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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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
33号),认真清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树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新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要认真学习李岚清副总理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政治和大局
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把清理行
政审批项目的过程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的教育过程。要把改革行政审
批制度,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结合起来,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
理队伍结合起来,与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遵循合法、
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对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
认真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处理意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目要制定、公布相应的监督制约具体措施,并及时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情况。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
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要在前一阶段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基础上,向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提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
理时,还要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请你们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到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10-68313344-1523、1505
传真:010-68310909
E-mail:hechai@sda.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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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结检查“八五”期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CAD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和组织实施CAD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总结检查“八五”期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CAD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和组织实施CAD技术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设[1996]6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总后营房部:

  “八五”期间,我部以《关于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大力提高我国工程设计水平的通知》(建设[1992]163号),对工程设计单位普及和发展CAD技术提出了要求。在各级主管部门支持下,各设计单位认真贯彻,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纲要。为了总结“八五”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推动“九五”CAD技术应用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八五”实施情况,总结经验

  根据建设[1992]163号文附件一的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以自检为主,将自检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地、各部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对所属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情况汇总后报我部勘察设计司。

  二、对CAD技术应用好,取得较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CAD出图率低、设计水平和质量差的单位,要予以批评,对CAD技术应用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单位,要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地、各部门要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勘察设计单位,分析、总结他们的CAD技术发展状况、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对“九五”期间的工作提出建议。

  四、我部制定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纲要》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于1997年1月底前报我部勘察设计司CAD技术推广应用办公室。

  附件: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退军人和企业改组合并原有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复退军人和企业改组合并原有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山东省莱阳机械厂:
一、工人职员过去曾经参加过革命军队工作,转业复员以后,如系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暂时没有参加生产的,这一段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包括一般工龄、本企业工龄)。他们原来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军龄,应与参加你厂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二、企业合并、改组(包括企业性质的改变),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以及工人职员经组织调动到其他企业工作的,他们在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该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195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