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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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丹东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和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工程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是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凡在丹东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造价1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交易,均应访入交易市场管理。  第三条 丹东市建设委员会是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丹东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交易市场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市计划、土地规划、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假国家、省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交易规则;  (二)负责驻场管理部门及交易各方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监督场内交易行为:  (三)负责入场交易各方的资格审查;  (四)提供建设工程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办理下列事项:  (一)建设工程的报建;  (二)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招标、投标;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审查和定额测定;  (四)建设工程合同审查和备案;  (五)建设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委托手续;  (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第六条 从事工程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活动,应向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提出入场交易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七条 建设(开发)单位招标发包工程,应持有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资金审计证明等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第八条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应持有施工企业营业执照、施工企业投标证、项目经理投标证。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活动,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项目的指标发包应由具备招标发包资格的建设(开发)单位进行,招标发包前应持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和有关资料到驻交易市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工程项目投标承包由施工单位依据工程信息,向招标发包单位申请;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应在指标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在交易市场内进行。  第十—条 凡违反规定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违反规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给国家、集体和进场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丹东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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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为了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对搞活外贸运输、推动国际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国际海洋运输管理中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一些改革措施没有到位,使得货运代理(以下简称货代)、船舶代
理(以下简称船代)及国际海洋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船公司)的经营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企业缺乏活力,影响了我国国际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对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进一步改革。特作如下通知:
一、放开货代、船代,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凡符合开业条件、合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批准都可以从事货代、船代业务,货主和船公司有权自主选择货代、船代,承运人与货主可以建立直接的承托运关系,任何部门都不得进行
行政干预。
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国际海洋运输事业。凡符合开业条件、合法经营的企业(包括大型企业集团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经批准都可以建立船公司,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
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扩大船公司经营自主权。船公司根据国家的宏观要求,可自主决定航线经营、船舶配置、运力增减、船舶更新。
四、对国内船公司目前无力开辟的航线或航班密度不够的航线,应本着对等原则吸引外资班轮或侨资班轮挂靠我国港口,但不得经营沿海运输。有步骤地允许外国船公司在我境内开办独资或合资船务企业,经批准,可为其自有船舶进行揽货、签单、结汇和签订业务合同。
五、切实转变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交通部、经贸部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简政放权,减少对企业具体事务的审批和行政干预。目前,货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经贸部归口负责;船公司、船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交通部归口负责。今后,两部
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和经济、法律等手段,对从事国际海运的船公司和货代、船代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参照国际惯例和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公正、合理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两部对参与竞争的企业要加强行业管理,一
视同仁,不得因隶属关系不同而对企业有亲疏之分。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简政放权,并防止地区保护主义。
六、交通部要借鉴国外发展航运业的办法,商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促进我国海洋运输事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交通部、经贸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国有船代、货代企业和船公司与外资、合资船代、货代企业和船公司在税收和经营上平等竞争的具体政策,以及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打破条块分割、封锁、垄断,取缔非法经营等远洋运输市场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七、交通部、经贸部所属企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并采取“联营”或“参股”等多种形式发展横向联合。
八、经贸部、交通部要在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中加强团结,密切合作,协商办事。遇有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必须商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联合行文,不得单独下发与有关部门意见有分歧的文件。对协商不一致的重大问题,可报国务院决定。
九、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是我国最大的两家外贸运输企业,应享受国家给予的同等政策待遇。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增强他们的对外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海洋运输业的发展。
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本部门以前所发文件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按本通知的规定修改后下发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2年11月10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政府工作,把省政府建设成为创新、务实、效率、清廉的国家行政机关,更好地为改革和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一、省人民政府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编制和执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地方预算,领导和管理本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外事、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酋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省长的委托,各负其责,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特邀顾问受省长委托,负责某些专项工作任务。
三、会议制度
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负责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3)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政府工
作报告、议案和法规草案;(4)审议确定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5)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管理的人事任免事项;(6)讨论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行政规章以及准备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7)讨
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市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8)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题。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本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省长负责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和决定;(2)决定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3)通报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4)讨论通过须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省人民
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
(三)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负责召集,研究和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省长、副省长、特邀顾问,可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
(四)专员、市长、县长会议由省长负责召集,主要是传达贯彻国务院的重要决定和指示,部署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专员、市长、县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送主持会议的省或副省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组织。
(六)凡列入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各主办部门必须事前做好调查研究,对所请示的事项,应由分管副省长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凡涉及其他部门和有关地区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投资、财政、税收、信贷、物价、机构、编制、外汇、劳动工资等方面的问题,必须
在会前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再由分管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协调。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将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凡未经协商的,办公厅不予安排会议。
各部门汇报的议题,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练。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汇报,并将汇报材料提前一周印送办公厅。
会议议题材料,办公厅要提前两天分送民会人员准备意见。参加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是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时,经办公厅请示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可由部其他负责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不准带随员。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各地市、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检查、催办、落实。
(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应本着少(人员少)、小(规模小)、短(会期短)、俭(检朴节约)的原则组织安排。全省性专业会议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并须由主办部门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会议一般以部门名义召开,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应要求地、
市、县的负责人参加。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批办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属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特邀顾问、秘书长处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部门之间遇到有分
歧的问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协商解决。确属部门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并附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处理。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除关系国家和人民安危的紧急事项外,均应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理,而不应由部门直接呈送
省长、副省长、特邀顾问审批。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议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特邀顾问主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特邀顾问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经主管副省长、特邀顾问审核后送省长签发。
(三)各部门代省人民政府起草的文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签署。如有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应由主办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再上报。
(四)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必须坚持一事一报,不得一文数事,也不得在报告和简报中夹带请示问题。
(五)省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凡是可以登简报或在报、刊上发表的、能用口头、电话答复的、会议已经部署的,一般不另行文。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在部门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一律由会议主办部门印发。各部门上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文件,均由部门行文;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业务文件
,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六)各地市、各部门需要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解决的问题,凡属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直接向主管部门写报告,不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




198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