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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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2〕72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8月26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驻马部队随军家属
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马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军家属就业,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充分发挥部队、地方政府、个人和全社会的积极性,广开就业门路,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第三条 驻军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就业技能,鼓励和帮助他们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第四条 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需要调入本市(含当涂县)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帮助联系落实接收单位。随军家属未就业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主动为其提供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和招用随军家属。
第五条 经市、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两次不服从推荐就业的,视为本人无就业愿望,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推荐。
第六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初次参加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免收培训费、考试费及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培训后经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就业,免收职业介绍服务费。
第七条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凭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办理各种证照,优先安排经营场所或摊位,并按下岗、失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随军家属申请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免收代理费用。
第八条 经批准随军已办理本市、县常住户口6个月以上,无工作且无其它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解决。
第九条 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随军家属,本人应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经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查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劳动保障和社会部门的审核意见,将补助费拨至有关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部队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每半年办理一次。
第十条 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一)已就业或有固定收入的;
(二)配偶退出现役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推荐就业的;
(四)累计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满3年的。
第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金管理,严格审核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至随军家属本人,防止拖延、克扣或挪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马部队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军人家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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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198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你部(82)司发公字第268号《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已收悉。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由人民法院确认的非讼案件,仅限于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三类,对于在没有发生诉讼的情况下,确认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便处理。
据我们了解,关于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问题,对什么情况予以承认,什么情况不予承认,现在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目前遇到的对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如何办理公证的问题,我们建议,请你部邀请民政、外交、法委及我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找出适当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随函送还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公(1982)93号请示、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闽司证字第41号请示和香港同胞杨卓锐、李梅英的来信。
此复

附:司法部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 1982年9月22日 (82)司发公字第26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关于如何办理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公证问题的请示。从反映的情况看,这类人大多数属于按我国旧的风俗习惯结婚的,他们中有的是符合结婚条件而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也有的是因为未到法定婚龄而同居的。他们都以夫妻相待,生儿育女,并得到周围邻居的承认。现在他们有的是在出境后,有的是在申办出境手续时,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承认他们以前的婚姻关系,并申办《结婚证明书》。为此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多次来函,询问在何种情况下中国公证处才给未登记结婚的夫妇签发结婚公证书。
经与民政部联系,他们认为,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没有登记以前的婚姻关系是非法的,不予承认。根据公证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的原则,公证处制作结婚证明书,必须以民政部门所发的当事人的结婚证为准。如果按登记时间确定为结婚时间,那么当事人登记前所生的子女就被视为非婚生子女,在国外非婚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而要确认上述情况为事实婚姻,宜由人民法院来确认,不属于公证处的职能。
为保障我国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我国政策和法律的前题下,应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为此建议请你院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复我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1999)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为做好对外汇大检查中发现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工作,1998年12月25日,总局下发了《关于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当前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处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目前部分分局上报的《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中仍反映出处
罚依据不足、擅定处罚标准及适用法规不当等问题。为维护外汇检查执法的严肃性,顺利完成此次大检查工作,现就外汇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汇违法违规案件定性、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严格执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对外汇违法违规案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公开性法规、规章予以定性和处罚。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1998)37号、43号、55号和98号文件供处罚时内部掌握,不应在《处罚决定书》中直接引用作为
定性、处罚的依据。对信用证、托收项下,骗购外汇行为,按照假报关单的查处办法查处;对信用证、托收项下,未送验报关单或未核销的企业的处理,按照汇发(1998)98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处罚。
二、罚没款收缴
此次外汇大检查中,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主体主要是做代理进口业务的外贸公司,罚没款全额上缴总局对地方财政有一定影响。考虑到外汇检查罚没款上缴政策的连续性,现调整此次外汇大检查分局罚没款(包括支局罚没款)上缴比例,50%上划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50%上缴地方财政。总局汇发(1998)107号文中有关外汇大检查罚没款全额上交的规定,停止执行。已将罚没款全额上交的分局,请将交款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总局清理后予以退回。
对于个别企业有特殊困难,无法按期上交罚没款需缓交的,各分局应从严掌握,由分局上报总局做个案处理。上报时要说明原因,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经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罚没款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移交
对于涉及逃避海关关税或走私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报关单签发地海关,对逃税和走私行为依法查处。对于报关单上经营单位属于“三无企业”或被假冒的外汇违法违规案件,由报关单上经营单位所在地外汇局直接将案件移交购汇(售汇)地外汇局立案查处
,并报总局备案。
四、对外汇违法违规案件中主体消失的处理
如果外汇违法违规案件中,涉嫌企业已经消失,无法归案,由各分局汇总列出清单,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予以注销、银行停止对其办理外汇业务,然后做结案处理。清单报总局备案。
特此通知。



19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