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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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了加强对进口付汇核销工作的管理,各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外汇指定银行及进口单位调查研究了解情况,督促外汇指定银行及进口单位对外摧收逾期未到货物,提高收单率和核销率,为及时了解各地实施情况,请各分局按月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好的经验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


特此通知。



199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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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现发布《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昌
二OO二年八月九日



  绍兴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护绍兴历史文化名城及水乡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翻水泵站、水闸、引水渠、溢洪道、沿河护栏等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河道两岸保护管理的具体范围,由水利、建设等部门予以确定。
  城市河道内的航道和渔政管理等,依法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已由市建设部门保护和管理的环城河以内的河道(不含环城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市建设部门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市环保、交通、工商、卫生、国土等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河道管理工作。
  居(村)委会及沿河单位负责相关河段的协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河道历史风貌的保护,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七条 城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河道疏浚和整治计划,定期对河道实施疏浚和整治,严格控制河道的景观水位,保证有关设施的完好。


  第八条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九条 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工程施工应符合防汛排涝要求和通航要求。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第十一条 从事跨河、穿河等建设活动,不得危及河道和航运安全,不得影响河道功能和景观。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建设(施工)方案报送城市河道管理部门(涉及航道的,须报航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确属需要的,在向有关部门报批前,应征得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进入城市河道的船只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外观要求,不得污染水体和河岸。


  第十四条 利用城市河道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应当征询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的意见,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关设施须符合过水、环保、景观等要求。


  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在水体冲洗车辆等从事危害水体的行为;
  (四)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改动河道附属设施,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五)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在非指定泊船地点停泊船只或在河道堤坎、护栏等附属设施上拴挂船只;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擅自捕捞及圈占水域养殖;
  (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市河道养护应执行养护规程,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及通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出口的排水,河道凹岸、束水河段的河床无冲刷深坑,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Ⅳ类及以上标准;
  (三)加强对河道及水闸、泵站、排水出口等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翻水正常和行洪畅通;
  (四)经常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城市河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财办[2008]27号


部内各司局,部属各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30日召开的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财政部工作规则》

   二○○八年六月十日

附件:

财政部工作规则
(2008年5月30日财政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财政部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财政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财政职能。
  三、财政部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理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四、财政部部长、副部长(包括中纪委驻部纪检组长,下同)、部长助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财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财政部的工作。副部长、部长助理协助部长工作。
  六、财政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财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财政部日常工作由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分工负责处理。副部长、部长助理按照各自的分工或部长的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财政部进行对外公务活动。
  八、部长、副部长和部长助理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副部长、部长助理要及时向部长报告,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部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部领导进行通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应送相关部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存查。
  九、实行部领导AB角工作协调制度。按照工作分工,分管的部领导为A角,协助工作的部领导为B角;A角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岗不能处理其分管工作时,由B角代行处理,并切实负起责任,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情况;AB角一般不同时外出。

第三章 决策程序

  十、财政部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规则、机制。
  十一、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改革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财政规章等重大决策,由财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财政部提请国务院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以及各司局提请部党组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政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三、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四、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五、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建议,提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制定财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政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财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六、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财政规章应及时向国务院报送备案。
  十七、提请部务会议讨论的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决定的财政规章草案由条法司审查或组织起草。财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条法司组织办理。
  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政务公开

  十九、财政部及各司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财政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财政部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文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二、财政部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三、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地方政府、地方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有权对财政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四、财政部及各司局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财政部有关司局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财政部报告。
  二十五、财政部及各司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财政部领导要亲自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坚持部长接待日制度。
  二十六、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十七、财政部办公厅要行使部内督办职责,负责对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批办件,国务院交办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委会办件,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部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等进行督办,并适时通报各司局办理情况。

第七章 廉政建设

  二十八、财政部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规范工作流程,按流程和时限认真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说明理由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二十九、财政部及各司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财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三十一、财政部对各级领导干部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案件,严肃追究责任;对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方面规避招投标、内幕交易、接受商业贿赂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以及对越权办事、权钱交易、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坚持严肃查处;对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以权谋私的案件,坚决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财政部实行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领导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三、部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请有关同志列席。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决定、决议的具体措施;
  (三)对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要文件报告(征求意见稿)按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确定机关党委(纪委)的工作任务;
  (六)讨论财政中长期规划、重大财税改革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
  (七)讨论决定财政部内设机构变动、正处级以上公务员的任免及奖惩;
  (八)处理重要的涉外问题;
  (九)其他应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党组会议的议题和其他与会人员,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书记确定。党组会议的组织、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由党组秘书负责。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三十四、部务会议由部领导和各司局(委、办)、在京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精神;
  (三)通报经济和财政形势;
  (四)审议拟订的财政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审议财政规章;
  (五)部署重要工作等。
  三十五、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领导和部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
  (二)讨论预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财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分析财政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四)讨论决定年度会议计划、外事计划、立法计划、培训计划、财务计划;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部里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机关职工生活等。
  监察部派驻监察局局长列席部务会议和有关部长办公会议。
  三十六、部领导专题会议由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研究、协调和处理部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三十七、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提出,经办公厅汇总后,报部长确定。部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部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厅起草和编号、部长签发。部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起草,办公厅统一编号,主持会议的部领导签发。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财政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厅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部长审定后发布。
  三十八、财政部领导不能出席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向部长请假。各司局领导请假,由办公厅汇总后向部长报告。
  三十九、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开会时间要相对集中,以保证领导既能集中时间参加会议,又能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四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和财政工作需要,召开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办公厅和有关司局要认真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四十一、财政部各司局要严格按照部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召开全国专业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厉行节约,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原则上不许召开计划外会议,确属需要,报部领导批准。各司局召开的全国专业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地方厅(局)级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主要部领导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财政部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财办[2000]35号)进行办理。
  四十三、财政部收到的重要公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呈报有关部领导阅批后转有关司局办理。
  四十四、以财政部名义报送国务院的公文,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司局的分管部领导应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
  四十五、在公文办理中司局之间应加强协调,如意见有分歧,主办司局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司局协商,协办司局要积极配合。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主管部领导,由主管部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六、各司局按部领导分工报批公文。司局长无权签发以财政部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
  四十七、由部长或其他部领导签发公文的权限分别为:
  (一)由部长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主办的联合发文: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财政部令,财政部公告;财政部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建议书、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上诉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和财政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预算的重大问题的处理;重要的涉外事项和政策性宣传稿件;财政部内设机构变动和司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处分等。此类公文先由分管部领导核签意见或建议,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二)由副部长、部长助理签发的财政部文件和我部会办的联合发文:外部门主办会签我部的上行文,回复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办事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的公文,年度中央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批复,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预算的分配和下达,中央与地方年终结算的批复事项,在部领导核准的预算指标范围内划拨资金,对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及由财政部主办的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一般规范性文件,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文书,年度会议计划批准召开的专业会议,一般涉外事项和政策性的宣传稿件,财政部印发的《财政简报》、《财政简报(增刊)》、《财政动态》、《财政信息专报》和《财政监督要情》等。外部门主办我部会办的联合上行文,一般也由分管部领导签发[属部长助理分管的,签批意见后报副部长(党组副书记)签发],并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阅发。如内容重要或有不同意见需要部领导决策的,由分管部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后报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签发。
  四十八、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国际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外,各司局对外正式行文均需以财政部办公厅名义制发,由制发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重要的报其分管部领导核签。
  四十九、各司局要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财政部公文的审核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部文件、部函、部党组文件、各司局以办公厅名义行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厅文秘部门要进行复核,上行文必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同时,要加快网络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财政部及各司局领导必须坚决执行财政部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财政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财政部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重要事项必须及时报告;财政部工作要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部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若无统一口径,事先要报国务院同意。各司局长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文章,须按办公厅对外宣传统一口径,若无统一口径,须报部领导批准。
  五十一、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二、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财政部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财经、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通过参加或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财经、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三、财政部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实情,关心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四、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和要求参加的会议外,财政部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和部内各司局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五十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财政部领导和司局长离京外出,要严格按《财政部领导和相关司(局)长离京出差或休假等请示报告的规定》(财办发[2003]106号)办理。
  财政部派出机构、部属事业单位、部主管社团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