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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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近年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在部分行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 21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重点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环境。

二、检查重点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商业和服务业存在的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购买的;

(二)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七)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行业如商品零售、美容美发、电信、旅游等商业和服务业,确定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三、时间步骤

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总体时间为一年,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5年5月——6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及当地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照我委的统一要求,制定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7月——2006年5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检查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实施检查。其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直接检查五个企业。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6月)。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市开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验收,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当前价格欺诈行为的特点和产生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以书面形式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传真010—68501750)。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查处价格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不走过场,使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既有广度,又有力度。要特别突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的市场检查,做到有声势,有影响,有成效。

(二)标本兼治,积极探索反价格欺诈长效机制。要以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为契机,积极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诚信意识,弘扬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倡导明码实价、诚信兴商。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一方面宣传表扬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诚实守信的经营者,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曝光典型价格欺诈案例,揭露价格欺诈行为。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规定,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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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关于化工设备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1986年9月12日,化工部

实行设备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打破地区和部门界线,按照质量、价格、进度三要素的要求,择优订货,以保护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发展;有利于提高设计和设备制造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基本建设经济效益。根据化工系统的实际情况,决定先在化工设备上试行招标、投标,以取得经验,逐步推广。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1.招标范围
凡由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承包的和由部属工程公司承担建设任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化工设备,均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询价、报价)。化工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由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与有关的工程公司合作进行。
2.投标厂的资格审查
由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工程公司和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提出所需招标〔询价)设备清单和建议承制设备厂家,与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设备投标(报价)的合格制造厂。
3.招标(询价)
由工程公司负责编制招标(询价)文件和图纸资料,直接发至经商定的厂家进行询价,同时将招标(询价)文件和图纸资料抄送化工装备总公司。
4.投标(报价)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督促设备承制厂及时按招标(询价)文件要求,向工程公司提出投标(报价)文件,同时抄送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5.评标
工程公司承包和负责设备采购的项目,以工程公司为主,会同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和用户(建设单位)共同评标。按照质量、价格、进度、信誉进行综合评比,择优选定制造厂。对部属化机厂实行同等优先,如有关制造厂投标条件相近,由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选定。
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承包的项目,则以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为主组织评标。
6.合同签定建设单位直接与中标的制造厂签订合同,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进行合同的鉴证,属于化学工业部安排任务的制造厂,由部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
7.合同的执行
工程公司负责进行设备的技术交底,处理设备制造中的设计更改等技术问题,参加设备的监制、检验、试验和验收等工作。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负责协调、督促、检查设备制造厂合同条款的执行。
8.取费
收取承订设备总价1%-1.5%的服务费,其中暂定化工装备总公司收70%,工程公司收30%。

9.仲裁
对于在设备招标、投标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友好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应尊重使用单位的意见,关键问题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和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部裁决。
10.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化工设备的招标、投标,其具体办法按照《化工设备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ATA单证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ATA单证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6年3月8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关于核定ATA单证册收费标准的请示》(〔95〕贸促法字第367号)、《关于核定ATA单证册收费标准的补充说明》(〔96〕贸促法字第201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ATA单证册手续费的复函》的规定,现将ATA单证册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ATA单证册工本费。办理ATA单证册可向申办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办人”)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90元。
二、出证手续费。办理ATA单证册出证时,可向申办人收取出证手续费,每证210元。
三、担保手续费。根据担保货物金额的大小,按下列收费标准向申办人收取担保手续费:货物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以下的,收取200元;货物金额50001-100000元的,收取400元;货物金额100001-500000元的,收取800元;货物金额500001-1000000元的,收取1100元;货物金额1000001元以上的,收取1600元。
四、上述三项为办理一份ATA单证册的收费标准。申办人要求增加单证册份数,每增加一个国家的ATA单证册,按上述收费标准的20%收费。
五、请接到本通知后,到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北京市财政局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