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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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4〕4号


  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制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3〕15号)的要求,现将《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要求的拔尖创新人才。各地、各部门和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的需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大力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人力资源建设的能力。

  二、经对各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招生计划审核,确定200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共安排326213人,其中国家计划183305人,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142908人。招生规模中,博士生招生规模53096人,硕士生招生规模273117人(详见附件一)。

  上述计划中,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研究生招生规模共安排193878人,其中国家计划104692人,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89186人。国家计划中,博士生国家计划25196人,硕士生国家计划79496人。

  三、各招生单位要按本通知确定的招生规模,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需要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大招生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扩大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密切相关、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

  四、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2004年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师资计划。专项师资计划已含在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之内,有关招生单位要确保此项计划专门用于为高等学校定向培养师资,保质保量完成。除专项师资计划之外,有条件的招生单位(特别是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增量部分的安排,也要尽可能向高校师资人才培养倾斜,以缓解目前高校师资紧缺状况。

  五、2004年继续在少数高校安排强军计划,为部队培养急需的硕士层次工程技术人员,以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强军计划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硕士生国家计划之内。

  六、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精神。各招生单位要根据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对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能力、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尽可能扩大为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计划内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规模,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服务。

  为西藏培养硕士层次人才的援藏计划为国家计划,其指标已包含在下达给有关招生单位的硕士生国家计划之内。

  七、经教育部批准开展联合培养博士或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单位,其2004年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已含在合作方(即学位授予单位)的招生规模之内,分单位招生规模安排情况详见附件五。有关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研〔2003〕3号)的精神,加强对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

  八、各招生单位应按要求将填好的《2004年博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附件二)、《2004年硕士生分专业招生计划汇总表》(附件三)以及数据库(结构及要求见附件四)一同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招办一份),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4年2月20日前分别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和高校学生司。数据库可用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地址分别为fgs_syjhc@moe.edu.cn、liqiang@moe.edu.cn。

  九、研究生招生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主要指标之一,各地方、各部门、各招生单位要坚决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招生单位录取的博士生、硕士生人数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给本单位的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数。个别招生单位在录取阶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4年5月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有关材料报送高校学生司。

  十、在研究生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各研究生招生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要切实加强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的政策和规定,保证研究生教育积极健康发展。

  解放军系统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安排,并将计划安排情况抄送各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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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经济学定义
选自《法流失论——法运行的经济学观察》

龙城飞将


  从经济学的角度,可以把法官看作是向社会提供“公平”与“正义”这些特殊产品的“供应商”或者说“厂商”。
  人们曾经理想,只要有好的法律,社会就可以达到公平,至少是可以达到在法律面前的公平。因此,以往法学的许多研究,都是从一个前提出发,摈弃其他因素,求一个纯而又纯的逻辑过程。而且,这个过程,主要是追求公平的立法的逻辑过程。甚至主要把立法、法官在判决时要找到的法律或者立法精神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在许多著作中,这种研究,也许就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推理过程。在这个前提下,法学或者界定法是规则,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受公共权力加以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或者定义法是命令,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或者把法理解为判决,他们解释说,当法院做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诚然,这样做可以在一定层面上提示法这种特殊事物的发展规律和内在的本质。
  人们梦想法上的公平,人们也一直以为法官能够为我们带来这种公平,给予法官很高的期望值,甚至把应然或理想的法官看作是一种精神甚至是神的化身。但实际的情况并非全部如此。
  在人类早期社会或低级社会中,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上法官,当时所有的只是一定威望,人们尊重德高望重的长者或智者作为,委托他们作为中间人或仲裁人,由他们进行民事纠纷或刑事争斗的调解与仲裁。
  “司法”一词在英文里通常的表述是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直译为“公正的实施”。意为,只有在民主的情况下,才能够公正地实施法律。在我们汉语里,“法律”以及“司法”等词汇也具有某种公平正义、无所偏袒等的意思。
  英国的司法,从一开始就不是集中于国王一人之身,相反,英国的司法历来有着民主的传统,御前会议、大会议、乃至后来的议会,一直对国王进行制约的力量。英国国王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古代习惯法的限制。在英国诺曼登陆后,英国实行的是类似中国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的分封制,或者是承认当时既存的集政治经济权力为一体的封建主。当时各个领主在各自的领地上进行司法活动,而涉及到国王利益的案件,则由贵族组成的御前会议审理。
  在当时欧洲其他国家中,御前会议纯粹是一种封建机构,由国王直属封臣组成,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司法维系、协调国王与封臣之间和封臣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这种御前会议带有一种贵族民主的性质,在人们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理,才能够找到公平。御前会议成员包括王室官员、国王宠信顾问组成的小会议,即咨议会,和由全国教俗大封建主及小会议成员组成的大会议。小会议常伴君侧,大会议定期召开。爱德华一世时,平民代表登上政治舞台,进入大会议,大会议遂演变为后来的议会。这就是英国司法独立并且能够与国王进行抗衡的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和法院的前身。爱德华一世时一位法学家指出,国王“根据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来引导他的人民,并且和他的人民一样服从于法律”。可以说,英国的司法独立,首先根基于体制的民主因素。
  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同侪审理”,就是由同等社会地位的人们进行审理。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实质上是由行使审判权。不专于法律的若干公民组成陪审团,与专职的法官共享审判权。陪审团分两种,一是大陪审团,负责对犯罪的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案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另一种称为小陪审团,通常由所在社区十二个公民组成,其职能是审判。它要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做出裁断。如果裁定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便结束。它认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再由法官适用法律量刑,做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这种由非法律专家担任裁断事实问题的“法官”的制度是相当独特的。在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里规定人民享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这里的同等人审判就是指由当事人的邻居们,或者说由相同社会地位的公民们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
  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标志着国家并不总是独断司法权。同时,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意志的砝码。
  陪审团的存在对英美国家的司法程序影响极大。陪审团垄断了对事实的判断,使得那里法官、律师、检察官们分析一个案件时总是要划分为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所谓事实问题,指的是某个事件或某种行为在这个世界上是否发生过。陪审团对司法程序的另一个影响是,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必须让没有经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外行明白,以理服人,真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法律专业高深为由垄断法律裁判。陪审团基本上是由不懂法律的外行人组成的,双方律师滔滔雄辩、唇枪舌剑,巧妙地安排策略,目的是要让那十二个外行人,从而也包括让广大的居民,了解和相信本方的主张。
  这和我们国家的情况正好形成鲜明的对比。在许多情况下,我国的法官垄断了庭审的过程,在黑箱里进行判决书的制作,而目前司法运作的机制又阻塞了人们了解这种司法产品的制作的“配料”及制作过程、生产工艺的渠道,判决书简单得像宫庭秘方一样,隐藏了很多很复杂的东西,因而很难保证其产品的“公平”。
  再从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这两个体系的产生看审判权。法院和法官天生并不是独裁的产物。虽然普通法法官和衡平法法官都是专司法律裁断的国家官僚,但并不是专属于一个体系,而是属于两个相互竞争的体系。其中一个体系属于能够与国王抗衡的贵族集团,另一个体系专属于王室。两个体系都是出于各自私利的原因,竞相向社会出售其“公平”产品。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我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规定,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统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证书》分高、中、初级三种,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发放、伪造、涂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向人事部购领。
三、《证书》发放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或职改工作部门负责,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1.各地区考试管理机构通知考试成绩合格者到所在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填写登记表(表式附后),并交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张及《证书》工本费(收费办法另行通知)。
2.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登记表分级别编制发证人员名册(包括人员姓名、专业、所获专业技术资格名称等),填写《证书》,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改工作部门审核。
3.各地区职改工作部门在审核后,应在《证书》加盖钢印,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4.考试管理机构管理《证书》的发放,并应将考试合格者的答卷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5.如《证书》丢失,本人应提交充分证明向原发证机构申报补发,并登报声明原证作废。
四、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时效性,实行定期登记注册。有效期满,持证人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区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登记,逾期不办理者,其《证书》自行失效。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证书》发放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纪律,不得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得乱收费。如有违反,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者的责任。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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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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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出生年月| |出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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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毕业院校| |
| | |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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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授予时间 | |
| (职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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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地点| | 考试时间 | 考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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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专业| | 考试成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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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资格名称 | | 证书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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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 | 发 | |
| 批 | | 证 | |
| 机 | | 机 | |
| 关 | | 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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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