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19:58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政发[2001]69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全面提升襄樊整体形象,规范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验收标准>及进一步深化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旅游宣传促销的专项经费,2002年度安排150万元,以后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递增。


第三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整体形象的策划包装和宣传促销,以树立襄樊旅游整体形象,建立襄樊城市品牌,提高襄樊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增强对国内外游客的吸引力。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产品开发;


(二)旅游宣传品制作;


(三)旅游宣传设施购置;


(四)参加国内外旅游专题展览;


(五)举办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新闻发布和专题广告宣传活动;


(六)国内外新闻媒体的邀请、接待;


(七)建设襄樊旅游资讯网;


(八)其他与宣传促销相关工作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保重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余额结转的原则。


第五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的宣传促销经费预算报送市政府,经审定后,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每年定期在广西南宁举办,我区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权威、规范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对及时准确传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宣传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工作进展情况及成就,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及时掌握突发事件舆论主动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新闻发布工作的实践,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
新闻发布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有关党的宣传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推动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新闻发布机制
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二级新闻发布机制。
三、新闻发布及其内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大事项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全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4.需要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公布的区内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5.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以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要事项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
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市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本部门或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4.其他需要公布的重要事项。
四、新闻发言人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担任。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定期主持召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事项和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2.根据全区经济社会的实际需要,不定期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事关全局或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有关信息。
3.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职责和要求,负责突发事件的相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都要设立新闻发言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位分管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新闻发言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明确1--2位分管的领导作为本市新闻发言人。为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为新闻发言人配备1--2名联络员,组成新闻发言人工作班子。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新闻发布工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信息和相关资料;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主持召开或参加与本部门、本地区有关的新闻发布会。
2.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如何进行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同时,负责核实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并及时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
3.根据有关规定或授权,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事发地现场的新闻报道工作。包括向记者介绍情况、为记者提供必要采访条件、管理现场采访的记者等。
五、新闻发布的形式
政府(或政府部门)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会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发布重要新闻的主要形式,主要就全局性和重大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
(一)定期新闻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2个月举行一次。记者招待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的重要形式,主要就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关方面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联合主持或单独主持,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地级市的新闻发言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出席;必要时可邀请港澳台记者、国外记者出席。若发布内容涉及特别重大的事项,可邀请自治区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
(二)不定期新闻发布。
若遇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活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治安、刑事案件等事件,可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有关信息。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可由相关部门或事件发生地地级市人民政府向媒体发布新闻;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和区直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发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定期、不定期新闻发布可参照本文件精神组织实施。
六、新闻发布的审批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6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组织新闻发布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执行。
七、新闻发布会场
新闻发布会场应相对固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布置。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场可由本部门和本地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布置。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
政府新闻发布及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以一种特殊形式开展的新闻宣传工作。政府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新闻,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信息、讲解政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意义重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和协调力度,定期研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对于一些涉及重大路线、方针、政策,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灾情、疫情等重大新闻内容的发布,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原则立场。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活动,要注意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活动相衔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政府的新闻发言人,要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保持良好的联系、沟通,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保证重要的新闻信息以最合适的规格、形式进行发布。
(二)建章立制,不断提高新闻发布水平。
1.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确定了解和熟悉各方面工作情况,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并具有一定的新闻宣传工作知识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同志要不断学习和准确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密切跟踪社情民意的变化,注重舆情分析,要熟悉新闻运作和公关事务方面的基本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增强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不断提高新闻发布的针对性、贴近性和实效性。
2.要为新闻发言人及工作班子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让新闻发言人参加本部门、本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会议,参阅有关重要文件,以便掌握更多的信息,更好地开展工作。
3.新闻发言人应保持相对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新闻发言人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的组成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三)抓紧抓好新闻发言人队伍的组建工作。
  为尽快组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立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把全区的新闻发布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尽快确定本部门、本地级市的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名单,并将其姓名、职务、联络方式等相关资料,于2004年11月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新闻办公室审定。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9月15日,交通部

部属各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将按照中央和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企业“三个条例”和补充通知的精神,全面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同时实行厂长任期终结审计制。现将部制定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意见,请及时告部审计局。

附: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任期终结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十条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结合交通企业推行厂长负责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的对象只限于正职厂长(经理、局长、主任,下同)。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在厂长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时,均须由主管部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离任或连任手续。对未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厂长离任时,为了分清前后任经济责任,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或厂长要求审计时,也可依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条 厂长任期终结或中间离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进行审计。部属一级企业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部属二级企业厂长,由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计,并抄报部审计局。
以地方为主双重领导的港口和地方交通企业的分级审计权限,按当地国家审计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为给终结审计积累资料和帮助厂长经营决策,还应做好厂长任期内的年度审计。任期年度审计,部属一级企业,委托各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代部审计局进行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报送部审计局和本企业厂长,部属二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自定。

审 计 程 序
第五条 厂长任期终结,按本规定第三条由上级干部管理部门提前两个月正式通知审计部门(中间离任也应提前尽早通知),由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小组,按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就地审计。
第六条 被审计厂长和单位要事先做好准备,向审计小组提供下列资料:
1.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任期目标责任书;
2.厂长述职报告;
3.任期内的任期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各专项审计报告和附件;
4.任期内的财务、统计资料(包括报表、帐簿、凭证等);
5.任期内的重大决策、方案、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
6.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查表;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审计终了,审计小组要写出《审计评议报告》,依照国家法规,对厂长任期内的业绩和规定审计的内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分清责任,特别要分清是前任责任还是现任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改革中的失误还是钻改革的空子。
第八条 《审计评议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厂长和单位的意见,并书面报告派出审计小组的审计部门。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对《审计评议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时要充分考虑被审计厂长和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复查。
审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写出《审计评议结论》,概括指出厂长任期内的工作成绩,主要问题和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条 《审计评议结论》和审定后的《审计评议报告》送交干部管理部门,并将《审计评议报告》抄送被审计厂长和单位。

审 计 内 容
第十一条 任期终结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任期内经济责任总目标的实现情况;
2.盈亏的计算是否属实,上缴的税费是否足额、及时,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是否按规定分配;
3.各种财务收支、外汇收支和成本计算是否合规合法;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真实,有无损失浪费;
5.各种专用基金、特种基金来源是否正当,是否按规定使用;
6.债权、债务、待处理帐户是否真实,有无遗留经济纠分问题。
第十二条 任期年度审计的主要内容,与第十一条规定基本相同。每年可选择重点并结合审查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年度财务决算和专项审计,写出审计评议报告。

附 则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管理和院、所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可参照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