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1:20:55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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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


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法律顾问室:
你室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
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199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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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1991年)

中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博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六批医疗队赴博茨瓦纳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批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同博茨瓦纳医务人员共同进行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密切合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由十三名专家医生(内科一名、外科二名、儿科二名、放射科一名、麻醉科三名、妇产科一名、五官科一名、针灸科二名)和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工资由中方负责),分别在双方商定的医院工作。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博方供应。如为了中国医疗队工作的需要,中方提供医疗设备和器械等时,则该医疗设备和器械等应免除进口税。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博茨瓦纳的国际旅费和他们的国内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博茨瓦纳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水、电)、因公用车由博方免费提供。博方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每人每月1946普拉和221.5普拉的税后薪金和加班补贴费(扣除所得税金额)。中国医生同其他外国专家一样,按博茨瓦纳政府规定的比例兑换外汇。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薪金将按博茨瓦纳文职人员工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不断进行调整。
  上述费用,由博方按月拨付给中国医疗队。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医生享有博方为博茨瓦纳医生规定的假日,并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有一个月的带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保留在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博茨瓦纳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博方为他们提供与在博茨瓦纳工作的其他医生相同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九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博茨瓦纳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博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哈博罗内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施承训                 豪莱茨
     (签字)                (签字)

城乡居民建房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
特点、原因及对策

宋茂林 周志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承包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在党中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富民政策引导下,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生活和居住环境不断改善,或将旧房进行改造,或新建房屋,在房屋改造和修建过程中,经常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该类纠纷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趋势,既给伤亡者本人及家属带来了不幸,也给建房者本人及承包人来了经济损失,因而对该类事故产生的特点及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该类事故的发生是很有必要的。珙县法院洛表法庭对近两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
一、特点
1、建房者、承包人及受害人三方当事人在社会生活中均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建房者、承包人、受害人绝大部分都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文化层次低,法律知识缺乏。建房者用于修建房屋的钱财物来源于多年的劳动积累或靠一些小本经营产生的积蓄,都希望花较少的钱,办较大的事;承包人均是一些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只是凭借自己多年来从事该项工种的经验和一定的组织能力挣钱养家;受害人均是依靠劳力挣钱养家糊口的农村居民。
2、房屋修建工程的承包大部分属单包工程,少数是由建房者自行购置材料,依告近邻的互帮互助自行建设。在承包给他人修建的工程中,均由建房者自行准备材料,承包人负责房屋修建中的技术,未按国家定额标准计算承包费用,承包费用只是按照面积多少、工程量的大小及长时间以来的结算习惯进行结算,承包费用相当低,受害人往往是按照劳动日计算工程或义务帮工人员。
3、房屋建设工程未经专业人士设计,施工过程中也未雇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房屋的设计主要是建房者和承包人依照地形地貌,参照他人房屋样式,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想象进行设计,没有施工图纸,全是建房者和承包人自己施工。
4、房建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后,处理难度大。房建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有的是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有的造成受害人伤残,有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在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况下,面对高额的赔偿费用,建房者、承包人和受害方因不敢承担而互相推卸责任,互相扯皮,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不易协商调解,既使由人民法院判决处理,执行起来难度也比较大,以至于有的案件多年不能执行终结。
二、建房过程中产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原因。
目前,居民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数量每年均在按一定的比例上升。究其原因,客观上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手中有了余钱,用于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的居民增多。但也存在诸多主观因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房者或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两年来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该类型案件,所有事故中建房者和承包人均未设置安全网,也未给工人配置安全帽。这些情况表现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工人自我保护能力差,建房者和承包人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工人完全可以拒绝做工。
2、建房者对房屋结构设计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房屋的设计是根据地形、地貌或他人房屋样式,凭借建房者和承包人自身经验设计,其房屋结构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修建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士进行施工指导,也是凭借经验进行操作,许多情况下都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建房者和承包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为了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均不配置安全设施,使用原材料时不考虑安全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
4、承包人和工人都未参加建筑行业的专业培训,工程承包均属无证从业,无证上班。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工人往往对于安全隐患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
5、房屋建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目前,对于城镇居民建房的管理,除国土部门对居民建房占用土地是否合法进行管理及城建部门对城镇居民建房是否符合规划进行管理外,对居民建房过程中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标准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仍是一片空白,没有必要的监督运行管理机制。
三、对策
建房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的频繁发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建房者、承包人和工人的安全防范意识。建房者和承包人缺乏安全意识,工人缺乏安全保护意识是该类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因而各部门应加大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劳动法》等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建房者及承包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工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建设过程中自觉地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2、执法部门应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处理,使广大建房者、承包人、工人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血的教训。
3、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要严厉追究责任人,从经济和行政上加大处罚。
4、建议当地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城乡居民建房过程、施工过程中是否符合安全施工标准,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建立起安全监督机制。
5、保险事业机构应多推出一些能够让弱视人群消费的保险险种,同时要强化劳动者的保险意识,让从事该项劳动的城乡居民积极投保,一旦该类事故发生,能及时得到一定的补偿,以缓解经济压力,减少纠纷发生,化解不稳定的因素。
作者单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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