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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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2〕42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威海市市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经费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医疗补助标准,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逐年核定。年医疗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列入补助范围人员工资总额的4%。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使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三)享受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补助标准一般为70-90%,每年视医疗费用具体状况确定。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设施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仍由个人自付,不计算在范围之内。
  1999年5月以来(之后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算起),每停保或中断缴费1年,补助额扣减2个百分点。
  第六条 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人员不再参加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大病救助基金筹集和救助。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经市财政审核后按季度划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的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财政、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所需医疗补助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市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第九条 中央、省属驻威单位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按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条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施行。
  各市、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区和开发区的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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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

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军民合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统一使用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充分发挥现有机场的使用效率,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既利于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又保证军队战备、训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场的使用管理,原则上由由机场产权单位负责,可根据双方需要和实际情况,划分区域,分区管理。场区建设,由产权单位统一规划,军民航专用设施应尽量分开修建,自成体系,自行管理。非产权单位在机场内(不含自征土地)修(扩)建永久性设施,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非产权单位在机场内(不含自征土地)的一切固定建筑设施如不再使用时,可按质作价移交给机场产权单位使用(专用设备除外),但不得出租、转借或转让给与本场飞行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单位。机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机场产权单位统一规划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机场允许起降的机型,应根据机场道面的承载能力,按国内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有关标准,由军民航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飞机,产权单位应允许使用。对超出道面承载能力的飞机,非紧急特殊情况,不准使用。
第四条 机场场道的翻修和维护,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因超过道面承载能力或其它意外原因造成机场损坏,进行修复所需的经费、材料,由造成损坏的单位负责。
条五条 机场扩建、翻修的设计和施工由产权单位统一规划,投资单位组织招标。机场扩建、翻修后,产权不变,但应保证投资单位使用,不收取场道工程折旧费。
第六条 机场使用和管理细则,由产权单位牵头,与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各方均应严格遵守。
第七条 军民双方应签订机场合用协议,明确合用项目、设施和规模等,实行经济核算,合理收费。收费的范围、标准、方法,由财政部、总后勤部联合制定。
第八条 凡经批准开放的机场,可采用国际民航组织和国内现行标准所规定的地面导航标志和夜航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投资装设。
第九条 凡需新辟军民合用机场,按国办发〔1985〕49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琼教师〔2006〕30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 各市县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为了推进我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1、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2、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折算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2005-2008年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实施意见》(琼教师〔2005〕23号),促进我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幼儿园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结合我省幼儿园教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印制,《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由幼儿园或教师个人妥善保管。
第三条 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幼儿园(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等举办的)在职、在岗教师(含小学举办的幼儿园、学前班教师)。
第四条 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由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由教师本人(或单位集中)持相关凭证到教师培训机构登分。各教师培训机构的登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照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好学分登记工作。
第五条 海南省2006-2008年度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的学分计算办法:教师完成规定学习按8课时折合成1学分,特殊情况可视具体情况而定。我省本轮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设置必修课程四门、选修课程两门,教师每年每参加两门必修(或选修)培训课程完成所规定的培训课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6学分,园本培训4学分。每位教师每年度参加培训应取得10学分以上,教师完成必修课及其他课程培训,并且至2008年取得30学分以上者,方可取得《海南省2006年—2008年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海南省幼儿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列入登记范围及学分折算方法参照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折算表》。
第六条 实施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要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原则。从2006年起,《海南省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手册》所有登记受训项目和学分,是教师本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是每一位教师参加年度工作考核、职称评聘和教师任职续聘和晋升、评优必须提供的重要材料和依据,并且也作为考核评估幼儿园师资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