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36:59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
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
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l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
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
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
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
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
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
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
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
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
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毕业生,
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
工(职业)学校,可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开设专业
与国家职业标准不对应的,可选择相近职业,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学校,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
其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计划,并将参加学生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
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参加职业技
能鉴定的职业学校进行评估认定。评估认定的内容包括职业学校的培养目标、
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师资力量、生产实习条件、教学效果和就业情况等。

四、对参加技能操作鉴定的职业学校,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
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工作要求,组织毕业生参加实际操作要求的考核。凡建立
国家题库的职业,应从国家题库抽取试题;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由省
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并组织考核。要加强对职业学校考评人员
的管理,按规定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其中校外成员应占考评小组人
数的2/3,任课教师实行回避制度。按规定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对鉴定过
程和鉴定结果的监督检查,鉴定成绩需由督导员签字确认。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
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应建立申报备案制,学校组织考试时
提前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对学校
组织的技能操作考核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可按职业技能鉴定的要
求对部分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进行抽查。

五、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选择具备条件
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同时要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程
序,加强对鉴定所(站)的日常督导,实行年检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教育部
门的协调配合,指导参加鉴定的学校加强鉴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及时总结
经验。要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
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切实推进职业学
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附件: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市发[2005]2号)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目标,从2005年起,每年对各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进行考评,制定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原则
实事求是,公平竞争,表彰先进,促进发展。
二、考评内容和办法
以发展水平和服务水平两大内容为主,采取计分形式进行考评(总分100分)。
(一)发展水平(60分)
1、企业个数(10分):民营经济总户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户数增幅每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个百分点,加0.1分(市工商局负责考核)。
2、实际投入(10分):民营经济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中小企业局、统计局负责考核)。
3、实现营业收入(10分):规模民营企业实现营业收入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2分,每增加一户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加0.5分(市统计局负责考核)。
4、实交税金(20分):民营经济实交税金占财政总收入比例,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5分;每提高(降低)一个百分点,加(减)2分。实交税金过百万元的企业个数完成目标任务的得5分;每增(减)一个企业,加(减)2分(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考核)。
5、就业人数(10分):民营经济年末就业人数增幅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高(低)一个百分点,加(减)0.1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
(二)服务水平(40分)
6、优化发展环境(20分):成立了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得5分;制定了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得5分;建立了办证服务大厅的得5分;有专门负责对民营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部门的得5分。每发生一件有关单位、部门、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阻碍民营经济发展且被查实的案件减2分(市优化办、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7、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10分):设立了担保机构的得5分;政府注入了资金每满50万元的得2分;企业担保贷款已经开始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得2分(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8、建立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得4分;安排10万元资金以上的得6分(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负责考核)。
以上第1-6项增幅的加分或减分均以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30%为限,第7、8项的加减分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三、组织领导
9、考评工作在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对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汇总工作。
10、负责考评的责任单位,要掌握各县(市、区)月、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发现虚报浮夸的,将取消其评比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11、考评程序为:各县(市、区)自评,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初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累计总分从高到低依次取前八名,为本年度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县(市、区)。
四、奖惩办法
12、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3、本办法由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交通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5日发布)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90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部沿海直属海事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置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48号),全国沿海及主要水系干线的原海监、港务(航)监督机构已更名为海事局(处)。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处罚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履行《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港务监督”、“港航监督”、“港监机构”的管理和处罚职责。


 二、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行使《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港监机构未更名的,由其继续履行该项规定的处罚职责。
  交通部直属海事局的下一级机构和地(市)地方海事局行使《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罚职责;地(市)港监机构未更名的,由其继续履行该项规定的处罚职责。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的处罚权限,由交通部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