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35:09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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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开展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是按照审计信息化的要求,对全国审计人员进行的普及性培训。1997年至2002年,全国有近四万人通过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考试。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金审工程的建设,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应当有新的提高,以适应信息化条件下开展审计工作的基本需要。为此,审计署决定组织第二轮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以下简称第二轮培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审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更新、提升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以考试促培训,以培训促应用,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

从2003年开始,用五年的时间,完成第二轮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机关局域网资源,进行日常办公和审计工作;能够使用通用办公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管理;使用多媒体开展各种培训、交流。

二、培训对象及内容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第二轮培训。培训以自学为主。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或组织短时间的集中辅导和答疑,或组织集中培训。培训的内容参见《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大纲》(见附件),配套教材是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常用计算机应用技术(2003版)》。

三、参加考试的对象和考试的组织

年龄在55岁以下的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应参加审计署组织的全国审计系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考试。审计署将合格的考试成绩作为署机关、派出局、特派办工作人员任职及职称评聘的相关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二轮培训仍沿用题库公开的方式。配套教材所附的光盘中有全套试题和考试练习软件,可供审计人员随时进行考试练习。

考试由审计署统一安排,省级审计厅(局)和特派办分头组织;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题生成,参考人员在计算机上答题;答题软盘集中到审计署统一阅卷;概念题和操作题都通过者为考试合格。

第二轮培训的第一次考试计划于2003年底举办。



附件:全国审计系统第二轮计算机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培训大纲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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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人事部 交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12日,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要求,现将《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船舶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国家考试制度,并逐步在远洋、沿(外)海、近岸和内河四类航区实施。今后对实行以考试的办法确定资格的人员,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通过考试获得船舶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但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行政领导在岗位需要时,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可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三、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级别按照船舶专业技术职务档次设置,分为员级、助理级和中级,其专业包括驾驶、轮机、船电和报务。
四、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考试合并进行。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和统一评分标准。
五、参加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热爱航运、渔业事业。
2、符合国家“港监”、“渔监”部门对参加相应级别船员考试的学历和海上资历等要求。
六、考试合格,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主动到发证机构注册登记。
七、对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受聘船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参加国家港务监督部门组织的考试或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的人员,也可授予人事部印制的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交通部和农业部共同负责,研究决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重大原则问题。人事部负责审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试题水平和对考试进行监督,并会同交通部和农业部分别制定有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意见。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考试实施工作。
九、本规定适用于海上、内河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工作。船员适任证书和渔船职务船员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仍按国家港务监督和国家渔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关于船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问题的答复

法函[2006]68号



  四川省高级人法院:
  你院[2003]川民终字第343号《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
  二、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精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审批、注册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部门负责。
  关于你院请示中提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又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为司法鉴定机构,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同时具有两个《执业许可证》的问题,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实行双重执业准入管理而引发的,应当视为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不能因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重登记就认定在其单位注册从业的工程造价人员系同时在两个单位违规执业。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