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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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哈维尔·查莫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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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高等级公路建设同时敷设通信管道的管理规定

邮电部


高等级公路建设同时敷设通信管道的管理规定
1992年7月19日,邮电部

为了更好地实施交通部、邮电部(88)交计字458号“关于印发高等级公路与电信管孔建设相互配合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达到互惠互利,节省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邮电管理局在确定与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同时敷设通信管道项目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公路建设与拟建设的光(电)缆同路由,而且建设期相近;
(二)在高等级公路上建设通信管道可使今后光(电)缆施工不受季节性的影响;
(三)有利于光(电)缆平时的安全;
(四)便于施工和日常维护;
(五)较多地降低光(电)缆的施工费用。
符合以上原则的项目,邮电部门应在规划、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的各个阶段中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相互协调,积极争取在高等级公路建设时同步建设电信管道。
二、项目实施程序
(一)各邮电管理局将本规划期间开工的高等级公路和邮电需同时建设通信管道的计划报部计划司。计划内容为公路等级、建设的起始地点及沿途所经过的县级以上城市、公路里程、建设起始年、公路建设的进度安排及邮电部门建设通信管道的计划,包括管孔数量、长度、投资额等。
(二)计划司根据各省邮电管理局报来的材料,汇总平衡后,正式列入计划。
(三)各相关邮电管理局根据邮电部的计划,即可与公路管理部门签定在高等级公路上建设通信管道的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部。在合同中应明确:邮电部门在高等级公路上投资建设的通信管道,邮电部门拥有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邮电部门负担的建设通信管道的费用和根据高等级公路的建设进度,邮电部门每年应支付的款额。
(四)邮电部在收到合同后,按邮电部确定的补助金额,在年度计划中予以下达。
三、资金补贴标准
根据邮电部(1992)84号文的精神,一级干线的施工费和管道建设由各相关邮电管理局负担。考虑到在高等级公路上建设通信管道,需要提前支付费用,且不立即产生经济效益的情况,邮电部对在高等级公路上建设通信管道采取资金补助的办法,即属一级干线的路段,邮电部每公里给予一万五千元补助,属二级干线的路段,由各相关邮电管理局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