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1:38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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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通知

教高厅〔2004〕2号

  自1999年在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网络教育呈蓬勃发展的趋势,试点规模不断扩大,发展顺利,取得了可喜的经验和成果,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网络教育的规范管理,提高网络教育的社会声誉,确保网络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促进网络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我部决定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的部分公共课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生的部分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工作在我部领导下,由全国高校现代远程教育协作组成立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具体组织落实。

  二、统考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三、考试对象为试点普通高校的本科层次网络学历教育的学生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2004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入学注册的学生的统考合格成绩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2004年3月1日之前入学的学生的统考成绩作为试点高校网络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2004年将对部分地区和部分高校的网络教育学生进行试点性抽查考试。2005年开始对2004年3月1日之后入学注册的所有学生进行统考。对2004年3月1日之前入学注册的网络教育的学生仍采用抽查考试的办法。

  四、统考初期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统考初期以常规纸笔形式进行或机考、网考,逐渐过渡到完全无纸化的机考、网考。

  五、2004年统考科目为英语和计算机基础,2005年开始,统考科目增加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凡参加统考的学生都需参加英语、计算机基础考试,2004年3月1日之后入学注册的理工科类学生加试高等数学,文史类学生加试大学语文,农林医药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由学校选择高等数学或大学语文之一进行考试。具体专业的考试要求将在实施意见中公布。

  六、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或参加相关的全国统一考试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可以免考。具体要求将在实施意见中公布。

  七、统考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发文。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公共课全国统一考试是提高网络教育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做好统考的舆论宣传工作和各项组织工作,保证统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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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的通知
1992年1月20日,外经贸部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在委托人同意并提供费用及协助下,受托人有义务按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委托人承担或享有;如果受托人拒绝或延迟提起仲裁或诉讼,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在执行《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过程中,有的法院、进出口公司和国内委托人提出:该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仅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约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未作此种约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而又拒绝提供仲裁或诉讼费用和承诺承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是否有义务提起仲裁或诉讼。对此,我部特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作如下解释:
一、目前,受托人按规定只能收取交易金额3%以内的手续费。鉴于这种手续费过低,故不应被理解为包括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进行仲裁或诉讼所支出的仲裁费或诉讼费、律师费及旅差费等费用。因此,除委托协议另有相反规定外,如果委托人拒绝提供仲裁费或诉讼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受托人无义务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
二、对外贸易代理制的基本含义是,受托人应委托人的委托,代委托人办理涉外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事项,因交易而产生的盈亏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如果委托人拒绝事先承诺承担仲裁或诉讼的结果,受托人有权拒绝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2011]444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通过积极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强化财务快报分析应用,不断完善财务快报工作体系,为企业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增强财务快报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加强经济运行质量动态监测,提高日常财务监管效率,满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动态监测工作,切实加强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严把数据质量关,优化工作流程,充分利用基于视频专网的“中央企业财务快报网络报送系统”,确保财务快报及时报送、数据准确完整、分析全面深入,不断完善本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

  二、积极探索全级次报送。各中央企业自2011年7月开始,要在现有财务快报工作基础上将本集团所属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财务快报监测范围。财务信息化水平较高、财务决算已经实施全级次报送的企业,财务快报要积极探索实施全级次报送;对于财务快报实施全级次报送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给予一段时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应当将所属各级重要子企业纳入财务快报范围报送。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本企业财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优化财务快报收集系统,完善财务快报合并方法,力争在2012年底所有中央企业实现财务快报全级次报送。

  三、增强财务快报时效性。各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本企业财务快报数据的收集、审核、合并、分析等工作,并于每月9日前将集团上月合并数据和分户数据及相应文字说明、分析材料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对于未能实现财务快报全级次报送的企业,逢6月、12月的财务快报,应当分别在7月和次年1月的20日前补充报送全级次财务快报。

  四、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财务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充分利用财务快报监测体系的指标数据,结合预算执行监控,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运行质量、经营风险等方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揭示运营特点,评估经营风险,剖析困难和问题,并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分析发展趋势,提出政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有关分析材料电子文档应随财务快报数据一并报送国资委。

  五、完善快报管理制度。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财务快报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快报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和披露工作,同时要加强数据资料的保密管理,对国资委反馈中央企业的数据资料包括分户数据,仅供各企业内部参考使用,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快报管理工作,提高财务快报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数据质量,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进行专项评比,对于财务快报报送及时、报送范围全面完整、数据质量高、分析深入、资料齐全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对于组织不力、报送不及时、快报范围不完整、数据质量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且不得参加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先进单位评选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