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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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198911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国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应经国家商检部门
和国家商检部门设立的商检机构考核、认可、指定或批准,但目前已有个别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与外国合资兴办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一些外国检验机构也希望在我境内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为了认真贯彻执
行《商检法》,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正常秩序,现通知如下:
外国检验机构在我境内投资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业务,必须经国家商检局批准,由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未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同意,
经贸部门及其委托机关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一律予
以取缔。对已擅自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由国家商检局审查、考核。确属
需要和符合条件的,经国家商检局批准后予以保留,并补办有关手续;不需要和不符
合条件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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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荆门市农业税财政征收主体到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组织农业税税收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鄂办发〔2002〕3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应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充实农业税征收力量,并根据各乡镇征收任务大小和工作难易程度对乡镇农业税征收力量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条 农税征收编制满足不了农税征管工作需要的,在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农税征收成本的前提下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
  (一)从县、市、区财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中下派;
  (二)由城区财政所对口支援。城区财政所除留必要的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外,其余人员原则上全部对口支援山区乡镇或农业税征收任务较大的乡镇;
  (三)从乡镇机关现有在岗在编的公务员中聘用。采取以上三种途径仍然满足不了农税征管工作需要的,在农业税征收旺季,可从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中择优聘请部分季节性征收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内挂牌持证上岗。
  第四条 支援、下派、聘用人员由季节性、临时性驻所包村改为常年驻所包村,驻所包村时间不少于两年。两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以回原机关工作;不能胜任征管工作的,由原机关予以辞退或分流。
  第五条 各乡镇财政所应对征收力量实行分组划片管理,责任到组到人,确保农业税征收任务及时足额完成。
  第六条 农税征收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第七条 农税征收人员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农业税收政策;
  (二)掌握和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变动情况;
  (三)填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四)依法征收农业税税款;
  (五)掌握和核实农作物的灾歉情况;
  (六)掌握和核实农业税社会减免对象;
  (七)发放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款;
  (八)保证税票和税款安全。
  第八条 协税员应认真履行加强税收宣传、反馈征管信息、协调征纳关系、维护征管秩序的职责,协助农税征管员送达有关税收文书和发放有关税收宣传资料,发挥好宣传员、调解员、信息员、监督员和纳税带头人的作用。
  第九条 县、乡政府应加强对农税征管工作领导,组织乡镇村组干部支持、配合农税征管工作,动员、组织村民到纳税大厅或农税征收机关在本村设立的纳税点纳税,改变农民等人上门征收的纳税习惯。
  第十条 积极推行纳税大厅征收和定点、定时、定额征收,稳步实现农业税征管由上门征收向农民主动纳税转变,由乡镇村
  有农业税收入任务的乡镇(街办)都应建立农业税纳税大厅,地域范围广、征收任务大的乡镇应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业税纳税大厅。纳税大厅的建立应做到全市统一名称"××乡(镇、街办)农业税纳税大厅",统一标牌制作,统一宣传内容,统一服务规程,统一服务承诺。
  在农业税征收旺季,乡镇农税征收机关应在各村村委会所在地和人口相对集中的稠密区设立固定纳税点,方便农民就近纳税。
  第十一条 支援、下派、聘用人员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下乡生活补贴在所在财政所农业税征收经费中解决,临时聘请的季节性征收人员的工资、补贴均在财政所征收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乡镇干部应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干部行政行为的"三项规定"。农税征收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十不准"规定,不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扩大税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该依法减免的税不减免;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搞税收承包;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不准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不准乱罚款;不准利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委托乡镇村组干部开票收税的。
  (二)收税不开票或者收税打白条的。
  (三)税款不及时入库或挪用税款的。
  (四)找村组干部结算农业税任务的。
  (五)农业税减免款不及时、不直接发给减免对象的。
  (六)组织"小分队"强行征收税款的。
  (七)税款不及时缴入金库、附加不及时入专户的。
  (八)用农业税附加垫解正税的。
  (九)截留、挤占、挪用农业税减免款的。
  (十)乡镇村组干部直接开票收税的。
  (十一)违法采取强制性手段收取税费的。
  (十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协税员直接开票征收税款的予以立即解聘,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 2月 19日印发


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通知

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通知

1985年10月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局)、医药局(总公司)、中国医药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化工部橡胶司:
根据中央(1984)7号文件精神,为了改革避孕药具供应和经费管理工作,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84年联合下发了对避孕药具试行“经费包干、计价调拨”的暂行规定。这项改革,取得了好的效果,提高了节育效果和经济效益。但是,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有关部门对现行的经费包干办法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经过1985年全国避孕药具工作会议讨论,我们拟定了“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意见”(附后),现印发给你们。从1986年起,辽宁、内蒙古、安徽、陕西、天津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被批准承包,在按新法执行。1985年以前已经承包的,仍按原来的办法执行,包干满三年后再改按新的包干办法执行。
附件:《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意见》

关于改进避孕药具经费包干办法的意见
根据中央〔1984〕7号文件的精神,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和经费管理正在进行改革。现在,河北等十三个省份已经实行了“经费包干、计价调拨”的办法。这项改革,取得了好的效果,发挥了各级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发放药具的积极性,方便了群众,提高了节育效果和经济效益。但是,把药具经费层层包干下拨,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不适当地减少药具订货数额,把其余经费挪作它用。这样,既不利于保证供应,也不利于安排生产。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对现行的药具“经费包干,计价调拨”的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从1986年起,凡申请实行避孕药具经费包干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条件具备的,经批准后,一律试行新的包干办法。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申请包干省1985年6月底统计用药具的人数和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核定其经费包干基数(计算办法附后)。实行药具经费包干的省,以省计生委为主,承包药具供应发放的任务,并按照“避孕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考核标准,考评工作成绩。
二、药具包干经费划分为三部分:购买药具经费;业务活动费;浮动经费。
1.购买药具经费:按包干经费基数的70%核定指标,这部分经费由国家计生委掌握,在规定的指标内根据国家计生委、中国医药公司在全国避孕药具工作会上安排的收购分配计划签订合同。对新包干的省、市按会议上安排分配计划的数量,核算所需购药具经费,由国家计生委按规定的拨款比例,提前预拨给中国医药公司,以便安排收购和调拨。
承包省购买药具经费如果低于包干基数的70%,结余部分由国家计生委统筹安排。
2.业务活动经费:按包干经费基数的15%核定,由国家计生委一次拨给承包省,用于药具供应发放的业务性支出(如储运,购置运输工具及必要的器材,修建库房等)。
3.浮动经费:按包干经费基数的15%核定,暂由国家计生委掌握。经过年终考评,承包省达到了“避孕药具工作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考评标准,浮动经费全部拨给承包省;达不到考评标准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一部分或全部浮动经费。
三、返还的浮动经费用于下年底购买药具应占包干经费基数的10%左右,其余部分用于业务活动经费(包干业务建设),少部分也可用于工作人员的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奖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包干经费核定后,三年不变。
五、凡经国家核定的药具分配调拨计划,供需双方都要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中国医药公司各货源站对实行新包干办法的省、市按季向中国医药公司和国家计生委上报合同执行情况(报表附后)。
六、承包省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注:包干经费基数计算办法
1.按1985年6月底统计,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人数,每人以0.18元计算;
2.按1985年6月底统计用药具的人数,其中,使用避孕套的每人以6元计算,口服及注射用药,外用药每人平均以3元计算;
3.第1、2两项金额之和,作为新包干省避孕药具包干经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