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1:11   浏览:92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审计局: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劳部发〔1995〕218号文件《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地方国有企业。劳动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联社企业、多种经营三产企业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通知》中的“工资内外收入”是指各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和从劳动保险福利费用中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各种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工资内外收入”具体范围包括:
(一)工资内收入(职工工资总额)包括:1.计时、计件标准工资;2.奖金、计件、超额工资;3.各种津贴、补贴:4.加班、加点工资;5.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二)工资外收入:1.劳务费;2.保健食品津贴;3.防暑降温费;4.工作服洗补费;5.稿费、讲课费、翻译费、课题费、评审费;6.过节费;7.其他。
三、挂钩企业的工资基金结余,必须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使用(包括发放、交费、缴税)后剩余部分,不包括应提未提的指标结余。
四、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12月底要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复查后于2月15日前将结果汇总上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自查和复查工作另行布署)。
五、市和各区、县劳动局会同各级财政局、审计局组成各级监督检查组,负责对所属企业工资内外收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1995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劳动部 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
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 国家有关企业工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工业、交通、内贸、金融、外贸、农林、文教、外经等全部国有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三章 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第七条 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 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
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第九条 企业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口径)来源、发放、结余情况。
(一)工效挂钩企业:
1.按照国家工效挂钩政策规定,年度工资总额的提取、使用、结余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二)工资计划管理或工资总额包干企业:
1.企业执行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计划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的情况。
2.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实发数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年度工资总额外的各种收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执行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渠道获取的年度工资内、外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 按照经劳动部门审核签章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从银行支取工资的记录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数据填报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职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法
第十八条 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处理违法违章都应当立案,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企业或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2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章的企业或当事人进行罚款,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单,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企业超提的工资内、外收入要依法补交有关税收,并冲减下一年工资内、外收入列支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会同财政部、审计署组成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负责组织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容提要: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具有快速、方便和廉价的优势,但是与传统交易相比,网络购物的风险性和安全性并没有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而有所改善。相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有的甚至是我国现行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这对我国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网络购物 法律问题 几点建议

  近几年,网上购物已悄然兴起,成为广受欢迎的购物方式之一。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尽管给人们带来了快捷、方便、丰盛和廉价的优势,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无区域性,使得网络购物在形成巨大优势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1] 笔者认为,网络购物产生的法律问题可以三个阶段分析,一是在购物过程中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二是在纠纷发生后易发生的法律问题。三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建议。

  一、“网购”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1 、网络经营商的诚信度难以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复杂性、变化性,为不法商品经营者利用网络欺诈获取暴利提供了机会。在网上发商品信息非常容易,而且成本低。很多不法商因此一味的追求商品信息的数量,而对商品的信息的真实性缺乏责任心。他们在网站公布需要出卖的商品实物图,一般都夸大了产品说明书,诱惑用户上当购买。另外,广告是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一些不法商利用广告监督难、隐蔽性强、传播快、涉及面广的特点,大量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待购买方发现上当后,不法商已经转移或关闭站点,无法找到人。使得消费者被侵权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人形容“网上欺诈已成为网络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最为严重的现象之一”[2]。

  2、网络购物安全难以保障。保障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传统的商品交易是当面挑选,当面支付,安全可靠性强。但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大打折扣,一直困扰着网上消费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支付方式的安全。目前网上交易付款以电子支付即网上刷卡为主要方式,但是,计算机病毒、黑客侵袭、内幕操纵的事情常有发生,使得网上消费者对电子支付心存疑虑。二是经营者信息的安全。传统购物交易要经过看货、咨询、试用、还价、交易、送货等系列环节,《消费法》中规定的知情权容易落实。而网络购物中,除送货外,其他环节都是通过网络这种虚拟的方式进行。许多网站关于商家的信息都不全面,消费者无法掌握商家和商品的真实信息,而且商家可以篡改、伪造信息。因此,网络购物安全成为购消费者非常担心的一个问题。三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传统购物中,卖方不需要了解买方的姓名、年龄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故《消费法》也没有专门的关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但网络购物则不同,消费者必须先注册,填写较为详细的个人信息,才可以上网购物。这就使消费者不得不担心,个人信息会不会被网站公开,隐私权能否得到保护。

  3 、退换货难。《消费法》对消费者退换货作了具体规定,在传统购物的实践中也较好操作。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找到经营方一般都能解决。但网上购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却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购买者收到的货物与网上公布的图片一致,但质量却不是本人想象中的那样,能不能退货,向谁退货,路费、运输费谁承担,损失费谁负责。另外,“现在的许多购物网站对退换商品作了限制性规定。较为普遍的就是,退换货时商品及附件外包装和资料不得有破损。怎样才算外包装没有破损,谁说了算?这就更使得一些购物者忧虑重重,即使买了次货也懒得去退换货了,免得麻烦”[3]。

  二、“网购”引起纠纷后的法律问题

  购买者因网络购物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要想实现自己的权利,同样面临着“三难”法律问题。

  1 、责任主体确认难。《消费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传统交易环境下,商店里的营业执照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找网站经营者、商品经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 、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 4 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货到付款,买卖双方对运费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难在电子交易。因为电子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将商品发到买方的电子邮箱中,如果买方在电子邮箱注册地收到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地,不好确认。

  3 、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 8 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4] 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对消费者非常不利。

  三、几点建议

  1 、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诈骗已成为网络购物环境的两块绊脚石,不少非法经营者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网络欺诈,侵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

  2 、完善立法。目前,消费法已在修改中,但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5]

  3 、确立先行赔付机制。我们应该正视网络购物这样一新兴产物,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但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6]。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由专门的机构如网上银行对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的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

  4 、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因此很多消费者就会自认倒霉。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可以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纷,也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消费者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的,应先适用协议管辖,协议无效时仍以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5、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上文中提到网上购物产生纠纷后,消费者通过起诉维护合法权益时举证十分困难,是自己的诉权无法通过法律实现。因此,可以在举证责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将举证责任倒置做扩大解释,将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囊括在内。

参考文献:

[1]乔秋珍著 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法律适用,下期,2010.04。

[2]曹文婷著 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www.chinalaw.com,2005,3.2。

[3]李少平著 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法院网,2005,8.12。

[4]有关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析。参见纪晓昕著。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

[5]许艳敏 C2C 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2008,山东大学。

[6]万以娴著 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批)(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19号)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一年第19号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五批)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精神,现将获得批准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汽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1
解放牌
CA6100型客车底盘

2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2
捷达
(JETTA)牌
FV7190型轿车

3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4
东风雪铁龙牌
东风雪铁龙毕加索DC7162PL型轿车

4
山西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6
东尼牌
SXQ3221自卸汽车及底盘

SXQ4180牵引汽车及底盘

SXQ3180自卸汽车及底盘

SXQ1180载货汽车及底盘

SXQ1221载货汽车及底盘


5
沈阳汽车制造厂
33
金杯牌
SY102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6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5
沈飞牌
SFQ2040型轻型越野车及底盘

7
哈尔滨哈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39
松花江牌
HFJ1010微型货车

HFJ1011微型货车

HFJ5011X厢式车

HFJ5012X厢式车

8
上海电车厂
42
浦江牌
SHC6890客车底盘

9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44
依维柯牌
NJ1056型依维柯载货车及底盘

跃进牌
NJ1020优尼柯货车

NJ102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38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4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4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5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53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61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J1062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0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5
神野牌
ZJZ6602轻型客车

11
南京春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48
春兰牌
NCL1100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10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20柴油二类底盘

NCL1120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61柴油二类底盘

NCL1161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1190长轴距柴油载货汽车及底盘

NCL3110自卸汽车

NCL3161自卸汽车

NCL4120半挂牵引汽车

NCL4161半挂牵引汽车


12
安徽安凯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55
安凯牌
HFF6100型卧铺客车

HFF6101型卧铺客车

HFF6110型客车及底盘

HFF6112型卧铺客车

HFF6114型客车底盘

HFF6120型卧铺客车

HFF6121型卧铺客车

HFF6780型客车底盘

HFF6800型客车

HFF6861型客车底盘

HFF6890型客车底盘

HFF6891型客车底盘

HFF6892型客车

HFF6900型客车

HFF6901型客车

HFF6902型客车

HFF6940型客车

13
江西昌河铃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59
昌河牌
CH5018X型厢式车

CH6328微型客车

北斗星牌
CH5016X型厢式车

14
江西昌河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9
昌河牌
CH5018X型厢式车

CH6328微型客车

15
江铃汽车集团公司
61
江铃牌
JX1042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21型厢式货车

JX5031X型厢式车

JX5030X型厢式车

JX5040X型厢式车

JX5041X型厢式车

五十铃牌
NKR55型厢式货车

16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JX1021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3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1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2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6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1
江铃牌
JX1044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50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江铃全顺牌
JX1035DS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36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1047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JX5035X型厢式车

JX5036X型厢式车

五十铃牌
NHR54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KR55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17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71
宇通牌
ZK6790型客车

ZK6103型卧铺客车

ZK6862型卧铺客车

18
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92
五菱牌
LZW1010微型货车

19
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5
五十铃牌
NHR55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NKR55型轻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FVR34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20
南京长安汽车有限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0双排座载货汽车

SC1013载货汽车

SC5012X厢式车

SC6330客车

21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6
长安牌
SC1011载货汽车

SC1011二类底盘

SC1015二类底盘

SC1016载货汽车

SC1016二类底盘

SC1020载货汽车

SC5013X厢式车

22
西南车辆制造厂
97
铁马牌
XC116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XC119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XC1240型载货汽车及底盘

XC332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XC3240型自卸汽车及底盘


 

第二部分 汽车改装车生产企业

序 号
企业名称
《目录》 序号
商标
产品型号及名称

1
北京市客车总厂
(一)07
京华牌
BK6101型大客车

BK6850型客车

BK6921型客车

BK6941型客车

2
北京香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一)09
香山牌
BS9165多功能舞台车

3
北京起重机器厂
(一)16
北起牌
BCW5052TQZ清障车

BCW5053TQZ清障车

4
北京市交通客车制造厂
(一)19
京通牌
BJK6101型豪华旅游客车

BJK6102型城市客车

5
北京三兴汽车厂
(一)21
三兴牌
BSX5110GYY型运油车

6
中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一)42
中奇牌
ZQZ9400GDY型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

ZQZ9381GDY型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

7
沈阳北方交通工程公司
(六)46
凯帆牌
KFM5140TYH路面养护车

KFM5320TYH路面养护车

KFM5193TQZ清障车

8
牡丹江特种车辆改装厂
(八)02
美法牌
MG5100GXF型水罐消防车

MG5140GXF型水罐消防车

9
上海客车厂
(九)28
上海牌
SK6891客车

10
淮阴市汽车改装厂
(十)16
永旋牌
HYG9160型半挂车

HYG9190型半挂车

HYG9191型半挂车

HYG919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HYG9220型半挂车

HYG9221型半挂车

HYG9222TJZ型集装箱运输半挂车

HYG9223型半挂车

HYG9224JL型半挂车

HYG9260型半挂车

1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无锡柴油机厂
(十)18
凤凰牌
FXC3210型自卸汽车

FXC9330型半挂车

12
合肥天云汽车改装厂
(十二)01
天载牌
HTY5020X型厢式运输车

13
安徽省客车总厂
(十二)02
华夏牌
AC6831客车


14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04
星马牌
AH5241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380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264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340GJB型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AH5242THB型混凝土泵车

15
滁州市汽车改装厂
(十二)22
扬天牌
CXQ9190型半挂车

CXQ9220型半挂车

CXQ9260GJY型加油半挂车

CXQ9260GSN型散装水泥半挂车

CXQ9261型半挂车

CXQ9290型自卸半挂车

CXQ9330GJY型加油半挂车

CXQ9330GSN型散装水泥半挂车

CXQ9331型半挂车

CXQ9340型半挂车

CXQ9341型半挂车

16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