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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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温政令第76号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温州市区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汽车,是指长途客运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城市旅游客车和客运出租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实行专门机关防范治理与自防自治、群防群治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温州市公安局是客运汽车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温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以下简称交通治安分局)具体负责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市政园林、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工商、物价、财政、税务、质监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客运汽车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按照城市治安防控体系规范要求,统一规划,组建市区警务查报站。
  第七条 市公安局在客运汽车治安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三)检查客运汽车的治安管理状况,发现治安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四)组织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培训。
(五)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
(六)及时受理、处置和救援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报警求助,依法查处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其他案件。
第八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与交通治安分局、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分别签订《治安责任书》,建立治安责任制,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第九条 客运汽车经营单位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公安机关的定期培训。
(三)定期组织内部治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接受交通治安分局有关治安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客运汽车营运线路、站点等的变更,应及时告知交通治安分局。
(七)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条 客运汽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对客运汽车进行的治安检查,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二)营运中遇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24小时内向客运汽车管理机构和经营者报告。
(三)营运中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四)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动安全防护装置和防火工具。
(五)发现乘客遗留在车上的财物,应及时设法归还或上交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
(六)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运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七)不得利用客运汽车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八)参加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参加安全防范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所携带的物品,不得妨碍其他乘客和行车安全,不得无故阻碍客运汽车正常运营。
(二)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服从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
(三)自觉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
(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
(五)不得损坏车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消防灭火工具。
第十二条 实行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制度。客运出租汽车出城,应接受警务查报站治安登记、检查。
第十三条 警务查报站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客运出租汽车出城登记。
(二)处理报警求助。
(三)检查过往客运汽车。
(四)为客运汽车提供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十四条 警务查报站不得向客运汽车收取费用。警务查报站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客运汽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装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 实行交通治安信息通报制度。公安、交通、旅游、市政园林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客运汽车行业管理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客运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或其他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表现突出的,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不履行规定职责,致使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内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九条 利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进行或容留他人进行赌博、卖淫、嫖娼、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流氓活动的,依照《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客运汽车及其服务场所携带、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客运汽车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不得随意干扰客运汽车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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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5]10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规范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北省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具体包括:
(一)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余、资产及负债的会计核算,应据实进行帐务处理,做到帐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会计报表和决算,并对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单独反映。
(三)审核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监督地税部门及时、足额将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人民银行金库,财政国库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及预算安排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划入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算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分配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一贯性、可比性等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将其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会计报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的资金收支,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发生现金业务。
第七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对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要分开设置,印鉴、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要分开保管。
第九条 财政专户统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网络化核算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和运用社会保障资金的电算化、网络化核算管理业务,应加强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根据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式,是设置帐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专户会计电算化。各地不能随意打乱重编。对会计科目的编号、名称不得随意更改和删除。
(三)各地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汇总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会计明细科目。
(四)各地在进行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电算化要求填制会计凭证,进行月度结帐,年终结转,生成帐簿和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表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3 暂付款
4 104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8 30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9 303 失业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0 304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1 305 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2 306 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3 3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结余
14 308 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5 309 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
16 31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
17 311 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18 3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19 313 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
20 314 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
21 3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22 349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23 35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4 35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5 35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26 3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27 354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28 355 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29 35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0 357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1 358 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
32 399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四、收入类
33 401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4 40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5 403 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6 40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7 405 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8 406 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39 4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40 408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41 409 医疗卫生补助收入
42 41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
43 411 就业补助收入
44 4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
45 413 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
46 414 城乡特困救助收入
47 4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
48 449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
49 45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50 45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51 45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52 4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53 454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54 45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55 45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56 457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57 458 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
58 499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五、支出类
59 501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0 50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1 503 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2 50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3 505 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4 506 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5 50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6 508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67 509 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68 510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
69 511 就业补助支出
70 51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71 513 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
72 514 城乡特困救助支出
73 515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74 549 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75 550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76 551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77 55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78 55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79 554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80 55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81 55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82 557 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83 558 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支出
84 599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暂收款科目、借入款项科目。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审批的资金收支计划,审核拨付或因特殊情况按规定借出和暂付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借出款项科目、暂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例如:财政部门按规定从国库拨付本级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到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财政部门将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从国库划拨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失业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社会保障资金性质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的银行存款结存数。
5、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102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拨付实际购入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的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购买国家债券险种的相关收入科目。例如: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债券,借记“债券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债券投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及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103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例如:突发特大自然灾害,按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暂付同级民政局救灾资金时,借记“暂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同级民政局按规定报帐核销并归还剩余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科目,借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本级支出”科目,贷记“暂付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局”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或列支的暂付款项。
104借出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出款项。
2、发生借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借款本金贷记本科目,借款利息贷记借出款项相关资金的利息收入科目。例如按规定本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借给下级财政部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时,借记“借出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某财政局”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科目。借款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借出款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某财政局”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及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
201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转收或偿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应科目。例如:季度末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贷记“暂收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期末分配利息时,借记“暂收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贷记相应补助资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存的暂收款项。
202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从上级财政专户、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款项。
2、发生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按借款本金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借款利息部分,借记相应资金的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例如:从金融机构借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借入款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某金融机构”科目;归还借入款项和支付利息时,借记“借入款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某金融机构”科目,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
3、本科目按资金性质及往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4、本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内尚未偿还的借入款项。
30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3失业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失业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4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5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工伤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6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生育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生育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8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结余。
309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医疗卫生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医疗卫生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医疗卫生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医疗卫生补助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卫生补助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
3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
311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就业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就业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就业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就业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就业补助资金结余。
3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313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
314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城乡特困救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城乡特困救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城乡特困救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城乡特困救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城乡特困救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
3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349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
35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35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o•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352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3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54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
355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
35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57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358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
399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
2、期末,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历年滚存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
40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
2、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拨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本级财政部门划拨的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分配利息时,收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的利息,借记“暂收款—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待分配利息”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企业基金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3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5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6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8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医疗统筹等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09医疗卫生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血防、艾滋病防治、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等医疗卫生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1就业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就业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
2、收到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本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中划入的资金时,借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调剂用于再就业支出”科目,贷记“就业补助收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划转收入”科目;利息收入和其他渠道筹集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3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4城乡特困救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城乡特困救助的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和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收入
1、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49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障的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收到国库划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本级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收到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或转让的本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按债券购入成本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异地人员转入时发生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转移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2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失业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下级通过财政专户上解或上级通过财政专户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2、收到失业保险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4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5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7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特殊人群医疗统筹等收入。
2、收到其他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58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
2、收到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药品收支结余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99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收到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收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等。
2、向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向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本级财政补助本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本级财政补助本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上级财政补助下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上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本级财政补助下级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本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3失业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失业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5工伤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到财政基金专户的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资金。
2、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6生育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按规定划转到财政基金专户的生育保险基金补助资金。
2、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生育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8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其他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医疗保险基金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09医疗卫生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血防、艾滋病防治、城乡特因医疗救助等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血防、艾滋病防治、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等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1就业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就业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当发生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时,借记“就业补助支出—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资金时,借记“就业补助支出—上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本级财政补助的就业资金时,借记“就业补助支出—本级财政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就业补助资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内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3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军转干部解困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军转干部解困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军转干部解困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4城乡特困救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城乡特困救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城乡特困救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城乡特困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15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49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本级其他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的补助资金。
2、拨付本级其他社会保障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向下级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拨补助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资金用途和性质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其他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0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根据审批核准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拨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金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发生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支出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转移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借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失业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4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2、拨付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4、年终,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55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或上解上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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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试行稿)

商业部


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试行稿)
1981年3月9日,商业部

规定(试行稿)
为了做好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职称的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商业企业职工钻研业务技术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建立一支掌握专业理论和业务技术知识,具有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水平,又红又专的商业业务技术队伍,做好商业工作,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授予业务技术职称的商业企业职工,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积极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职称,按不同行业的特点(或历史形成的称号)分别确定职称。各行业各级的职称和业务技术标准附后。
第三条 考核和晋升业务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为主要考核依据;对业务技术的考核必须根据业务技术职称的业务技术标准进行考核,合格的逐级晋升。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每隔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年限较短,有突出成就的职工,要随时提升。
第四条 各级商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技术职称考评委员会,负责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工作。各级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一般由五至十五名具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企业领导人组成,可以采取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由本单位业务技术人员酝酿推荐,经同级主管机关的批准。
本单位、本市(县),目前技术人员较少,技术力量薄弱,不能单独成立考核委员会,可由上一级组织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定。
第五条 在目前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的质量,对各级考核委员会关于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工作的分工,暂作如下规定:
初级技术职称,即“师”以下的技术职称可由区、县或大型企业的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区、县或大型企业的主管商业局授予职称;中级技术职称,如理发师、厨师等,由省、市、自治区专业公司的考核委员会考评,报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授予职称;高级技术职称,如特级理发师、特级厨师、特级售货员,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组织的考核委员会考评,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职称。
第六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写出工作成就的报告,经过考核委员会评定后,写出授予技术职称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报告,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对取得“师”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由授予技术职称的主管单位颁发证书,同时抄商业部备案。
第七条 考核和评定技术职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考评委员会,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格掌握业务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把具有真才实学的人选拔出来。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业务技术职工者,必须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商业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商办工业和电讯器材、钟表、计算机、中外文打字机、照相机等的修理人员及从事五交化、百货文化、纺织针织商品检验、化验技术工作的人员)农艺、医务、教学、科研、计划、统计、会计和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干部等人员的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应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和有关部、委制定的技术职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区、各专业的具体情况补充制定本规定未包括的行业、工种业务技术职称和实施细则。
附:商业部各行业《业务技术职称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