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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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97)中发19号文件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按照(1993)中办发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应与所办经济实体实行“四脱钩”的基本原则,结合国务院领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清理整顿的具体要求,现对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事务所)与挂靠单位脱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标准
所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所,必须按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按规定与挂靠单位实行彻底脱钩。脱钩标准及具体要求为:
(一)人员脱钩
1.事务所职龄内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不再是挂靠单位的在册人员,其人事关系应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代为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由事务所自行管理人事工作。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由事务所返聘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挂靠单位继续保管,事务所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新增人员,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后,由事务所按国家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自主向社会招聘,不再列入国家编制。
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法人代表。脱钩以后,挂靠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事务所负责人。脱钩初始,可由挂靠单位提名、事务所人员民主协商或者招标确定主任会计师,今后按事务所合法章程规定产生主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这
次清理整顿中予以调整。
(二)财务脱钩
1.以1997年12月31日或1998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兼顾挂靠单位资本投入与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等方式,妥善处理事务所的存量资产。脱钩完成后,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采取合伙及有限责任两种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真正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2.脱钩过程中,国有事务所上缴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均属国有资产,不得归入挂靠单位的“小金库”,不得变相成为挂靠单位小集体的财物,不得在挂靠单位私分,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失,均应纳入国家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构惩处。
(三)职能脱钩
1.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脱钩后,事务所不再是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不得行使挂靠单位的一切行政权力,禁止以挂靠单位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挂靠单位不得将行政权力通过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务,禁止为事务所指定客户,禁止干预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禁止挂靠单位在职人员到事务所兼职,禁止挂靠单位向事务所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业务介绍费”及各种报酬,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四)名称脱钩
1.事务所的名称不应保留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
2.事务所的名称不允许冠以地名、单位、部门等称谓。
二、程序和要求
(一)所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脱钩的全部工作。
(二)1998年5月31日前,事务所应根据本文要求、结合本所具体情况,修改原拟脱钩方案,送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事务所脱钩工作的领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脱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事务所按规定完成脱钩工作后,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验收,省级财政部门审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定合格后,始为有效。
(五)按上述要求完成脱钩的事务所,在专业人员、执业素质没有较大变化、并符合其他条件,其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可以继承,但应向有关部门办理脱钩后的变更登记手续。
(六)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清理整顿第三阶段,检查事务所的脱钩进度及质量。凡在第三阶段尚未脱钩或脱钩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暂停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凡在第四阶段未按规定完成脱钩的事务所,取消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暂停执业及取消执业资
格的事务所名单将在报纸上公布。所有新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事务所,未按本文要求进行脱钩者,申请不予受理。



199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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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科技人员个人或由科技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其主要任务是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为民办科技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以上的人事部门会同同级科委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范围:

  ㈠开发、设计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㈡消化、吸收、移植和推广引进技术成果;

  ㈢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参加技术入股;

  ㈣开展技术招标、投标;

  ㈤承担上级下达的或外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

  ㈥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㈦创办科技型企业或领办、租赁、承包企业;

  ㈧销售自己研制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

  ㈨经批准的其他各种技术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开办人必须是不在职或经本单位同意并签订了合同的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

  ㈡有明确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开办宗旨、机构名称(应由所在地名、花名、专业名3部分组成)、经营地址、经营性质及主要业务范围;能自主支配的资产总额及来源;管理机构情况,管理规则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办法;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以及其它事项;

  ㈢有独立的财产,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有资金数额应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包括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的场所;

  ㈣有能够从事相应专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固定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人员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

  申请开办医药、卫生、食品、爆破、军工、建筑设计等国家专项规定的民办科技机构,还必须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证明。

  第七条 凡申请开办民办科技机构的,应由开办人向所在地的市、县科委交验下列各种证明材料(一式3份):

  ㈠申请报告与章程;

  ㈡开办人和固定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㈢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㈣固定场所使用证明;

  ㈤其他有关证明。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经所有地的市、县科委审查批准后,开办人应到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方可开业。

  市、县科委应将批准民办科技机构的文件在发给开办人的同时,报上一级科委备案。

  第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歇业、迁移地址,变更名称或主要负责人,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应事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在批准后的30日内,分别到当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经过6个月不开业的,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聘任和调配,均由民办科技机构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聘请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短期借用,有关部门或单位在科技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可以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联合经营。

  第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可以申请科技发展基金和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下,可以自行确定收益分配形式,从纯收入中安排好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职工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成果需要进行鉴定的,由地、州、市以上科委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主持进行。

  第十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及其所属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民办科技机构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税或免税。

  民办科技机构开发的新产品和技术性纯收入税收减免办法,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进行产品和工程设计时,应执行标准化的技术规定,自觉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

  第十九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现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商、税收、银行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除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作出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民办科技机构乱安插人员、乱摊派和平调财物。

  第二十一条 县以上科委或有关部门,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民办科技机构或科技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其成果符合国务院颁布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符合省、地、州、市、县制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奖励,符合专利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经济损失,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㈠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

  ㈡擅自改变经营方向、经营方式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的;

  ㈢核准登记后经过6个月不开业、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㈣宣传推广不成熟的科技成果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㈤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15日内作出复议裁决。经复议裁决后必须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经建立的民办科技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罗志军
二零零二年二月一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0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违反WTO规则,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46件政府规章和15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

2、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

附件1: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说 明
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 1987年6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5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
2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4月17日市政府令第2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4年8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0号修订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4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2号修订 被《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代替
5 南京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7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3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代替
6 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 1994年3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所依据的国家相关规定已明令废止
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决定 1995年9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4号修订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8 南京市加强粮油批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2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长江幼蟹捕捞管理的报告》的决定 1986年1月2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8月17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11 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 1991年4月2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7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不一致
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决定 1993年3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6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7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代替
14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5年6月1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1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代替
15 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1983年5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8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
16 南京市非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2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
17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1年3月10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18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8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2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建设部88号令规定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
19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2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3号修订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
20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代替
21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51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
22 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1日市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23 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0年1月5日市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
24 南京市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1988年9月1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1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 1983年7月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3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代替
26 南京市社会车辆经营城市公交客运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规定 1985年8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27 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1986年1月1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5号修订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28 南京市人力、机动三轮客车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7月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5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9 南京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4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30 市政府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运行管理的通告 1992年7月12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8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31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 1994年2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1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
32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1994年12月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2号修订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3 市政府关于清理居住片区内和道路沿线违法建筑的通告 1994年6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修订 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34 市政府关于全面制止和清理市区内违法搭建的通告 1995年11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修订 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35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3号修订 被《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代替
36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办法 1996年8月31日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 被《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代替
37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997年1月23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 被《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代替
38 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3月1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40号修订 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
39 南京市防治职业性危害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10月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代替
40 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6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7号修订 被《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代替
41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42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43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代替
44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 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 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代替
45 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991年7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9号修订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46 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 1998年5月19日市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不一致



附件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说 明
1 市政府批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24日发布 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2 南京市机电设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5月19日发布 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3 南京市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计委、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兴办老年福利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市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2月2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 市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6日发布 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8 市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999年4月29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9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发布 被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体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代替
10 市政府关于转发《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5日发布 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已废止
11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7月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 市政府关于筹集南京市工业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通知 1982年12月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 市政府批转市二轻局关于特种手工艺老艺人带子女进厂学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2年12月2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 1982年12月2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 市政府关于免征煤炭等六个服务行业的教育基金、人防经费和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 1985年5月1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市政府批转市计经委关于扶持市属矿山企业生产的有关政策的报告的通知 1985年6月13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7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6年7月1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8 市政府关于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10月2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南京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南京市劳武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0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报告的通知 1988年4月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1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发布 被国务院办公厅《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代替
22 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通告 1997年8月2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拓我市名优产品市场销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21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2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1月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5 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 1993年6月4日发布 被宁委发(2001)年33号《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意见》代替。
26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家庭装饰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7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保障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5月7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代替
28 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南京市企业年度检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29 市政府批转市供销合作联社关于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4年10月4日发布 已被中发(1995)年5号、国发(1999)年5号文代替,且大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
30 已被中发(1995)年5号、国发(1999)年5号文代替,且大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 1983年9月10日发布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31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8年7月6日发布 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
32 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1983]100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10月22日发布 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
3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银行、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1月29日发布 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客观需要
34 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单位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11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35 市政府批转市侨务办公室、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28日发布 1990年7月28日发布
36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市容委关于调整垃圾有偿服务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19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代替
37 市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报表管理的报告和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1月21日发布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38 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1年11月30日发布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39 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统计登记和年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30日发布 《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
40 市政府关于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的通知 1985年7月9日发布 被苏政办发[2001]44号文所代替
41 市政府批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9日发布 被《南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42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10月8日发布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替
4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罚没物资、追回赃物、无主物资纳入拍卖市场变价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1年6月3日发布 被《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代替
44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 1993年10月25日发布 被市政府有关规定代替
45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1月4日发布 被《南京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代替
46 南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2月5日发布 其依据的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47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预算外资金预算报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26日发布 被《南京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代替
48 南京市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暂行办法 1997年7月1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49 市政府批转开放办、侨办《南京市关于鼓励华侨投资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9年12月26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50 市政府批转市外经委、经委《关于实行三包一挂企业完成出口供货值承包指标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1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和办理护照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年2月15日发布 内容已被部、省有关文件所代替
52 市政府批转市外经委和市人事局《南京市外经贸企业专业人员流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3月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经委关于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12月8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54 南京市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988年1月25日发布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代替
55 市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9月7日发布 被《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代替
56 市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苏政发[1983]61号文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3年9月29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7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8日发布 被《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四十三条明令废止
5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7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59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7月1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0 市政府关于重点扶持正方集团等8家乡镇企业发展的意见 1997年9月20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61 市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秦淮新河两岸土地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1985年8月3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2 市政府关于《南京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9年6月1日发布 已被新的管理规定代替
63 市政府关于开采江砂必须依法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告 1995年5月1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4 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 1996年6月17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代替
65 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6年9月26日发布 被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办法》代替
66 市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市劳动局《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3月30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代替
67 市政府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步伐的通知 1993年3月2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68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983年12月12日发布 1983年12月12日发布
69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3年12月31日发布 1983年12月31日发布
70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1989年10月13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不一致
71 市政府批转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报告的通知 1993年5月29日发布 被《市政府关于征收南京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代替
72 市政府批转市建委、规划局、土地局《南京市市政建设项目复建补偿用地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4月22日发布 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代替
73 市政府批转市第二轻工业局《南京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1月8日发布 被《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代替
74 市政府关于印发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助理职责、村镇规划审批程序和对规划文件的要求的通知 1985年4月1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5 市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换用公用住房租赁合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2年3月7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76 市政府关于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3年7月2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7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993年8月2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8 市政府关于批转《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9日发布 被《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代替
79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1993年11月1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0 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重申郊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禁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发布 被《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代替
81 市政府关于加强河西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的通告 1994年8月10日发布 1994年8月10日发布
82 市政府关于从严查处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1997年4月1日发布 被《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代替
83 市政府批转市爱卫会《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8月1日发布 被《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84 南京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8日发布 被《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85 市政府批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户外广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1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6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生委《关于在五县四郊农村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双月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8月10日发布 1993年8月10日发布
87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苏政发[1982]218号文件的通知 1983年1月1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88 南京市饮食摊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6月11日发布 被《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89 市政府关于加强对酒类、冷饮、糕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25日发布 被《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代替
90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1年3月1日发布 被《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代替
91 市政府关于加强物价调控管理抓好市场供应的通知1994年7月1日发布 1994年7月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92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从新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资金奖励科技人员意见的通知 1993年3月30日发布 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政策代替
93 市政府关于重奖为南京地方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办法 1993年4月10日发布 被《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代替
94 市政府批转市科委、体改委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16日发布 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
95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8年4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
96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发布 2000年4月17日发布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97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8年8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代替
9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8月23日发布 被《南京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办法》代替
99 市政府关于加强广播设施保护的通告 1997年1月17日发布 被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江苏省<广播电视设施条例>实施细则》代替
100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9日发布 被《出版管理条例》、《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101 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校校舍由教育部门管理的通知 1975年11月29日发布 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替
102 市政府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建立电大分校的规定的通知 1985年11月16日发布 被教育部《关于颁发<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的通知》代替
103 市政府批转市第二教育局关于南京市成人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年8月30日发布 被《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代替
104 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22日发布 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已废止
105 市政府批转南京市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8月15日发布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向农户收取的部分已经取消
106 市政府转发市二教局贯彻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意见的通知 1987年12月7日发布 被《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代替
107 市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收取建设零星住宅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1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8 市政府关于试行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3年9月29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09 市政府关于控制消费基金支出的通知 1985年4月27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0 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 1986年4月21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11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7月27日发布 被《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代替
112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报告》的通知 1991年3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代替
113 南京市地方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带资待业试行办法 1992年4月23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14 南京市关于深化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3年4月27日发布 被《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代替
11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不得随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体制请示的通知 1993年4月3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6 南京市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1995年7月5日发布 被《市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
117 南京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 1995年10月2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18 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的通告 1996年6月20日发布 被《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代替
119 市政府关于执行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1998年4月22日发布 被《市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代替
120 市政府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0日发布 被《南京市失业保险办法》代替
121 市政府关于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86]145号文件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执行省政府苏政发[1986]145号文件的通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2 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装用汽车防盗报警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2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3 市政府批转《南京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22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4 市政府转发《南京市民间劳务输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5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5月18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26 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5年6月14日发布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127 市政府批转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8 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科技人员停薪留职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25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29 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南京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2年12月29日发布 被《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代替
130 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5月8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1 南京市人民委员会转发江苏省人民委员会转发的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间题的通知的通知 1965年9月3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2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老干部局关于行政十四级和十八级老干部逝世后骨灰存放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83年7月1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3 南京市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5日发布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代替
134 市政府关于建立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暂行办法 1987年9月25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一致
135 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生活补贴、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1993年7月14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36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4日发布 被《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代替
137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墓葬用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发布 被《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138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发布 被《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
139 市政府印发《南京市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27日发布 被民政部令第19号及省民政厅苏民福[2000]20号文件代替
140 市政府办公厅、南京军分区司令部关于试行城市民兵工作规范的通知 1985年5月27日发布 被市政府、南京军分区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代替
141 市政府贯彻江苏省关于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服现役的处罚规定的通知 1989年3月8日发布 被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代替
142 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工作的通知 1989年7月14日发布 被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代替
143 南京市民兵规范化训练实施细则 1993年4月3日发布 被市政府、南京军分区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代替
144 市政府批转《关于发展民兵以劳养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45 市政府工作人员守则 1990年11月8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不一致
146 市政府政纪监督办法 1990年11月8日发布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不一致
147 南京市干部建造私房暂行规定 1991年1月28日发布 《党纪处分条例》对有关违纪行为已有具体的处理规定
148 市政府批转市保险公司、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25日发布 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
149 市政府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1987年6月30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50 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南京长江大桥管理处开放长江大桥南、北小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79年6月26日发布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