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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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燃气建设工程集资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政府


(一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规定
根据我市油制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特对部分行业经营性集体用户的集资标准,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招待所(干休所)、饮食店及二百个床位以下的宾馆、酒店,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一千五百元。
二、二百个床位以上(含二百个床位)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用户,按设计日用气量收取集资费,每立方米收费二千元。
三、上述集体用户单位,除缴交集资费外,还应负担从煤气主干管至该用户的一切管道的工程费用。
四、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经营的宾馆、酒店、写字楼等企业适用本补充规定。
五、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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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关于颁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整顿音像单位的通知》(中办发〔1991〕2号)中有关统一颁发进口许可证的规定,加强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装帧纸、片芯纸等),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出版许可证(见附件)。(略)
二、进口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制订、颁发。
三、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引进版出版业务的音像出版单位,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出版范围办理进口、出版业务。禁止未经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自行进口、出版海外音像制品。
四、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进口,须按有关规定,报音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艺类音像制品,按系统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审查批准;教育、科技类音像制品,报有关部委审查批准。其版权贸易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审核登记。海关凭新闻出版署签发并加盖上述主管部门
印章(见附件)(略)的进口出版许可证,征税放行。
五、用于报审的音像制品的样带(限3.81mm模拟信号盒式录音带,普通VHS、BETAMAX盒式录像带)的进口,免领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
进口音像制品样带,使用统一制作的《海外文艺音像节目报审样带进口证书》(见附件)(略)。中央部委所属音像出版单位进口样带,由前条确定的音像主管部门批准;各地音像出版单位进口样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有关批准证书征税放行。对海关
已放行不能用于出版的样带,应由批准单位统一留存。
六、本通知规定的音像制品进口时,海关可进行抽查。发现有违禁内容的,海关予以没收或退运;新闻出版署根据情况予以撤销已签发的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
七、申请领取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须持有音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证件和国家版权局版权审核登记证件。申请内容包括进口音像节目的名称、版权提供者及国别(地区)、节目出品者及国别(地区)、媒体形式、集数、制式、到货口岸、外汇来源、母带规格、母带数量、装帧纸数
量、总价值等项目。发证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
申请单位领取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手续不完备或违反音像出版行政管理法规的,不予签发。
八、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音像制品在有效期限内没有进口,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相应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如改换节目的,需重新办理进口报批手续。
九、对无证进口或伪造、涂改、转让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的,海关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本通知下达前,业经音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尚未进口的音像制品,海关凭新闻出版署音像管理司确认后补发的许可证征税放行。
十一、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进口验放办法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此为准。



1991年6月15日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颁 布 部 门 :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 布 日 期 : 2002年05月15日

实 施 日 期 : 2002年06月0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工作管理,保证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维护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发展计划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活动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是指对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的货物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初审,报省发展计划部门认定。

第五条 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负责初审的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上述条件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申请甲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代理招标的业绩累计中标金额在八亿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二十
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十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万元。

第七条 申请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代理招标的业绩累计中标金额在三亿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十人;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有七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三千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章程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三)资格申请书,包括:组建时间、人员结构及人事关系在人才中心存档证明、计算机使用和信息化建设、招标业绩综述;

(四)设区市发展计划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有关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发展计划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申请,实行定期集中认定。省发展计划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
对审核合格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对于新成立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因无招标业绩,一律颁发《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临时甲级和临时乙级,《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有与《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发展计划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第十四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关应当在复审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逾期不申请资格复审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需继续从事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省发展计划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和草拟基本建设货物采购合同等。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退回其资格认定、资格复审申请,或者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十九条 从事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的代理机构,还应同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条 未取得省发展计划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该招标代理无效,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