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中青联发[2002]58号
关于印发《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司法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司法行政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
司法部
二○○二年十月八日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 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2.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要做好青少年犯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少管所、监狱、劳教所要坚持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保护青少年犯、青少年劳教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5.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认真做好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
二、 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款
1.有一套较完整的维权工作制度,有明确的受理范 围、工作程序、岗位职责,并进行公示;
2.有本级领导专门负责维权工作,对提交的问题能 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3.有一定的经费保证;
4.设有青少年维权工作接待室,接待场所整洁有序;
5.设有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配备传真机应处于全天候接受状态;
6.接电话、接待来访者使用文明语言,态度好,做到热情、礼貌、耐心,周到。受理咨询的明确答复率在95%以上;
7.对涉及青少年的函件及时回复,做到引用法律准确,表述清楚,并注意随事态发展作及时引导;
8.实行受理责任制。对受理的咨询、投诉难以及时答复、调处的,要积极与相关人员或部门协调,有明确的分流处理渠道,并做到移交及时,责任明确,无推诿扯皮现象;
9.做好来人、来电、来函咨询、投诉的登记工作,对办理责任人、办理内容、处理结果等要有详细记录;
10.做好有关资料和各项登记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归类清楚,装订规范;
11.建有学校、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并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12.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13.每年开展四次以上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自觉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14.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工作实践中已形成经验,并在有关会议上作介绍或有事迹报道。
(二)分类条款
1.市(县)司法局
能深入地开展经常性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会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局、新闻宣传单位等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青少年法制教育专项活动。
2.少管所、监狱、劳教所
(1) 认真贯彻执行监狱、劳教工作方针,为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2) 充分保障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给予照顾。做好帮教工作,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3) 营造有利于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改造的环境: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青少年犯和青少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
3.司法所
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并做到“四无”(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4.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5.法律援助中心
把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对符合青少年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受理率达100%,并提供优先、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 奖励办法
1.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成绩突出的单位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2.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可申报个人二等功。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1999]70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阳泉市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防汛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由市防
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计划,市计委审核下达控制指标、市级物资单位储备,用于解决市区遭受特大水
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市级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以市物资集团公司、市贸易局、市供销社、市石油公司、市交通局、市水利物资
供应站为主,坚持"讲求实效,定额储备"的原则,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水灾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应急需要。
二、物资储备品种、定额和方式
第四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有:钢材、木材、水泥、电缆、炸药、雷管、铅丝、铁锹、钢镐、汽油、
柴油、草袋、麻袋、编织袋、铁锹把、钢镐把、汽车。
第五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计委根据历年储备量确定,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
公室根据每年汛期的汛情确定物资储备定额的增减。
第六条 市级防汛物资采取委托储备的方式储备。受委托单位即代储单位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
计委共同指定。
三、物资储备管理
第七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要求是做好物资定额储备,保证物资安全、完整,保证及时调用。
第八条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对市级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职责是:
1、 编制每年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控制计划,报市计委批准计划后,监督代储单位贯彻执行。
2、 定期检查各代储单位防汛储备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3、 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报告防汛储备物资的储备和调运情况。
4、 负责防汛储备物资的调用管理。
5、 负责协助防汛物资储备单位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的防汛储备物资款项。
6、 负责代储单位物资储备贷款利息的审核,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经批准后,及时拨付各代储单
位。
第九条 市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1、 做好防汛储备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 每年汛前,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认真做好储备物资随时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3、 每年汛后,动用了防汛储备物资的,代储单位要及时进行清点,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防
汛物资动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条 市级防汛储备物资属市级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四、物资调用及其结算
第十一条 市级防汛物资调用坚持以下原则:
1、"先主后次",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先满足防汛重点地区、关系重大的防洪工程的抢险。
2、"满足急需",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时,先满足急需的单位。
第十二条 城市防汛区域内调用市级防汛储备物资,由城市防办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市防汛抗
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向代储单位发调拨令。若情况紧急,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手续。申请调用
防汛储备物资的内容包括用途、物资品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三条 市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反
馈调拨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防汛储备物资的运送由代储单位负责,运送确有困难,要立即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调用使用物资的,按调用时市场价计费用,由使用单位及时结
算。逾期不结算的,收取5%的滞纳金。
五、 物资储备经费、防洪预备金、储备贷款利息和管理费
第十六条 每年从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中划出50万元作为防洪预备金。
第十七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备经费根据市计委批准的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市场价格及物资运往代储
单位所需费用核定,由各代储单位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市级防汛物资储存期为5个月,每年5月15日至10月15日。汛期过后,代储单位可自行销售,并将销
售和库存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九条 代储单位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破损需折价变卖、报废的市级防汛储备物资,要及时专题
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代储单位要加强市级防汛储备物资的管理,杜绝
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防汛储备物资损毁的。
第二十条 物资储备贷款利息是指防汛物资贷储单位因购买市计委下达的防汛物资向银行贷款并储备物资而
应支付的银行利息。
物资贷款利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储备物资贷款利息以贷款当月银行实际贷款利息为准。
2、 计息时间按5个月计算,期限5月15日至10月15日。
第二十一条 各防汛物资代储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物资贷款利息金额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经批
准后,从防洪预备金中及时拨付各代储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代储单位因储备市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年管理费,按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2%计算,经市财政局
同意后,每年从防洪预备金中安排下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各代储单位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市级防洪预备金、储备物资贷款利息和管理费属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