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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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5〕106号




《北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北海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落实。
(三)实事求是,奖罚分明。
(四)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大事项,审核批准对各责任单位的奖惩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在市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 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安排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采取自查自评、抽查、年终综合考核三种方式。各责任单位,根据考核的内容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安委办;市安委会、市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行业部门、重点单位进行抽查;年终由市安委办组织对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安委会审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半年考核、年度考评制。由各责任单位分别在当年7月5日和翌年1月5日前将《北海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逐条逐项填好,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市安委办。半年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为主,年度考评以综合考核为主、组织抽查为辅。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分是责任单位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综合得分。考评结果以市安委会下文为准。

第五章 考核评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办制订,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基本分数为100分,设四个考评等级。70分(含70分)以下为不合格,71分-80.99分为合格,81分-90.99分为良好,91分以上为优秀。
第十四条 根据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实行按档次加分制度。具体办法是:
责任单位按工作覆盖面和工作难度等综合情况分为四个档次:第一档次单位为县(区)人民政府及六个专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其年终考核评分的实际得分乘以系数1.20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二档次单位为未列入第一档次外的当年市安委会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 其年终考核评分的实际得分乘以系数1.10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三档次单位为未列入一、二档次的当年市安委会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配合单位,其年终考核评分的实际得分乘以系数1.05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第四档次单位为未列入一、二、三档次的其它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其年终考核评分的实际得分即为年终考核最终得分。
第十五条 第一至第三档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加分:
(一)本辖区、本部门及所辖经济类型、所有行业企业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伤亡人数超过当年《北海市安全生产责任书》下达控制指标的。
(二)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年度考核实际得分不足81分的。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其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评为不合格等级。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十七条 凡年度考评获优秀等级的单位可参加北海市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市政府对评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奖励5000元,作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奖金。
第十八条 凡年度考评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该单位参加各级各类综合性奖项评先评优资格。
(二)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在“北海市职能目标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中扣除责任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分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兑现的具体办法,并报市安领办备案。奖励资金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罚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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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为适应蔬菜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及时掌握产销动态信息,引导生产发展和产品流通,稳定市场供应,我部于2010年2月1日开始将蔬菜生产信息监测纳入农情调度(批复文号为国统制[2009]96号)之内。为进一步规范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我部制定了《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月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5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 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则6

  二、文字材料报送要求8

  三、报表报送要求9

  四、报表样式10

  (一)主要种类蔬菜生产情况调查表10

  (二)主要蔬菜生产情况旬度调查表11

  (三)主要蔬菜生产情况月度调查表12

  (四)主要蔬菜生产情况季度调查表13

  (五)主要蔬菜生产情况年度调查表1 14

  (六)主要蔬菜生产情况年度调查表2 15

  五、主要指标解释16

                  一、总则

  (一)监测目的:通过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及时掌握蔬菜生产动态情况,科学研判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预警,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引导产品有序流通,促进生产稳定发展和市场平稳运行。

  (二)监测种类:包括大白菜、普通白菜、结球甘蓝、花椰菜、萝卜、胡萝卜、黄瓜、西葫芦、冬瓜、番茄、辣椒、茄子、菜豆、豇豆、菠菜、芹菜、莴笋、大葱、韭菜、大蒜等20种主要蔬菜。

  (三)监测指标:包括蔬菜种植面积、产量、产地批发价等(监测数据包含用于加工的蔬菜)。

  (四)监测频率:生产动态信息报表按月度、季度、年度及时报送,产地批发价按旬度及时报送。

  (五)数据采集与报送:采用全面统计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监测蔬菜生产信息。季度和年度生产数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对蔬菜生产情况进行逐级全面统计,汇总后上报农业部;基点县数据,经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农业部。旬度蔬菜产地批发价,每个基点县选择1个有代表性的产地批发市场,定点监测20种主要蔬菜产地批发价,经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农业部。月度蔬菜生产信息,在每个基点县选择蔬菜种植面积前10位的乡镇,每个乡镇选择蔬菜播种面积前10位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大户,由乡(镇)信息员定点采集,并将数据上报县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汇总,经省级蔬菜生产主管单位审核后上报农业部。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各地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排序。

  (七)本报表制度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五、主要指标解释

  1、大白菜:别名结球白菜、黄芽菜、包心白等,包括散叶型、半结球型、花心型、结球型和微球型。

  2、普通白菜:别名小白菜、青菜和油菜等。

  3、结球甘蓝:别名洋白菜、包菜、圆白菜、卷心菜、莲花白、茴子白等,包括尖头型、圆头型和平头型。

  4、花椰菜:别名花菜、菜花。

  5、萝卜:包括普通萝卜(红皮、绿皮、白皮等)和四季萝卜。

  6、胡萝卜:别名红萝卜、黄萝卜、番萝卜、丁香萝卜、黄根等,包括普通胡萝卜、微型胡萝卜等。

  7、黄瓜:别名胡瓜,包括密刺型、少刺型、无刺型和小果型。

  8、西葫芦:别名美洲南瓜,包括白色西葫芦、绿色西葫芦、黄色西葫芦及飞碟西葫芦等。

  9、冬瓜:包括青皮冬瓜、白皮(粉皮)冬瓜等。

  10、番茄:别名西红柿、洋柿子。包括大果型、中果型和小果型,颜色多种。

  11、辣椒:分为辣椒和甜椒。辣椒,别名番椒、海椒等,包括尖椒型和线椒型。甜椒,别名青椒、菜椒、彩椒。

  12、茄子:包括长茄、圆茄等。

  13、菜豆:别名四季豆、芸豆、油豆、玉豆、豆角等,包括圆荚型、椭圆荚型和扁荚型。

  14、豇豆:别名长豇豆、长豆角、带豆等,包括青荚型、白荚型和红荚型。

  15、菠菜:别名:赤根菜、波斯草等,包括尖叶型和圆叶型。

  16、芹菜:别名芹、旱芹、药芹,包括中国芹菜和西芹。

  17、莴笋:即茎用莴苣。

  18、大葱:指以假茎为主要产品的葱,包括长白型和短白型。

  19、韭菜:别名起阳草、懒人菜、草钟乳,包括叶韭(含韭黄)、花韭、叶花兼用韭和根韭。

  20、大蒜:别名蒜、胡蒜,包括紫皮蒜和白皮蒜,面积为以蒜头、蒜薹、蒜苗为主要产品的总面积,产量和价格只调查蒜头的数据。

  21、在田蔬菜面积:指在田蔬菜种植面积,不包括育苗面积。

  22、当月产量:指当月收获的蔬菜产量。

  23、预计下月产量:预计下月可收获的蔬菜产量。

  24、产地批发价:产地蔬菜初级产品首次批量交易价格。

  25、露地蔬菜:指露地栽培的蔬菜(包括地膜栽培)。

  26、塑料棚:分为大中棚和小棚。劳动者能在其中直立行走的塑料棚归入大中棚统计,其他塑料棚归入小棚统计。面积以棚内面积计。

  27、温室:包括日光温室、传统加温温室、连栋温室〔透光、保温覆盖为玻璃或阳光板(聚碳酸酯板材)、氟塑薄膜〕、连栋大棚。面积以温室内面积计。

  28、比上一旬增减、比上年同期增减、比上年增减:指增减的绝对数量(如多少万亩、万吨、元/公斤)。

  29、其他:20种主要蔬菜以外的所有蔬菜。

    


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19日,财政部

第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铁路建设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任意调整。
第三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铁路运输企业在核收铁路货物运费时一并核收,在运费收款凭证中应注明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并纳入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中单独核算。
第四条 铁路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各运输企业按铁道部的规定及时汇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直接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铁路建设基金收入缴入中央国库。缴入国库的铁路建设基金由铁道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该项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铁道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基金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的设置,由铁道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六条 货物托运单位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随同铁路运费一并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铁路建设基金(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铁路建设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八条 铁路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铁道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后3个月之内,编制上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铁路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铁路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购置铁路机车车辆;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铁路建设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铁路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原发布的〔91〕财工字第226号、第587号文相应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