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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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6]61号



关于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的通知


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交通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按照《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部署,在五省一市(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上海)交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程总体进展顺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全线禁航水泥质船的目标已基本实现;挂桨机船拆解改造任务已完成过半,部分航道已成功禁航挂桨机船,实现了阶段性目标;标准船型的推广工作也已起步;实施示范工程的综合效果已经显现。为更好地推进示范工程的开展,确保实现《行动方案》提出的2010年基本实现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目标,经研究,现就推进示范工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挂桨机船的拆解改造工作,确保2007年全线禁航挂桨机船目标的顺利平稳实现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是示范工程的重点和难点,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克服种种困难,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个别省份进展缓慢。为确保2007年1月1日示范工程实施范围内全线禁航挂桨机船目标的顺利实现,五省一市特别是目前拆解改造进度较慢的省份,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
  挂桨机船拆解改造工作与船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前一阶段工作中,各地都采取了大量方便船民的服务措施,得到了船民的好评。今后,有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有关政府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准确地发放到船民手中。
  二、对前一阶段实施示范工程取得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示范工程实施两年多来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通航秩序得到了较大的改观,事故率明显下降,航道、船闸的通过效率大幅度提高,船舶的运营效率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同时,随着大量的挂桨机船退出市场,原来存在的挂桨机船噪音、空气、水污染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为全面总结实施示范工程两年多来所取得的各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便于下一阶段工作的开展和为全国其他区域实施船型标准化工程提供决策参考,请示范工程实施航道范围内的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等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就此进行专题研究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于2006年6月底前形成书面阶段总结报告报部。
  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示范工程已取得成果的宣传力度,动员广大船民更加主动地投入到示范工程的行动中来,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示范工程的继续支持。
  三、开展对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实施示范工程两年多来所取得的成果离不开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管理部门)的辛勤努力和创造性工作。我部将对在推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在2006年3月底前将有关表彰人选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部(有关各省的表彰名额分配及推荐表见附件)。
  四、对纳入拆解改造范围内的挂桨机船统计信息进行修正
  示范工程正式实施前,我部曾要求各省市对纳入拆解改造范围内的挂桨机船进行了登记造册,这对摸清情况,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发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由于时间紧迫等客观原因,目前,各省市均反映对该统计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为更好地推进示范工程,确保符合政府补贴政策的船民的利益不受损失,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部同意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对该统计信息进行修正。对符合交通部、财政部《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交水发[2003]552号)规定,而未纳入原统计信息的挂桨机船,允许补充纳入,对实施中发现因各种原因已自然淘汰的原在统计范围内的挂桨机船,允许予以剔除,不再记入各省市的考核目标。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调整后的数据信息报我部认可。有关新纳入及剔除的挂桨机船应明确具体的数量、吨位及船名。
  五、采取各项措施加快标准船型的推广
  (一)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有关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禁异地检验发证。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低质量船不得发证。对于符合我部《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各省市确定的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的新建船舶应在适航证书上注明为京杭运河标准船型。航运管理机构为新建船舶办理船舶营运手续时应核对适航证书的记载,未标注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应在船舶营运证中明确该船经营范围不包括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区域。
  (二)有关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关于调整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标准船型有关政策并公布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7号)的要求,尽快建立推广标准船型的“三级网络体系”,确定各省市的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开发推荐性的标准船型图纸供船东选用。我部将对有关标准船型研发工作继续给予支持。在相关推荐性标准船型图纸尚未开发完毕前,各省市可选取符合主尺度系列要求的现有优秀船型的图纸作为过渡性图纸使用。有关图纸应直接下发相关船舶建造厂,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要积极做好该推荐性图纸的宣传工作,并为船厂及船东取得图纸提供便利。有关标准船型强制性指标的制定及推荐性图纸的下发工作应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6年7月15日前将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部。
  (三)研究统一规费征收的计量标准
  目前各地较为普遍存在的“大船小证”、超载运输等现象,不仅严重危及航行安全,造成规费流失,而且导致“标准船”与“非标准船”的不公平竞争。相关管理部门征收规费的计量标准不统一,是导致“大船小证”、超载运输的制度性原因之一。因此,为加快标准船型的推广,有必要采取措施,规范管理,统一航道养护费、过闸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的计量标准。
  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统一规费征收计量标准的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条件成熟时,将现按照船舶载重吨计收的相关规费统一调整为按船舶总吨收取。
  (四)建立标准船型比例考核指标,确保2010年航行于京杭运河航道的标准船型船舶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目标的实现。
  请五省一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照《京杭运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要求,对现有的船舶进行核对,确定符合该主尺度系列要求的现有船舶的比例,并将有关结果报部。
  各省市要按照2010年标准船型比例目标,建立标准船型比例考核指标,逐年提高标准船型的比例。
  (五)请中国船级社对京杭运河船舶建造规范及《主尺度系列》进行跟踪研究。
  附件:1.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单位推荐表
3.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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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会计、审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鉴于我国会计和审计制度的调整,此前实施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在法定审计之外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对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以上的公司进行补充审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证监发[2001]161号),《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证监会计字[2001]5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第1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80号)第5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第17条、第21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第25条等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署通发(2001)188号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入境检验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发建设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2000年12月15日至今年3月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地区进行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办明电〔2001〕12号)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计划于今年6月1日前在全国推广。为保证推广工作顺利进行,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制发了关于企业申领IC卡公告,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海关、税务、外经贸、工商、外汇、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用户资格审查工作,指定有关分管部门专人负责,确保在2000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
二、成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在系统推广初期(约1-2周时间)联合对用户进行集中发卡。各部门联合办公用房及有关后勤服务由各直属海关负责解决。
三、各部门对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审核企业《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报关员证》;
(二)外经贸部门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四)工商部门审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外汇核销资格;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集中发卡工作期间,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只对企业递交的纸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事后再由各部门视情采取一定的方式对企业用户资格进行电子底帐数据复核,经复核有问题的即取消其用户资格。对集中发卡工作结束后申请入网的企业用户以及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等有关数据资料发生变更的,由各有关部门在网上办理用户资格审查和动态管理手续。
五、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中发卡时间和地点由当地直属海关商有关部门确定后通知企业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20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