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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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国办发(200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退耕还林,是生态建设的重大举措,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几年来,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工程区内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是正确的,效果是好的。但是退耕还林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后续产业没有形成,农村替代能源没有同步建设等。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关于“五个结合”(即把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舍饲等配套保障措施结合起来)的要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退耕还林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以实现生态改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为目标,把退耕还林工作与保障粮食安全、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退耕还林工作要坚持科学规划、完善政策、加强协调、突出重点、巩固成果、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近期要在继续推进重点区域退耕还林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到认真搞好“五个结合”,解决好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上来。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确保退耕农户口粮基本自给;继续搞好以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有效保护林草植被;积极推进生态移民,改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后续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继续推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扩大林草保护面积,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切实做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做好“五个结合”保障措施的落实工作。把工程建设重点放在北方干旱半干旱沙化地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南方岩溶石漠化集中区、长江中上游地区、青藏高寒江河源区、京津风沙源区等六大区域,兼顾其他地区。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建设高标准基本口粮田。确保退耕农户在钱粮补助到期后口粮能够自给,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西部地区尤其要切实提高粮食自给能力,减少边远山区粮食长距离调运。各地要认真搞好规划,进一步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加强中低产田改造。要逐乡、逐村、逐户地摸清情况,制定加强退耕农户口粮田建设计划。原则上保证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耕地不少于0.033公顷(0.5亩)、西北地区人均耕地在0.133公顷(2亩)以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引导和帮助退耕农户创造新的增收门路,使他们有购买口粮所需的收入。

  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好各项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可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以及安排在退耕还林重点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要与退耕还林相结合,主要用于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和坡改梯改造工程建设。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只要有条件与退耕还林结合的,就要做到统筹使用。要研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区域性商品粮生产基地。退耕还林重点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有关投资计划,搞好项目衔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继续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保护林草植被。要从实际出发,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薪炭林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小风电、小光电。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具备发展沼气条件的退耕还林地区,应继续优先安排建设投资。配合普及节柴灶,结合荒山荒地造林,营造部分薪炭林,多渠道满足农村生活能源的基本需求。

  (三)积极推进生态移民,从根本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对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国家要给予重点支持,实行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对西部地区生存条件最恶劣和生态条件最薄弱地区,国家继续优先安排生态移民投资。各地要积极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努力实现移民脱贫和生态保护的目标。

  (四)加强后续产业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坚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特色农业,积极发展林竹产业、中药材产业、观光旅游业等。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要求,扶持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支持农业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

  要多渠道增加对退耕农户发展后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原料基地,中央可适当给予投资补助。国家开发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支持后续产业发展,扩大贷款规模。在退耕还林重点地区安排的扶贫贴息贷款,要加大对后续产业的扶持力度。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工商企业参与后续产业开发,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五)加大封山禁牧和舍饲圈养力度,保护生态环境。继续总结推广各地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经验,解决好饲草料基地灌溉设施建设,逐步改变传统放牧方式,尽快在退耕还林工程区全面实现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各地要通过典型示范、资金扶持等方式,大力普及舍饲圈养,壮大畜牧产业,增加农民收入。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和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畜种结构,大力推行科学饲养管理,搞好繁育技术应用和疫病防治工作,推进畜牧业向优质高效方向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足额兑现到户,取信于民。搞好粮食调运,方便退耕户购粮。退耕还林所造林木,按有关政策规定被确认为公益林的,在钱粮补助期满后逐步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范围;属于商品林的,允许农民依法合理采伐。

  三、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综合协调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切实落实省级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及“五个结合”保障措施负总责的制度。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逐级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摸清底数,制订落实方案,分类指导,狠抓落实,逐村、逐户地解决问题,保证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二)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主任办公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退耕还林和“五个结合”配套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研究建立部门间的情况通报制度和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退耕还林的总体要求各负其责。在下达相关项目计划时要相互通报,协同配合,同步实施。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要做好退耕还林政策的研究、协调和落实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造林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尤其要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必须在政策兑现前在村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后期管理,搞好补植补造,组织退耕农户搞好抚育管护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退耕还林的质量和成效。各级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毁林毁草和复垦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退耕还林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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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中问题之浅析

左志平 程瑛


近年来,由于城市加大规模建设,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因土地收益分配利益问题相当突出,村民因土地征用费的分配起诉村民委员会的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这类案件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也易矛盾激化,根据审判实践,结合所学习的土地法律法规及相关民事业务理论,就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浅述自己不成熟的见解。
一、诉讼主体问题。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现有法律中出现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使得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没有一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地位、作用作出解释的规定。根据字面的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从现实看,其主要形式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他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因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村民一般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在笔者审理的所有土地收益分配案件中均列村民委员会做被告,而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告。另外,在土地征用中,征用方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征方,出现纠纷时,村民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土地收益分配的被告主体问题,审判中多列、漏列被告问题非常普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性质、作用进行立法,加以规定。笔者就目前的现状予以考量,对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被告应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为村民委员会。
二、土地承包和获取收益分配关系问题。土地承包实际上是村民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的使用、收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包的权利。土地承包是每个村民法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主体、义务、责任。作为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于,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遗留的问题和近年来城市扩张,未承包到土地的村民、挂户的村民要求享受同等收益分配矛盾特出,其根本的因素是利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区别对待,主要依据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没有承包到土地要求获取收益的,作以下处理:
(一)、出嫁女收益分配问题。在审理的出嫁女在收益时要求享受平等待遇案件中,出嫁女在出嫁时已经退出承包的土地,我们处分两种情况:①、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本人不在户口所在村生活,出嫁女户口虽然在原行政村,但不履行所在村的义务,既没有承包土地,也没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权。②、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出嫁女仍在原行政村生活,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二)挂户收益分配问题。挂户问题主要是市区附近的村,在我区的七个办事处的行政村都有挂户现象,而且西林、鳌峰、澄江、飞彩办事处行政村挂户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一个村民组有十几人,挂户的原因有:①、一部分外来户为了子女能够到城市学校就学,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解决子女就学问题。②、一部分外来户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户口问题。③、一部分出嫁女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生活,又将户口迁回原来的村,既不承包土地,又不履行义务,也仅仅是落户问题。针对挂户的村民,我们的做法是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因为他们只是形式上的村民,不履行义务,为得是自己的私利,在土地收益时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显然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①、土地征用时尚未死亡,在分配收益时死亡的应当予以分配。理由如下:土地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征用土地的补偿权,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被征用时就取得了土地收益权。这种权利在形成前就有村民的承包经营行为,在权利形成后,村民就取得了享有该项权利的资格,因而,在分配时死亡,应当得到分配。②、土地征用时尚未出生,在分配收益时出生不予以分配。其理由同上。
三、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性质问题
土地收益分配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民事案件。理由是: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之间的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以上两个答复,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即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其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案件。理由是:判断一类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诉争的事项上原被告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在行政案件中原被告在所诉争的事项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还要看诉争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共事务即公务,如果诉争的事项属于国家公务,则原被告双方肯定处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属于行政案件。土地补偿分配之所以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其进行的管理、教育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虽然村民与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不能以其主体不平等而否定其民事属性。
① 作者:李可波《对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之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② 作者:黄吉亮 《民事诉讼解决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势在必行》载中国法院网
③ 作者:王鹏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院网




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教育委员会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0〕161号
2000年12月29日

市教育委员会拟定的《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学校教职工聘任制暂行办法

(西安市教育委员会 2000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教师队伍管理现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以《面向二十一世纪振兴教育行动计划》为目标,合理配置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学校人员结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明纪律,严格程序,坚持原则,精心组织。
第五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市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聘任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按编聘任的原则。聘任教职工应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
第七条 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原则。聘任中既可同职同聘,亦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享受所聘任岗位职务的相应待遇。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工等身份界限,原身份存入本人档案,调出或退休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聘任的原则。在聘任过程中,应公开拟聘任的岗位、职责、条件、聘任的程序、纪律和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聘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教职工聘任工作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的要求,结合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条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公平竞争,择优聘任。
第九条 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教职工聘任工作中,学校有选择聘任教职工的权利,教职工也有选择任职学校和聘任岗位的权利,聘任工作应在确保学校正常工作进行的同时,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坚持逐级聘任的原则。教职工聘任工作,应由校长按照学校中层干部管理程序聘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聘任各职能人员。规模在18个班以下的学校,也可由校长直接聘任教职工。
第十一条 坚持稳定的原则。教职工聘任工作既要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同时又要促使人才合理流动,确保边远地区和条件较差学校的师资需求。
聘任教职工应首先在本校教职工中选聘,在编制范围内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在本区、县所辖一定范围内学校教职工中或从社会上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十二条 受聘教职工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良好的师德,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或学校其他工作的能力。受聘教师还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实施教职工聘任制,同时实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并根据《西安市学校教职工津贴发放办法》,把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按照教职工的工作实绩进行校内重新分配。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确定聘任方案。教职工聘任工作,应先由校长组织有关人员制订聘任方案,并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布聘任方案。由校长公布全校的岗位设置、职责、目标、任务、要求及有关待遇和奖惩措施,供全体教职工选择。
第十六条 落实聘任方案。教职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志愿提出应聘申请,填写聘任意向书,由校长根据聘任意向书及聘任原则确定聘任人员,公布聘任名单。
聘任人数一般应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5%。
第十七条 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双方要签订聘任合同,由校长向受聘教职工颁发聘任书。
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 受聘教职工的权利
(一)参与公平竞争,自主选择应聘岗位;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待遇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受聘教职工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聘任合同;
(二)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和损害学校利益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 试聘、缓聘和落聘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为试聘人员。试聘期一般为一到两年。试聘期满,根据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按聘任条件和程序进行聘任。
第二十一条 未聘人员中有一定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较差,但有决心改正的教职工为缓聘人员。缓聘期一般为半年,缓聘期满,符合聘任条件的重新聘任。缓聘期间,学校可对其安排适当工作,本人享受一定的岗位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未聘人员中既非试聘,又非缓聘及缓聘期满仍未被聘任的教职工为落聘人员。落聘人员可由学校介绍到所在地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集中学习。学习期限一般为半年。学习期间费用自理,每月只领取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不享受其他任何工作性奖金和有关福利待遇。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回原校或其他学校应聘,受聘者,享受相应待遇,仍未被聘用者,其人事关系及工资关系转入所在地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综合人事代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校报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一)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者;
(三)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聘任工作,造成恶劣影响者;
(四)落聘人员未参加学习或学习期满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解聘和辞聘


第二十四条 解聘是指学校解除与教职工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原聘任合同解除后,教职工可在学校内部聘任其他工作岗位,对不被聘任者,按落聘人员对待。
第二十五条 凡被聘任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有权解聘:
(一)不能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职责,完不成本职工作者;
(二)在受聘期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者;
(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者;
(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学校不应对其按落聘人员对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未达到退休年龄,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三)享受法定休假待遇在休假期间者;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者。
第二十七条 解聘教职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由原聘任者提出解聘意见,经校长审定后,签发《解聘通知书》,由原提名者通知被解聘人。被解聘人若有异议,从接到《解聘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八条 辞聘是指被聘教职工主动辞去所聘任的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辞聘:
(一)聘任者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使受聘者无法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二)聘任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使被聘任者利益受到损害;
(三)教职工经组织批准工作调动;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辞聘应由辞聘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方可辞聘。校长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十五日内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辞聘。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者,按旷工论处。
第三十条 辞聘者提出辞聘申请后,如属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者,聘任者应在认真改进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说服受聘者继续留用,仍不愿留用者允许辞聘。
辞聘人员从被批准辞聘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在本校或本区、县其他学校重新受聘者按落聘人员对待。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聘任制工作中,校长应严格按照聘任原则、条件和程序聘任教职工,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党组织和教代会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工会、人事部门有关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调解本校聘任制工作中发生的聘任争议。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聘任制工作中,对因管理不善、不能履行聘任制工作职责,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或借聘任之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教职工的校长,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打击报复教职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实施聘任制过程中,对威胁领导及其家属,妨碍其人身自由、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教职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属各区县、各学校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和方案。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