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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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83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支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企业招标过程中的财产保险投标活动,促进财产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政府采购和企业招标对财产保险的需求,扩大财产保险的服务领域。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参与投标时,应按《保险法》的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投标时,如需要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或备案。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法》、《会计法》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参加大型商业保险的投标业务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的有关规定。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得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异地承保,或以统括保单形式承保;对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不得出具统括保单。
  五、各保监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产保险投标业务的监管,依法查处财产保险投标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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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政办内〔2006〕9号


办公室各科室、机关事务管理局:
  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六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扩大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成果,促进“四大五优”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科室效能建设,强化目标管理,推动办公室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坚持客观公平合理,质量效能第一,定量定性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绩效与奖惩、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评对象及内容第三条考评对象: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
  第四条 考评内容:有关职责履行情况、“四大”活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室或单位自身建设情况。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五条 有关职责履行情况考评,基础分为100分,按以下规定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一)公文处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宛政办内犤2005犦18号)规定执行。
  (1)以市政府名义拟发的公文违反“主办科室科长(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把关科室(法制办及一科)秘书长副市长市长”办理程序的,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拟发的公文违反“主办科室科长(主任)分管副秘书长→把关科室(法制办及一科)→秘书长”办理程序的,每次扣承办科室5分。(2)不该发文而发文的、文件审签手续不完备而编号印发的、不按要求归档的,每次分别扣承办科室和相关把关科室5分、1分。(3)公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每次分别扣承办科室和法制办10分、2分。(4)市长专业性会议讲话未经相关科室科长(主任)、副秘书长签署意见和副市长审查同意的,每次扣相关科室5分。(5)一般性公文(含市长专业性会议讲话)给把关科室预留处理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事项给把关科室预留处理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个工作日,否则每次扣承办科室2分。除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需要协调的文件外,其他文件把关科室应在规定或预留时间内处理完毕,否则每次扣把关科室2分。
  前款中若有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可以不扣分。
  (二)属于本科室职责和工作任务,原则上必须由本科室完成,特殊情况需请其他科室帮助完成的,应由被帮助科室的主管副秘书长主动与帮助科室的主管副秘书长协商同意,重大事项由秘书长确定。工作出现差错的,视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条款,对帮助科室和被帮助科室分别扣分。
  (三)在办公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中,未请假而不参加的,每人每次扣0.5分。
  第六条 “四大”活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基础分为100分,四项任务各占25分,按以下规定累计扣分或加分:
  (一)大调研,完成任务记25分。l篇也未被采用的记零分;每少1篇扣10分,25分扣完为止。每超l篇奖励3分;在市以上刊物发表并对市本级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每篇奖励1分。联合署名的,署几个名按几分之一计算。
  (二)大信息,完成任务记25分。1条也未被采用的记零分;每少1条扣2分,25分扣完为止。每超1条奖励0.5分。标题信息,按0.5条计算;一般性信息,按1条计算;调研性信息,按2条计算。被国家、省级信息刊物采用的(发表在其它媒体信息参照此款执行),每条分别按4条、2条计算;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条数翻倍计算。联合署名的,署几个名按几分之一计算。信息科应确保我市信息工作居全省靠前位次,信息奖分按各科室(单位)奖励分的平均分计算。
  (三)大督查,督查件按时办结率达100%记25分。每一件不及时落实扣2分,25分扣完为止。
  (四)大后勤,完成各项大后勤任务记25分。违反后勤管理制度或办事办会等工作出现一般失误,每次扣5分;出现重大失误,视为严重失职失责,每次扣10分,25分扣完为止。
  第七条 科室或单位自身建设民主测评,满分为100分,由思想、能力、作风、形象建设四部分(各占25%)组成。
  第八条 绩效考评总得分=有关职责履行情况考评得分×20%+“四大”活动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得分×60%+科室或单位自身建设民主测评得分×20%。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九条 根据绩效考评最终得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室若干名(一、二、三等奖名额占参评科室及单位总数的60%左右),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 优秀科室、优秀科长(主任),参考科室优秀调研报告、优秀政务信息、优秀公文(每年各评10篇或条左右)当选情况,从获得一、二等奖的科室中产生。
  第十一条 优秀科长(主任)和获奖科室的科室人员,在学习培训、奖金发放和提拔任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年终目标管理奖和文明单位奖合并发放,分为五个档次。各个档次的标准,由市政府办党组根据资金总额研究确定。对绩效考评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科室人员,分别按第一、二、三档次发放;绩效考评得分为末位的科室人员,执行第五档次;其他科室人员,按第四档次发放。年度目标管理奖和文明单位奖以科室为单位发放,科长(主任)可以根据本科室人员的实际表现和贡献,予以适当分配。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得分处于末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向党组作书面检查,并取消一次提拔重用机会;连续两年处于末位的科室,科级科室科长(主任)职位实行竞争上岗,科室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十四条 对于平时工作不努力、表现不好、影响科室绩效考评成绩的科室人员,在绩效考评后,科长(主任)可以向党组提出书面请示,交由党组调查研究对其实行双向选择。通过个人努力、组织帮助仍落岗的,作为待岗处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工作绩效综合考评工作由办公室党组领导,纪检组监督,人秘科组织实施,各相关科室分工负责。
  第十六条 考评工作具体分工:
  (一)科室有关职责履行情况和集体活动参加情况考评,由人秘科负责,机关党委配合。其中,公文处理中承办科室责任履行情况由把关科室负责考评,把关科室责任履行情况由人秘科负责考评。以上按月详细统计,人秘科建档备案。
  一科负责所有公文的格式和发文把关;法制办负责除“宛政土”文号外所有公文的法制和部门会签把关;文电科负责所有公文的编号、发送工作和一级单位对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的接受、传递及办理结果登记工作;各科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将所办公文审签件和发文件、领导讲话稿、所办各种内刊等在办结完毕后一周内送档案科存档,档案科应做好接收、催要、登记、整理、归档工作。
  (二)大调研认定考评,由综合调研室负责,按月详细统计,并送人秘科建档备案。调研报告要有做法经验、体会启示或问题建议;仅有做法经验的,不能视为调研报告。综合调研室负责《市长参阅》的体式把关、编号、存档(每期50份)工作,供稿科室或单位负责其内容、校对、发行工作。《市长参阅》刊发调研报告,实行季度均衡,尽量提前,原则上要在第三季度以前基本完成任务。
  (三)大信息认定考评,由信息科负责,按月详细统计,并送人秘科建档备案。
  (四)大督查认定考评,由督查室负责,以督查室交办件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为依据,按月详细统计,并送人秘科建档备案。
  (五)大后勤考评,以人秘科为主,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按月详细统计,人秘科建档备案。
  第十七条 严肃考评纪律。上述负责考评的科室和单位,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记人情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违反考评纪律的,严肃追究科室(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在次年1月份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对绩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以科室为单位向办公室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起实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锡署发(2004) 1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驻锡各单位:现将《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日





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实现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盟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锡盟行政区域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提高天然草场生产力和其他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饲料量
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 锡林郭勒盟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坚持促进畜牧业发展与保护草原生态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促进和保持草畜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全盟严格实行各行政区域草畜平衡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盟和旗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各级草原监理机构具体负责草畜平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护草原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对超载过牧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二章 草畜平衡核定

第八条 草畜平衡核定以草场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场使用权单位为单位进行。未承包的机动草场的草畜平衡核定以草场所有者或者草场使用权单位为单位进行。

第九条 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存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日历年度普查数据为准。

第十条 草畜平衡核定中,草场面积的确定以草场使用权证书和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所列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天然草场合理载畜量,由盟、旗两级草原监理机构根据不同类型草场产量最高月份实测,通过固定监测样地产草量测定数据校正后,结合卫星遥感技术,综合分析确定
。天然草场生产力测定结果及合理载畜量,由盟草原监理机构于每年8月底前,以苏木
为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草场合理载畜量,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根据盟草原监理局公布的天
然草场生产力测定结果及合理载畜量,综合考虑牧户人工饲草料储量,每年入户核定一次。

第十三条 草畜平衡核定原则上在本牧户承包草场内进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以及我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采取转让、转包、合作形,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流转的草场,可列入草畜平衡范围。

第十四条 草畜平衡核定中,一只成年绵羊或成年山羊折1个羊单位,一头大畜(包括马、牛等)折5个羊单位,当年幼畜均按2:1折成年畜。经旗县市(区)畜牧工作部门鉴定并有档案的黑白花奶牛、骆驼和种公畜以及每户三匹以下的马不列入草畜平衡范围。经旗县市(区)畜牧工作部门鉴定并带耳标的三代以上西门塔尔、夏洛来、利木赞、安格斯牛,每头折3个羊单位。 

第十五条 草畜平衡核定中,人工草地、高产饲草料地产量以实测产量计算,2斤青贮玉米折1斤青干草,3斤秸秆折1斤青干草,1斤精饲料折3斤青干草。

第三章 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9月底前,旗县市(区) 草原监理机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与草场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
  (一)编号,旗县市(区)、苏木镇、嘎查名称,草场承包经营者名称。
  (二)天然草场面积、类型、等级和适宜载畜量。
  (三)人工草地、高产饲草料基地面积、产量。
  (四)精饲料、秸秆、陈草数量。
  (五)合理载畜量合计。
  (六)日历年度牲畜种类、数量和折合羊单位数量。
  (七)超载羊单位数量。
  (八)草畜平衡措施:草场承包经营者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工草地、高产饲草料地单产,有条件的地区在保证单产的基础上,扩大高产饲草料地、人工草地种植规模,增加储草量,达到草畜平衡;同时,通过牲畜品种改良,提高个体产值,优化畜群结构,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减少牲畜数量。
 (九)双方当事人草畜平衡责任: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场承包经营者的草畜平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当事人采取草畜平衡措施;草场承包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责任书约定的内容,积极采取草畜平衡措施,控制饲养牲畜头数在核定载畜量之内,保证草原载畜能力的稳定和提高。
 (十)其他有关草畜平衡事项:经营者要对过冬畜贮备足够的饲草,实行舍饲、半舍饲,并积极实施春季休牧,合理利用草场;有条件的经营者通过禁牧、划区轮牧,提高草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建立规范的草场承包经营者草畜平衡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实现微机化管理。

第十八条 草畜平衡责任书示范文本由盟草原监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旗县市(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草畜平衡载畜量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盟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由盟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决。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实行舍饲半舍饲和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种草养畜,改良品种,提高牲畜质量,加快畜群周转,增草增畜,达到草畜平衡的牧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生态建
设项目和畜牧业建设项目。完全舍饲圈养的牧户,不限制饲养规模。

第二十一条 对积极进行草原保护与建设,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实行舍饲半舍饲和禁牧、休牧、轮牧,实现草畜平衡的草场承包经营者、草场所有者和草场使用单位,以及
在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草场承包经营者全部达到草畜平衡的苏木(镇),由旗县市(区)人民
政府(管委会)给予奖励;对达到草畜平衡的草场承包经营者占草场承包经营者总数80%以上的旗县市(区),由盟行署给予奖励。草畜平衡表彰和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超载牲畜的:     
  (一)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第一年,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由旗县市(区)地税部门根据草原监理机构提供的超载羊单位数量征收牧业税。
  (二)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第二年,超载户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牧业税减免政策以及生态建设项目补贴政策;同时,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处以超载牲畜每个羊单位10元罚款。
  (三)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第三年,超载户除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牧业税减免政策以及生态建设项目补贴政策外,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处以超载牲畜每个羊单位10元罚款,并由旗县市(区)地税部门加五成征收牧业税。牧业税按照羊单位标准征收,每个羊单位3元。
 (四)超载户将税金及罚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交的,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和地税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处罚款或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越界抢牧、滥牧严重破坏草场的,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抢牧、滥牧,并处以抢牧、滥牧牲畜每个羊单位10元罚款。在围封禁牧区和生态建设项目区内放牧的,或者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休牧期间到休牧区域放牧的,每次每个羊单位处以5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由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草原监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草原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的,按照盟委、行署《关于全面做好清理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工作实施意见》(锡党发〔2003〕10号)予以清理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 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暂不在清理范围或者可以继续经营的,必须严格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规定罚款标准的2至4倍给予处罚。同时,盟旗两级不得安排任何生态建设、以工代赈、人畜饮水等各类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违反本细则规定安排建设项目的,由盟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盟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8日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的《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