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7〕40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驻和有关单位,有关群众团体:
现将《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二日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全面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由行署办公室负责组织,行署信息化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地直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 网站绩效考核以《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年度考核方案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于每年6月1日前下达。
第五条 考核采取公众评议、专家评议和日常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网上公众评议。公众评议的重点是评议政府网站网上为民服务、互动交流和政务公开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行署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公布评议表(各考评单位也可在自己的网站增加相应链接),由上网公众投票评议。
(二)专家评议。专家考核侧重于网站功能定位、栏目设置、技术合理性和网站管理等方面内容。邀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考评专家组,根据绩效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于年底对各考评网站进行逐项评议考核。
(三)日常监测。日常监测由行署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考核指标进行,不定期对各网站报送信息、子网站更新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成绩按照公众评议占10%、专家评议占20%、日常监测占70%的比例确定得分和级别。
第六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分县市和地直部门单位两个考评组,根据排名先后,县市考评组确定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地直部门单位考评组确定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
第七条 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结果由行署办公室发文在全地区政府系统内通报,并通过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和阗信息港)、《和田日报》、和田广播电台、和田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由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2.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档次划分
附件1
和田地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一、县市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接受社会监督的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县市情况介绍
1
计划
规划
本级政府的工作计划、整体的发展规划
1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解读
3
政务
动态
领导活动、重大政务活动、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工作
2
人事
信息
本级政府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公务员考录,教育培训
2
财政
公开
采购招投标、财政预决算、专项工作的资金分配及工作进展、重大项目、招商引资
2
专题
专栏
热点工作、重点工作
2
整合下属机构的政府信息
概况
信息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领导信息、组织结构及分工、联系方式
1
计划
总结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
1
工作
动态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的日常工作的动态信息、业务工作的专题专栏
1
统计
数据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业务工作的统计数据
1
政府
文件
委办局及所辖乡(镇)政府文件
1
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死亡殡葬
1
法律救助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在线办事
总体效果
栏目
划分
是否按照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的不同需求划分栏目,热点栏目是否能够快速访问
2
覆盖
范围
栏目内容是否覆盖业务全过程,服务内容是否充实
6
表 格 下 载
面向个人
婚姻生育
1
户籍证件
1
教育培训
1
住房社区
1
医疗保健
1
旅游娱乐
1
就业转业
1
社保低保
1
交通车辆
1
法律救助
1
死亡殡葬
1
纳税
1
文化
1
面向企业
设立变更
1
税务保险
1
年检年审
1
质监检验
1
进口出口
1
环保绿化
1
雇工劳动
1
安全及法律事务
1
土地城建
1
知识产权
1
破产注销
1
交通车辆
1
文化媒体
1
公众参与
信箱类栏目
栏目
功能
领导信箱、意见投诉信箱
2
答复
情况
处理信件的数量,答复的质量
3
调查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栏目能够实现的功能
1
内容
策划
调查主题的选择是否围绕政务工作
2
结果
统计
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结果的公开
2
公众留言类栏目
栏目
功能
是否体现政府工作,是否能与政府工作相结合
2
答复
与汇
编
答复的实效性,详细程度及定期汇编
3
网 站 设 计
页面展示
个性
设计
突出地方特色,个性化创新的设计页面和栏目
1
首页
布局
首页栏目、内容、布局的合理性
1
层级
设置
内容层级的复杂度,能否少于三次点击即可访问内容
0.5
页面
效果
页面是否美观、大方、简洁、庄重
0.5
辅助功能
多语
种
是否有多语种版本,如维文
1
搜索
功能
能快速、准确地支持多种查询方式
1
使用
帮助
重要服务和栏目是否能够提供使用说明
0.5
评比
统计
各部门信息上传情况的统计与评比
0.5
导航
链接
上下级单位网站导航必须在主页上有明显链接标志
0.5
网站维护
联系
方式
是否提供网站维护单位及联系方式
0.5
网站安全
制度管理
网站是否具有ICP备案信息及承办单位、主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并考查建设单位的相应资质
1
网站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1
是否与网站建设单位建立联系通报制度
1
技术管理
系统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应用软件的安全状况
0.5
访问量
网站全年点击量
5
二、地直部门网站绩效考核标准
指标
说明
分值
政务信息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信息
概况
信息
领导信息,机构职能,行业概况
3
计划
规划
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总结,发展规划
3
法规
公文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行业标准、解释
4
政务
动态
通知公告,政府会议,日常办公信息,政务活动
3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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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2月27日法制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法规草案、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法规草案;
(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
(四)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五)承办地方立法综合性工作,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
(六)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
(八)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立法解释意见。
(九)编辑审定陕西省地方性法规汇编;
(十)受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来信来访;
(十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委员会特邀顾问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二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由办公室提出,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法规草案和讨论决定问题,由办公室拟订有关文件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提请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会议主持人提议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决定。会后委员会可组织调查研究,或交办公室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职委员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和处理本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199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