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43号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城建、经贸、规划、财政、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一般采取实物储备方式。
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第八条 市政府依法征用的土地、市区范围内无具体使用者的土地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第九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可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一)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五)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
(六)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
(二)企业需盘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划拨土地需转让的;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原土地使用者名称;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依据;
(三)收购补偿依据;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
第十二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依法解除原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测;
(二)与市规划部门会签规划意见;
(三)对拟进行收购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四)依据规划和测算结果制定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与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协商收购补偿,并在支付补偿费用时,接收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
(六)依据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土地补偿与房屋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统一核算;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依据原用途评估地价标准的30—50%给予补偿;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四)对于经市政府批准搬迁、改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第十五条 被依法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第三章储备土地整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他人拆迁的,应依法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土地整理。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房地等部门共同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确定用地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土地整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金来源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逐宗提取,提取比例为5%。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补偿费、业务费、贷款利息、规划设计费等土地开发成本和土地储备金,其余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交回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市)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保监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保监局、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开展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多年来,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平安建设关系十分密切。
(一)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通过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要,稳定人民群众生活预期,解除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通过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灾害事故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避免矛盾激化,化解社会纠纷。
(二)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防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是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能够把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有机统一起来。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积极性,可以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
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提高管理工作成效,是新时期平安建设的必然要求。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可以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创新社会管理机制,节约政府行政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实践证明,保险业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特别是近几年在各地参与平安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统筹城乡养老、医疗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生活预期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满足多样化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创新产品服务,大力发展个人年金、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为企业年金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探索开展管理式医疗和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服务,提高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障水平。针对我国广大农民,研究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条款通俗、投保简便的养老、医疗保险。积极开展务工农民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发挥保险公司网络和管理优势,解决务工农民因流动而导致保险中断问题。完善和推广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模式,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运用保险机制加强灾害事故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安全教育,提高风险意识,重点做好风险管理咨询、防灾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机制,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帮助被保险人查找风险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培养防灾防损的专业人才。不断总结防灾防损经验,提高防灾防损的专业化水平。以防洪涝、防火灾和防爆炸工作为重点,不断拓展风险防范工作新领域。运用保险费率杠杆,调动投保人防范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对风险防范工作做得好、安全事故发生少的,给予保险费率优惠,反之则提高费率。探索建立保险与消防、气象、防震、抗汛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积极参与灾后救助,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进一步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查勘理赔,在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的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完善理赔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快速理赔能力,不断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针对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研究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避免巨灾事件引发社会风险。
(四)建立保险与平安建设的互动工作机制,开创平安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建立党委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机制,以保险为纽带把各方利益结合起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平安建设的成效。在煤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推广。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上海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起机动车责任险费率与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记录、机动车安全事故理赔记录挂钩浮动制度,减少交通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改善城市交通状况。要认真总结各地建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取得实效
各地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一方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综治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检查督促。要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成效纳入综治工作考核体系,实行严格奖惩。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及所属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给予密切协作和配合。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当地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领导,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汇报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情况,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既是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全局的光荣使命,也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要按照“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要求,积极投身平安建设,创新思维、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切实为平安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