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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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和《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贯彻落实《德州市2005-2010年名牌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和名牌带动战略的意见》(德政发〔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产品质量奖是德州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置的最高产品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德州市境内依法成立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
  第四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第五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审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择优,通过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等方式确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德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代表德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名推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八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名推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价计划;
  (二)组织拟定评价细则;
  (三)确定各专家组名单;
  (四)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五)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六)汇总专家评审情况报市名推委审定;
  (七)负责市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所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生产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规定;(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乃至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四)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七)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全市乃至全省同行业前列;
  (八)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3年在市定期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3年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德州市产品质量奖: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但尚未获证的;
  (二)消费者投诉率高、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
  (三)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在国家、省、市监督检查中产品不合格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出口创汇率。
  第十四条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持续保证能力。评价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比较;质量保证能力则反映企业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体现企业质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效益和发展评价主要评价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效益评价重点选择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重点选择企业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节能降耗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价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申请表》并提供有效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组织用户质量跟踪和市场调查,并提出预审名单分送各专家组进行预审。
  第十九条 各专家组对申报企业产品的质量、市场、效益、发展等方面指标,按照产品评审实施细则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预选名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市名推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对各专家组提出的预选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市名推委全体委员会审定,由市名推委公布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产品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荣誉资格。
  第二十二条 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德州市产品质量奖标志,但必须注明所获得称号的有效期间,并限定使用在被认定公布的产品型号和规格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名推委办公室报送获奖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者撤销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德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
  第二十七条 参与德州市产品质量奖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价原则和评价纪律,严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在评审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由市名推委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名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商标树立形象,增强我市产品知名度,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应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户籍在德州的自然人;
  (二)该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
  (三)申请德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对象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四)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知名度、满意度较高,在对用户和消费者的抽样调查中位居同行业前列,消费纠纷能及时得到圆满解决;
  (五)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达标,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近3年来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六)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较强,有商标专管机构或人员,并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七)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在本市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年经营额在同行业内领先;
  (八)该商标的广告宣传费投入每年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第七条 申请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五)该商标或者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全市、全省、国内同行业的排序情况;
  (七)有关部门出具该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情况;
(八)该商标所指商品的经营情况和销售区域;(九)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程序:(一)商标所有人自愿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推荐;
  (三)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征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
  (四)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并通过后,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五)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匾牌、证书。
  第九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被认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德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前1个月,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提出重新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应予以确认并公告。逾期不申请的,不再享有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的包装、装潢、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德州市知名商标的特有标志;(二)按照《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由市工商局优先向省工商局推荐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
  (三)对当年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获得德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五)德州市知名商标生产企业不得超越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
第十一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撤销德州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越该商标注册核准范围使用的;
  (二)滥施许可、买卖或变相买卖商标标识的;
  (三)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用户和消费者投诉率高的;
  (四)以不正当行为和手段骗取德州市知名商标称号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在组织评审、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评审费、公告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四条 在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德州市知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应认真做好登记、保管,严格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在评审认定工作过程中,要严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通报批评,撤销成员资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德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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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的通知

保监寿险〔2013〕620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精算师协会:

  为加强总精算师任职管理,明确总精算师的责任,保障总精算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现就人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任职、履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是指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5年以上;

  (二)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经验的职业资历。

  其中,在中国大陆保险业内具有满足上述要求的任职经历不得少于两年。

  二、总精算师不得频繁变换任职机构。拟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的,原则上在原任职机构连续工作年限不得低于两年。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原任职机构被撤职的,应在任职资格审查材料中说明在原任职机构工作的基本情况及被撤职的理由。

  四、中国保监会在核准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中国精算师协会核实拟任总精算师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保险公司报送的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六、中国保监会支持中国精算师协会建立中国精算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评价体系,推动该评价体系与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任职管理进行对接。

  七、保险公司应保障总精算师独立履行职责,向其提供必要的条件。总精算师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有权调查核实情况,并责令公司进行整改。

  八、保险公司更换总精算师应提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由保险公司和总精算师分别阐明理由。

  九、保险公司不得频繁更换总精算师。因频繁更换总精算师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十、保险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精算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一)原总精算师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总精算师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十一、保险公司应在指定或者撤销精算临时负责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指定精算临时负责人的报告应包含精算临时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其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且不具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十二、保险公司聘任未经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总精算师或实际履行总精算师职责的,中国保监会依法追究保险公司及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的,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

  十四、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定价、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分红方案确定等履职行为负终身责任。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总精算师的不当履职行为追究责任。

  十五、本通知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8月1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试行)的通知



濮阳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管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确保重点项目按合理工期高质量的进行建设,全面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濮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从濮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所确定的工业、农业、城市建设、交通、社会事业、商贸等行业中有重大影响的骨干建设项目。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及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均按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市发改委)、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下称市政府重点办)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规划进行筛选,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
市属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建设和一般建设的关系,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
第五条 重点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一经确定,必须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和投用,发挥投资效益。
第六条 市政府重点办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重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市属重点项目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以市重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联合投资的项目由投资各方派人组成董事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筹划、筹资、设计、招投标、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 市发改委、市政府重点办指导和协调市重点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品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市重点项目应公开招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市政府重点办备案。市政府重点办在十五日内,对不符合相应资质要求或在市重点项目招标代理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不按合同履约、信誉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重新选择。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布七日前、招标文件发出五个工作日前报市政府重点办备案。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由招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从市重点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制。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提交市政府重点办备案,市政府重点办有权对招标投标工作书面报告提出质疑或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出资或融资(含国家、省、市)的项目、政策性贷款项目及政府各种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初步设计,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市发改委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概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必须实施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及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总投资应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流动资金等,不得留有缺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重点项目申报、审批、征地、拆迁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厂家。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根据项目计划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及时组织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网络和直接报告制度,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不得虚报、瞒报。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实行调度会和现场办公会制度,市政府重点办负责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县(区)的综合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必须服从协调和调度。
第四章 项目责任目标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点项目目标责任制,明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参建各方的责任,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责任目标,按隶属关系划分,县(区)所属市重点项目由县(区)政府负责;市直属重点项目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跨县(区)的市重点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涉及业务交叉的相关县(区)和行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各牵头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均应按照目标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和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加强重点项目外部环境的协调和督察,认真解决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配套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各种问题,以及影响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困难,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职能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重点项目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必须优先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重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和项目单位负责重点项目治安保卫工作。对阻挠和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机关应依法严厉打击。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搞好重点项目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及时报道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项目设计业务,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担监理任务,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检查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在重点项目开工前,要根据监理合同制定监理计划,并抄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不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对应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项目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项目施工中,必须按监督计划,依据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工程设计、合同条款,对工程实体所用的建筑材料、设备以及预制构配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责令及时解决。按时做好工程质量审核。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加强对项目单位、参建单位、供应商、质量监督单位执行落实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并实行领导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重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整改。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而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重点项目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落实省重点项目责任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濮阳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市政府重点办负责重点项目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重点办应及时报告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十七条 各项目责任单位和牵头部门负责对所属的市重点项目进行检查督促。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执行合同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管,保证其按合同和标准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高标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十九条 加强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按照《濮阳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以各责任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为依据进行考核。
市重点项目责任目标考核对象为各责任单位,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县(区)和牵头部门组织,年终考核由市政府重点办和各牵头部门组织。
第四十条 强化重点项目稽察。市重点项目稽察,由市政府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重点对项目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外部建设环境等环节及各参建主体进行稽察。各级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项目稽察工作。
第四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合同、财务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严禁拒绝、隐匿、伪报。对稽察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整改意见必须认真整改落实,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监督,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审计制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三条 加强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对重点项目参建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市场准入严格把关。
第四十四条 加强社会监督。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应将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名称、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市政府重点办、项目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竣工验收及奖惩
第四十五条 重点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经试生产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竣工报告,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区)发改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政府重点办或报请省发改委、市政府正式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六条 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间的生产运营考核后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或地方)应积极配合,并组织提供后评价所需的情况、资料。后评价报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重点办备案。
第四十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奖励制度。市政府重点办根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对投资有节余,建设效益好,工程造价低,质量、工期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居于先进水平的重点项目和有功单位及个人,提出年度奖励名单,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政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重点项目省级以上奖励,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
第四十八条 凡因建设环境差、工作渎职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进度慢、工程质量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市政府视其情节分别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等处分,直至停拨建设资金、停批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偷工减料、非法转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造成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对参建单位和供应商要按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处罚,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1-2年内不得参加市重点项目投标,严重者驱逐出濮阳建筑市场,涉及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濮阳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濮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五十一条 各县(区)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
                            200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