司构成对东南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中兴公司、金某、姚某停止利用涉及东南公司3项墙纸生产技术和装置生产与东南公司相同的侵权产品;三被告在《金华日报》上刊登启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东南公司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东南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东南公司上诉称:原判仅判令中兴公司、金某、姚某“停止利用涉及东南公司专有的3项墙纸生产技术和装置生产与东南公司相同的侵权产品”,该判决不能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也缺乏执行上的可操作性。应改判销毁中兴公司涉及侵权的墙纸生产线设备,并判令中兴公司、金某、姚某停止利用涉及东南公司专有的生产技术和装置生产与东南公司相同的侵权产品;判令中兴公司、金某、姚某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明显偏低,应根据东南公司与金某、姚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如有失密,按设备、生产技术的进口与技术转让费,加韩方技术员工资费用及传授技术所付出的总价赔偿,或按合营期间销售额20%计算赔偿”。
中兴公司、金某、姚某则上诉称:原判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的非法的质量鉴定报告认定东南公司使用的墙纸制造技术是专有技术是错误的,东南公司所称的专有技术并无具体明确的内容,也根本不具备构成商业秘密三个构成要件;中兴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其所使用的墙纸制造技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但原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并作出错误判决;原判认定中兴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判令中兴公司、金某、姚某共同赔偿30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东南公司所称的专有技术是依附于设备之中的,若有人仿造设备,侵犯的应是设备制造商的权利,只有设备制造商才有权提起诉讼,因此东南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为:
一、上诉人东南公司对于本案诉争的技术信息是否拥有商业秘密。
根据从东南公司在二审中的阐述及其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东南公司也采取了厂规厂纪及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的保密措施,中兴公司、金某、姚某并无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东南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因此东南公司主张的墙纸生产工艺流程基本具备商业秘密的要件,东南公司对于本案诉争的技术信息拥有商业秘密。
二、中兴公司、金某、姚某是否侵犯了东南公司的技术秘密。
原判认定中兴公司、金某、姚某构成侵权的主要依据是鉴定报告,但一审的鉴定过程及报告存在以下诸多问题:整个一审中,东南公司都未能明确其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从而使鉴定报告缺乏基本依据;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的内容是东南公司现有设备的生产技术是否属于专有技术,以及中兴公司现有的生产墙纸设备生产线与东南公司的设备生产线在生产工艺方面是否一致。因本案为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故技术是否专有在本案中并无意义,同时技术是否专有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并非技术问题,至于功能、原理上是否一致,应该先判断两者在技术特征(或工艺特征)上是否一致,只有涉及到等同或相似性判断时才需要就功能是否一致进行判断,故上述委托鉴定的内容明显不当;且原判在鉴定程序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如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本案鉴定机构是一个质量监督机构,所作的是《质量鉴定报告》等。
二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东南公司和中兴公司的生产线进行了现场勘测,对东南公司提供的商业秘密特征与中兴公司的生产线特征进行了比对,并最终认为:中兴公司的生产线与东南公司商业秘密相比基本特征相同。
一审法院根据“实质相同加接触”的原则推定与东南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的金某、姚某在跳槽后,与中兴公司一起侵犯了东南公司的技术秘密。但在本案一审庭审中,中兴公司的证人李某所作的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李某在证言中确认其作为韩国东星贸易商社的技术负责人到东南公司负责改造东南公司原有的韩国技术设备,2000年10月到中兴公司后,中兴公司的生产线技术是由其指导并提供。对李某曾先后在东南公司、中兴公司指导工作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原判亦在对证据的认证中确认“李某在这两个公司主要负责染色、胶水、线墙纸的技术问题”。因此,在本案中,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韩国东星贸易商社职员韩国人李某及翻译金某于2000年离开东南公司,转投中兴公司,而姚某迟至2002年才离开东南公司,进入中兴公司。同时中兴公司也提供了其与韩国东星贸易商社签订的合作协议、技术图纸,上述证据尽管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与李某的证言基本吻合。法院认为,韩国是本案东南公司技术的来源地,韩国人李某先后在东南公司、中兴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因此中兴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其技术的合法来源,原判仅凭金某、姚某存在跳槽行为,就推定中兴公司、金某、姚某侵犯了东南公司的商业秘密,显然不够充分。综上,中兴公司提供了其技术的合法来源,应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金某、姚某因此也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关于案件的争议焦点三,即如果中兴公司、金某、姚某侵犯了东南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的问题,由于上述判决已认定中兴公司、金某、姚某没有构成侵权,故不再评述。
综上,法院认为东南公司对于本案讼争的技术信息拥有商业秘密权,应受法律保护。但中兴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技术的合法来源,因此中兴公司并未侵犯东南公司的商业秘密,金某、姚某也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中兴公司提出的“中兴公司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其所使用的墙纸制造技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最后,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东南公司通过有偿技术转让的方式,受让取得了韩国东南葛布公司草麻及纸纱墙纸技术,自此拥有了生产墙纸设备的专有技术的商业秘密。其后,跳槽员工姚某、金某进入了中兴公司,而中兴公司拥有的生产墙纸的生产线又与其相似,故东南公司以中兴公司、姚某、金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中兴公司使用的墙纸制造技术与其商业秘密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审被法院却以中兴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具有合法来源为由判决东南败诉。可见,商业秘密是可由多人各自独立的分别享有的。
商业秘密权与专利权不同,它是一项相对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其专有性也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如通过独立开发获得,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转让人处以同样的方式转让获得了该非独占性的商业秘密,或通过采用反向工程,或作为善意第三人从非商业秘密权利人处善意获得了该商业秘密等,此第二人、第三人……即取得了与原商业秘密权利人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商业秘密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商业秘密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当多人都分别享有相同或类似的商业秘密信息时,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讲是十分危险的,因为一旦其中有人将该商业秘密公开或申请专利,由于秘密性的丧失,该商业秘密权即不复存在,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于该商业秘密的主体资格也将丧失。故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在得知该商业秘密信息为他人所共有时,立即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如首先申请专利,或在采取将商业秘密信息保密的同时与专利申请结合起来,从而达到更为有效的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目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印发《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局,山东省劳动厅,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市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在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中贯彻落实。各地贯彻实施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区域改革试点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关于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劳动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根据中央关于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方针和当前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劳动部决定在山东、广东两省,以及青岛、深圳、成都、株洲、烟台、威海、盐城、四平、安阳、黄石等十个城
市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劳部发〔1993〕439号)。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进行劳动体制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新形势下推进劳动领域全面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目的,是要在试点地区率先落实《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建立起新型劳动体制,以促进试点地区其它各项改革的深化和
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以其典型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地区进行区域综合配套改革,最终实现到本世纪末在全国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体制的目标。
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劳动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解放思想,大胆试验,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城市为依托,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整体推进劳动领域各项改革,
在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争取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形成区域劳动力市场和新型劳动体制框架。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根据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继续扩大企业用人和工资分配自主权,以确立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在大力推动企业外部的各项改革,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险体系,规范劳动力
市场运行秩序,促进区域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各项改革的具体内容及应当达到的目标是:
1.充分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允许企业依法裁减富余人员。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用人员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招用人员。企业在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经征得企业工
会组织同意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裁减人员。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费。对被辞退职工,其失业期间按规定发给失
业救济金。
2.各类企业和全体职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调整纳入法制化轨道。
选择部分企业进行集体合同试点,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协议(集体合同),逐步建立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
3.建立新的企业工资增长决定机制。对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经营机制转换基本到位的国有企业,实行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本地区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
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在进行集体合同试点的企业试行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工资水平增长的办法。可先选择少数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扩大实行范围。
4.改革企业经营者现行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将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职工工资分离,与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成果(以利润为主要依据)、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相联系,形成企业内部利益制衡机制。
5.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结合企业机构设置的调整和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体系,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制按劳分配原则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形式和办法,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
资标准和工资关系。调整现行的职工工资构成,将应纳入正常劳动报酬的各种津贴、补贴等逐步全部纳入工资,使工资收入货币化、规范化。
6.进一步改革就业制度,破除统包统配,扩大公平竞争范围。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和用人方式,破除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干部与工人之间的身份界限,允许劳动者自主流动。进一步放开城乡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对企业从农村招用人员和农民进城务工实行更加宽松的政策,逐步
形成城乡一体、有序流动的新格局。
大力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职业介绍、就业(转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主体,工作有机结合、功能完备、制度健全、服务优质的市场服务网络,为企业充分行使用人自主权、调剂企业富余人员、解决各种失业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为劳动者求职、流动和重
新就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合理控制失业率。
7.改进和加强工资宏观调控。贯彻落实《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保障职工工资收入的下限;制定工资增长指导线或改进完善弹性工资计划,正确引导工资水平增长;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对企业工资分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不合理的分配行为。
8.加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力度,建立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所有职工、一体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扩大覆盖面,把各类企业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2)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职
工三方共同负担。试点地区要积极开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以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3)推动企业为在职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并规范补充保险办法。试点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办企业补充保险业务。(4)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逐步建立养老待遇
与缴费挂钩,养老金调整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相联系的机制。(5)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标准支付,试点地区要实行由银行代发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的办法。(6)推行以社区组织为主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企业已经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组织的,可先实
行企业和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双重领导,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进行社会组织直接举办退管服务机构试点,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失业保险要建立失业救济、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和就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并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将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非国有企业职工,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自行消化安置富余人员。
——积极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既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又要有效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建立工伤补偿、医疗康复和事故预防相结合的体制,重点是建立基金,实行按行业伤亡事故发生频率确定差别费率并依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调整的浮动费率办法,建立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加强劳动鉴定机构建设,严格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
度鉴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适当调整工伤待遇,妥善安置伤残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遗属。
——生育保险制度改革,重点是建立企业缴纳保险基金制度,对因生育而造成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妇女提供经济补偿,以平衡企业负担,维护女职工权益。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试点地区应建立由各有关部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
9.建立劳动监察制度,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试点地区要尽快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建立劳动监察组织网络,配备劳动监察人员,全方位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对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劳务中
介的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劳动力市场的良好运行。
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依法保证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试点地区要健全完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全方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纠纷,为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证。
10.建立职业技能开发体系,理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机构和考核组织,实行区域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为提高劳动者素质、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服务。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及本省《职业技能
鉴定实施办法》,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抓紧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原有工人考核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按照严格条件、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原立一批社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部(所),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制度。加强考■队伍建设,对考评员进行资格培
训、审查和认证。劳动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社会通用、技术复杂、涉及产品质量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工种(专业)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试点工种,并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各试点地区依据《规范》选聘专家、名师编制鉴定试题,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
作。实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建立多方办学、多层次、多形式、覆盖城市和乡镇企业并向农村延伸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使城镇新增劳动力和转岗、转业人员在就业和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试点的安排、原则和要求
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要在二到三年时间内基本完成,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提前完成。改革的具体安排可以根据各试点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第一阶段,成立试点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由于此项改革涉及面广,需要由当地政府领导出面进行组织和协调,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部门。
第二阶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区域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的制定要全面贯彻劳动部关于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改革思路,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试点会议精神,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各项改革内容一并进行整体规划设计,使各项改革衔接配套。在方案制定过程
中,劳动部将视实际需要与可能,派出工作组进行帮助指导。方案形成后,报劳动部审批,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面铺开。根据改革方案的设计,将区域综合配套改革全面铺开。要抓住主要矛盾,进行重点突破,同时要做到各项改革协调发展。要针对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一、二阶段工作在1994年4月完成,5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为搞好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各试点地区必须解放思想,按市场经济要求,立足高起点,瞄准高目标,采取大胆的改革措施,力求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推进改革的方式方法上,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注意保护职工的利益,加强思想动员和改革宣传工
作,争取职工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在改革中保持社会稳定。
区域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各试点省市劳动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试点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试点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区域改革试点协调小组办公室。



199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