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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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办好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以下简称建行基建贷款),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行基建贷款必须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条 建设银行发放基建贷款按照“先评估,后贷款,择优发放”的原则办理,按照国发(1986)1号文规定,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凡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国家批准的建设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都可以申请建行基建贷款。
第五条 申请建行基建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贷款项目必须具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有关文件。
2 、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落实、 要有不少于总投资30%的自筹资金或其它资金,自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存入建设银行。
3 、贷款项目必须经过建设银行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评估,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纳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4 、借款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资信度。

第三章 借 款 程 序
第六条 申请建行基建贷款的大、中型项目,在向国家计委报送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应将副本及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借款申请书(附式一)送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由总行组织评估。国家计委在审批大、中型
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时会签建设银行总行。
第七条 大、中型续建项目,原由其它资金安排,后需改为建设银行贷款时,借款单位应在年度计划安排前,将借款申请书,已批准的扩初设计概算和原评估等有关文件送建设银行总行,由总行组织评估或审查。
第八条 申请建设银行贷款的小型项目,借款单位应在立项阶段将借款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等文件送当地建设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后,逐级上报分行,经分行审查、筛选后于当年8月底前向总行提出第二年建议贷款项目
,并附项目评估报告。
中央有关部门或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年度计划安排前可以向总行提出建议贷款项目,总行根据产业政策及项目情况通知有关分行进行评估。
第九条 经评估确认后的大、中型项目,由总行出具《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式二),作为国家计委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经评估确认后的小型项目贷款由总行商有关部门或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内安排。
第十条 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的项目,贷款银行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借款合同及其担保
第十一条 所有贷款项目必须签订借款合同(附式三)。借款总额已经确定的,应签订借款总合同。借款总额难以确定的,可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待借款总额确定后再签订借款总合同,原年度借款合同随即失效;也可以在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后,每年根据实际贷款额修订前一年度合同。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分年用款计划;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借款利率;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双方违约责任;保证条款;借贷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借款单位可以由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代为偿还借款的担保,也可将产权属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必要时可办理公证。具体担保和抵押事宜,按(87)建总办字第32号文执行。
第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债务,并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和第三方保证人依照法律程序修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借款期限与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期限是指从支用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全部还清本息止。小型项目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年;大、中型项目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2年,特大项目不得超过15年。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包括部分行业实行的差别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发生变动时, 应同时变更借款合同并实行分段计息。

第六章 贷款的支付、监督与偿还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在上级行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内及时填制《贷款指标通知单》,通知借款单位并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借款单位在支用贷款前应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送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按审定后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借款单位存款户支用。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工程所需费用,要列入基建投资计划由拨款或用企业自有资金支付。不得使用建行贷款。
第十九条 有多种资金来源的贷款项目,建行贷款和其它资金原则上按比例支用。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贷款银行有权了解、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物资库存等经营管理情况,借款单位应按期向贷款银行提供建设及生产统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借款单位偿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建项目投产前不能付息的可在投产后支付,并计算复利,结息日为每年9 月20日;改、 扩建项目以及新建项目投产后的利息原则上要用自有资金支付,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借款单位有自有资金而不按期付息的,贷款银行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其存款户中扣收。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项目,其贴息一律实行先收后贴。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还款,贷款银行可按合同约定要求第三方保证人代为偿还或从抵押财产的折价中优先受偿,必要时诉诸法律解决。
第二十四条 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还清的贷款,即不能按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归还的贷款,均作逾期贷款处理,逾期部分加收30%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被挪作它用,贷款银行有权从借款单位的存款户中扣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贷款,并对挪用部分加收100 %利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本办法作出补充规定或具体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部分行业和专项贷款,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总行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9月21日起实行。[1986]建总信字第199 号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式一:
基本建设借款
申 请 书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公章)
单位地址:
电 话:
单位负责人: 印
财务负责人: 印
经 办 人: 印
一九 年 月 日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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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批准机关│ │
│ 项目名称 │ │ │ │
│ │ │及时间、文号│ │
├──────┼─────────┼──────┴────────────────┤
│ │ │ 计 划 资 金 来 源 │
│ │ ├──┬───┬────┬───┬────┬──┤
│ 总 投 资 │ │建贷│拨改贷│预算拨款│ 自筹 │其他贷款│ │
│ │ ├──┴───┴────┴───┴────┴──┤
│ │ │ │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月 │ 计划投产日期 │ 年 月│
├──────┼─────┴───┬───┴───┬─┴────────┴────┤
│申请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
│ │ │现有生产能力 │ │
│ │ ├───────┼───────────────┤
│生产主要产品│ │现有经济效益 │ 产值 ,税 利 │
│ │ ├───────┼───────────────┤
│ │ │计划新增能力 │ │
├──────┼────────┬┴───────┼───────┬───────┤
│ │ 建安工程 │ 设备购置 │ 其他费用 │ 其中: 征地 │
│借 款 用 ├────┬───┼────┬───┼───────┼─────┬─┤
│ │金额 │ │ 金额 │ │ │ 金额 │ │
│途 及 建 ├────┼───┼────┼───┼───────┼─────┼─┤
│ │面积 │ │ 台数 │ │ │ 亩 │ │
│设 内 容 ├────┴───┴────┴───┴───────┴─────┴─┤
│ │ │
│ │ │
├──────┼─────────────────────────────────┤
│ 自筹资金 │ │
│ 落实情况 │ │
├──────┼─────────────────────────────────┤
│ 项目所需 │ │
│ 材料设备 │ │
│ 落实情况 │ │
└──────┴─────────────────────────────────┘

┌───────────────────────────────────┐
│ 投产后原料、动力及产品销售落实情况 │
├───────────────────────────────────┤
│ │
├───────────────────────────────────┤
│ 预计年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单位: 万元) │
├────┬──┬──┬───┬──┬──┬──┬──┬────┬───┤
│主要产品│计量│新增│销售单│销售│销售│产品│新增│创 汇 │新增固│
│ │ │ │ │ │工厂│ │ │ │定资产│
│品 种│单位│产量│价(元)│收入│成本│ 税 │利润│(万美元)│折旧额│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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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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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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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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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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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 保 情 况 │
├──────┬───────────────────────┤
│ 担保单位年 │ │
│ 经济收入及 │ │
│ 代还投资借 │ │
│ 款的资金来 │ │
│ 源 │ │
├──────┼───────────────────────┤
│ │ │
│ 担保单位 │ (公章) │
│ │ │
│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审 批 意 见 │
├───────────────┬──────────────┤
│ 企 业 主 管 部 门 │ 建 行 经 办 行 │
├───────────────┼──────────────┤
│ 意见: │ 意见: │
│ │ │
│ (公 章) │ (公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省 建 设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
│ 意见: │ 意见: │
│ │ │
│ (公章) │ (公章) │
│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式二: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一九 年 第 号
根据你单位向我行提出
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申请,经评估基本符合贷款条件。我行意向性承诺 项
目基建贷款最高额度 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意向书一式六份:
主送借款单位一份;抄送国家计委、有关部门、省级分行、经办行各
一份;总行留存一份.
附式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
建设借款合同

建设项目
借款单位
主管部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方
立合同单位:
贷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借款方为基本
建设向贷款方申请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用于 。预计分年用款为: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
实际分年用款以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为准。
第二条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分年分次还款计划为: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
第三条 贷款利息:按年息 %计算,按季计收并计算复利。借款方如不能按
本合同规定的分年分次还款计划归还的部分作逾期处理,加收利息30%。在本合
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利率变动,本合同贷款利率亦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商定为:
借款方对偿还贷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抵押(或保证)
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五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
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贷款方可直接从借款方或担保单位的各
项投资或存款中扣收;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可变卖抵押财产归还贷款。
第六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
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
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
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
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息100 %。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担保单位各执一份,付本
份。
借款方(签章) 贷款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担保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



198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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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取消《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2001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简称《市转证》,下同)是粮食统购统销管理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粮食销售的方式之一。在过去粮食短缺的情况下,《市转证》制度对于保证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和价格稳定,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粮食购销体制不断调整和改革,国家逐步放开了粮食销售市场和销售价格,各地逐步改变或取消了城镇居民口粮凭证定量供应的办法。随着粮食供求由过去长期短缺转变为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粮食销售市场进一步放开搞活,目前取消《市转证》的条件已经成熟。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取消《市转证》。届时城镇居民户口在全国范围内迁移,以及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再办理《市转证》。此前关于《市转证》的文件和规定,以及印制发放的《市转证》同时废止。
   二、根据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粮食市场调控方式,搞好粮食销售工作,保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16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5-06-17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工作意见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的可持续经济增长模式。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大力节约能源和重要资源,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厦门是一个资源匮乏的城市,环境容量有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局面,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加快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调整经济结构为重点,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为核心,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技术进步为基础,以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城市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的。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循环经济法规体系和科技支持体系,努力构建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实现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公众自觉参与的机制。

  二、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主要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力争2008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政策法规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分段推进计划。确保在重点行业资源利用效率上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生产率、较低污染物排放率的清洁生产企业;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机制,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全市资源生产率大幅度提高,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削减。

  工作重点:一是积极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二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三是广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废弃物,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减少废弃最终处置;四是致力发展环保产业,为资源高效利用和资源循环利用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三、基本原则

  遵循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在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遵循循环经济的再利用原则,鼓励产品多次使用或修复、翻新和再制造后继续使用,以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防止产品过早地成为垃圾,从而节约生产这些产品所需要的各种资源的投入;遵循循环经济的资源化原则,把废弃物最大限度变成资源,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力求把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实现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

  1、成立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2、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应加强对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加快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的推进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建立有效的协调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政策法规,营造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制环境

  1、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 在《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厦门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条例》。确立循环经济在厦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明确循环经济的定义和范围,规定政府、企业、公众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权利和义务。

  2、尽快制定和完善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厦门市垃圾处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各种处理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处理的技术规范,处理企业的责权利监督保障机制、监督部门失职行为的处罚等,使企业和监管部门的所有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规范之下。

  3、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的政策体系,包括财政、税收、金融、投资、技术等促进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发挥优惠政策的鼓励、引导和扶持作用。对环境产业企业及新兴生态工业园在征地、审批和投资环境方面予以倾斜。

  4、制定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和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组织修订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生利用品标识制度,制订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

  (三)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目标

  1、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厦门市 “十一五”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编制各类规划。研究提出厦门市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目标及分阶段推进计划。

  2、积极组织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题研究,加快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3、编制生态工业发展规划、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循环型社会发展规划、循环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保循环再生产业规划、生态景观建设规划等。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

  1、根据资源条件、区域和行业特点,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区域发展、产业转型和老工业企业的搬迁改造,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调整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严格限制新上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积极发展低资源消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高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能力。

  (五)完善产业园区规划,加快生态工作园区建设步伐

  1、按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对工业园区进行规划、建设和改造,提出进园企业的土地、能源、水资源利用及污染物排放综合控制要求。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发挥产业集聚和工业生态效应,使循环经济具体模式中的各个主体形成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关系,形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产业链,促进园区的持续发展。

  2、在现有园区内引进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命周期观点和生态设计方法,使产品生命周期中资源消耗最少、废物产生最小、易于拆卸回收,以此优化产品结构,合理构建和完善产品链,提高资源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发展集中供热和建立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

  3、依托核心企业的强大辐射作用和明确的功能,形成核心吸引力,吸引企业填补空缺生态位;园区内各企业通过物能流、信息流、价值流的传递和交换,信息共享和基础设施共享,降低企业的物耗、能耗和产品成本,减少污染,实现生态利润最大化。

  (六)创新企业组织结构,推进节能降耗和资源共享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破企业间单向式线性生产方式和“大而全”、“小而全”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根据社会化分工和产品生产的内在联系,增强关联度,提高资源效率,减少废弃物,延长产品使用周期的产业链条,促进企业间共享资源和互换产品。

  2、企业要树立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意识,在商业目标和环境目标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按照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管理制度,加强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生产过程监督管理、废弃物产生和排放管理,建立车间、班组岗位责任制,完善计量、统计核算制度,加强物料平衡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各项考核制度,坚持节奖超罚,调动职工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的积极性。

  (七)加快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技术开发水平和能力

  1、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技术导向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我市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水平。

  2、发动和鼓励我市有关科研机构成立相关课题研发中心,开发推广环境工程技术、废物资源化技术、“零排放”技术、回收处理技术、清洁生产技术。

  3、加强循环经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追踪并学习先进理论和科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引进国外循环经济核心技术,组织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以解决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为重点,选择具有标志性和广泛推广前景的先进适用技术,在本市重点行业、企业组织一批示范工程,加快循环经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4、建立循环经济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

  (八)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具体要求,制定清洁生产环境标准和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指导企业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责任制度,实行装置运行达标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中心,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工作,做好清洁生产的示范和推广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建立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机制,运用经济和市场手段调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按照ISO14000系列标准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

  4、加强对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监督,加强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管理。

  (九)强化节能节水责任意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1、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节能节水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周”等活动,不断提高全员节能节水责任和意识。

  2、从节能节水计量、台帐、统计、测试等基础工作入手,完善企业节能节水定额、标准、制度等工作体系,促进企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开展中水回用技术攻关、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推动实现生产废水低排放、生活污水零排放。

  3、加强节能节水的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节能节水审查。做好工程项目“节能篇”、“节水篇”的论证工作和节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工作。新上工程项目严禁采用低效、高耗的用能用水工艺和设备,切实从源头抓起,提高耗能用水技术水平,进而提高节能节水经济运行水平。

  4、加快节能节水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大力研究和推广节能节水新技术,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推进节能节水由潜力型向能力型和效益型转化。

  (十)做好节约用地工作,促进国土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

  1、坚持严格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土地利用和供应计划,推行土地储备和开发管理制度,在土地预审阶段提出土地利用指标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2、强化耕地保护,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严格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持占补平衡,改善耕地质量,确保土地利用水平的稳步提高,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后备资源。

  3、完善工业区投资强度标准。在保持现有园区主导产业的投资强度不降低的基础上,参照部、省的标准,制定各行业各专业园区引进非主导产业的企业投资强度标准。启动工业园区地价与税收浮动杠杆新机制。

  4、优化城区的空间结构,强调土地使用功能的合理配置。鼓励房产建设往空间或地下拓展,严格控制别墅区的建设,开发建设房产时,应充分考虑节省空间和土地。

  (十一)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1、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办法》为落脚点,深入研究分析我市的资源综合利用状况,把握重点,着重解决,整体推进。运用“实施办法”的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提高废渣、废水、废气的综合利用率。

  2、建立不同行业的横向代谢和共生关系,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以更高的资源利用和能源转化效率、更少废弃物排放的资源利用空间分布形式,推动资源的综合利用。

  3、提倡资源产品和包装容器以初始形式多次使用,资源产品完成使用功能后重新作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进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包装废弃物等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支持汽车发动机等废旧电机产品再制造、再利用。

  4、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再生资源加工基地,并以此为中心,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推行废旧物资综合利用和“三废”资源化,努力提高资源的循环利用水平。通过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现资源消费过程中和过程后的全面循环。

  (十二)规范市场准入机制,建立完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理系统

  1、以社会大系统为环境,研究对废旧物资的有效回收、再生利用和妥善处置的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和再利用准入机制和行业行为。对现有的环保收费制度进行修订,从侧重督查、处罚转为以构建循环经济体系为指导的新的价格体系和返还制度。

  2、以市场机制为依托,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调整现有经营结构、人员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加强沟通信息、调剂余缺,推动废弃物减量运动的发展。

  3、设立废旧电机电器、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橡胶、工业废渣废液等处理基地,培育创建废弃物回收网络体系和废弃物再资源化体系。

  4、推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目标。

  (十三)设立专项资金,促成发展基金投入多元化

  1、把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优先纳入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建立一定额度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资源节约项目和废物资源化项目的启动、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财政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各区要按照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循环经济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并保持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

  2、积极鼓励和促成发展资金投入多元化,引导企业与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国外银行贷款及各种环境保护专项基金,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多元化投资局面。

  (十四)抓好典型示范试点,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有效途径

  1、在政府批准建立的14个工业园区内,选定2个作为建设生态工业园的试点,按照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关,凡是与“上下游”企业能够形成产业链的项目,优先批办和进园。着力推进传统工业园区向生态工业园转化,构建工业生态循环链。

  2、在我市农村地区建立一个生态村,按照农田/水库生态整治区、生态人居环境区、生态经济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生态旅游区等五个层面进行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打造一个具有厦门特色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模式村。

  3、实施鼓浪屿“循环经济试验区”,争取在2-3年内,岛上垃圾就地无害化处置,做到生活垃圾零出岛;提高岛上中水的回用率,做到岛内污水零排放,建设真正意义的生态岛。

  4、抓好循环经济典型示范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树立循环经济先进典型,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提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为加快推动循环经济模式的规划、建设、改造和发展提供示范和借鉴。

  (十五)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建立资源监测和管理体系

  1、恢复综合经济能耗指标的统计,完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统计工作。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循环经济指标的动态监测、综合分析和科学管理,以此约束和引导经济活动中的各项行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逐步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考核标准和分析通报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监测和管理体系。搞好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的统计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充分利用统计结果来指导我市发展循环经济工作。

  (十六)广泛开展循环经济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发展循环经济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

  1、广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循环经济知识的普及和循环经济意识的培育,使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民参与的氛围,使环境保护意识、绿色消费意识和循环经济意识转化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

  2、通过制作电视、电台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开辟报刊、网站专栏,举办循环经济讲座和培训等形式,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和垃圾分类,使社会各阶层人群了解并认可循环经济,在生产为发展循环经济贡献才智和力量,在生活中优先使用和采购再生利用产品、环境标识产品和绿色产品,为这些产品培养稳定的市场。

  3、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设绿色采购信息网络,开展绿色采购培训和宣传,提高政府机关人员的绿色消费意识。

  4、积极鼓励与支持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参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活动,推动循环经济事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